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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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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做到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就生态公益林经营和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根据全省生态公益林分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的实际,允许在指定的类型区域内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一)严格保护类型。生态区位极...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做到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就生态公益林经营和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根据全省生态公益林分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的实际,允许在指定的类型区域内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一)严格保护类型。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等一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毛竹除外)列为严格保护。其中: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依法按禁伐林施策,在森林经营管理上作为禁伐区,实行全封山,除征占用林地特殊原因外严禁采伐;对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禁止采伐。 (二)重点保护类型。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和沿海基干林带等二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环境保护林、 风景林、科学实验林、母树林列为重点保护。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式采用生态疏伐,林分中的阔叶树为保留木,确保林下植被不受破坏,伐后必须采取封育、人促、补植等措施使其尽快恢复。其中:对二级保护防护林中的天然起源的阔叶林、针阔混交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择伐,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对二级保护防护林中的天然起源的马尾松纯林,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特种用途林中的科学实验林、母树林,根据其经营目标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沿海基干林带内缘起800米生态脆弱区内,允许老林带进行更新采伐。 (三)一般保护类型。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前为自留山和人工商品林的第一代林分以及三级保护的防护林列为一般保护,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兼顾施策,森林经营实行梯度经营,在保护的前提下,对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可以进行合理的利用,逐步更替单一树种和单层林分,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逐渐恢复其生态系统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 1.一般保护生态公益林,坡度30度以上的,允许采取机械疏伐的方式进行择伐,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坡度30度以下的,可采取择伐、小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方式进行采伐,择伐应均匀分布、不开天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带状皆伐的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超过20米,保留带宽度不得小于采伐带宽度的2倍;小块状皆伐或 带状皆伐的面积控制在3公顷以内(坡度在15度以下的可扩大到4公顷),同年皆伐小班之间距离不小于100米,相邻伐区采伐的间隔期不得小于3年。采伐后一年内必须套种、补植或营造阔叶树,逐步形成复层混交林。区划界定前为人工商品林的,其采伐年龄可按照一般用材林中径材的主伐年龄确定(即杉木26年,马尾松31年,属于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按其成熟龄加一个龄级确定),第二次及以后的采伐转入利用主林层、培育亚林层,形成复层混交异龄林。主林层利用应在第一次采伐5年后进行,采伐强度控制在主林层的50%以内,实行隔带采伐。属于二级保护区位的人工林,主林层利用后形成的第二代林分应按照相应的区位列入重点保护。 2.除沿海基干林带内缘起800米生态脆弱区外的沿海防护林,在确保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进行隔行或隔带更新采伐,保留带宽度不得小于采伐带宽度的2倍,保留带的更新采伐应待采伐带的更新树种成林后方可进行,采伐后应于当年或次年造林更新,相邻林带的采伐时间间隔5年以上或更新林带的幼树树高达到5米以上的,方可采伐其它林带。 3.生态公益林中的竹林和果茶(自然保护区仅指实验区的毛竹),允许按照原有的经营目的,进行正常的栽种、培育、管护和采收。 4.生态公益林具体的采伐方式按《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充分利用非木质资源。非木质资源包括:林木的枝、叶、花、果等,林下种植、养殖,景观资源等。这是今后生态公益林利用的主要方向,因此,一定要认真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积极开展非木质利用,允许管护主体科学合理地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发展养殖业和森林旅游业”的政策,加大力度,科学引导。 (一)拓展非木质资源利用途径。积极探索利用林木花、果、叶和林下种植药材、食用菌、养殖等非木质利用途径,发展非木质利用产业。 (二)套种珍贵树种。鼓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在生态公益林的疏林地、林中林缘空地上补植、套种红豆杉、香樟等珍贵树种。补植、套种要严格控制密度,采用免耕法,尽量减少原植被的破坏。郁闭度0. 3以下的疏林地,补植20株左右;郁闭度0.4以上的林中林缘空地,套种10株左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搞好造林规划,落实套种具体地点;乡镇林业站要指导林权所有者与造林者签订合同,并建立补植、套种珍贵树种的台帐。补植、套种的林木允许依法采伐利用,确保其合法权益。 (三)开展“森林人家”旅游。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引导和鼓励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农经营以农家特色为主的“农家乐”、“森林人家”等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增加林农收入,提高自我补偿能力,缓解生态公益林保护给林农带来的生活压力。 三、建立严格保护科学经营管理机制。 (一)规范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确保生态公益林质量逐步提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正确引导和指导林权所有者开展生态公益林的 经营活动,引导林农营造混交林。在树种选择时,注重有利于生态环境恢复、改善的优良乡土树种或珍贵树种,不宜种植桉树等引进的速生用材树种。对沿海基干林带的老林带进行更新采伐前,必须在其内缘营造相应宽度的林带,待新营造的林带郁闭成林后方可进行老林带更新采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凡在生态公益林区域中的经营活动,应由林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林业局同意后实施。 (二)严禁生态公益林流转,确保生态公益林区域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流转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转让生态公益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已经流转的,要依照法律程序中止其流转合同,并由村集体予以收回。对违法流转的生态公益林,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发证,对违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由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位调整,在被调整为生态公益林之前,已经按商品林依法进行流转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登记造册,强化管理,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和监管责任,流转合同期满后,由村集体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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