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呼和浩特海关机构改革工作应急预案(1)

呼和浩特海关机构改革工作应急预案(1)

2022-09-11 11页 doc 24KB 18阅读

用户头像

is_511210

暂无简介

举报
呼和浩特海关机构改革工作应急预案(1)附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的机构改革部署,按照海关总署和呼和浩特海关机构改革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总署《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应急预案等规定,为保障机构改革整合推行期间业务平稳运行、机构政务保障顺利对接,妥善处置,有效应对工作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海关关区机构改革业务整合推行期间应对可能发生的因机构改革触发的各种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第三条 本着...
呼和浩特海关机构改革工作应急预案(1)
附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的机构改革部署,按照海关总署和呼和浩特海关机构改革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总署《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应急预案等规定,为保障机构改革整合推行期间业务平稳运行、机构政务保障顺利对接,妥善处置,有效应对工作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海关关区机构改革业务整合推行期间应对可能发生的因机构改革触发的各种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第三条 本着“协作、畅通、安全、平稳”的应急工作原则,坚持关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积极预防、快速反应、密切协作”的工作方针,确保顺利完成机构改革、业务整合各项工作任务。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四条 成立呼和浩特海关机构改革工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 长:分别由呼和浩特海关(以下简称呼关)、原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原检验检疫局)分管办公室副关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呼关、原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 员:由呼关各部门、隶属各海关(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原检验检疫局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情况增加)为领导小组成员。第五条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挥、控制、协调、处理机构改革工作中遇到的紧急情况和应急突发事件。第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监管通关组、技术组、后勤保障组等4个专项工作组。综合组由呼关、原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机构改革应急事项中有关协调联络、紧急情况接报、指令上传下达、新闻宣传、舆情信息、法律支持等问题处理;监管通关组由呼关监管通关处、原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业务整合后各业务现场相关紧急问题处理及各类突发情况的处置、协调等工作;技术组由呼关技术处、原检验检疫局信息化管理处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机构改革业务整合后关区业务、政务网络接入及安全运行,对网络信息技术类问题及应急突发情况进行处理;后勤保障组由呼关关务保障处牵头,呼关财务处、后勤管理中心,原检验检疫局计财处、机关服务中心等相关保障部门、单位参加,负责资产装备、财务经费、监管硬件设施设备、现场检验检疫设备、办公设备、网络安全、水电供应等保障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和故障及时进行应对处置。第七条 各组应急处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综合组组长:孙 毅(呼关办公室主任)  兰胜斌(原检验检疫局公室主任)监管通关组组长:宋 军(呼关监管通关处处长)王昭岩(原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处长)技术组组长:李俊涛(呼关技术处处长) 尚贵民(原检验检疫局信息化管理处处长)保障组组长:赵文杰(呼关关务保障处副处长)云映红(原检验检疫局计划财务处处长)以上专项工作组由呼关、原检验检疫局责任部门牵头,按第六条职能分工,自行确定处理紧急情况时的成员单位及人员名单,其工作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隶属关、原检验检疫分支局(办事处)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第八条 各隶属关、原检验检疫分支局(办事处)相应自行成立各自领导小组,保障机构改革和业务整合顺利推进,有序开展,及时应对处置遇到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第三章 应急处置方法和原则第九条 本预案所指紧急情况是指在机构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所出现的事先未预见的突发情事,疑难问题、监管通关环节中的衔接矛盾、执法操作服务中的争议、系统作业中的技术故障等紧急情事的处理。第十条 本预案自2018年4月20日(包含20日)起,由呼和浩特海关统一印发关区各部门、原检验检疫各单位实施,按照呼关名义一口统一对外,区分并保持海关、原检验检疫原职能作业流程处理紧急情事。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领导小组分工,统筹协调,充分考量,逐级请示,依规合理对有关紧急情况进行妥善应对处理。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升级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地成员单位在启动本级预案无法控制的,第一时间向本应急领导小组、海关总值班室、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报告情况,由本领导小组建议提出,启动《呼和浩特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应急预案,报经关长批准后启动执行;启动海关、原检验检疫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时由本应急领导小组核准启动何种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后,预案主管部门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执行。第十三条 发生卫生、动植物、危险品、化学品、食品等有关突发事件的,按照原检验检疫局有关应急预案、防控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第十四条 隶属关、检(办事处)比照上述总关(检)应急处理,可启动本级预案响应执行。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做到责任明确到人,逐级对口负责。第四章 紧急情形的应急处理第十五条机构整合后发生在各关统一窗口办事大厅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各业务环节出现不畅,执法服务发生争议等影响通关监管情事,现场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解释,并报告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妥善做好处置。第十六条 因系统功能出现异常导致无法办理业务的,现行政策不明确导致无法办理业务的。现场值班负责人应立即引导办事当事人到休息区,并召集海关、原检验检疫业务骨干研究处理解答。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逐级上报处理,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待政策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办理。第十七条 对窗口业务量大的,要适时增加办理窗口,由业务骨干集中受理,加快业务办理速度,缩短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对业务量大的企业,可采取预约办理等方式避开窗口办事高峰期。第十八条 因系统故障导致业务事项无法办理的,现场值班负责人应在10分钟内报告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并逐级上报总关及相关部门,同时协调相关部门视系统恢复情况及时对外公告并通过其他形式通知企业和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第十九条 现场硬件设备故障,诸如场所、通道、卡口等查验设备、监管设备、检验设备、监测设备、办公设备等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本级应急领导小组,由相关保障组进行调配保障,并据故障损坏情况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关应急和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做好应对处置,对外公告并通过其他形式通知企业和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电力发生中断故障时,应立即确认系统是否已自动启动应急接管电力供应,迅速确认接管后运行状态和断电原因。如为单位内部线路故障,联系后勤管理部门立即维修;如为供电公司原因,立即及其联系,要求其迅速恢复供电,并向企业和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同时据情况采取应急机制和相关现场应急预案处置,并立即上报本级应急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条 网络发生安全故障时,各单位、部门应核实情况立即报告本级应急领导小组,技术保障部门应确认受影响范围,排查故障节点,定位故障原因。若属通信网络运营商方面原因,应立即及其相关部门进行联系,要求其到达现场排除故障。若发生网络设备故障,立即确认冗余设备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立即联系设备厂商到达现场进行设备维修或更换。若发生线路故障,立即确认备用线路是否已自动启用,并据情况报请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各单位现场应对外公告并通过其他形式通知企业和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第二十二条 业务整合后各业务窗口、监管现场、进出境通道等公共秩序出现严重拥堵时,各单位现场值班负责人应当尽快组织现场关警员、口岸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机制措施进行疏导,并立即向本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维持现场正常秩序,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等待上级指令执行。必要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处置。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发生争执时,值班负责人应当及时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并引导当事人到休息区或其他便于沟通交流的场所进行情绪疏导,详细了解争执发生的原因,做好相关业务的协调处理和解释工作。如争议问题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报告本级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协调解决。发生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时,值班负责人要迅速了解情况,做好解释和劝阻工作,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警,并第一时间向本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事态发展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现场应急指挥人员要全力做好人员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组织无关人员疏散撤离,必要时通知现场相关部门关闭相关通道和区域,避免无关人员围观或拥堵。同时应当注意搜集、保全及突发事件相关的资料及证据。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涉及机构改革的各类信息,对主流新闻媒体报刊、网站、论坛、微信、微博等发布机构改革新闻舆论、社会舆情等进行实时监控,如发现有关机构改革工作的负面、不实、虚假报道、评价、网络炒作等不良宣传和舆情,应立即报告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对影响不大无恶意宣传和误解发布的舆情情事,办公室负责以公告、访谈、邮件、发帖等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和纠正,及时消除舆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做好后续跟踪回复工作。对无法控制影响重大的舆情和不实宣传要及时启动舆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于机构改革后通过热线、值班电话、信函、邮件或上门反应改革业务问题的,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到当事人反映业务问题的人员,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解答和反馈。不属于自己职责权限、属于其他部门岗位咨询问题,应负责指引到其他部门和岗位。政策明确,能够立刻回复的应立刻回复当事人。政策不明确或无法立刻回复当事人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争取当事人理解,并立即向本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就反映问题进行研究,能够形成答复的,及时向当事人反馈。不能形成答复意见的,上报上级机构改革应急领导小组,待上级答复后,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五条 有关卫检、动植物、危险品、化学品、食品等通关监管环节出现进出境旅客人员发热、货物疫情、化学品泄露、核辐射、质量安全等相关紧急情况的,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据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协调检疫专家采取应对机制进行控制隔离。应对处置严格按照原检验检疫有关应急预案和作业规程处理。第二十六条 其他紧急情形由事发现场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及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经现场分类后及时按程序办理。第五章 值班值守及报告第二十七条 总关(含原检验检疫局)、隶属各海关(含原隶属检验检疫分支局)办事大厅、通关监管各现场设立值班值守员,呼和浩特海关办公室总值班室及隶属海关单位办公室值班室、原检验检疫局(含隶属分支局、办事处)办公室为24小时值守机构。第二十八条 值班值守员履行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紧急情况接报,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报送和通报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上级处置情况的决定和指示指令,组织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值守人员应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做好记录。第二十九条 各级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须在10分钟内向本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本级应急领导小组能够及时有效处理控制或解决问题的,事后以呈报形式报告总关应急领导小组。难以控制处理或问题局面复杂,需报请上级应急领导小组解决处置的,须在紧急情况出现后1小时内报告总关应急领导小组。必要时可边报告、边处置。第三十条 落实“核实准确”原则,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找准问题原因,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事发地海关单位在发生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可视情况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通报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求得各方面支持配合。第三十一条 落实“追踪反馈”原则,事发地海关单位应将紧急情况或事件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随时向上级海关报告。第三十二条 报告程序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程序报告,即隶属关现场发生紧急情况后应立即向本级值班室或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报本级相关部门协助,情况紧急时直接报告关领导;呼和浩特海关总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向总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视情抄报有关部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商定解决对策,是否启动相关应急响应,下达处置指令,同时立即向关领导报告。如遇重特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值班员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15分钟内向总署总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情况,事发地原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总署总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并抄报上级单位。各单位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加大续报力度,在网络未连通时,总关和隶属关配合原检验检疫局(含分支局)报送重特大突发事件情况的电子文件。总署总值班室电话:,传真:呼和浩特海关值班电话:(含传真)第六章 工作要求及附则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机构改革期间发生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应急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并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应急处突机制,确保机构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进行机构改革业务整合前期环境模拟演练,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人员,根据各类紧急情况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需要,做好相关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的配备、储备和维护,提高防范意识和处置应对能力。第三十五条 紧急情况或事件发生后,本级应急领导小组能够自行解决的必须立即予以解决,无法自行解决的,逐级上报,请示解决,力争做到处置及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海关单位应认真总结案例,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长效机制。第三十六条 对在机构改革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危害的,将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由呼和浩特海关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机构改革任务完成后终止。
/
本文档为【呼和浩特海关机构改革工作应急预案(1)】,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