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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法

2019-07-30 5页 doc 16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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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法暨南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法 为了确保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要求和学科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结构和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有利于学校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硕士研究...
暨南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法
暨南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法 为了确保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要求和学科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结构和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有利于学校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硕士研究生导师既不是固定的职称或职务,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各单位对硕士生导师应按需设岗,按岗位的要求进行遴选。 2.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必须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进行。 3.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是学校的公共资源。凡符合条件的教师都有资格向相关的学科、专业申请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各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点和原有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给予积极的扶植与支持。 4.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为自愿申请,多极审议,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遴选工作必须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既要强化竞争意识,又要全面考察申请人的德、才、学、识,尽可能更多地选拔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学术骨干,以适应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法规。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学、科研人员。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对个别不具备此条件的应专门提出破格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参与硕士生导师遴选。 (三)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本科教学评估达到优良水平。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不包括增刊、集)发表学术论文,文经管类的教师要求8篇,理工医类的教师要求6篇。 具有第一署名的专著、专利和获得高等级奖励,可相应顶替。具体办法:(1)被SCI、EI收录的论文,每1篇可顶替论文2篇;(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1项顶替论文4篇,二等奖1项顶替论文2篇;获部省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顶替论文2篇,二等奖1项顶替论文1篇;(3)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论文1篇分别可以顶替论文2篇;(4)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合著已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不包括论文集),撰写部分在10万字以上,每部著作顶替论文2篇;(5)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每项可顶替论文2篇和1篇;(6)教育部评选的优秀教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遴选的研究生教材,每项教材可顶替论文1篇。 (四)具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近5年内至少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并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足以保障硕士研究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科研、教学或工程技术工作,年龄应不超过55岁。 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教师,可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递交《暨南大学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以及相关的材料。 (二)学科组预审。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学科组进行预审。各相关学科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与确认,并将审查后的名单、材料和预审意见汇总后报送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可有效。会议对申请人的各项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赞成票半数(不含半数)以上者为通过,其名单和申请材料报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一审核申请者的材料,随后,以无记名的方式投票表决,通过者应获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同意票。对出现的争议问题,可提交大会讨论:对于某些重大问题,必要时,委托学位办进行调查,形成报告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作出终决。 (五)学校公示与批准。经上述程序审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由学校发文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将发文批准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对于有异议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复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仲裁。 四、其它事宜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和培养硕士生的资格,将由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导师的科研工作、身体状况、研究方向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批准,获准者为当年招收硕士生的导师。 (二)一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一般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担任指导工作。如学术上确有必要担任不同学科、专业指导工作的,则该导师必须在将要指导的学科、专业方面有所科研成果,且确能担任实际的指导责任。 (三)已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如要转入新的学科、专业担任指导硕士生的工组,应由其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生指导教师要求转学科、专业申请表》,征得拟转入学科、专业所在学位分委员会的同意后,经学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转入新的学科、专业指导硕士生。 (四)新调入我校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一般需要参加学校硕士生导师的审核,通过后方予确认。对于特殊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且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调入的硕士生导师,经审批后可直接确认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五)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每两年进行一次。 (六)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校外人员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仅在需要时,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 (七)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其办公室负责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各项具体工作。 (八)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获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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