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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违嫘形硎凳┫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aspan class=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实 施 细 则 二?一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 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二节 法人授权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节 会计与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节 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节 综合业务系统及柜面业务操作违规行为的 处理 第八节 事后监督和敏感交易预警系统违规行为的处 理 第九节 现金出纳及储蓄业务违规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违嫘形硎凳┫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aspan class=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实 施 细 则 二?一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 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二节 法人授权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节 会计与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节 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节 综合业务系统及柜面业务操作违规行为的 处理 第八节 事后监督和敏感交易预警系统违规行为的处 理 第九节 现金出纳及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节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银行卡卡片管理违 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节 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违规行 为的处理 第十二节 同业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1 — — 第十三节 信贷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节 中间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节 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节 经济纠纷、诉讼管理及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 处理 第十七节 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违规行为的 处理 第十八节 清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节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节 干部人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节 审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节 纪检监察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节 廉洁自律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节 安全保卫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节 产权改革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节 合规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七节 印章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八节 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 理 第二十九节 保密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节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及处理程序 2 — — 第一节 调查程序 第二节 组织处理程序 第三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四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3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和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案防工作五十个严禁,修订,》、《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四川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员工十类严禁行为》、《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则、准则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和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度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工作人员。 已经离岗退养的工作人员被发现离岗退养前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处理。已退休的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从处罚之日起~取消县联社给予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劳动关系不在县联社的工作人员违规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处理~主要采取经济处罚或批评教育、调离原岗位、停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退回劳动关系 4 — — 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对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直接作用人员的责任~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行为: 1.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度办法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度办法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并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因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3.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5 — — ,二,管理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违规、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管理作用人员的责任。主要适用于部门、网点负责人。 第五条 处理原则。 ,一,平等适用。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一律平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惩教结合。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坚持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纪律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度办法为准绳~准确认定违规行为性质。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规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四,不免处罚。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五,依法惩处。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履行报案程序~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双线处理。违规责任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其违规违纪行为涉及违反党的相关纪律的~按照《中国 6 — —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责罚分明。两人及以上共同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对其他责任人~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六条 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调离原岗位、停职、待岗、限期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一定期间内不计发绩效工资、扣收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等。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包括留用察看一年和留用察看二年,、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开除处分仅适用于视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违规违纪人员。 第七条 纪律处分期限: 警告~6个月, 7 — —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撤职~24个月; 留用察看1年、留用察看2年。 责任人受处分期间~新发现违规的~如违规行为发生在处分之前~合并处理,如违规行为发生在处分之后~从重处理。 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所在单位从处分生效的次月起按以下计发工资: ,一,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只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 ,二,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只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处分解除后~按其所在的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三,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处分解除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对未计发的绩效工资~联社班子成员的~由县联社从省联社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扣除~上划省联社,其他工 8 — — 作人员的~由县联社从省联社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扣除~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第九条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处分的人员已改正错误~且未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解除处分~由原批准处分的单位执行。解除期限为: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处分满12个月~记大过处分满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满24个月~留用察看处分为察看期满后24个月。 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处分期限的一半。特殊贡献~是指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解除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尚未办理解除手续~即使处分期限已满~也不得向其计发绩效工资。 第十条 县联社作出的处分决定~有权委托信用社(部)进行解除处分考察~被委托单位应及时将考察情况报送委托单位。 第十一条 受到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其中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半年内还不得晋升职务,受到调离原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 9 — — 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以及依照本实施细则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并自行联系接收单位。限期调离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三个月期满后仍不能调离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限最短不得低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年。待岗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期满后~根据表现安排适当的岗位,表现不好、损失未挽回或待岗期间有违法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顶格处理。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纪律处分的~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处分期内评选先进的资格。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限期调离处理的~县联社不得再行录用。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又发生应受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时~应立即予以开除,解除劳动 10 — — 合同,处理。 开除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程序解除其与县联社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及有关事项参照《市县法人机构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受到“一定期间内不计发绩效工资”经济处罚的~从处罚决定生效次月起执行。对未计发的绩效工资~由县联社从省联社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扣除~省联社及市州办事处作出的经济处罚~划省联社,县联社做出的经济处罚~划县联社财务会计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规的, ,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受过纪律处分五年内再次违规的, ,四,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人、检查人打击报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11 — — ,八,违规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九,违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初次或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认识错误态度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违规所造成的损失的, ,五,经办人员抵制或报告无效~被迫违规的, ,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纠正~或减轻损害后果显著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实施细则两条及以上处理规定的~依处理较重的规定执行。 一人因有两种及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实施细则两条及以上处理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依较重的规定执行,经济处罚累加处理。 一人一年内发生同一违规的~两次~从重处理,三次及以上~顶格处理~同时调离原岗位或待岗处理。 一人在同一违规行为中承担多种责任的~依 12 — — 责任较重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上级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县联社已处理的~可不再处理,如上级机构认为县联社处理不到位的~可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提及的违规行为涉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川信联发〔2010〕316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个不准”规定》,川信联办发〔2011〕307号,和《SC6000系统业务操作十个严禁》,川信联发〔2010〕244号,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违规、失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经济赔偿管理办法,试行,》,川信联发〔2012〕144号,,以下称《经济赔偿管理办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发案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实施办法》,川信联发〔2009〕178号,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修订,》和《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实施处理的具体执行范围~参照《关于对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 13 — — 严禁,修订,部分条款说明》、《<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的说明》执行。 第二十条 对不足以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处理的轻微违规行为~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川信联发〔2012〕190号,进行积分管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 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对上级文件、会议精神、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的~或不尽职、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批示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 ,三,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利益~或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的, ,四,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经济金融 14 — — 政策、监管机关的要求的, ,五,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的, ,六,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的, ,七,违反民主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八,对上级机构的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拖延、搪塞、执行不力~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纠正整改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不力~辖内机构,部门,或人员普遍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信贷管理混乱, ,二,财务管理混乱, ,三,资产管理混乱, ,四,其他管理不力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上报省联社风险咨询或未落实省联社风险提示发放贷款的~给予责任人3至6个月不计发 15 — — 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或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经营管理活动成本失控~造成损失或浪费的, ,二,未完成管理机构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迟报、漏报、错报重要数据信息~或不执行规定的重要数据标准的, ,四,有其他效能低下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制度不严密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方法不科学或运用不当~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未完成上级机构规定的与风险内控有关的业务指标~造成风险、损失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后~处置 16 — — 工作严重失当的, ,三,管理工作严重失误~未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严重失当~严重影响办公、营业秩序~或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声誉的, ,四,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以及在整改中弄虚作假的, ,五,在检查、指导工作中~违反职责规定或未尽职~导致重大违规行为发生的, ,六,重大情况或问题未按规定请示报告的, ,七,管理工作有其他严重失误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客户的承诺~或者不履行本人对农村信用社的承诺的, ,二,言行严重失慎~影响恶劣~影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信心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恶劣的, ,四,有其他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 17 — —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收受财物未按规定时间登记、上交的, ,二,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参与股权、实业投资入股的, ,三,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的, ,四,参与违规集资或者参与变相集资获取高额回报的, ,五,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或者违规借用公款、公物的, ,六,有居住条件~仍用公款包租房屋的, ,七,工作调动后~继续占用原单位交通工具~未经批准继续占用原单位公有住房的, ,八,用商务卡、签单等形式进行公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情况说明的, ,九,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的, ,十,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或者职务消费中奢侈浪费的, ,十一,在员工利益分配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显失公平的。 18 — — 第三十条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同时扣减该法人机构当年考核得分。 ,一,超标准、超规定购建固定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购建、处置固定资产的, ,三,不符合固定资产购建准入条件~仍擅自购建的, ,四,不按固定资产购建程序进行事前报备或先斩后奏的, ,五,化整为零、超越权限购建固定资产的, ,六,以购置专用运钞车名义购置公务用车或业务用车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以各种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三条 指使、授意下属违规办理下列事项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责任人引咎辞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 19 — — 动合同,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500-5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经办人直接办理的~给予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转移、隐瞒存贷款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四,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造假、隐瞒费用、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等行为的, ,六,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七,故意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或隐瞒重要事实会计报告的, ,八,无真实交易或授权擅自调账, ,九,其它严重造假、隐瞒等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在业务经营中虚收贷款本息、虚增收入等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收回骗取的奖励资金和荣誉证明。 第三十五条 擅自动用信贷、基建等资金或者财产进 20 — — 行投资活动的~给予责任人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程序的~给予责任人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责任人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人或指使、授意下属掩盖、隐瞒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责任人2000-10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信访举报未按规定处理、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农村信用社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1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 虚增减存贷款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规冲账、抹账~随意调整、冲正、 21 — — 撤销账务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会计主管、授权人员、操作柜员独立履行职责~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或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发放高利贷或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汇集信贷或他人资金参与高利贷活动的, ,二,个人或参与经商办企业~向借款客户参股或通过亲属参股~或违规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三,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集资金垫还贷款并从中牟利的, ,四,作为中间人向客户介绍票据业务、非法集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等~充当资金掮客, 22 — — ,五,直接或借他人名义注册企业或参与、从事职务外的经营性、营利性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建立严格的~对所辖机构监督管理不力的, ,二,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所辖机构进行常规检查、不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的频率和方式查库~或虚假查库、查库流于形式的。 第四十五条 营业机构负责人未定期核对库存现金、储蓄重要单证~或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违规揽存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人或指使、授意下属开具虚假资信证明~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本人或指使、授意下属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 23 — — 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本人或指使、授意下属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票据的~给予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节 法人授权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的~给予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九条 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一条 监督部门在对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情况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和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 24 — — 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二条 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上款所指的法律性文件~指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贸易融资类合同、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函、对外出具的资信证明、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信贷证明以及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三节 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5 — — ,一,参与或主动为本级或辖属机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二,伪造、隐匿、谎报有关资料或拒绝、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五十四条 未经授权擅自审批财务支出~或垫付款项的~或巧立名目扩大支出标准或范围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五条 账务处理不合规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需计提和摊销的支出~不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和摊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费用长期挂账不处理~资本性支出挂账超过规定期限仍未销账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26 — —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费用列支附件不合规的, ,二,费用列支附件不齐备的, ,三,费用科目混淆核算~将比例性控制的费用变相在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逃避指标控制的, ,四,费用列支未按规定审批的, ,五,变相将职工工资性支出在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的, ,六,其他违反费用列支制度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费用开支超比例或超标准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条 虚列费用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财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确认财务收支~导致利润反映不真实的, 27 — — ,二,故意在中间业务收支、利息收支等收支科目间调节~导致考核结果不真实的, ,三,不按规定计提各项准备、分配利润的, ,四,不按规定提取、缴纳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或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 ,五,违反其他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建立或履行财务审批制度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未按规定建账、记账及清理销账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截留、隐瞒、转移收入~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虚报盈亏的~给予责任人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8 — — ,一,未经批准或违规批准对外捐赠的, ,二,在固定资产购置、租赁、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收受好处、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等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改变审批立项用途~或巧立名目搞采购~或擅自变更原设计方案的, ,四,不执行审批~违规挤占或挪用其他资金购建固定资产的, ,五,其他超权限购置固定资产或集中采购事项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 ,二,账外购建固定资产的, ,三,未妥善保管投标书的, ,四,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保管的, ,五,违规出售、报废车辆的, ,六,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未经批准~长期租赁、借用车辆,指二个月以上,的, ,八,对固定资产购买协议、合同、产权证书等权 29 — — 利性文件、资料未按规定及时收集、入档保管的。 第六十七条 变更或突破报备事项购建固定资产的~给予责任人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八条 在在建工程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导致在建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或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工程资金~造成资金被挤占、挪用的,不按工程建设进度~提前划拨款项的, ,三,私招乱雇、无证设计、无证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事故的。 第六十九条 在建工程竣工后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或不及时办理竣工审计~或不及时办理有关产权证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监理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审计报告等丢失、不齐~或不及时收集归档保管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 30 — — 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二,不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核算实物数量~造成账实不符的, ,四,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指标的, ,五,未经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理的, ,七,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 ,八,固定资产租赁中~未按期收取租赁费~或未经集体研究降低标准收取租赁费~或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或未经集体研究随意提高支付租赁费标准的, ,九,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且符合入账条件~但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入账程序~造成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的。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权证未集中管理或权证不齐全、权属不明晰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 31 — —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10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对应采用竞争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采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 ,六,故意延误采购时机~造成单一来源或被动续约的, ,七,超越权限进行采购的, ,八,其他违反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与供应商互相串通的, ,二,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泄密行为的。 ,三,未执行采购管理委员会采购决议的。 32 — — 第五节 会计与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的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违反规定调剂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不合规的, ,四,手工填制机打凭证的,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合规的, ,六,不坚持钱账分管,综合柜员制除外,和“一日三碰库”~当日核对账款~账账~账表及凭证未换人复核的, ,七,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的~或未按规定按时轧账、总分核对,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总分账务不符~长期未处理的, ,八,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者不及时登记、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 ,九,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 33 — — 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证、卡、印鉴等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后因审查不严致使存款被冒领的, ,十一,对违规的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者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规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 ,二,未按规定处理或擅自处理长短款~长款隐匿、短款自赔、或以长补短的, ,三,违规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办理大额款项汇划的。 第七十六条 虚存实取、虚存虚取~挪用、暂借库款、空库或白条抵库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20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3-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4 — — ,一,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监督的, ,二,对错账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四,不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的, ,五,不及时处理往来账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或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条 违规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 35 — — 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单位预留印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多联式凭证不套打的, ,二,抽换账卡或凭证的。 第八十二条 不按规定内外核对~或不按规定核对账折、账卡的~或由此造成账务错乱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规签发空头汇票、本票、支票~办理空头汇款的~或对违法票据~予以付款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签字样本 36 — — 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三,违反操作程序办理票据的出票、付款的, ,四,对联行往来未坚持换人复核、大额资金汇划不坚持登记、报批的。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规定的, ,二,会计核算业务未实行复核或授权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对银行汇票等支付凭证、内部往来报单等内部传递凭证及其他按规定应由授权人员审核签字的凭证~未经授权人员审核或授权,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 ,四,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或违规豁免利息~或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五,违规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议付、付款及其他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手续的 ,六,违规签发回单的。 37 — — 第八十六条 应当由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七条 未按规定核对账目的~或对未达账项长期挂账不处理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证不符的~给予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八条 在办理个人支付业务中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和询问客户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柜面授权、复核、签章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九条 会计,业务,主管有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擅自垫款、压款~或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以及授意、指使、强令柜面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或停用已调离柜员,含现金自助设备,的柜员号的, ,三,对各级管理人员违规干预授权不抵制~对 38 — — 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的。 第九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 ,二,违反结算纪律~积压结算凭证、联行报单等~未能及时入账的, ,三,无理拒付~拖延支付~擅自拒付~故意压票、退票~有款不扣、少扣的, ,四,汇票、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或不按日更换业务章日期对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清算员换人清点复核的。 第九十一条 会计,业务,主管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临时外出离开营业场所的操作柜员进行现金碰库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九十二条 会计,业务,主管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3-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 39 — — 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会计,业务,主管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给予责任人3-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六节 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十四条 违规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结算账户资料收集不齐全~或印鉴卡填写内容不合规~或开户资料未按规定保管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十五条 出租、出借存款人的账户~或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九十六条 在受理企业开户、法定代表人变更、挂失补办印鉴以及更换预留法人印章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40 — — ,一,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的, ,二,不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核查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真实性的, ,三,不核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真伪的, ,四,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信息的。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往来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账务核对、勾对未达~查出不符账项的, ,二,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签证,~查出不符账项的。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 41 — — 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的, ,二,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的, ,三,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银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的, ,四,对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对超期临时存款账户或应年检未年检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为开立3个工作日内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业务的, ,五,网银开户不纳入授权管理~为未启用账户开通网银的, ,六,对未使用支付密码器账户和上门收款账户不进行风险监控的。 第九十九条 对账管理中~除出具虚假对账单、回单~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500-2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账户类型,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其他账户和特殊账户,规定的频率、时间及方式对账的, ,二,对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应发现 42 — — 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报告的, ,三,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同业、内部进行对账的, ,四,不按要求审核对账回执及验印的, ,五,对不反馈对账信息或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的, ,六,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上门收款人员~或记账人员与业务审核、业务监督人员混岗兼职的, ,七,对账人员遗失对账单或印模的, ,八,不坚持双人对账的, ,九,对未达账项未坚持“四眼”原则的, ,十,代客户对账的, ,十一,对账资料不规范的, ,十二,对账人员未按规定及时整理、归集、装订、保管对账资料的。 第一百条 违规办理对公账户冻结、解冻、扣划或违规办理客户存款、股权,金,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手续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反洗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 43 — —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待岗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存、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未按规定登记、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的, ,四,未审核客户身份或未经授权~办理大额现金存取、大额转账、汇兑业务的。 第一百零二条 从事洗钱活动~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洗钱活动提供帮助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节 综合业务系统及柜面业务操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柜面业务操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能如实采集、传输业务必须的影像资料的,不含未使用远程授权方式,, ,二,故意虚增业务量的, 44 — — ,三,未按规定进行复核、授权~或故意逃避复核、授权而进行账务处理的, ,四,应现场审核而未审核~或审核不严的, ,五,不按规定为不在现场的客户办理开户业务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日终处理~或当日业务处理有积压的, ,七,下,交,班时不轧账~不根据轧账单内容核实当日业务~不正式签退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库款、箱包出入库手续的, ,九,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自己违规补制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入档保管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设置、删改机构码的, ,二,违规设置柜员、终端或违规变更、增删柜员编号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柜员制或设置柜员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 45 — — ,四,未按规定设置、使用操作级别和权限的, ,五,同一机构、同一系统~操作员未实行一人一码的, ,六,违反规定重置客户密码的, ,七,未按规定更换密码或不按规定使用密码的, ,八,操作员岗位变动后不及时清理或更改其操作权限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交换、交叉使用机构码、柜员编号办理业务的, ,二,柜员岗位调整、人员变动没有做好人员安排~导致违规操作的, ,三,其他违反综合业务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和柜员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窃取客户密码的, ,二,盗用、试探其他柜员密码或盗用身份认证 46 — — IC卡的。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营业管理规定办理营业签到、签退、碰库、流水勾对等日间操作和日终平账的, ,二,违规在办理业务时手工输入账号和卡号的,特殊业务除外,, ,三,对原已开出的无磁条或已消磁的存折、银行卡~在客户办理业务时未及时进行更换的~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 ,四,违反业务操作流程办理无折,卡,取款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业务差错处理的; ,六,接到客户错账投诉后~不按业务操作流程处理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保管登记簿的, ,八,网点负责人或业务主管未认真审核当日发生的大额交易流水~未检查清算账户及系统挂账余额的, ,九,违规在机构签退后重新进入系统进行交易的, 47 — — ,十,因机器故障或柜员误操作需要手工制作的记账凭证,未经业务主管审核盖章确认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对账的, ,十二,柜员尾箱超限额的, ,十三,未按规定做好年终决算处理的, ,十四,违反岗位制约原则兼职不相容岗位工作~进入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的, ,十五,不查明原因擅自处理系统挂账的, ,十六,其他违反综合业务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八条 综合业务系统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不按规定对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技术检查或发现技术故障、安全隐患后不按规定处理、报告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形成案件、重大事故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综合业务系统运行差错或异常情况,未按规定处理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48 — — 至记过处分,造成综合业务系统运行故障引发停业或造成资金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营业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主管人员违反职责规定或未尽责~导致重大违规行为发生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形成案件、重大事故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应授权而未经授权办理个人柜面业务~或超越权限办理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操作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卡和密码~以及用他人密码操作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规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并给予调整原岗位或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 49 — — 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盗用、混用他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等~给予责任人6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规将授权卡、柜员卡、密码、个人名章,按规定授权除外,等交他人使用~以及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转授权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调整原岗位或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营业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在未签退系统或未退出业务操作界面或未锁屏或未妥善保管好操作员卡,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预留印鉴、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的, ,二,未履行交接手续或违反岗位不相容原则~ 50 — — 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钥匙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的, ,三,私自调剂现金~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票据上预先加盖(业务)印章的, ,四,办理本人业务(含为本人业务授权)或本人以代办人身份办理他人业务~以及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的, ,五,代客户购买、领取、保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网银设备、票据、印鉴、卡,单、折,、支付密码器、U-KEY及其他重要物品~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代客户申请和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代客户保管身份证~以及代客户在银行凭证及合同,协议,上签字, ,六,代客户填补票据或凭证~代客户办理、领用银行卡,单、折,、网银密钥等重要物品的, ,七,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的, ,八,不刷卡,折,办理卡,折,类支付业务和诱导客户重复输入密码的, ,九,违规修改客户信息的, ,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业务不抵制、不报告的, ,十一,在柜台内为亲属办理业务的。 51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或其他客户资金~利用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待岗处理或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无故拒绝受理本网点已开办的相关业务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接收未经客户加密的批量代发工资数据包~或代替委托单位生成批量代理文件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对不符合柜员制实施条件而推行柜员制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授权管理层级、权限、限额的, 52 — — ,三,授权操作、管理不合规的, ,四,违规调整授权权限的, ,五,不审核业务凭证和交易画面授权的 ,六,未按规定在集中授权系统中配置授权模版的, ,七,未按规定制定、实行远程集中授权系统应急预案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远程集中授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待岗处理。 ,一,对前台柜面传输的凭证影像存在缺漏、质量缺陷~未要求补录即予授权的, ,二,对前台传输的凭证影像资料与所办理业务存在明显瑕疵~或与交易信息不一致~未发现即予授权的, ,三,对需进行凭证审核、真实性核实的业务~未审核、核实即予授权的, ,四,未认真审核操作人员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操作的正确性的~或擅自将权限下放给他人的, ,五,对前台传输的业务凭证需先审批后授权~未审批即予授权的, 53 — — ,六,明知或应知需授权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仍进行授权的, ,七,无故拒绝远程集中授权业务~或拒绝授权理由不合理的, ,八,审核和授权不及时~造成账务积压、延误或客户投诉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授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并给予调整原岗位或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应远程集中授权的业务~采取本地授权方式办理的, ,二,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进行授权的, ,三,与前台经办人员串通进行违规操作的。 第八节 事后监督和敏感交易预警系统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敏感交易预警系统管理及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待岗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 54 — — 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能及时发现预警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处理预警信息的,经集中授权或反洗钱系统提取的交易除外,, ,三,未按规定配合预警信息核查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准确、真实上报预警信息处理结果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对违规责任人处罚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有关预警核查的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事后监督系统采用分散扫描模式的营业机构~有下列影响事后监督系统运行的~限期改正~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格式打印凭证、账、表的, ,二,错用凭证或违规使用自制凭证的, ,三,业务凭证不按规定加盖印章的, ,四,不及时完成扫描工作~造成账务积压的, ,五,扫描后对票据影像未认真审查~影响识别率的, ,六,出现凭证影像不规范或发现漏扫~未按规定及时规范、补扫的, 55 — — ,七,未按规定传递传票或传票传递不及时的, ,八,传送凭证缺失、不完整~或通知补送~办理不及时的, ,九,对后督中心下发的差错通知单~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回复的, ,十,扫描后的实物凭证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上架的~且系统中上架的数量、位置与实物不符的, ,十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个流程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和后督中心未指定专人负责凭证传递~或未在指定场所实行双方当面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发生凭证丢失的~给予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事后监督系统采用集中扫描模式~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做好会计凭证、资料的接收、拆包、清点、整理和扫描工作的, ,二,未及时完成扫描工作~造成账务积压的, ,三,扫描后对票据影像未认真审查~影响识别 56 — — 率的, ,四,出现凭证影像不规范或发现漏扫~未按规定及时规范、补扫的, ,五,扫描后的实物凭证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上架的~且系统中上架的数量、位置与实物不符的, ,六,补录勾对不认真~造成存储数据不真实、合法、有效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审核~造成不能平账的, ,八,未以原始会计凭证及资料为依据~与综合业务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的, ,九,未按规定对重点监督提取的业务实施重点监督~或未按规定对业务凭证进行再监督的, ,十)随意使用后督系统中强行平账功能的, ,十一,对在系统监控中随意修改批次信息的, ,十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个流程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事后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不相容原则分配角色和权限~设置事后监督岗位~或操作员代号混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核查~或需人工核查的凭证~ 57 — — 未逐笔审核的, ,五,未按规定对管理薄弱、差错率高的网点进行全面监督的, ,六,应发现而未发现差错或隐患的, ,七,发现差错不及时通知、处理~或袒护责任人的, ,八,对监督活动或处理意见进行干预和阻挠的, ,九,未按规定通报监督结果的。 第九节 现金出纳及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未合理核定营业机构库存限额和不执行现金业务库存限额管理、大额现金领取、支付登记、审批制度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现金收付、整点、票币兑换及现金调拨规定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营业终了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业务印章等不入库~或营业终了时不 58 — — 换人逐笔勾对当日业务或勾对当日业务时按业务凭证反查系统流水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现金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或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大额资金走账分级审批、热线验证制度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形成案件或损失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强制管库员无手续出库的, ,二,强制管库员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的, ,三,管库人员负责现金出入库业务的, 59 — — ,四,单人办理现金出入库~县级机构、片区中心库不执行出库审批、入库交接手续的, ,五,管库员未按规定进行轮岗或离岗稽核的, ,六,现金交由客户经理保管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未坚持业务库管理“五同”,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制度~或单人保管钥匙、密码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泄漏业务库设计方案、业务库密码及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细节、库存等现金出纳相关秘密~或丢失业务库、保险柜、保险箱钥匙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假币收缴程序收缴假币、收缴的假币流出柜面、违规对外支付残损人民币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规办理死亡客户存款的过户或支付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0 — — 第一百四十条 违规办理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或开户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收存的~给予责任人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收到客户归还的贷款资金不及时交账的~给予责任人2000-10000元罚款或3-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门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挪用、侵占客户资金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规开具上门服务通知单的, 61 — — ,二,单人上门收取款项和票据的, ,三,收回现金未换人清点、确认的, ,四,代客办理应由客户到柜台办理业务的,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 ,五,上门收取的款项未交柜面入账或上门送款未将款项送交客户的, ,六,擅自更改客户单据的, ,七,上门服务出具虚假证件的, ,八,其他违反《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上门服务业务操作规程》行为的。 第十节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银行卡卡片管理违规 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银行卡不按规定分类设簿登记、销号、专人保管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银行 62 — — 卡领用手续~未做到班清日结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银行卡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四,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五,超限额领用、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六,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交由客户经理保管的, ,七,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银行卡印制、领缴、使用、保管、账实核对、销毁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银行卡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丢失后不报告、擅自补制~以及补制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形成案件、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伪造或变造、盗窃、无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有价单证和银行卡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隐藏重要空白凭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有价单证和银行卡的~给予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 63 — — 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继续使用已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二,未按规定将重要空白凭证录入系统或擅自改变凭证冠字号码录入系统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卡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空白银行卡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保管、领用不善~造成空白卡片丢失或被盗的, ,二,制成卡在保管和领用环节丢失、被盗~被他人制成伪卡~盗用资金的, ,三,对作废的银行卡未及时处置~被内部人员截留重新写磁使用~盗用资金的, ,四,对吞没卡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被内部人员截留修改密码盗用资金的, ,五,卡片,空白卡、制成卡,在辖内运送过程中~安保措施不到位~运送交接程序不合规~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六,卡片保管场所不合规~安保措施不落实~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64 — — 第一百五十条 卡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空白卡、制成卡的保管与制卡未实行岗位分离的, ,二,授权与记账~系统管理岗与业务处理岗~信用审查岗与审批岗混岗操作的, ,三,对于客户营销、资信调查、额度拟定、发卡审批等关键岗位未实行有效制约或一人兼任不兼容岗位的, ,四,未指定专人负责卡片领用和保管~造成卡片丢失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客户未领走批量开立的银行卡~被内部员工利用转移作案资金~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节 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违规行为的 处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越权、违规核批综合经营计划、有关控制指标的~给予责任人2000-10000元罚款或3-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65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使用农村信用社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的, ,二,违规将资金注入自办经济实体的, ,三,违规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直接投资活动的, ,四,违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或违规向券商、期货商融资的, ,五,违规为证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股票、期货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以下超越价格授权权限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提高、降低存款执行利率的, ,二,违规提高、降低贷款执行利率的, ,三,违规提高、降低内部资金利率的, ,四,违规提高、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备~而擅自执行新业务价格标准的, ,六,隐瞒不报有损农村信用社利益的重大价格事件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66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办理承兑业务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办理承兑业务资格~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向不具备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条件的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 ,二,符合承兑条件但未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的, ,三,未按规定收集客户申请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对承兑人资质进行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对承兑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的, ,六,擅自动用保证金~或帮助客户挪用或转移保证金~导致兑付垫款~以及对已形成垫款继续承兑的, ,七,承兑保证金比例不合规的, ,八,承兑保证金来源不合规~以贷款资金或贴现资金转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 ,九,未有效规避信用敞口风险~违规承办的, ,十,默许、授意客户虚构贸易背景、企业增值税发票造假及其他造假~或收进假发票的, ,十一,瞒报承兑事实~或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记录 67 — — 的, ,十二,逆程序操作~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违规办理贴现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办理贴现业务资格~给予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票据审查、查询的, ,二,办理无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业务的, ,三,越权办理的, ,四,经办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丧失~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内外勾结~收进假票的, ,六,逆程序操作~造成资金损失的, ,七,资金账户未经审核~导致划入非票据权利人账户造成争议、诉讼或损失的, ,八,收进背书不连续~有重大瑕疵~使票据权利得不到保证的, ,九,在查复书中写有“未用退还”或“已有公示催告”等仍办理业务的, ,十,未查公示催告信息~导致保全无法落实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办理转贴现业务,含票据 68 — — 回购业务,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或取消其办理转贴现业务资格~给予责任人3000-10000元罚款或3-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交易对手资格进行审核的, ,二,未按规定记录交易账务的, ,三,未按规定审查交易对手合法资金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转贴现票据~买进无权益票据的, ,五,在携票公出时~票据保管不善~导致票据被盗、被损,造成不能全额保全的, ,六,未按市场定价交易~损害单位应得利益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七,在交易过程中~收取回报和帐外收入的。 第十二节 同业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相关岗位人员未严格执行相应的同业业务规章制度、政策法规规定~未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不尽职行为~未形成资金风险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69 — — 或警告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遵守有关同业业务规则或协议~擅自从事有违市场和谐的业务~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未形成资金风险的~给予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含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备而擅自交易的,开展同业业务~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操作规程开展同业业务~给予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损失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节“违反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70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用职务之便~在开展同业业务过程中以公谋私~与第三方进行利益交换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节 信贷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信贷业务受理与调查、评级授信、审查、审批、担保管理、合同签订、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环节中~相关岗位人员未严格执行相应的贷款规章制度、政策法规规定~未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不尽职行为,参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岗位责任认定办法,试行,》,川信联发〔2012〕145号,之规定~下同,~未形成贷款风险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形成风险未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前款规定的“形成风险未造成贷款损失”和“造成贷款损失”~以责任人待岗收贷情况而定。责任人未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不尽职行为~贷款形成风险并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应首先给予其待岗处理~待 71 — — 岗期限以实际全额收回贷款本息为限~最长不超过2年。待岗期间全额收回贷款本息的~为“形成风险未造成贷款损失”~按前款规定处理,待岗期间未全额收回贷款本息的~为“造成贷款损失”~根据损失大小按前款规定作相应处理~损失金额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受理与调查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故意高估抵,质,押物价值~或伪造抵,质,押物评估报告的, ,二,为自己或他人套取信贷资金提供便利或帮助的, ,三,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内外勾结、恶意串谋~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骗取贷款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的, ,四,存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本系统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客户评级授信环节中~除对应评级授信的客户不进行评级授信或对关联客户、集团客户不按规定统一评级授信~给予责任人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离原岗位处理~并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故意隐瞒评级授信重要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的, 72 — — ,二,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以骗取较高信用等级或授信额度的, ,三,故意利用虚假客户资料~评定信用等级和确定统一授信额度的, ,四,使用或串通客户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银行信用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本人、关系人及亲属、朋友投资或任职的机构获取银行信用提供便利的, ,六,存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本系统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信贷审查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处理~并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对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仍审查通过的, ,二,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审查报告的, ,三,故意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的, ,四,存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本系统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信贷审批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审批同意发放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 73 — — 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或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以及对年度行业信贷政策明确要求退出的客户或项目新增贷款的, ,二,违规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三,授意、诱导或干预、阻挠他人独立行使表决权的, ,四,越权或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越权审批发放贷款的, ,五,审批同意发放须上报省联社风险咨询而未上报咨询贷款的, ,六,审批同意发放省联社风险咨询未通过的贷款~或未落实风险咨询核准的贷款方案的, ,七,向本人或关系人拥有重大权益的公司审批、发放信用贷款的, ,八,存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本系统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担保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处理~并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明知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不足仍发放保证担保贷款的, ,二,擅自随意降低融资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 74 — — ,三,在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保证金余额未达规定比例时向客户发放贷款~或者在贷款未清偿前解付保证金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或公证手续的, ,五,明知抵,质,押物严重不足值、不能覆盖风险~仍发放贷款的, ,六,贷款未清偿前返还抵,质,押物权证~以及全部或部分解除抵,质,押导致抵,质,押物不足值的, ,七,故意造成担保失效的, ,八,存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本系统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处理~并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坚持合同面签制度的, ,二,借用他人或企业的名义申请取得贷款供借款人以外的公司或个人使用,包括客户经理自己使用,, ,三,恶意串通~发放顶名、冒名贷款的, ,四,以贷收息~以及在借款人未履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转贷的, ,五,对证照不齐的借款人~或者资本金未达规定比例、未依法报经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以及未取得 75 — — 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安监等有权部门批准的许可手续的项目发放贷款的, ,六,对个人客户发放项目或公司贷款~或者对无生产经营资质、无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项目的个人发放非消费性贷款的, ,七,以流动资金名义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对应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用流动资金贷款替换发放的, ,八,对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或欠息超过3个月的客户发放非重组贷款的, ,九,同一法人单位辖内多个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贷款,或超过规定的贷款范围、额度、期限、利率等发放员工个人及其亲属贷款, ,十,在未审核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借款人提供的合同或协议支付贷款资金的, ,十一,存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本系统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贷后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处理~并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贷后检查发现贷款存在重大风险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也未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或故意隐瞒贷后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的, 76 — — ,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的, ,三,违规办理展期、借新还旧的, ,四,违规变更债务人或担保人的, ,五,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中~串通、帮助客户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 ,六,对借款人资金账户监管不力~在项目销售已达到规定比例未全部收回贷款本息~或不按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导致贷款出现风险的, ,七,存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本系统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一百七十条 客户信息及信贷档案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造成抵押物、质押品、抵押权证毁损的~或擅自出借抵,质,押物或权证的, ,二,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客户信息~违规将客户信息资料带离办公区域~以及私自留存借款客户的权证类、身份信息类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出借信贷档案和相关资料~致使合同、重要文件资料、物品丢失、毁损的, ,四,隐匿、篡改、拆取、伪造信贷档案~或擅自销毁信贷档案的, 77 — — ,五,存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本系统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规代客办理金融业务~通过本人的个人账户与借款人发生资金往来~以及参与本人管理客户的对账工作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贷款面谈、面签,合同面签除外,制度~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贷款形成风险并可能造成损失的~给予待岗处理~并根据风险化解情况给予其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认定标准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 ,二,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影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资料和数据录入、传输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的, ,三,故意低估或高估信贷资产风险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 违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10000元罚款或3-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78 — — ,一,超权限认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或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分类结果严重失真的, ,二,未按规定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导致反映不真实的, ,三,未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列入常规检查、审计~蓄意隐瞒存在的问题的, ,四,在对辖内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管理中~发现信贷资产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隐瞒不报或报告延迟、遗漏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抵债资产接收后~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和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对接收的抵债资产未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未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二,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的, ,三,未按规定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发现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后未及时处理的, ,四,抵债资产在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入账的~处置盈余和处置损失未按规定进入当期损益或 79 — — 未按规定的科目核算的, ,五,在具备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为虚增经营业绩而对处置抵债资产形成的损失长期挂账~不按财务制度计入当期损益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越权或变相越权接收或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擅自接收不得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的, ,三,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与全部贷款本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出租、赠送、自用抵债资产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与借款人、担保人、评估人等串通~对接收的抵债资产低值高估或对拟处置的资产高值低估~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二,抵债资产处置工作中~逆程序操作、暗箱操作~以及搞假拍卖、假协议转让的, ,三,在抵债资产处置中~泄漏抵债资产处置保留价等商业秘密的, ,四,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擅自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 80 — — 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五,保管不善~致使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逆程序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七,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工作中~人为压质压价~操纵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聘请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评估和拍卖抵债资产的~给予责任人1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规进行资产评估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一百八十条 擅自对外提供或透露账销案存资产档案~人为涂改、损毁、伪造账销案存资产档案~出卖相关档案和有关资料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予以核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核销的贷款为员工及亲属贷款、员工担保贷款和员工责任贷款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81 — —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批准核销贷款的~或未经责任认定与追究进行贷款核销的, ,二,对有追索权的已核销贷款~未尽职追索的, ,三,对应核销的贷款~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核销资料~建立核销贷款手工分户账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及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本息~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或不按入账规定处理~给予责任人2000-10000元罚款或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侵占、挪用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收本挂息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串通债务人~骗取批准收本挂息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收本挂息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本挂息的, ,二,越权审批收本挂息的, 82 — — ,三,无情况证明材料、无集体讨论记录、无上级审查资料~擅自收本挂息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在不良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10000元罚款或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及时向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借款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贷款本息~或未保留合法的催收证据~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 ,二,未加强不良贷款管理,造成借款人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或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或借款人、担保人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的, ,三,不良贷款管理过程中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十四节 中间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超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按操作规程开展委托代理业务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委托贷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 83 — — 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 ,二,向委托人保证贷款本息回收、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 ,三,违规为委托人提供透支、垫款的, ,四,收到委托方的贷款资金后不及时划拨给借款人~或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后~不及时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由此造成资金被挪用和占用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代理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 ,一,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和代签名的, ,二,与未与省联社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合作的, ,三,代理销售人身意外伤害险时~未通过“银保通”系统出单的, ,四,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进行误导销售的, ,五,违反客户意愿销售保险的, 84 — — ,六)擅自印制代理保险单证材料或变更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内容的, ,七,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本系统网点的。 第一百九十条 代理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的, ,二,违规代理再保险业务的, ,三,兼做保险经纪业务的, ,四,将应在农村信用社银保通系统出单的客户转移到个险渠道的, ,五,截留代理保险业务收入~虚报经营成果, ,六,违反代理保险业务规定~泄露客户资料信息的~或擅自对客户账户进行操作或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被他人盗用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代理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 ,二,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85 — — 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业务~或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业务时~未挂牌上岗的, ,三,未在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投保提示》的, ,四,在代理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未指导客户认真作好《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工作的, ,五,代理机构合作的保险公司超过?家~未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的, ,六,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及修改保险公司提供的任何单证、资料的, ,七,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 ,八,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移保险人的, ,九,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或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类比~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的, ,十,以中奖、抽奖、回扣或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的, ,十一,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或误导性宣传的, 86 — — ,十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代理保险业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 ,十三,违反委托代理协议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 ,十四,存在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代理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代理保险手续费不入账的, ,二,收受合作保险公司贿赂的, ,三,以现金结算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收入~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四,挪用、侵占保险费或客户保单款项的, ,五,挪用客户资金的, ,六,伪造、变造代理保险业务凭证、账簿~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代理保险业务凭证、账簿的, ,七,假借农村信用社名义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销售理财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87 — — 或警告处分。 ,一,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违规接受客户特别授权~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或向客户销售未经许可产品,替客户保管存折、存单、银行卡、密码、网上银行动态口令牌、有价证券、协议书、印章等文件和物品, ,四,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五,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六,违反客户真实意愿销售理财产品, ,七,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四条 销售理财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挪用客户理财产品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和未经批准购买理财产品~以及低于市场利率向其他金融机构融 88 — — 资或向风险较大的中小金融机构融资的~给予责任人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反其他委托代理业务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办理代收、代付、代理清算业务时~故意截留、压延、挪用、占用资金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代理条件和费率的, ,三,代发工资业务中~违反委托代理协议和业务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发生延误和差错时未及时处理的, ,四,国债承销未履行事后监督程序~造成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未执行交易复核或授权制度的, ,六,擅自接受客户特别授权~为客户决定交易品种、数量、价格等的, ,七,擅自冻结客户资金和债券交易账户的, ,八,违反规定对客户进行融资业务的, ,九,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被他人盗用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假借农村信用社名义私自代客理财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私 89 — — 自代客投资或理财的~给予2000-5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规为企业或其他机构获取政策性贷款出具资金、用途和监管承诺书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按规定出具承诺书~未按约定履行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节 业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的, ,二,应签未签合同办理业务的, ,三,擅自修改、变动或印制合同文本的, ,四,格式合同未经规定程序审查、论证投入使用的, ,五,格式合同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 ,六,违反合同代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重大合同纠纷报告制度、合同担保制度管理规定的。 90 — — 第二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存在损害单位正当权益的内容和条款的, ,二,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三,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逆程序签订合同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合同主体名称~或填写合同主体全称与合同签章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修改合同的, ,六,合同文本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的, ,七,在合同上预先加盖印章的。 第二百零一条 未建立或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造成业务合同毁损、丢失等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资金损失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节 经济纠纷、诉讼管理及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处 91 — — 理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规定报告,报送,经济纠纷、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有关情况,材料,的, ,二,未采取合理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 ,三,在担任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怠于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仲裁费用管理规定的, ,五,擅自决定诉讼~或诉讼中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债权未能合理收回、资产未能保全或损失扩大的, ,六,未遵守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的各项规定参与诉讼活动~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七,泄漏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秘密的。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管理规定~有案不报或越权处理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92 — —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在法定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的, ,二,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三,无故不出庭、不答辩~随意放弃诉讼权利的, ,四,其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本单位信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 第二百零五条 在处理农村信用社行业内经济纠纷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行业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制度~未经协商、调解和裁决~直接提起诉讼的, ,二,内部经济纠纷的当事单位~提供虚假证据、隐匿证据、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或有其他严重影响内部经济纠纷裁决行为的, ,三,无故拒不履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书、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对工作中形成或可能形成包括产品名称、服务标记、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进行申报的, 93 — — ,二,未在相关合同中对重要知识产权条款作出明确约定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未按要求明确约定相关许可使用内容的, ,四,未经授权对外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转让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路径及时报告重要知识产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案件及侵权纠纷的。 第二百零七条 其它违反经济纠纷、诉讼管理及知识产权等工作规定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节 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和经营风险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擅自使用客户身份进行电子银行渠道交易, ,二,擅自修改客户电子银行渠道指令信息, ,三,擅自复制和留存客户资料的电子信息或纸质信 94 — — 息的~或冒用客户身份~伪造相关资料进行电子银行注册的, ,四,擅自截留、变更客户电子银行渠道认证工具的, ,五,座席代表未确认客户身份~对客户提供人工协同服务~或座席代表向客户索要账户密码的, ,六,交易类自助设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以及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即上线对外投入运行的, ,七,擅自使用客户身份信息开通第三方支付业务的。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风险或资金损失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一,未按客户要求~擅自进行电子银行渠道业务操作的, ,二,未按客户要求~擅自修改客户电子银行渠道收款方账号的, ,三,违反客户真实意愿开办网银的。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资金损失和经营风险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95 — — ,一,未按规定审核客户办理注册业务的申请资料、准入条件~并进行风险提示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和发放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口令卡、密钥卡及其他客户安全认证工具的, ,三,未妥善保管本人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密码及认证工具被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密码及认证工具的, ,四,未及时处理电子银行支付业务错账和异常交易情况的, ,五,未及时关闭非法经营交易活动商户的网上银行业务和其他电子银行渠道业务的, ,六,自助设备装钞后密码未调乱的, ,七,自助设备监控系统存在漏洞~或无日常巡查措施的, ,八,未按要求定期进行电话支付终端业务台账对账及巡检的, ,九,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自助设备巡查职责~并对自助设备清机、加钞、运行状态和维护等情况进行记录的, ,十,未按规定以汇款、转账或清算系统调账方式进行长款处理~或以长款冲抵短款的, ,十一,未按规定更换密码等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 96 — — 500-3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资金损失和经营风险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未执行双人复核的, ,二,受理机构录入岗与复核岗未分离~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未执行双人管理~证书制作与保管混岗~证书介质与证书密码信封混岗管理的, ,三,自助设备现金领取和上缴~未按出纳现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的, ,四,未采取保密和有效的管理措施保管客户资料~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或资料丢失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或3-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资金损失和经营风险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自助设备的网线及网络接口不进行刚性防护的, ,二,单人进行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或进行清点库存、钞箱检查工作的, ,三,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以及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的, 97 — — ,四,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的, ,五,现金类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未分人使用、保管~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入库,柜,保管的, ,六,吞没卡未按规定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或吞没卡非本人领取~或不按时回收、保管、登记、上缴、作废吞没卡的, ,七,自助设备长短款不按规定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的, ,八,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的, ,九,清、装(卸)钞后不与会计账务核对现金情况的, ,十,不对外包加钞过程进行监督~或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即对外营业的, ,十一,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的, ,十二,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控其维护过程和使用的存储设备~允许其使用自带的存储设备的, ,十三,自助设备的库存未进行限额管理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坚持审核制度~擅自使用短信通知 98 — — 服务功能发布消息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农村信用社声誉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主动或协助持卡人、商户办理违规套现的, ,二,故意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银行工作人员冒用他人名义申领、补办银行卡~造成客户存款被盗~或引发洗钱案件的, ,二,违规授权对持卡人透支~或对已有不良信用记录,客户非恶意行为的除外,的客户继续授权批准透支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受理要求办理现金存取、转账业务的, ,二,未对银行卡真伪进行审核的, ,三,违规办理单位卡现金收付业务的, ,四,作废银行卡~未破坏磁条、专夹入库保管、定 99 — — 期上交销毁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要求开通有关银行卡功能和服务~或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的, ,二,分支机构未及时清算银行卡资金或出现差错未及时调整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银行卡挂失、补卡、换卡、销卡的, ,四,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的, ,五,违反客户真实意愿开办银行卡的, ,六,未执行透支追索制度的, ,七,信用卡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的, ,八,未执行岗位制约制度~混岗操作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发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虚假申请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或存在明显缺陷材料的, 100 — — ,二,对申请人资料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及不良信用记录审核不严或调查不实~或提供不真实审核意见~致使他人使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卡的, ,三,擅自提高信用等级或额度的, ,四,截留应交给客户的银行卡~或以“调包”手段欺骗客户~将借记卡当作信用卡交给客户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银行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规受理委托代理密码挂失或重置业务的, ,二,办理密码挂失业务时~未审核持卡人身份~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百二十条 违规对应核销的银行卡呆账、坏账和应列支的其他损失~不核销、长期挂账的~给予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规核销银行卡坏账和其他损失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二十二条 违规将银行卡透支呆账或坏账核销和其他损失列支文件、信息向持卡人和担保人泄露的~给予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二十三条 商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01 — — 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POSV录入员和授权员不执行《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扣率~私自更改商户扣率的, ,二,经办人员对商户资料审查不严或未到现场进行核实~导致商户违规套现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商户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形成商户欺诈风险的。 第十八节 清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大额走款超过500万元不报计划或拆分汇划资金的, ,二,查询查复业务未及时回复的, ,三,清算账户透支且未在下一工作日补足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各类来账业务或应解汇款长期不作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核对账务~致使上,下,级行社之间系统内存放资金余额不符的。 102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规操作致使汇划信息丢失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伪造清算信息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资金汇划清算重要档案管理规定~或由此造成重要档案丢失、信息泄漏等严重后果的, ,二,其它违反资金汇划清算规定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违规在资金清算系统增加非省联社统一研发的软件~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由此造成系统瘫痪~或影响他行,社,业务正常运行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二十八条 处理通存通兑差错查询查复业务时~因提供错误信息导致资金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工作疏忽或失误造成存款准备金透支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节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103 — — 第二百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机房、营业网点的主机、网络、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关键设备保养、检修和维护规程的, ,二,违反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管理规程的, ,三,生产版本管理混乱、资料不全的, ,四,违规在业务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或未经批准使用其它软件的, ,五,违反机房管理制度~擅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机房重地的, ,六,违反运行管理制度~擅离机房~不按规定监测、巡查、巡检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违规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或者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危害农村信用社网络安全行 104 — — 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经审查~私自使用农村信用社内部网络上国际互联网的, ,二,未经审批~私自将非农村信用社计算机设备接入农村信用社系统的, ,三,违规卸载或屏蔽计算机安全软件的, ,四,违规修改计算机操作系统、网络设备配置的, ,五,违规在农村信用社网络系统内开设游戏网站、论坛、聊天室等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的, ,六,利用各种渠道传播损害农村信用社形象邮件和泄漏计算机机密内容给他人的, ,七,未经审批~私自对主机、网络设备进行升级或补丁的, ,八,私自泄漏业务范围内的IP地址、端口号、终端号、登陆账号、密码、操作员代码、机构号、软件版本等配置信息的, ,九,未经许可使用其他部门电脑的, ,十,私自更换、偷窃或蓄意损坏计算机设备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经营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或利用通讯手段非法侵入其他系统和网络的~包括 105 — — 从农村信用社的一个业务系统进入另一个业务系统~从农村信用社以外的系统和设备侵入农村信用社业务网络系统~以及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网络系统进入农村信用社以外的网络系统~从一个农村信用社的系统和设备侵入其他信用社的系统和设备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恶意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利用计算机系统蓄意盗窃、泄露单位保密或重要敏感信息~性质严重、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档案管理规定~将属于农村信用社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据为己有、复制或借给外单位~或其他违反计算机档案管理规定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未妥善保管备份数据~或人为造成备份数据无效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三十八条 设备维护的技术人员同时进行柜面 106 — — 业务操作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技术人员代替业务人员操作~或业务人员允许技术人员代替从事业务操作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百三十九条 违规超越访问权限操作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百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变更生产数据引发法律纠纷、出现潜在风险的; ,二,变更生产数据不符合金融规章制度的; ,三,本可通过会计调整处理方式解决而变更生产数据的, ,四,本可通过前台交易进行处理而变更生产数据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信息系统投产后~因需求、开发、 107 — — 测试、发布、运维等违反单位相关制度造成生产事故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差错业务处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在差错业务的核实过程中~对原始信息加工处理~捏造、修改或删除原始交易信息, ,二,未对接收的查询查复等交易进行核实~而进行后续处理~导致出现重大损失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差错业务处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理。 ,一,未在规定的处理时间完成相关的差错查询查复及调账确认等~引发客户纠纷或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 ,二,发起差错业务处理系统查询交易时~原始交易要素确认不完整、准确~导致省差错处理中心不能顺利通过账务调整处理~引发客户纠纷或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 ,三,因查询回复内容真实性引起账务调整错误而引发客户纠纷的, 108 — — ,四,因违反业务办理规定或无有效调账依据的账务调整引起经济纠纷的, ,五,在差错业务处理系统推广、应用过程中~因操作人员拒办、推诿引发客户纠纷或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 差错处理人员岗位安排、变更不及时~造成工作无法开展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未按差错处理办法规定擅自发起止付交易而引发客户纠纷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由于不当止付造成客户或网点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节 干部人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在选拔任用干部中~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或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责任人1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下列违反员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109 — — 给予责任人1000-3000元的罚款或1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人员、岗位、职责混淆~未做到不相容职务、岗位、职责严格分离, ,二,未按规定时间、频率开展轮岗和强制休假的, ,三,重要岗位人员及网点负责人离岗后未组织开展离岗稽核的, ,四,以强制休假代替轮岗的, ,五,强制休假提前通知的, ,六,其他违反员工管理规定的。 第二百四十八条下列违反劳动用工及员工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决定和正常工作调整的, ,二,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人员安排到重要业务岗位的, ,三,发现重要业务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员工有不良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四,发现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纠正、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隐瞒的, 110 — — ,五,编造虚假劳动人事统计数据的, ,六,其他违反劳动用工及员工管理规定的。 第二百四十九条不按规定列支工资奖金、绩效薪酬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百五十条违反薪酬管理政策~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及其他钱物~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同时清退发放的资金。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列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同时清退违规发放的资金或取消所作出的享受相应职级及待遇的决定~清退已享受的薪酬待遇。 ,一,计发给员工的薪酬总额超过省联社核定的薪酬总额的, ,二,挪用、截留各类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 第二百五十二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奖励、学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所得利益一律无效~并 111 — — 给予责任人1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在人事档案管理中~长期不归集应存档的人事资料~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人事档案资料不全的~给予责任人10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二,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12 — — ,七,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员工在试用期间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一,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的, ,二,隐瞒不良记录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隐瞒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的, 113 — — ,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学习,工作,简历等个人信息的, ,五,不能提供相关证书资料和档案转移关系的, ,六,身体素质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七,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八,在规定时间达不到上岗工作要求的, ,九,试用期内考核低于60分的, ,十,其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 员工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一个月内累计10次或六个月内累计30次的, ,二,在申请辞职、办理工作调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的, ,三,不服从正常工作调整的, ,四,故意刁难、欺骗客户或服务态度恶劣~给用人单位形象或声誉造成较大损害的, ,五,故意损坏用人单位财物~损失金额3000元及以上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七,散布不实言论或虚假信息~给用人单位形 114 — — 象或声誉造成较大损害的, ,八,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客户秘密~给用人单位或客户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九,实施暴力、骚扰、恐吓、诽谤或散布不实言词~对他人身体或精神造成较大伤害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回扣~金额3000元及以上的, ,十一,利用单位资源和客户资源~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近业务的, ,十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影响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十三,以欺诈、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员工个人财物的, ,十四,盗窃、贪污、侵占、挪用公款或客户资金~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 ,十五,因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十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百五十七条 员工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执行业务流 115 — — 程和管理规定等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或者给用人单位形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营私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或者给用人单位形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细则中第二十条第七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细则中第二十条第九款“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员工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一,完成数量、质量、收益、风险、成本消耗等指标达不到所在岗位规定要求的, ,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能力、知识、技能较差~达不到岗位要求 116 — — 的, ,四,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节 审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被审计单位、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质询~或不如实说明~或拒绝、阻碍检查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拒不改正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百六十一条被审计单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为逃避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二,为逃避检查~转移、隐匿资产~或擅自处置违规取得的资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四,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事实确认书~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确认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整改通知书~或检查报告中所列违规违纪事实未按要求整改~或拒 117 — — 不整改~或整改效果较差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三条审计及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二,对在审计、责任认定或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提出意见或报告~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的, ,三,袒护、包庇违规责任人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 ,五,将被审计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丢失、损毁的, ,六,未弄清事实真相便将违规问题外泄~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审计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审计及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18 — — ,一,因不按规定操作~造成审计资料严重缺失或统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形成风险的, ,二,审计发现问题未标注词条~未纳入审计管理系统问题台账管理的, ,三,审计检查不通过系统开展~瞒报检查情况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审计人员违规将审计管理系统提供的业务数据、审计资料、风险监控规则及问题台账等的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二节 纪检监察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被调查人、被审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隐匿、转移、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119 — —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违法财物的, ,四,向被调查人、被审查人通风报信的, ,五,拒绝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建议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纪检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七条伪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参照被诬告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理。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或者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六十九条纪检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对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提出意见或报告~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的, ,二,袒护、包庇违规人员的, ,三,不按规定保护检举人~致使检举人受到侵害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 120 — — ,五,其他违反纪检监察工作纪律的。 第二十三节 廉洁自律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下级单位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或本单位车辆、房屋及其它财产的, ,三,严重违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利用职权、岗位索要礼品~参加有可能影响正常业务经营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 ,二,违规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行贿或通过家属、亲友变相行贿的, 121 — — ,二,以权谋私~或通过家属、亲友变相以权谋私的, ,三,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的,所得利益一律取消或收回,,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要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贿赂, 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或暗中收受各种的回扣、好处费、手续费等不入账、不上缴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百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七十四条在因公出国出境期间~违反外事纪律~在境外发生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七十五条利用职务便利~借用本单位资金供本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其中~借用金额超过3万元~借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一律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借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或在借用过程中经单位催告不能说明原因~继续拖欠不还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理。 122 — — 第二百七十六条违反《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节 安全保卫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在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对保卫工作规章制度、通知、通报等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二,对临柜、押运、守库等环节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不检查~不督促~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对违规行为不及时纠正处理的, ,三,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治安形势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演练~导致员工缺乏基本防范意识和技能的, ,四,治保、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或未与公安机关或邻近单位,商户,联防的~或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123 — — ,五,不按部门和岗位职责履职的, ,六,未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 ,七,安全保卫工作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在预案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对可预见的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不采取预防措施的, ,二,营业场所不制定临柜处置、消防、应急、救灾、逃生、防暴力侵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或金库值守和押运不制定火灾、抢劫、盗窃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或处置预案不符合本单位实际、不利于实施的~或不按规定的频次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或职工不熟悉应急处置预案操作流程的, ,三,组织会议或群众性集会~对可预见的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等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第二百七十九条在安防设施管理中~有以下违反安全标准管理行为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 124 — — 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营业场所、业务库、值班室、守护室、档案室、资料室等重要场所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完善~或配置不及时~不达标的,或明知不达标又不按规定报告的~或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消除~或不督促员工正确使用~或监控录像未覆盖整个金库业务区域、营业场所等的, ,二,不按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规定设置、管理、使用和维护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IP对讲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消防系统、防盗器材等安全防卫设备的, ,三,新建或改建业务库、营业场所、ATM机、自助银行及设备等安防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投入运营~以及无基础安防设施的临时性网点投入营运的, ,四,新建或改造营业网点的基础安全设施图纸未经保卫部门审核的, ,五,购建安防设施不按规定公开招标~或不按规定、要求建设安装的, ,六,网点负责人,监控管理责任人,未定期或不定期调阅重要时段监控录像查看并登记的, ,七,新建、改建或购置的安防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 125 — — 第二百八十条有以下违反营业场所等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因工作安排不当造成一人临柜、守库、押运~或无人守库、押运的, ,二,营业场所、业务库未按规定开启和关闭安全门~或者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业务库内的; ,三,不按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规定在营业场所、业务库、计算机房、档案室等要害部位配备消防和其它安全防护设施、装备和器材~或设施、装备、器材失效后未及时更新的, ,四,不按规定锁好保险柜门、业务库门、值班室门、守护室门、办公室门、档案室门、重要资料柜门、文件柜门、档案柜门、防卫器具柜门、枪弹保管柜门、运钞车前后门~以及营业场所前后院门和与业务库门、营业室、档案室、保管室、办公室相连的通道门等~造成案件、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好保险柜门、业务库门、值班室门、守护室门、办公室门、档案室门、重要资料柜门、文件柜门、档案柜门、防卫器具柜门、枪弹保管柜门、 126 — — 运钞车前后门~以及营业场所前后院门等的钥匙~造成案件事故~资金、财产损失~重要档案资料丢失、被盗、损坏的, ,六,检查营业场所、业务库时~不按要求验证的。 第二百八十一条在守护押运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建立有效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注意事项的, ,二,酒后上岗、在岗饮酒、擅自脱岗或进行其他影响履职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交接手续~或登记、交接不清的, ,四,执行押运任务搭乘无关人员、装载无关物品~或办理与押运无关的事宜~或将押运车挪作他用的, ,五,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未按规定随身携带枪支弹药、警械等防卫器械~或未按规定穿戴头盔、防弹衣等的, ,六,驾驶运钞车,包括公务车,违反交通管理规章~或私自动用运钞车,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同意~守库人员 127 — — 随意顶班、换班的, ,八,守库值班时留宿其他人员的, ,九,执行押运任务无故绕道行驶的, ,十,其他未按操作规程或安全注意事项操作的。 第二百八十二条在枪支弹药管理中~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导致枪弹丢失、被盗、被抢、被劫~或借给他人~私自携枪外出~无故鸣枪、动用枪支威胁或伤害他人~或擅自安排无持枪资格的人员持枪、管枪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涉枪案件、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交接、登记枪支弹药~或未按规定配置防卫器械的, ,二,未按规定维护枪弹~造成枪弹锈损、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允许手续不全或无关人员进入武器保管库等重点部位的。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消防管理中~有以下违反消防和危险物品、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发 128 — — 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按规定购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二,不按规定和要求对员工进行消防意识和技能培训的, ,三,在营业、办公场所放置危险物品~或擅自动用明火的, ,四,在禁烟区吸烟、乱丢烟头~或不按要求关闭电源的, ,五,擅自挪动、拆除、损坏消防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器材的。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安全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安全检查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致使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的; ,二,对违规问题应查出而未查出的, ,三,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彻底清查~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不督促整改的。 129 — — 第二百八十五条在案件事故处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并责令辞职或免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瞒案不报~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 ,二,案件隐患不予处置~对发现、反映、报告的安全隐患、重要案件事故线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对案件隐患处置不力~或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导致类似案件再度发生的, ,三,查办案件措施不力~未能有效控制资金转移或及时收回资金~使风险、损失扩大的, ,四,对违规违纪人员包庇纵容~不处理或从轻处理;发现重大线索~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案件发生或作案嫌疑人逃匿的, ,五,在处理安全事故、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时~不履行职责的, ,六,阻挠案件查处工作, 伪造和破坏现场、阻碍干涉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调查~隐瞒有关情况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或违反刑事、治安案件、责任性事故管理规定的行为。 130 — — 第二十五节 产权改革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未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事项审查报备事项及程序》~将涉及产权改革的事项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一,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或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的, ,二,清产核资现场检查时间未满一个月的, ,三,清产核资未客观真实反映资产风险状况的, ,四,确认的净资产严重偏离实际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募集新股时~将投资人,股东,认购资金直接计入实收资本科目~或投资人,股东,资格通过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和银监部门审批前,I改制机构未取得银 131 — — 监部门批准筹建文件前,~将预收认购资金转入实收资本科目的, ,二,未通过规范的清产核资并确认有可供分配的净资产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历年结余的未分配利润等公共积累转增股本金的, ,三,实收资本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向银监部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或未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 ,四,未坚持审慎原则审查和选择股东~或未按银监会关于“有限参与、长期承诺、远离破产”原则~要求法人股东和持股1%以上自然人股东签署承诺书的, ,五,在吸收股金时不履行告知义务~股东对权利义务不明确引起纠纷的, ,六,吸收存款化股金、贷款入股或非法资金入股的, ,七,违规办理退股或股权,金,转让的, ,八,虚假入,退,股的, ,九,股权,金,继承或赠与手续不合规的, ,十,违反有关董,理,、监事选用程序和办法的, ,十一,其它违规情形。 第二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0-20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32 — — ,一,未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银监部门审批~或未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定向募股~或超审批额度募集股金的, ,二,未进行规范的清产核资开展定向募股的, ,三,不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处置净资产的, ,四,新股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价值的, ,五,每股净资产价值以内的股金溢价款用于置换不良贷款的, ,六,未经银监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或向投资人,股东,签发股权,金,证的, ,七,接受本法人机构股权,金,作为质押标的的, ,八,将责任清收贷款、正在诉讼的贷款和没有追究担保责任的贷款作为不良贷款进行置换的, ,九,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走过场”~刻意隐藏风险、虚假粉饰指标的, ,十,其它严重违规情形。 第二十六节 合规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九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133 — — 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合规风险咨询、审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合规风险咨询、审核意见的, ,三,应提交而未提交合规风险审核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合规风险提示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高管层、职能部门、机构提供违反法律法规或明显不能保护本单位权益的合规风险咨询、审核意见及合规风险提示的。 第二百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配合合规风险检查或拒绝、拖延、逃避合规风险检查的, ,二,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合规风险检查意见~打击、报复、陷害检查人员的, ,三,检查人员不认真、不尽职、不作为的。 第二百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隐瞒合规问题、隐患~以及不按规定报告 134 — — 合规风险事项的, ,二,被外部监管部门发现或查实违规、或被外部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或制裁等的, ,三,因违规被新闻媒体披露或被社会舆论传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因违反合规管理规定被客户投诉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损毁、遗失、擅自销毁合规风险管理档案~擅自对外提供、透露合规风险管理档案内容~涂改、伪造合规风险管理档案~出卖合规风险管理档案及相关资料~以及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合规风险管理档案损失的~给予责任人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九十四条其它违反合规工作规定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七节 印章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印章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135 — — 情节较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设计、刻制的, ,二,未按规定领用、登记、使用,违规使用业务印章进行业务操作或办理业务~以及预先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的除外,、保管,未妥善保管好业务印章离柜、岗的除外,、交接,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交给他人使用的除外,、收缴、停用和销毁的, ,三,私刻、伪造、变造、盗用的, ,四,私自留存本单位废止印章的, ,五,违规携带印章外出的, ,六,客户经理保管业务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发现印章丢失、被盗、被伪造等~未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本节所称印章~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的行政公章、各级党组织印章,包括所属办事机构的公章,和各种业务印章,全额章、半额章、作废章和附件章等除外,。 136 — — 第二十八节 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按规定收发、传递、处理文件、报告及其他重要资料,含电子文件~下同,~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未按规定程序向海外机构传递文件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九十八条恶意修改已签发的文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伪造文件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百九十九条违反文书、会计等档案,含电子文档,收集、移交、借阅、保管、鉴定、销毁等制度~致使不能按规定归档、保管、利用及管理档案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处分,造成档案丢失、毁损、被串换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百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统计信息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 137 — — 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百零一条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制作、上报假表、假数据、假材料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百零二条违规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违反保密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九节 保密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百零三条泄露客户及其存款信息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农村信用社声誉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四条有下列违反规定或约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泄漏借款人、担保人商业秘密的, 138 — — ,二,泄漏咨询客户商业秘密的, ,三,泄漏其他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三百零五条泄漏或丢失信用卡打卡密钥、打制密码信封密钥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百零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泄漏操作口令,业务库操作员口令除外,、密码,业务库密码和网络安全中业务范围内的密码除外,的, ,二,违规泄漏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 第三百零七条违规在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递国家机密及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以及直接或间接与国际因特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造成泄密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百零八条有下列违反保密规定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泄漏国家秘密、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泄漏国家秘密、农村信用社商业秘 139 — — 密的, ,三,泄漏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四,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国家秘密、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百零九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节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确定。 本节所称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是指由农村信用社形成或拥有并采取保密措施~能使农村信用社保持竞争优势并提高经营效益~一旦泄漏将对农村信用社的声誉和财产造成损害~并影响其经济效益的各种信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和有关保密合同约定确定。 第三十节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140 — — 第三百一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 ,三,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的, ,四,允许他人,含本单位员工及社会人员,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活动等的。 第三百一十一条违反信息披露和宣传规定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百一十二条重大突发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百一十三条违反社名社徽标志使用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统一制作、发布广告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百一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网点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应上报省联社而未上报的~ 141 — — ,二,不使用、乱用、错用和擅自更改全省农村信用社统一形象标识的, ,三,网点装修、改造、建设前不向省联社或办事处备案平面设计图或完工后不通过省联社或办事处验收的。 第三百一十五条新建、改扩建业务库立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造业务库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业务库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百一十六条被客户投诉查实有责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百一十七条发生与客户争吵、打架等有损单位形象行为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百一十八条违规向下级或对外收取费用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同时清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百一十九条 除有关人员自行混岗~给予责任人 142 — — 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外~有下列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200-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及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未做到岗位间、部门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未采取双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 第三百二十条利用社交媒体,网站、论坛、微博等,及公众聊天平台,QQ、微信等,等公共网络工具发布内部涉密信息或散布负面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百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提供便利或者帮助的, ,二,进行证券、债券等内幕交易的。 143 — — 第三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提供便利或帮助的, ,二,伪造、变造票据、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存单、存款证明、信用卡、信用证及附随单据、文件等金融票证~或者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提供便利或者帮助的, ,三,出具虚假存款证明、存单的, ,四,伪造、变造国库券及其他政府债券、股票、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者为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提供便利或者帮助的, ,五,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金融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第三百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因赌博、吸食或贩卖毒品、卖淫、嫖娼、走私等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二,因盗窃、偷逃税款、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第三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144 — — 或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一,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罚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和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其他较轻刑罚的~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因违法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被逮捕等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百二十五条对上级安排的各类检查走过场~应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在以后的检查中再发现同质同类违规行为无处罚意见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三百二十六条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离职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按规定赔偿在工作期间因违规 145 — — 或失职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 人为造成单位信贷资金或其它资金损失后离职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全额赔偿单位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一节 调查程序 第三百二十七条县联社对单位或个人检举揭发的违规行为线索~可直接调查~也可责成信用社及相关部室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 第三百二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调查和审理违规行为时~必须执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人、被审理人、拟被处分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调查部门在对违规人员进行调查时~可要求其所在部门、单位派员配合~且该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查期间~未经调查部门同意~被调查人所属单位不得批准其外出或对其调动、调离、提拔和奖励。被调查人也不得擅自离开单位。 第三百三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业务管理 146 — — 部门或其他部门在调查期间~除被调查人逃匿、被拘押等无法取得联系外~必须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节 组织处理程序 第三百三十一条组织处理由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其中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由组织调查、审计、检查的部门实施,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等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其它的组织处理由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三百三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审理案件、违规问题或复审、复核期间~认为被调查人员或被处分人员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可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对其作出停职的决定。审计、业务管理等部门在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计、调查过程中~认为被审计、被调查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务的~可建议对其作出停职处理~报本级机构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停职手续。对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应予以停职~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停职手续。 第三百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有权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县 147 — — 联社处罚委员会研究作出停职、待岗、限期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违规人员~拒绝接受处理决定~或打击报复~扰乱经营管理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百三十五条受到批评教育、调离原岗位处理的~不得申请复查复议。 第三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三百三十六条审计、业务管理或其他部门在检查、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需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由其依据违规事实~按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联社处罚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其中给予责任人“罚款”的经济处罚~由提出处理意见的部门实施,给予责任人“一定期间内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交由人力资源部 执行,给予责任人“扣收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的经济处罚~由提出处理意见的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实施。 第三百三十七条上级管理部门在管理、监督、检查中~认为对违规责任人,单位,应当进行经济处罚的~ 148 — — 可直接作出经济处罚决定~也可责成下级机构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被责成机构应当将经济处罚结果书面报告责成部门。 第三百三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或审理违规问题~认为需要合并或单独给予经济处罚的~可责成被调查人所属单位对其经济处罚。 第三百三十九条因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所收缴的款项~由收到的单位纳入财务管理~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第三百四十条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复审部门的上一级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为最终决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被处罚人提出复审、复核申请的~复审、复核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百四十二条纪律处分具体执行机构为纪检监察部门。需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 149 — — 据违规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联社处罚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百四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的案件、违规问题~需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县联社处罚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百四十四条审计、业务管理或其他部门在检查、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后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提出处理建议的部门,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纪检监察部门可要求提出处理建议的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第三百四十五条对违规人员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违规人员所属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违规人员所属单位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百四十六条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并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收~同时告知其有申诉权利,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在押或逃逸人员~应通知其成年家属。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本人或其家属的~应报上一级机构备案。 150 — — 第三百四十七条被处分人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纪律处分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时~原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加复审。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而产生的劳动争议~被处分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百四十八条纪律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调整被处分人的职务、级别或工资档次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纪律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补发工资~并在适当范围内恢复其名誉。 第三百四十九条受纪律处分人员在复审、复核期内对处分决定未提出复审、复核申请~或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复审、复核决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应将处分决定记入被处分人档案。 第三百五十条对违规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计发其处分期间工资。 151 —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百五十一条对实施细则实施前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当时的规章制度,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百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违规行为的处理~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条款执行。 第三百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凡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百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在实施细则施行后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百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百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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