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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管理岗位、生产岗位退休年龄认定问题

2017-09-01 4页 doc 15KB 11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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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管理岗位、生产岗位退休年龄认定问题女职工管理岗位、生产岗位退休年龄认定问题 女职工管理岗位、生产岗位认定及退休年龄问题 关于女员工管理岗位、生产岗位退休问题,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岗位性质认定问题。第二,有管理岗位和生产岗位异动经历的女员工,退休年龄认定和审批问题。谈点个人意见: 首先,说说岗位性质认定,它涉及到电力系统岗位的规范化管理问题。在行业标准里面似乎只有原国家电力公司“国电人劳〔1998〕94号”和“国电人资〔2000〕499号”两个文件,在定员标准中对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党群工作人员和服务性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和定员进行了规定。厂网分家之...
女职工管理岗位、生产岗位退休年龄认定问题
女职工管理岗位、生产岗位退休年龄认定问题 女职工管理岗位、生产岗位认定及退休年龄问题 关于女员工管理岗位、生产岗位退休问题,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岗位性质认定问题。第二,有管理岗位和生产岗位异动经历的女员工,退休年龄认定和审批问题。谈点个人意见: 首先,说说岗位性质认定,它涉及到电力系统岗位的规范化管理问题。在行业里面似乎只有原国家电力公司“国电人劳〔1998〕94号”和“国电人资〔2000〕499号”两个文件,在定员标准中对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党群工作人员和服务性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和定员进行了规定。厂网分家之后,各集团公司自行制订的定员标准,也基本上是在上面两个文件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修订,标准文体变化不是太大。由于定员标准并没有对所有岗位划分“管理”或者“生产”,行业(火电、供电、水电)同板块岗位系列不统一、岗位规范不统一,再加某些兼有管理和生产职能的岗位,实际企业区分管理或者生产岗位,没有统一的规定依据。一般来说,定员标准中有明确岗位性质规定的岗位,按定员标准认定;没有岗位性质规定的岗位,只能由企业自行来认定(在竞争上岗文件、劳动等材料中应该有岗位性质规定)。岗位性质认定,现在最主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签订工作中岗位的认定,二是女员工退休审批工作中年龄的认定。这两个问题,目前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是两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是容易产生劳动纠纷的问题。 比如发电公司燃料管理部燃煤报表管理专责、发电公司办公室技术档案管理专责,如果没有规章的规定,两个岗位很难界定管理或者生产,甚至在不同单位划分性质的结果会不同。群内有个朋友说,这种情况就看老大的意见了。但老大意见,假如不是针对岗位还是针对员工个人(就是所谓的“皇亲国戚”),这就麻烦了。张老大当政,因为是“皇亲国戚”在这个岗位工作,于是就按照“皇亲国戚”的需要,认定这个岗位。过了几年,换了李老大在位,没有“皇亲国戚”需要照顾,从岗位工作性质和企业定员管理出发,又认定那个岗位是不同性质的岗位。同一个岗位,岗位性质就因为老大的“长官意志”发生了变化,岂不是很混乱嘛。 结论,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对岗位系列进行规范化管理,岗位性质的认定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其次,谈谈女员工管理岗位和生产岗位异动后退休年龄的认定和审批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注:文件废止。原因: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已有新的规定。但内容在实际实务中仍然照此处理)规定“劳动部,,,,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按照员工退休岗位确定退休年龄,照此文件处理争议不是太大。关键是岗位异动后是不是要有个时间,不能说为了迎合员工需要或者企业需要,上半年变动劳动合同,下半年就去办理退休手续。这个问题地方政府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都制订了一些政策规定,比如河北省、山西省。 山西省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女职工按退休时所在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三年或前十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为50周岁,管理岗位为55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转换职工岗位的办法,强迫职工提前退休。” 河北省规定:“一、原身份为干部,现岗位为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且在现岗位已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年龄满50周岁但在现生产、工勤岗位不足5年的,不能按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二、原身份为工人,现岗位为管理(干部)岗位的女职工,应按女干部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从上面两个文件可以看出来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各地规定不同。实际办理员工退休时,企业只能依照本省文件规定办理。第二,女职工从工人岗位异动到管理岗位,办理退休对劳动合同变更时间没有要求。但相反岗位异动,则有严格时间规定。 北京市同期制订的类似文件,对女职工岗位异动时间则完全没有要求,只根据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岗位,来认定岗位性质和确定退休时间。是一个比较特例的情况。 劳动部门在实际退休审批业务办理中,一般对管理岗位到生产岗位按工人退休的情况审核较严。在员工档案、劳动合同审查中,主要关注岗位性质和岗位异动时间。劳动部门对岗位性质的认定,似没有文件政策规定,主要依据就是员工劳动合同、学历、职称和审批人对职业岗位的经验判断。如果劳动合同是生产岗位,而档案中员工学历是本科、职称是高级工程师,员工登记表等材料中岗位有某某专工、专责等字眼,有的审核人员会认为是管理岗位。今天下属企业一个同事到我这儿来预审批退休,反映这样一个问题。他们单位有个女工,岗位是车间专工,学历中专、职称是工程师。车间专工该单位一直划为管理岗位,该职工涉及岗位信息包括劳动合同、历年工资调资表、企业全员竞聘岗位公布等资料的记载也都是管理岗位。第一次去审批时,人社部们审批人员认定为工人,道理就是中专毕业、车间专工。我这还是第一次听说人社部们对女职工管理岗位认定这么“严“,人社部们不是都一直想倡导“延迟退休“嘛。管理或者生产岗位性质,应该是依据企业内部来确定。现在企业认定这名员工是管理岗位,该职工也无异议(该地方政府规定,职工退休要本人签字、还要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劳动部门审批人员却想让她早退五年,不应该啊。不得已,这个同事,又补充了很多资料继续去申诉,再次去人社部们审批。这个事件还有点麻烦,因为企业一直对这个员工按照管理人员管理,到7月份满55周岁。如果劳动部门最后审批的结果还就是50岁退休,那么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养老金待遇计算又有新问题。 结论,如果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或者三级单位,有岗位规范文件,那到人社部们审批退休就有了依据,审批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了。从规范管理和文件效力来看,集团公司应该出台这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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