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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2019-04-07 6页 doc 16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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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2.1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2.1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突出的; 8. 全年出满勤的;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2 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 (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晋级; (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2.3 奖励规则。 2.3.1 记大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3.2 记小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2.3.3 嘉奖对象。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2.4 奖励。 2.5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4. 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 公司可通过奖励手机、平板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2.6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办公室; 2. 办公室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3.1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 精神处罚。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记小过; (4) 记大过。 2. 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 降级、撤职(减薪); (3) 留用察看; (4) 辞退。 3.2 过失分类。 (一) 甲类过失。 1. 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 泄露公司机密;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 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 连续旷工2天;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 造谣生事。 (四) 丁类过失。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 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 浪费公司财物;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3.3 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 员工旷工。 (1) 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 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 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 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 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 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 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 事假。 (1) 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 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 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 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3.4 其他处罚规定。 1. 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 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 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 违反公司经济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3.5 处罚程序 1. 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 各类处罚的过程。 (1) 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 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 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 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4.1 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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