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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撤销

2017-11-15 10页 doc 25KB 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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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撤销公证书,撤销 精品文档 公证书,撤销 申请人:XX,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西北路211号5号楼3-202室。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街68号5号楼2-8.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办理的声明书公证。 事实与理由: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公证声明书,声明“XX位于XXXX小区28层D2房产,位于新民路建筑面积122.76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自愿办理到XXX名下”。该声明书中并...
公证书,撤销
公证书,撤销 精品文档 公证书,撤销 申请人:XX,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西北路211号5号楼3-202室。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街68号5号楼2-8.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办理的声明书公证。 事实与理由: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公证声明书,声明“XX位于XXXX小区28层D2房产,位于新民路建筑面积122.76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自愿办理到XXX名下”。该声明书中并未明确声明变更的基础法律行为是赠与或是买卖等方式的物权转让内容。根据办理公证时的谈话记录反映,双方是借用关系,所办公证是为方便被申请人XXX使用房屋之用。但被申请人XXX私自利用该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登记领取了房产证。申请人发现后,为维权数次诉讼,终因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强于公证记录的证明效力,造成诉讼失败。申请人认为,公证声明书只是房屋借用行为,并未涉及房屋产权的转让,申请人的声明房屋借用真实意思未在公证书中体现。XXX恶意利用该公证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申请人特提起撤销公证的申请,请贵公证处依法对该公证予以撤销。 1 / 14 精品文档 此致~ XXXX公证处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公证处 决 定 书 字第___号 ____________公司的代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年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经我处于 年 月 日予以公证,发给____字第 号公证书在案,现查明该项公证,行为不可行,因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该合同的各项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xxx条的,特决定将原来制发的前述____字第 号公证予以撤销。 公证处 主任 年日 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司公第46号《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 2 / 14 精品文档 权公证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二、关于赠与公证书问题。赠与人沈云秀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四个儿子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公证书,鉴于赠与公证后,当事人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且未实际改变房产的占有使用,因此,可由赠与人发表一份变更原赠与的声明书,连同原赠与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三、关于析产公证书问题。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公证书不能撤销。但由于赠与人反悔后,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内容发生了变化,可由原协议人共同发表协议书无效的声明,连同原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3 / 14 精品文档 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撤销公证申请书 ХХ县司法局: 本人ХХХ,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汉族,农民,住ХХ省 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ХХ号,公民身份号码ХХХХХХ。 本人与李ХХ1系夫妻关系。1973年我与李ХХ1结婚至今。1990年,我丈夫及其三同胞兄弟李ХХ2、李ХХ3和李ХХ4共四家在位于ХХ县ХХ路Х号处合资兴建一四层住宅,我家分得第二层一套及第一、三层各一间共122.40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登记证号为“Х房权证字第ХХХХ号”,但产权证上仅登记李ХХ1一人。 自1990年开始,我与丈夫在ХХ县ХХ路Х号一 直居住生活至2004年。后李ХХ1下岗失业,为家庭生计,2004年本人一家自ХХ县搬回丈夫老家ХХ省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居住,但丈夫李ХХ1嗜赌成性,玩世不恭,长年累月不着家,致使夫妻感情严重不和。2006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两兄弟串通一气,偷偷复印本人的身份证,并在身份证上伪造本人签名,签署同意卖房等字样。后两兄弟又并伪造本人的签名订立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本人与李ХХ1共有的前述房屋转让给李ХХ 4 / 14 精品文档 4,李ХХ1将卖房所得房款两万元挥霍殆尽。2010年,本人始得知两兄弟私下买卖房屋的事实,要求李ХХ4返还房屋但遭拒绝。 综上所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Х房权证字第ХХХХ号”的房 屋系本人与李ХХ1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兄弟在本人不知情下,通过伪造本人的签名骗取房产公证书及过户手续。这种恶意串通、私自买卖房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所有权益。恳求领导查处伪造本人签名的房产买卖契约公证手续,给予撤销。 此致 ХХ县司法局 申请人: ХХХ ХХ年Х月Х日 结果:感谢公证科、公证处的重视、核实和查处,并及时撤消公正书。 期望:房管所的过户是以公证书为依据的,公证书撤消了,房产过户也就没了依据~房管所何时还我房子,恳请法院为我主持公道~ 1 浅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摘 要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可办不可办,在我国公证 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 5 / 14 精品文档 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 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 关键词 委托 委托合同 不可撤销 作者简介:俞子森,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法学学士,四级公证员, 研究方向:房地产、金融、公司、招投标等法律服务领域。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 语,只是存在于学者的观点和公证实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 定义。笔者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 证的委托书中含有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此 类公证书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 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笔者认为能否办理 此类公证书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 6 / 14 精品文档 公证处不可一味片面地采纳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肯定 说,关键是如何发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 让这类公证书发挥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笔者将这种观 点归纳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 的实践经验,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 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以期抛砖引玉。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持否定说的学者同行据此认为,委托 书作为一种单方授权行为,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人授权给 他,让他为自己的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改变授权 7 / 14 精品文档 意愿时,也可以将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委托。可见,委托人在 委托书中的不可撤销承诺同样具有单方性,这种单方承诺随时会随 委托人取消委托而失效,因为它并不能产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销权 的实际效果,因此,该单方承诺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对于没有 任何法律意义的条款,公证员可建议委托人删除。委托人坚持要求 写上的,公证员可建议其与受托人一起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公证。若 其拒不删除也不愿意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可拒绝受理公证申请。 二、肯定说及其理由 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 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 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 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 8 / 14 精品文档 三、折衷的肯定说及其理由 笔者认为否定说、肯定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具有一定的片 面性。无论采纳哪种观点,将对我国公证事业会产生不良影响。笔 者在吸收了否定说、肯定说它们的合理性,摈弃了它们的片面性基 础上,提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认为折衷的肯定说有法律依据、约 定依据、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具有相对的科学性。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 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上面 的法条可以看出,委托书可以单方取消的,委托合同也 9 / 14 精品文档 可以随时解 除的。委托合同公证也如同委托书公证也存在着随时被解除的风 险,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办理委托合同公证同样没有意义。 持否定说的同行却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不可以办,不可 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这不符法理,逻辑矛盾。再说不 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不可以撤销,也并不是委托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上有约定了不可单方撤销的规定或条款,当事人因此 就不会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既然不可单 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理,那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 也照样可以办理。况且从上面的法条看,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为当 事人也可以不行使单方取消权或单方解除权,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进 行自我限制或放弃。民商法关于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10 / 14 精品文档 一般采取任 意主义,不像行政法、刑事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采取法定主义,不 可以随意放弃或不履行。何况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上看, 行政法、刑事法在涉及较轻微的违法、犯罪方面的处理手段也越来 越趋同于民商事法,如劳动法中工伤赔偿当事人在得到工伤赔偿后 自愿放弃诉权,刑事法中的认罪协商,侵害人与受害人通过和解而 免于刑事处罚等。笔者认为,上述法条正是折衷的肯定说存在着法 律上依据。 约定依据 正如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 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在公证实践中,确 有不少委托人与受托人或指定受托人的人在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 前,已经在他们之间的买卖、抵押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11 / 14 精品文档 办理不可撤 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或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作为双方的权 利义务之一,作为违约责任条款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公证处办理 此类公证书的合同上的依据。 理论依据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 会关于对《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说明均 未对载明“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能否办理公证的问题未 进行明确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目前确实存在着上述笔者所 述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委托是基于信任 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合同法》也 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对载明 “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不予办理公证。另一种观点认为, 12 / 14 精品文档 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 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 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中 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 托有着显著区别,规定办与不办均缺乏充分依据,因此本《指导意 见》暂不作规定。笔者认为这正是给此类公证书的在理论上留有余 地,也是折衷的肯定说的理论依据。 现实依据 目前委托书公证书数量在整个公证处业务量所占相当大的比重, 数量多、种类多。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 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托有着显著区别。如出现抵押担保式委托书公 证,即某些公证同行所称的异化的委托书公证书,这反映了公证的 13 / 14 精品文档 新需求。就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与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 公证比较而言,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办理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 证,究其有如下原因:一是当事人为单方,数量少,办证效率高; 二是可以避开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合同公证的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 三是公证收费低。这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办事效率,节约了当事人 的办事成本,受到当事人的极大青睐。目前,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 1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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