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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炭厅 晋煤救发〔2012〕16号《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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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炭厅 晋煤救发〔2012〕16号《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的通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救发〔2012〕16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下发《山西省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 处置制度》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安全管理实际,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
省煤炭厅 晋煤救发〔2012〕16号《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救发〔2012〕16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下发《山西省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 处置》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安全管理实际,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辖)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矿山救护队负责接到煤矿事故召请出动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 第五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在向发生地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煤矿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矿山救护队在接到出动请求或命令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 省煤炭工业厅。 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在接到事故发生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如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省煤炭工业厅,每一级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 (二)发生较大涉险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八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九条事故信息处置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工作机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接到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后,迅速向下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煤矿进行核查,并适时调度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立即研究、确定、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并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认为需要督导的,分级进行督导。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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