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019-08-27 6页 doc 17KB 117阅读

用户头像

is_321635

暂无简介

举报
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财建[2005]1075号) (2005年11月7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
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财建[2005]1075号) (2005年11月7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价款结算中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审查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的内容,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计价行为、计价依据和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业质量、计价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货币的种类、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货币种类、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优质工程计价办法; (九)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十)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变更时,发、承包人双方就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执行。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商处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l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 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不高于合同金额 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 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 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
本文档为【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