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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违法吗(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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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违法吗(共10篇)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违法吗(共10篇)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违法吗(共10篇)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 新闻背景:你办卡了吗,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预付费消费模式受到大家的青睐,各种各样的年卡、季卡、月卡、次卡、储值卡、花样繁多,在游泳、美容、洗车、健身等行业这种现象更是普遍,虽然这种形式为商家融通了资金,锁定了客源,让消费者也降低了每一次消费的成本,但是由于预付费消费的周期比较长,而且商家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非常容易引发消费方面的风...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违法吗(共10篇)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违法吗(共10篇)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违法吗(共10篇)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和 新闻背景:你办卡了吗,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预付费消费模式受到大家的青睐,各种各样的年卡、季卡、月卡、次卡、储值卡、花样繁多,在游泳、美容、洗车、健身等行业这种现象更是普遍,虽然这种形式为商家融通了资金,锁定了客源,让消费者也降低了每一次消费的成本,但是由于预付费消费的周期比较长,而且商家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非常容易引发消费方面的风险,从而产生纠纷,消费者在纠纷当中不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今天的《天天3?15》节目我们就为大家邀请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和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胡刚律师和我们一起来交流这方面的话题,欢迎邱主任。 消费者有话说:遭遇人去楼空卷包会 主持人:在我们的身边拥有多张预付费会员卡的消费者是很多的,比如说去理发店、健身馆等等这些预付费的消费在我们的生活当中非常常见,很多消费者都表示预付费会员卡非常方便,还能够享受优惠,虽然很多人明知道商家这么做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经不住折扣的诱惑还是上钩了,但 是办卡以后有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就是办完卡以后商家人间消失,我们就接到这样一例投诉,去年年初的时候,陈小姐架不住离家很近的一家美发店的店员的热情介绍和推荐,在这家店里面办了一张1000块钱的美发卡,当时店员告诉陈小姐,持卡洗头每次10块钱,烫、染都是7.8折,另外还有发膜和护法素可以赠送,办卡以后陈小姐确实享受了几次优惠,但是3个月以后她再一次登门准备做头发的时候却赫然发现这家店已经停业关门了,陈小姐非常懊恼,她说太气人了,事先连电话都没打一个,他们有我的电话啊,我根本不知道,卡上还剩500多块钱,我现在到哪找人呢,办完卡以后,商家如果人间消失是很多消费者遇到的一个问题,那么商家如果在关门之前是不是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邱主任你怎么看, 邱建国:这个情况当然应该告知,而且应该提前告知,比如说提前十天,至少也要提前一周告知消费者你的知识情况。 主持人:比如说采取一些公告的方式或者说是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的方式都是可以被选择的。 邱建国:对。 主持人:如果因为商家迁址,商家的经营项目发生变更,这些商家单方面的行为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办理退费的这样的手续吗,胡律师您怎么看, 胡刚:这应该是消费者法定的权力,在我们北京市工商局于去年年底出台了一个有关的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提到。就是说如果出 现刚才主持人提到的比如说营业地址变更并且远离消费者的住所或者办公地点经营项目变更等经营者单方变更预付费服务内容的,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这个时候消费者有权办理退费手续,同时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者优惠的价格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后返还余款。这样就说,才能比较有效的平衡双方的利益,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 需要预付费卡式合同示范文本 主持人:刚才胡律师为我们介绍了,如果商家因为单方面的原因变更了他们的经营项目或者变更了经营的场所,必须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告知并且退还一些费用等等,这方面是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大家在日常的生活和消费当中,首先第一感觉告知的很少,退钱的也很少,大多数是人去楼空投诉无门,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再去找商家还是找什么部门投诉呢,邱主任有什么建议, 邱建国:关键是把问题做在前面,事情做在前面,你在商家办理预付费卡的时候对他的资质、诚信状况应当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然后再确定你是不是办这个卡,第二呢,在办卡的合同里面,合同协议里面一定要约定情况,现在都是可以预知的,预知以后,双方也约定的清楚。现在之前青岛市消保委也跟当地的有关部门搞了一个预付费这种卡式的合同示范文本,这个文本里面比如说有一个犹豫期退卡,你在办理这个卡以后7日内无条件退卡。 主持人:有点像买保险的冷静期。 邱建国:这样的话消费者可以提前试两次,看看这家服务怎么样,是不是按照约定做好了,没有做好我赶紧退。 主持人:也可以避免消费者一时头脑发热过几天后悔比较尴尬的情况发生。 邱建国:另外在使用过程当中也可能要发生,比如刚才说的商家的形势变更、厂址变了,其他方面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条款里面都约定的清楚,按哪种方式退,遇到了实际受到损害以后怎么办,积极的与商家沟通协商,看看能不能把你的损失挽回回来,或者协商另外的一个解决办法,如果解决不了,及时的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去投诉、申诉,比如说在遇到更严重的情况,写携款外逃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预付费消费是好风险项目 主持人:去报案也非常重要,刚才从邱主任整个的介绍中,我觉得事先未雨绸缪,在合同上面用文字的形式把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固定下来这点非常重要,胡律师您觉得在整个过程重合同是不是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 胡刚:确实如主持人,在我们的实践中,像预付费的消费实际上往往我们得到的只是一个非常小的改变,里面具体的服务内容、金额、服务方式比如说如果出现纠纷如何解决,比如如何退费,或者相应的折扣率怎么计算,完全是空白。另外预付费的消费模式本身一个特点,作为合同的一方消费者他的唯一的权利或者说他最主要的合同权利或者说合同义务就是付款,他是在签订合同 的同时或者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把款项支付了,也就是说他的义务已经全部地履行了,也就是他是义务履行人,剩下的是什么,他要求主张他的权利,但这种时候你已经在先完全了履行了你的义务,所有的风险全部压在消费者一方,所以我们非常要明确的强调一点,预付费消费这种模式本身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应该说是一种高风险的项目。应该给予非常高度的一种警觉。 主持人:既然是高风险,我们就要用文字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把我们的权力和义务都限定清楚,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我们的权利,要不然及时事后维权,成本也会非常高。 胡刚:是,有句话叫做预防永远强于后期的救济,预防的成本如果是一的话后期的救济可能是100。 律师:商家有各种告知义务 主持人:特别是小金额的预付费,比如说付100块钱给个洗车点,100块钱给我洗几次,有可能跑了,跑了也就跑了,以后小心点,很多朋友都是抱着这样一个心理,所以在这种时候一定要在事先考察商家的信誉,在合同上面有所规定。我们再来看这样一个案例,由于生了孩子,提醒变胖,爱美的方小姐去年一月份在一个健身中心办了一张充值800块钱的会员年卡,之后她只去了三次,不久就因为家中有事好几个月都没有时间再去健身了,今年春节以后,方小姐再去持卡消费的时候被告知这张卡有效期已经过了,里面的余额自动作废,方小姐说,健身中心在我的卡要到期之前应该打电话提醒我,这不是跟蒙我、骗我的性质差不 多吗,蒙一个算一个,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的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呢, 邱建国:这种情况应该说是消费者本身有责任,就是你因为个人的原因然后你又不能去了,这种情况下我觉得第一,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你事先有所涉及,我可能未来的比如说半年以后我可能发生什么情况,比如说我要出国,要到外地工作等等这些情况你预先有所预知,尽量地遵守事先的约定,按照约定来消费。第二个如果遇到我可能发生实际情况,不能去消费了,提前也要跟商家打招呼,说一下,未来我的情况怎么办,协商一下,比较友好。如果实在是最后出现了双方你也不知道最后才知道商家也有提醒的义务,你快到期了,现在我们的电信服务都是,你快到期限了,提前给你的提示,通过短信的方式通过很多方式都可以提醒你。最后一点,问题发生了,双方要协商。 主持人:在刚才节目当中我们一起来说了方小姐的这样一个投诉的案例,卡到期了,宣布里面的金额作废,邱主任认为消费者的这方面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同时商家也要尽提醒的义务。 邱建国:实际上我们在之前刚刚处理过类似的案例,买了一个100次的卡,到去年的年底就到期,结果他因为出差,因为忙,所以就忽略了这个事,刚刚在之前给我们投诉,就用了三次就作废了。我们也觉得这个事,但是到商家那一沟通,人家说你已经过期了,这没办法了,于是找到我们这儿,我们帮助协调这个事,找一个公平合理的办法行不行,消费者的确有责任,但即使有责任,那97次也不能白白浪费啊。 主持人:损失太大了。 邱建国:损失太大了,最后协商沟通的办法,延期半年。这样把矛盾商家来讲承受不了什么损失,消费者的损失也会大量减少,比较合理的。 建议:合理安排预付费消费 主持人:还是在买卡之前要对自己未来的生活也好,工作也好、时间也好有一个合理的一个预期。经常有朋友说,健身卡很便宜,年卡才1000块钱,800块钱,我买张洗澡卡天天洗澡也能洗回来,但是一年到头盘算一下,我一年又可能去了十次、二十次,远远没有当时想得那么乐观。 胡刚:是,从这个案例来说,应该是刚才我们邱主任提到这个案例处理的非常漂亮,他所谓的卡里面约定了一个有效的截止日期,这也是所谓的消费卡里面最核心的记载的项目,而其他的有关对我们消费者更重要的有关权益的项目可能记载很少,仅仅是截至日期本身刚才我们邱主任提到的案例,100次只消费了三次,而且是有他本人确实他本人的一些原因,但是后来为什么能调解成功,我个人理解还是本着一个我们民法规定的诚信信用公平的原则,不然这种差距就太大了,这是一点。另外一点就是说,我们整个这种一般比较现在比较规范的正规的商家他往往会提供一种所谓的延展的服务或者续展的服务,如果你提前多少天到外地出差或者出国不能接受这种服务,告知一个,他可能给你做一个延期或者期限的变更。 主持人:有些健身中心的卡叫挂卡,把卡挂起来。 胡刚:甚至说你这段时间你就不能来了,你自己申请说我不来了,那我就顺延把这个时间做一个变更,这样才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更好的调整。 主持人: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是非常重要的。还有一方面,胡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家是否有告知的义务, 胡刚:一般来说我这么理解,如果这个卡上已经明确记载了,说有效期截止到某一天,一般可以认为,因为这种服务卡它有个特点往往是服务,不是我们实体的商品,他这种服务有效期截至于哪一天,如果他它已经告知了,而且你又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那从一个合同的成交的角度来说,应该说是这个合同就已经这条约定成立了。 主持人:你当时拿着卡的时候已经接受了,也你已经知道这个信息了。 胡刚:一般情况下,从另外一方商家来说,应该说他没有另行单独告知的业务,但是如果提供优质服务的角度我个人认为应该有一个告知的义务。 主持人:是,包括有一些服务比较好的健身中心,比如说你一个月没来会有健身教练给你打电话,张先生你是不是最近很忙,没有来健身中心身体很重要啊,应该一下,这个东西就是消费者感觉也会很好。 邱建国:实际上我倒觉得在合同上这些内容也可以约定,比如 说善意提醒义务,写进一条去。 胡刚:通知的义务。 主持人:而且现在这个软件、通信都很发达,自动设定一个,你一个月没来我就给你发个短信,成本也不高,这个事情,对于商家本身的服务品质得到很大的提升。 邱建国:我觉得在竞争当中,商家只能受益,这么做只会受益。 主持人:以后会有更多的有消费的能力的消费者集中在你们家提供里面去。 胡刚:对,提供更加优质的经济化的这种精准服务。 会员卡最终解释权属于霸王条款 主持人:好的,刚才我们看到这位方小姐她买的是健身卡,张先生他买的是洗车卡,今年春节前两天张先生到办会员卡经常消费的汽车美容店洗车,谁知道洗完以后,那个伙计就在他的洗车卡里面划了两个钩,告诉他平时洗一次我们是按10块钱算的划一个钩,马上就要过年了,我们洗车涨到20块钱,所以就划两钩,张先生很奇怪,办了卡怎么能够随便涨价呢,他不服气,对方就指着洗车卡上的说明告诉他,本店对会员卡有最终解释权,节日期间洗车按照新规定执行办理。不管什么卡,只要你先付了钱主动权就掌握在对方的手里了,这是张先生在给我们投诉的时候他说的一句话,邱主任您怎么看张先生遇到的情况, 邱建国:张先生的维权意识还是非常强的,遇到这种情况知道自己的权利,第二企业提出来到节日期间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条 款应当说是无效的,我们过去也点名过霸王条款,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民事合同当中,如果双方对这个合同条款有歧异的话也是向有利于消费者这头,就是他合同不是他制定的,向这方倾斜做解释,这个你拿个最终解释权,这条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免除自身的义务,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应当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社会公理上面也是站不住脚。 主持人:即使写了店里有最终解释权也是无效的,其实我个人也对这句话特别反感,凭什么就你有最终解释权,法院干什么去了,有什么纠纷我们还能到法院去说,法院锤那一锤子它才最终解释呢,胡律师你怎么看这句话,很多消费合同里面都写了这句,甚至一些很大的企业,很多的商家办合同的时候,也在最后把这句放在上面。 胡刚:是,过往比较常见的,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叫做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但是随着我们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地贯彻深入人心,这种说法本身因为他明显的是有利于制定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那无非就是我们消费者可能在这种格式条款里面做一种被动的接受,而且他的利益很可能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我们的合同法说的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刚才邱主任提到的,应该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进行解释,而且这种条款本身是否有效,是否构成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本身应该由我们的裁决机构最终裁决机关无非是两类,一 个是我们的仲裁机构,还有一个就是我们的人民法院进行具体地裁决,就像主持人提到的,还需要我们的法官非常无庄严的敲下这声法锤。另外现在有一个最新的动态,我觉得挺有意思,以前说是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现在比较冠冕的说法就变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主持人:前面加了个限制语。 胡刚:这个实际上加和不加,我个人的感受和刚才主持人的感受是一样的,总让我们普通的消费者感觉心里不舒服,其实你加上,第一是句废话,第二很可能本身就是无效的,第三,也是让你的潜在的客户或者现实的客户感觉心里面的一种不满,可以说是多此一举。 消费者:买卡容易退卡难 主持人:我曾经和一个非常知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名气很大在这儿不说他的名字了,微博很流行,他们搞微博营销在微博上面搞一个活动,前面都很好,我怎么回馈消费者怎么样怎么样,最后保留一句,本银行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我马上就特别反感,在微博上面就和他战了几个回合,其实我觉得这个话放上去是对企业形象一个很严重的损害,而且就像胡律师说的,也根本没有用。 邱建国:而且写这句话本身说明企业对消费者还不够善意,不够诚信。在做这种营销活动当中,我觉得对最终的应该是讲诚信,应该是善意的对待消费者,如果你把最后这句话前面全部否了。 主持人:刚才我们说了办完卡以后商家人间蒸发,人间消失的事情,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买卡容易退卡难,下面我们就来听一段一位齐女士向我们《天天3?15》投诉的一段录音。 齐女士:我是遇到这么一件事,我是一个小孩的妈妈,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我听到别人说就是可以上早教而且他们都在上,给我介绍了一家,我就觉得就去试了试,这是一家比较有名的,比较有名的,然后就去了以后,然后在办卡的过程中然后他给我介绍,说花8千块钱可以上100节课,这个是比较优惠的价格,然后当时我想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给他一些能够给他提供帮助所以就毫不犹豫的报了,上面也说可以退卡,可以转让,但是我也没有想到在上课的过程中发现这个孩子不太适应,孩子比较小,他不太适应,但是在课堂中就是投入不进去,我们也觉得可能是能够经过一段时间他能够适应吧,但是情况是越来越糟了,后来实在没办法上了大概10节课我们就不去了,不去了然后我们找这个机构就是跟他说我们孩子实在是没法上了,但是还剩下很多费用,我们只上了10堂课这100节课的费用。找到他以后,然后他说可以退费,但是只能退1/3的钱,可是我们只上了1/10,退1/3的钱我们不能接受,明明可以退,为什么是这样办的呢,他说他们内部有规定,说超过了6堂课以后就只能退1/3了,这个差的实在太悬殊了。他就给我们说,你要是觉得不合适可以转卡,要收200块钱的转让费,转让费但是我转让给别人他还只能是按原价转让,人家拿这卡没有任何的优惠,这样的话谁愿意要这个卡啊,所以 根本转让不出去,就僵在这儿了,我们觉得好像之前仔细看了看合同,虽然是写了,但是真的没有细节,根本没想到后面有这么多我们不能接受的条件,这件事反正也没办法,但是既然你们这儿在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就来说说我的经历,看看你们能不能给我什么帮助。 主持人:齐女士的这样一段经历的过程恐怕是一个挺普遍的现象是在给孩子买培训卡五按,包括这种健身、还有洗头、美发、美容这些领域都广泛地存在,办了卡以后服务跟我原来想的不太一样,或者因为我的一些情况,我家住远了、我换公司了、我去那个地方不方便了,或者我坚持下来需要很大的毅力。在这个时候我怎么办,我只消费了,比如刚才齐女士讲1/10的课程,只能退你1/3的钱,消费者在这方面一开始消费的时候是不是应当有很多问题需要想清楚呢, 邱建国:对啊,我们现在前一段时间我到青岛去,青岛市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委员会和青岛的有关部门,他们拟定了一个格式合同的示范本,其中他就包括退卡有三种情况,一个就是犹豫期内退卡,一周内刚才讲到了,第二个在卡的使 篇二:“霸王条款”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被指违法 合同违法监督处理办法出台 商家霸王条款将有约束 2010年10月20日 20:40:45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工商总局出台办法扼制“霸王条款”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等被指违法 新华网北京,,月,,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据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这一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 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三:最终解释权14-6-13 如果宣传单上面写着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是不是已经违法了, 违法,其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规定处罚。 会员卡背面写该公司拥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违法吗? 违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此外,中消协也表明,“最终解释权”应在全国范围内 被废止。 记者从合肥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一位负责人那里了解到,会员卡、优惠券及店堂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中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该条款无效。 看看身边的霸王条款 1、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失自己负责 2、谢绝自带酒水、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 3、对赠品不实行“三包”,特价或处理商品不退不换 4、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店、场、部等)所有 5、本店最低消费XX元 别怕“霸王”,你有依据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从11月13日起,“最终解释权”将不再归商家所有,这类“霸王条款”被视为违法行为,顾客一旦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麒麟区工商局工商人员表示,“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店、场、部等)所有”,此条款为不平等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单方告示。此类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按照商业习惯、普通逻辑思维和生活经验进行理解,而不是‘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等有关规定。 篇四:《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 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 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篇五: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001年11月20日xx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本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独立法人单位(各公司)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一、 本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 结合的原则,由所涉及公司内部相关单位设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本公司内部设立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 二、 成立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 1、 组成 主 任:主管经营副总裁 副主任:市场总部总经理 成 员:市场总部、技术管理部、经营财务部、总裁办 办事机构:设在市场总部 2、 职责: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合同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负责对本公司内部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所发生拖欠的有关资金划拨的裁决(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 ?负责对本公司内部在履行经济合同纠纷时进行仲裁; ?负责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处理 外部经济合同纠纷; 三、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负责拟定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 组织制定本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 4、 参与本公司特殊合同、涉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5、 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向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提 出意见; 6、 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7、 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负责本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 8、 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 9、 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四、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 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2、 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3、 负责按照本公司标准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 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5、 按时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6、 负责本部门合同档案的管理。 五、 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 1、 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并推广其它 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收集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资料,提高经济合同管理水平; 2、 了解掌握本部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3、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制度; 4、 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和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 第四条 合同的审批 一、 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特殊合同和涉外合同文本,应在 总裁办、经营财务部、技术管理部等部门进行必要的专业 审查后,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查核定,由主管总裁审批同意,方可签订。 二、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重点是: 1、 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 2、 合同条款内容的完备性、合法性; 3、 合同应履行的审查手续。 三、 总公司财务部门监察、检查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四、 “合同评审”是ISO9000系列标准中规定的质量体系要素 之关于“合同评审程序”在公司质量体系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 一、 合同由本公司法人代表签订,或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 委托的本公司有关人员代理签订。签订合同应由签约人签 字,注名日期,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本公司公章。代理本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本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发并加盖本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二、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后,方可签订合同。 1、 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 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3、 我方能否承诺对方的要约; 4、 对市场进行预测和调查; 5、 合同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三、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签约。 四、合同签定时,应验证对方相关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对方交验的证明文件要妥善保管。 五、 合同文件的各项目要认真填写齐全、明确,特殊要求应在 备注中注明,字迹要清楚,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六、 本公司产品对外销售所签订的合同要一式四份,甲方二 份,乙方二份(合同管理部门一份复印件、财务部门一份、归档一份)。 七、 本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收回一式三 份(采购合同管理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归档一份)。 八、 合同盖章时需双方同时进行,因特殊情况与对方不能同时 盖章时,需在对方盖章后,并查对无误的情况下我方方可 盖章。 九、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应当办 理公证手续。 第六条 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 出现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争取对 方的同意和谅解,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若需要变更或 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经济合同的履约率应达到95%以上(合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征得对方同意和谅解)。履约率就是已完成合同的金额与应完成合同金额的比率。 第七条 合同文本及用章的规定 一、 本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统一使用由工商局 监制或批准印制的合同文本,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合同 书。 篇六:经销合同书--2015-12-3 经销区域 合同编号 ****服饰有限公司 经销合同书 DEALER CONTRACT LOGO (品牌名称) 加盟合同书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理商)代表人: 丙方:(加盟商)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以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三方友好协商, 现在丙方加盟甲方品牌童装的合作经营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条件 1、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贰年。丙方合同到期前二个月,应向乙方书面提出续约申请,与乙方协商续约,若为上半年所签合同在次年的7月统一续签,下半年所签合同在次年12月统一续签;如到期没有申请并协商续约,则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2、合同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元整,由甲方收取保管,此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丙方在没有违反合约条款的前提下三十个工作日之内衣服无息返还给丙方;若甲方发现衣服违反合约条款,甲方有权将保证金转化为合同赔偿金。 二、加盟的区域、内容、范围 A、授权区域 1、乙方经过对丙方加盟店址实地考核,符合条件后允许丙方在地区市 街号销售“*******”品牌的产品。 2、丙方不得私自跨越乙方指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在乙方区域外上货,不得私自转让经营权,否则乙方有权对丙方进行罚款并解除合同。 3、丙方在品牌合同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品牌进行互联网上销售~否则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没收丙方合同保证金、订货预付款且收回经营权。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丙方承担。 4、在甲乙丙三方解除合同后,丙方在一个月内拆除“******”标识、结清往来款项,未违反合同条款及无欠款的前提下,乙方无息将保证金返还给丙方。 B、订货要求 1、乙方通过对丙方经营区域的审核,双方达成每季品牌订货指标;本年度回款不低于万元, 若订购金额未达到指定的金额时,甲、乙方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甲方每个季度制定日期开展订货会,丙方在甲方提供的样品中选择订购,丙方要在订货会时提供的样品中选购70-80%以上的商品,订单由乙方签字后生效。 3、乙方在订货会之日起3日内,将订货总金额的30%的预付款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甲方,如果乙方未及时交纳该保证金,不享受此次订货会的优惠政策,且甲方有权视乙方的订单无效,其余70%的货款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 C、区域保证 为保护各加盟商的利益,乙方在一定范围内保证丙方独家经营权(方圆3公里),如遇窜货及矛盾时,丙方需及时通知乙方以方便及时调节处理。 三、店铺装修配置及货架支持政策 详细见附件1 四、合作政策及货品调换 (以当地乙方发布合作政策为准) 1、换货条件:根据回款标准,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换货为当 季换,仅限整手齐码商品换,不涉及现金支付,但属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乙方不予退换,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2、退换货方法:根据丙方每季订货量,所规定换货比例内进行换,乙方要求丙方换货必须带货到公司进行更换;若实属不便的,必须在退换前将商品款号、颜色、数量通知所属品牌的商品客服人员,并互相进行确认、换货商品必须在乙方现有商品范围内进行换货,乙方收到换货商品通知后,丙方需在3日内进行换货,逾期乙方将返回丙方。 五、收货 1、运输费、保险费由丙方承担。乙方须在丙方指定的货运公司发货,但丙方须书面指定运输地点、运输方式、紧急程度,丙方在收货后当场与运输方验收货物并在随货产品装箱单上签字确认,注明收货时间,并于2日内回执乙方,如运输环节出现问题,发生货品丢失、损毁的衣服有义务向丙方提供相关承运单位之正式运单,并协助丙方向承运单位或保险公司索赔;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符的退换货或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2、产品验收:丙方收到乙方产品后应及时验收,若有质量异议立即停止销售,并在货到三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丙方认可乙方的产品质量合格。乙方需二日内对此报告受理,如确实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引发的次品由甲方负责,如属乙 方经营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次品,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六、价格机制 1、为规范市场价格体系,稳定各经销商销售心态,甲方有权对管辖区域内品牌售价做统一性管理。乙方作为区域内代理商必须无条件响应公司管理,否则,一当发现有不正当低价销售并 给周边客户及品牌带来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货品无偿没收、无条件取缔店铺、没收保 证金等处罚。 七、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一致书面合同,则本协议可依该合同提前终止。 3、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可协商终止合作。 4、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 A、丙方仿冒滥用“*******”品牌商标; B、丙方违反双方价格协议,擅自加价或低价倾销; C、丙方因违反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明时; D、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 E、丙方缺款、缺色、断码严重,经甲方多次督促,拒不补货; F、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 品牌商标; G、乙方作为甲方“******”品牌代理商之一,丙方作为“******”品牌加盟商之一,三方均不存在隶属关系。 5、合同到期一个月内,甲乙丙三方相互通知是否延长合约期或解除,合同期内,甲方经综合业绩评估后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本支持政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服饰有限公司所有,出现任何纠纷仅可向******服饰有限公司所在地(公司当地区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补充协议 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应付款项后生效,若约定日期内未收到应付款项则自动失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乙方:丙方: 电话: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地址: 签约地址:签约地址:签约地址: 附件1 ******年至年终端形象支持政策 为了促进各区域市场的快速发展,提升“******”品牌在各区域市场的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及市场占有率。经公司对个区域的市场调研后,特制定“******”(年份)-(年份)终端形象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道具赠送政策,标准及方式 (备注:赠送道具不包括店铺电器、灯具、沙发、地砖、模特、销售小票等)。 (一)、道具赠送适用对象及要求: 1、合作期满24个月以上的专卖店/ 商场、新加盟的专卖店/商场必须提供店铺详细资料包括 (店铺实用面积、所属地段、商况、开业申请等)传真给公司营销中心各区域负责人, 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 2、丙方所辖店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设计图纸统一装修,如图纸设计未装修的店铺公司按照 篇七: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市公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理顺合同管理程序,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公司经济活动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归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因业务需要,与本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需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以下通称合同),包括签订的投资、联营、资产转让、收购、租赁、担保、技术、产品销售、设备与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设备安装、借款、融资、保险、劳务等各类 经济业务合同、协议及合同协议的附件。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适用本制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重大合同是指: 1、依据《公司章程》须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所需签订的合同。 2、借贷、融资和股权投资合同; 3、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 4、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 5、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6、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企划部。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 第九条 合同审查部门是指负责合同会签审查的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效率,在框架合同范围之内执行的合同,如订单,不需要相关合同审查部门的审查。合同标的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涉及专业技术的合同应有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审查;未经招投标的合同应有审计部参与 审查。 第十条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为: 1、制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根据需要修订补充有关配套制度,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管理和正确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协助开具授权委托书; 3、组织处理涉及合同的争议或纠纷及涉及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4、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增加参与合同审查会签部 门的建议;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和考核各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承办部门职责为: 1、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商业信誉及近期经营业绩情况和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件。 2、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履行、归档等工作; 3、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4、处理未涉及诉讼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5、建立本部门合同副本档案及其台帐。 第十二条 合同审查部门分工: 1、合同管理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权限合规性、参与审查合同合理性、资料完备性和严密性,并决定是否将合同送公司法律顾问审查; 2、专业技术部门主要审查技术及产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 3、审计部主要审查合同程序的合规性和对合同实行效能进行监察。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部门及人员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及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原则上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主要采用合同书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签订合同,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择优签约” 的原则,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第十六条 对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业务事项而直接订立的有关合同,需持有相关决议文件方能签订,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合同,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但也 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总经理签署此类合同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各项日常生产经营合同,总经理根据合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可授权公司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负责签署此类合同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岗位的合同管理职责分工及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业务部门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合同审查部门审核,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业务部门承办人于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经济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业务部门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 篇八: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在集团各部门、各一线公司以及广大员工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基本完成修订稿,再次衷心感谢~ 为了最大程度地完善该项制度,现再次向集团各部门、各一线公司以及全体职员征求意见,希望大家不吝赐教多提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是该办法最后一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月18日,根据大家的反馈意见作出修改后,转: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 理办法将在2月底在集团内实施,您的意见就是我们的工作内容,千万要抓住机会噢~ 以下为拟实施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最后征求意见稿)正文: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名称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版本 第 页共 页 编制 更改 审核 批准 生效期年 月 日 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公司的合同管理,规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转: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公司。 职责: 1、 集团公司法律室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实施和监督。 2、 各控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法律室)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本公司对本办法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3、 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履行合同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保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最后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保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附件: 一、合同的分类和编号 二、合同审批表 三、合同归档登记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合同是公司行为的重要表现,是公司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办事流程,减少法律风险,使合同的订立、履行、保管有章可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 (一)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所有万科控股公司。 (二)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所有合同和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同书原则:除金额在10000元以下或者能即时清结的经济业务外,所有合同均需签订合同书; 本办法所称合同除特别指明外,均指合同书。 (二)标准文本原则:订立合转: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同应当采用公司统一制订的合同标准文本;尚未制订标 准文本的,参照已经制订的最相类似的合同标准文本。下列情形可作为本原则的例外: 1、 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使用其统一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 2、 不宜推行标准合同的业务。 (三)事前签订原则:对应签订合同书并有款项收付内容的业务,需先签订合同,然后开始履行,不应未签合同即先行履行。特殊情况下,有正当理由的,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可以例外,但应尽快按双方商定的条件签订合同、补全手续。 (四)合同审核原则:合同需经法律室、财务室等有关部门审核,按本制度或根据本制度制定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者合同审批表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在合同内容未经审核的情况下即擅自签订或者直接报签。采用合同标准文本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本原则的例外: 1、 劳动合同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为公司职员的其他人事培训类合同; 2、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提出增加或删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3、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提出增加或者删减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 合同标准文本 合同标准文本指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就某类业务预先拟定的合同文本,包括标准条款和补充条款两部分内容。 标准条款是合同标准文本的主要条款,系公司根据每种业务的性质和内容事先拟定的条款;补充条款在标准文本中为空白部分, 由具体业务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加入。 合同标准文本(主要是标准条款)由相关业务部门起草,报法律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讨论修改,由法律室综合各部门意见确定最终文本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执行,技术性较强的合同(如设计合同等)可由相应技术部门确定最终文本。 合同标准条款的确定应本着保护公司利益的原则,从本公司角度充分考虑各种风险。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各公司应结合自己的业务范围,就本公司常用合同制定合同标准文本。对不宜推行标准文本的业务,应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在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标准文本不再适用时,由业务部门及时提出,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第七条 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电话; (二)标的; (三)数量;转: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转让)的合同,应以公司或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将付款时间与对方当 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相结合,若对方履行义务时间较长,应尽量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 (七)违约责任:包括构成违约的条件、不构成违约的除外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应选择诉讼方式;公司与对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城市的,应尽可能选择公司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 根据合同性质与客观需要,合同内容还可以有保修、保密、验收、风险、权利归属等条款: (一)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有保修条款。 (二)涉及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的合同,应有保密条款和权利归属条 款。 (三)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转让)或成果移交的合同,应有验收条款和风险承担或转移条款。 合同内容应具体、确定,能明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客观情况在签约时确实无法明确规定的,应规定能明确权利、义务的依据。 第八条 要约与承诺 对要约与承诺,除了注意属于合同内容的成分外,还应注意如下内容:承诺期限、承诺方式、要约可否撤销以及受要约人可否变更要约内容等。 需要撤回、撤销要约或者撤回承诺的,应当及时进行。 在公司为要约人时: (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若公司能全部接受承诺内容且尽早按承诺内容订立合同对公司有利,则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的,若公司不想接受该承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三)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将反对、接受或变更承诺的意思表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书。 第九条 合同的草拟 合同由经办人负责草拟,有合同标准文本的,应采用标准文本。采用合同标准文本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标准条款进行修改,也可增加补充条款。 政府有关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可采用规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用合同标转: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准文本的,应参照以往的合同或最相类似的合同标准文本或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拟定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报批 经办人员按照合同审批表的要求,将草拟好的合同分别报部门经理、法律室等部门审核,各审批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 合同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办人员根据审核意见整理出最终的合同文本,不同性质、类别和内容的合同,审批程序可以有差异,但所有合同均需有法律人员审核,所有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均需有财务部审核。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合同审核原则的例外可作为本条报批审核程序的例外,但任何合同均应有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始能报签。 第十一条 合同的签署 合同由经办人员负责办理报签手续,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公司公章。 合同内容在一页以上的,应在每页加盖骑缝章。 条件允许的,每件合同应保证公司拥有两份原件。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或者需要登记备案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之后,经办部门与经办人员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财务部负责对合同的收、付款内容进行监督;法律室等其他部门应对合同的履行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行使我方的权利,全面履行我方的义务,特别是对应收、应付款须及时报批结算,不得擅自延期履行。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或者应当对方先履行的,在对方履行之前应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公司应当先履行债务的,若有证据或迹象表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报告部门经理并知会法律室,以决定是否需要中止履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 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公司,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包括补充) 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或者对方提出变更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请示报告,部门经理同意变更的,经办人员在与对方协商一致后起草变更后的条款,按照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变更合同。 合同或者公司其他制度对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 合同订立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转: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把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或者我方需要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由经办人员按照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报批,不得擅自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对来往函件或者单据进行签字的,应按照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报批;确需当场或者立即签字的,可由经办部门经理书面授权的人员直接签字。 合同或者公司其他制度对签字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约事项与争议报告: 篇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深化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企业与劳动者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改制、重组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用人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制定或修订劳动规章制度时,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变 更、解除、 终止、续订、劳动争议、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包含以下主要条款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事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员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二)基本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补充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他须补充的内容双方约定。补充协议和其它约定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相同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相 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必须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并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者初次在股份公司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要以工种、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需要分别签订。 (一)对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引进短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与本人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期;其他员工可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订立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 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 (二) 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 (三)其他双方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为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法人委托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法 定代表人委托书。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发生工作调动,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在五天内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在兰单位凡使用临时工的岗位,或因生产 (工作)需要增加劳动力临时使用,须报人力资源部,先在公司内部解决。内部无法解决时,具体需用人员单位方可使用外部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用人单位可办理用工签约手续。被用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与其签订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凡用人单位责任人,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的连带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归用人单位所有,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也不得利用用人单位的和本人工作、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谋取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有竞争冲突的业 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高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高级营销人员、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及掌握其他重要信息的人员不得将有关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的重大技术和经营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者。具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凡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因劳动者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协议》的约定。《培训协议》的约定不得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冲突。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征求意见,七日内劳动者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于合同期满五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劳动者职务或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时,应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 解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依法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员工送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内应注明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给用人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连续矿工时间超过 15天或一年内累积矿工时间超过 30 天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经向主管单位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 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股份公司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三日内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于十二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要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工作的交接和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在兰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手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结束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须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不得推诿,禁止矛盾上交。劳动争议按照“谁管理谁处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首先应本着 “协商一致”的原则,并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帐,促进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 (一)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台账; (二)病休员工花名册及医疗期; (三)其他非在岗员工名册; (四) 考勤统计台帐; (五)员工培训记录台帐; (六)签订的其他专项协议台帐等。 (七)员工花名册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员工 的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纠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制度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度管理集体合同的条款。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一份,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合同管理(2011修订) 第五章 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 (2011修订) 21 合同管理业务流程 一、业务目标 确保合同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依据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依法有效监督、管理,保证履约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逐步建立体系化合同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企业整体合约管理水平,保证合同数据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符合 企业合同管理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业务风险 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合同效力出现瑕疵或者引发诉讼纠纷,造成企业经济及名誉损失; 合同的订立、签署和履约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导致合同谈判失误、权责不清、索赔不畅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 合同备案、台账及履约报表管理系统等管理不完善,导致企业合同台账信息缺失或者出现重大遗漏,无法满足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业务范围 该子流程主要描述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股份公司”)关于合同订立及合同履约管理的相关流程,包括合同订立中的合同审核,对合同订立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合同文件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即以股份公司名义签署的合同管理和二级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签署的合同 83 的管理,股份公司各二级单位根据《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原则开展对以本单位名义签署合同的管理工作。在执行合同管理业务过程中,应确保不相容职责相分离。 四、业务流程描述 1 合同审批 1.1 合同相对方的确定与审批 1.1.1 合同进行招、投标或签署前,合同实施单位(指实施合同的股份公司业务主 管部门或下属单位,下同)对合同对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属于工程 承包、分包类合同的,由经办人填写《中建股份公司合同对方资信情况调查 评估表》,作为合同审核的重要依据资料。 股份公司二级单位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参考《股份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相关流程,审查相 对方资信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制作《资信评审文件》。 1.1.2 《中建股份公司合同对方资信情况调查评估表》经合同经办责任人和合同实 施单位负责人批准签署后,在办理合同文件用印时交由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 存档备查并记入《股份公司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表》。 1.2 合同文件的审批 1.2.1 根据工程内容的不同,由合同实施单位负责制作合同文本,依照《股份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对合同进行分级书面审核(分级审核权限参见本流程第 1.2.3条),填写《合同文件审批会签单》,参与评审部门在《合 同文件审 批会签单》中填写意见。 1.2.2 合同实施单位进行合同评审后,报有权批准人在《合同文件审批会签单》签字审批(有 权批准人权限见本流程第1.2.3条)。《合同文件审批会签单》于申请使用股份公司合同专用章时交由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存档备案。 1.2.3 根据《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合同文件的审批权限如下: 合同额10亿人民币以下(含本数)的境内房建及基础设施工程承包合同,5亿美元以下(含本数)的境外工程承包合同,由业务主管事业部(业务 84 部)组织有关子部门会同审核后,按股份公司常规授权权限由有权批准人进行审批; ??? 前述额度以上的合同,事业部(业务部)组织有关子部门会同审核,并送股份公司财务、法律事务部会同审核,填写《股份公司总部部门会同审核表》后,按股份公司常规授权权限由有权批准人书面签署审批; ??? 子公司使用股份公司资质承接境内基础设施和境外项目的,子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会同审核,并分别报送业 务主管事业部(业务部),进行分级审核后,按股份公司常规授权权限由有权批准人进行审批; ??? 子公司使用股份公司资质承接境内房建项目的,子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会同审核后,报经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送财务、法律事务部会同审核,按股份公司常规授权权限由有权批准人进行审批; ??? 股份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外的其他类合同的,一般需财务、法律事务部会同审核。经会同审核后,按股份公司常规授权权限由有权批准人进行审批; ??? 股份公司常规授权具体审批权限参见《股份公司授权管理规定(试行)》。 1.2.4 选择确定合同相对方之后,二级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由有权批 准人进行审批,具体批准额度由二级单位控制. 2 合同的签署和备案 2.1 合同签署 2.1.1 合同经过审核程序之后,由合同实施单位申请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 权委托的人签署合同文件,并按照《股份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的规定进行联 签,加盖合同专用章。 2.1.2 联签是指,股份公司常规授权被授权人,及公司相关领导、职能部门等授权 事项约束、责任主体,在最终合同及决策文件上联合签署的行为。联签有?A 角+B角+草签人?和?主签人+草签人?两种形式。具体参考《股份公司授权 管理制度(试行)》。 85 2.2 合同用印 2.2.1 申请单位申请使用股份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由经办人填写《股份公司合同专 用章使用》,报有权批准人批准签字后,送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用印(有权批准人权限见本流程第1.2.3条)。合同批准人为股份公司分管 副总经理(含)以上领导的,申请单位以签报方式报股份公司领导审批签字。 缺少合同会同审核、批准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等,不符合股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基本管理要求的合同不予用印,要求补办或 者退回处理。 2.2.2 各二级单位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根据本单位权限进行内部评审程序, 交由有权批准人进行批准后签署用印。 2.3 重大合同备案 2.3.1 股份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法律事务部留存原件一份备案。经招投标中标的,各业务 部门或单位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通知法律事务部,并报送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以保证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重大合同的标准参见《股份公司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3.2 股份公司各二级单位依照《中建股份公司新签合同台账》,将以自己名义签署的所有 总承包合同,制作合同台账并报送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其中的重大合同,填写《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卡片》报送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并于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一份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经招投标中标的,各单位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通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并报送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以保证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2.3.3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收到二级单位提交的2.3.2的资料后,根据报送情况进行 整理。对重大合同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统一留存备案;对电子报表文件进行存 档。以备合同履约管理的需要。 3 合同履约管理 3.1 合同履约策划 3.1.1 工程承包、项目开发类合同,由合同实施单位组织有关人员,于合同签署后 及时编制《合同履行策划书》,开展合同履行策划管理。《合同履 86 行策划书》经合同实施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含) 以上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组织实施。 3.1.2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采取措施开展履约监控管理,对股份公司合同履行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检查要求依据部门工作以通知形式下发。检查后,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对检查情况出具《合同检查报告》并反馈给合同实施单位,就提出的具体问题及时整改处理,保障在履约过程中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各单位根据《合同检查报告》内容进行整改。 3.2 合同签署及合同文件备案 3.2.1 法律事务部对合同签署及用印情况进行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合同台账,填写《中 建股份公司新签合同台账》及《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卡片》,并 按月送法律事务部汇总留档,法律部设专人进行管理。 3.2.2 股份公司工程项目委托子公司实施和管理的,或者股份公司事业部(业务部) 实施和管理的项目,由合同实施单位组织编制填写《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情 况报表》、《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签订及用印情况台账》,并按月报送股份公 司法律事务部留档。 五、相关制度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4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试行)》 5 中建股法函字[2008]9号《关于报送合同台账、报表以及重大合同备案的通知》 六、主要控制点 1 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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