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
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县委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县委文件的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保证县委文件的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委文件是县委传达党的路线方针的政策,发布决策,部署工作和通报情况的重要载体。县委文件主要形式包括《中共XX县委文件》、《中共XX县委办公室文件》以及《县委办公室通报》等。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委文件管理工作,加强机要秘
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文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各乡镇党委秘书,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室主任是本部门文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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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文件印发及时,阅读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县委办公室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县委文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文件发布
第五条县委文件的发布须经县委批准,除县委办公室根据县委授权可向下级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行文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乡镇党委以及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发布指示性公文。县委文件的主送机关按照党的机关公文行文
,一般
述为: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党组(支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其他表述形式。
第六条县委文件的发布层次一般为“发至各乡镇”,特殊情况下可发至村党支部。需向社会广泛
的文件,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第七条县委文件的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文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县委授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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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办公室审核办理,并负责向各级各部门通报。未标注密级的文件按内部文件管理。
第八条县委文件的公开发布须经县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一)标注“此件公开发布”的文件印发后,由县委办公室适时通知有关新闻单位播发。
(二)未标注“此件公开发布”的文件如需公开发布,有关单位须书面请示县委,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一般要文件印发一个月后,由县委办公室通知有关新闻单位播发。
第九条县委文件的印发由县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县委文件印发机关根据受文单位的机构设臵和阅文对象核发文件,如有变化,由受文单位按规定向文件印发机关提出申请,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文件阅读
第十一条县委文件的阅读传达严格按照文件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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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发至乡镇一级的县委文件,供乡镇副职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传达范围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在基层工件的县委委员,县委候补委员,县委纪律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党员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全县委员会常务委员,可阅读发至乡镇一级以下的县委文件。
第十四条离退休干部按离退休前的职级阅读相应的县委文件,一般由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传达或在机要阅文室阅读。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阅读县委文件的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六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县委文件,除权限于党内阅读的外,原则上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相同,一般在机要阅文室阅读或组织传达。
第四章文件管理
第十七条县委文件由机要秘书人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设立党委(党组)的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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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有关保密规定配备专门的机要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县文件,须按规定严格管理,确保绝对安全。
(一)文件实行专人专柜保管,由本单位机要秘书部门指定一名文件专管人员签收后,交领导同志本人亲启,领导同志阅后即退文件专管人员。文件专管人员名单须报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备案。
(二)文件传达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室集中要求,并对接触文件的人员和文件使用情况作详细登记,传达时不得录音、录像和记录。
(三)文件不得抄录和借阅,其内容不得公开引用。
第十九条绝密级县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密和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标有密机的县委文件按年度进行清退和销毁,有关情况须县委办公室书面报告。
(一)县委办公室负责对绝密级文件进行了清退和销毁。文件由专人直接退至县委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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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各部门负责机密机以下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
(三)销毁文件需严格执行审批登记手续,由机要秘书部门二人以上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第二十一条除县委办公室负责清退的文件外,各级办公室可留存一套文件备查。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县委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县委办公室印发的参阅文件、会议文件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存储县委文件的磁盘、光盘等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未经县委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办公室可根据本规定
,并报县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有“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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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县委文件管理规定通知
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年XX月X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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