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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2020-07-30 14页 doc 49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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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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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青岛市...
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青岛市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二、居民养老保险基准日2011年1月1日。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平度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四、参保登记(一)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二)居民养老保险相关申请表格(包括《参保登记表》、《补缴申请表》、《注销登记表》等)需本人填写,本人无法填写的,可委托他人代填,但须本人在表格上签字或留指纹确认。五、基金筹集和参保缴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9个档次。市政府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或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1、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自然年度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应按市级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未按规定时间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造成银行无法为其代扣代缴的,视同本人当年不参保缴费。2、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登记选定缴费档次后,每年缴费由指定银行按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代扣代缴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变更时需到户籍所在地镇级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3、对于达到16周岁或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与普通年份一样都按1整年缴纳。(二)集体补助。1、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个人缴费档次范围内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补助档次应相同。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资助的总和每年不超过个人缴费的最高档次。2、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镇级经办机构提交《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经办机构指定账户。(三)政府补贴。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达到60周岁时可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3、重度残疾人缴费和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五档500元给予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给予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还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2011年1月1日前,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最长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和政府缴费补贴。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可从认定次年享受政府代缴保费,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少于15年的,可先按年享受实际年数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到待遇领取年龄一次性补齐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多于15年的,最长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凡年满60周岁后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保费。六、个人账户(一)建立个人账户。1、市级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政府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2、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分项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个人账户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年内新增缴费按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息,历年结余资金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市级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不间断按月计息。(三)个人账户注销。对于出现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登记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七、养老金待遇(一)养老金待遇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目前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由统筹金支付。(二)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1、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经自愿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可提前5年即55周岁,下同)、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平度市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其基础养老金自2011年1月开始发放;2011年12月31日后参保登记的,其基础养老金自参保登记次月开始发放。在集中缴费期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2011年1月开始发放;集中缴费期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缴次月开始发放。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4、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最高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5、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自愿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镇级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残联审核确认,市级经办机构核准,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提前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从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55—59周岁分别对应月数执行。(三)待遇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市级经办机构应在每月规定日前将待遇支付明细、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于每月规定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市级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和支付明细。每月月末市级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四)资格认证。1、资格认证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镇级经办机构负责认证,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对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资格认证每年开展一次,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进行,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月30日。待遇领取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认证期内到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镇级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办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镇级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认证,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2、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持《青岛市异地居住领取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确认表》(以下简称《协助认证确认表》,此表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镇级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证后,寄回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镇级经办机构。3、未办理资格认证或异地居住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邮戳为准)未提供《协助认证确认表》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养老金从次月暂时停发。镇级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发函)的形式向有关待遇领取人员催办认证手续;待资格认证符合条件后,重新发放养老金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养老金。4、认证结束后,镇级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5、镇级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公示证明》和《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停止或暂停支付养老金人员花名册》原始件等材料汇总后报市级经办机构。(五)待遇变更、终止。1、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发放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外的部分按规定继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可继续发给养老金,但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2、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次月2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委会协办员和镇级经办机构,向市级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六)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青岛市规定,我市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报青岛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七)丧葬补助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次月的20日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的,可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发放。八、基金管理和监督(一)基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目前,基金实行平度市级统筹。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在村(居)委会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九、制度衔接(一)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原待遇不变,加发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在享受原待遇的基础上,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自愿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保费,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再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待遇。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尚未办理“老农保”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应先办理“老农保”养老金领取手续,养老金补发至2010年12月,再按前款规定办理。3、不满60周岁已领取原“老农保”待遇的,可继续领取原待遇,达到60周岁时,再按标准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分段计发待遇(2010年12月31日以前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以后按居民养老保险计发月数计算)。4、已参加“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分段计发待遇(2010年12月31日以前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以后按居民养老保险计发月数计算)。(二)与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1、已经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以继续领取原待遇,加发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以在享受原待遇的基础上,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自愿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保费,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再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待遇。2、不满60周岁已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继续领取原待遇,待达到60周岁时,再加发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以停止领取原待遇,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分段计发待遇(2010年12月31日以前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以后按居民养老保险计发月数计算),达到60周岁时,除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待遇外,再加发原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2010年12月标准为基数,即每人每月40元)。3、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分段计发待遇(2010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以后按居民养老保险计发月数计算)。达到60周岁,并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再加发原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三)与其他地方新农保制度的衔接。主要指按平政发〔2008〕52号文件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非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1、60周岁及以上已领取待遇人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保持不变,但其基础养老金标准达不到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也可在原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按居民养老保险自愿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保费(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再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待遇。2、不满60周岁、已领取待遇的,可继续领取原待遇,待达到60周岁时,其基础养老金标准达不到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分段计发待遇(2010年12月31日以前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以后按居民养老保险计发月数计算)。3、已参加地方新农保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分段计发待遇(2010年12月31日以前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以后按居民养老保险计发月数计算)。(四)原农保基金缴费年限折算。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缴纳的原农保基金积累,在纳入居民养老保险时,可一次性按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数,但最长不超过本人参加原农保第一次缴费到2011年1月1日之间的年数(中间允许断保)。同时,折算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5年,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算。折算年数的余数按四舍五入计算。政府不再对原农保基金积累折算的缴费年数追加缴费补贴;折算的年数也不作为本方案“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五)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青岛市规定执行。(六)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居民养老保险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十、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缴费期间跨市(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二)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地户籍人员迁入我市的,可从户籍迁入的次月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参保登记时均应提供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证明。经核查,外地迁入人员已享受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四)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十一、经办能力建设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全市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统一基金管理。(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健全机构,增加人员,补充经费,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市、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三级经办机构和网络;镇级经办机构配备5——7人,具体经办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村(居)委会配备1名协办员,协助办理。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市、镇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村(居)委会协办员的工作补贴由各镇(街道、园区)每年予以适当补助。(二)强化经办管理。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1、市级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级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2、镇级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审查和登记、基本信息录入、保费收缴、待遇领取资格认定、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3、村(居)委会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和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三)建立举报制度。市级经办机构每年指导镇级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市级经办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级经办机构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国家、省、青岛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镇级经办机构与市、青岛经办机构联网,有条件时推动村(居)委会与上级经办机构联网。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十二、工作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园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工作。市财政局: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规模,安排启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将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市公安局:负责城乡居民身份认证、信息比对及无二代身份证人员身份证制发等工作,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全市城乡居民基本信息、生存状况及人员服刑与劳动教养等相关数据信息。市民政局:负责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生存状况等相关数据信息。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伤残认定工作,做好重残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资格审核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市监察局:对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对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镇(街道、园区):负责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宣传发动和推进等各项工作。十三、其他事项(一)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二)本方案实施后,《平度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平政发〔2005〕71号)、《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平政发〔2008〕1号)、《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平政发〔2008〕52号)同时废止。附件1: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于显祥   市政府市长副组长:郭萍   市政府副市长成员:邓乾玉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邹学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史洪杰   市财政局局长荆会平   市公安局局长于京勤   市民政局局长孙显辉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赵建波   市审计局局长孙德光   市监察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学新兼任办公室主任。附件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对照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及以上 56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政策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进入第七周期。从实施情况看,2010年的各项政策比较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工作运行健康平稳,对减轻农民医疗费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根据青岛市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2010年全市新农合政策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其中部分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筹资标准2011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比上年增加5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40元,比上年增加1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60元,比上年增加40元,其中青岛市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比上年增加25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比上年增加10元;镇(街道、园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比上年增加5元。二、门诊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镇(街道、园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中的可补偿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比2010年提高10%。特殊慢性病门诊(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比例和住院费一样执行,不设起付线。三、住院费补偿起付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仍为1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比上年降低200元;市外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到800元,比上年提高300元。四、住院费基础补偿比例镇级、市级、市外级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补偿标准分别是75%、55%和45%,不再分段计算。五、医疗费补偿封顶线每位参合人员每个年度内的医疗费补偿最高限额为10万元,其中普通门诊封顶线为200元,与上年持平;大病门诊封顶线为5000元,与上年持平;住院费封顶线为医疗费补偿最高限额减去普通门诊及大病门诊累计补偿金额后的剩余金额。六、其他事项本通知中所调整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平政发〔2010〕26号)中的相关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未做调整的政策、规定仍继续实行。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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