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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_20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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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_204-2008)目 次 21 总 则 32 术 语 43 基本规定 54 爆破设计 54.1 一般规定 64.2 爆破方法 64.3 爆破参数 124.4 爆破网络和起爆体 145 爆 破 施 工 145.1 一般规定 145.2 爆破器材 145.3 钻孔爆破 155.4 水下裸露爆破 155.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和拆除爆破 165.6 爆破排淤填石 165.7 水下爆破夯实 165.8 破冰爆破和冰下炸礁 175.9 ...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_204-2008)
目 次 21 总 则 32 术 语 43 基本规定 54 爆破设计 54.1 一般规定 64.2 爆破方法 64.3 爆破参数 124.4 爆破网络和起爆体 145 爆 破 施 工 145.1 一般规定 145.2 爆破器材 145.3 钻孔爆破 155.4 水下裸露爆破 155.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和拆除爆破 165.6 爆破排淤填石 165.7 水下爆破夯实 165.8 破冰爆破和冰下炸礁 175.9 网路连接和起爆 186 爆 破 安 全 186.1 一般规定 186.2 作业安全 196.3 安全距离 247 质 量 检 查 与 检 验 26附录A 常用炸药性能表 27附录B 炸药量换算系数 28附录C 岩石类别与岩石分级对应表 29附录D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附 30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统一水运工程爆破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技术要求,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和环境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程适用于水运工程中爆破开挖、拆除、清障、爆炸法处理水下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1.0.3 从事爆破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爆破作业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爆破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1.0.4 水运工程爆破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气泡帷幕 在爆源与被保护设施之间的水底设置气泡发射装置,气泡群自水底向水面运动,从而形成一道可以有效减小水中冲击波的“帷幕”,以达到保护水下设施的目的。 2.0.2 爆破排淤填石 在抛石体外缘一定距离和深度的淤泥质地基中埋放群药包,起爆瞬间在淤泥中形成空腔,抛石体随即坍塌充填空腔,经多次爆破推进,最总达到置换淤泥的方法。 2.0.3 水下爆破夯实 在水下块石、砾石地基或基础表面布置裸露药包或在表面上方布置悬浮药包,利用爆破振动使地基密实得方法。 3 基本规定 3.0.1 爆破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爆破设计或爆破说明书。 3.0.2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水下拆除爆破、爆破排淤填石、水下爆破夯实、一次起爆总装药量大于或等于0.5t的水下钻孔爆破、大型土石方爆破、重要设施附近及其他环境复杂、技术要求高的水运工程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爆破可编制爆破说明书。 3.0.3 爆破影响范围内有重要设施时应进行爆破试验和监测。 3.0.4 内河陆上爆破和水下爆破的分界线,应根据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区域的水文资料、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3.0.5 水运工程爆破设计中应制定控制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飞石、减少粉尘、降低地震和冲击波效应等环境保护措施。 3.0.6 水运工程爆破可采取下列保护环境的措施: (1)限制一次起爆的单段最大用药量; (2)采用低爆力、低爆速炸药; (3)采用微差爆破; (4)采用预裂爆破; (5)开挖减震沟槽; (6)采用气泡帷幕; (7)采取覆盖防护、洒水防护等; (8)采取定向控制爆破。 4 爆破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爆破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应收集有关资料。 4.1.2 爆破设计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工程概况; (3)工程水文、气象、地质、地形和环境等条件; (4)爆破及施工方法; (5)爆破器材选定; (6)爆破参数和药量计算; (7)起爆网路设计; (8)安全距离确定及防护措施; (9)环境影响评价; (10)施工组织; (11)施工预算及材料计划; (12)附图和附表等。 4.1.3 爆破说明书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条件、爆破方案、起爆网路设计、药量计算和安全措施等主要内容。 4.1.4 施工区域和爆破区域地形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图比:施工区域地形图1:1000~1:5000;爆破区域地形图1:100~1:500; (2)范围:施工区域地形图满足施工总平面布置和安全警戒等要求;爆破区域地形图满足炮孔布置和工程量计算等要求。 4.1.5 施工区域的水文、气象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位、潮汐、流速、流量、流态和波浪等有关资料; (2)风、雨、雷暴、雾和雪等有关资料; (3)封冻河流的冰冻期、冰层厚度、解冻期和流冰期等; (4)多沙河流的泥沙资料。 4.1.6 爆破区域的地质、地貌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爆破区域的岩体结构、产状、岩性和风化程度; (2)附近岸坡、边坡、危岩和潜在滑坡体等的稳定状态; (3)石灰岩地区的岩溶和地下水资料; (4)重点爆破或地质复杂地区的爆破工程地质详图,河床、海床覆盖层厚度、组成、粒径及分布情况; (5)砂土地质地区可能产生液化土层的分布范围。 4.1.7 施工区域周边环境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爆破影响范围内居民区、文物保护区和重要建筑物的结构特征及抗震要求等; (2)距爆源1~3km范围内的主航道、锚泊区、水产养殖场、游泳场和水上游乐场等至爆源的距离及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4.1.8 爆破工程量计算时,超深、超宽值可按表4.1.8选取,有特殊要求的水下爆破开挖工程可另行确定。 爆破工程超深、超宽值 表4.1.8 爆 破 类 别 超深(m) 超宽(m) 陆上爆破 0.2 0 水下裸露爆破 0.5 2.0 水下钻孔爆破 沿海 0.5 1.0 内河 0.4 1.0 4.2 爆破方法 4.2.1 爆破方法应根据工程规模、工况条件、施工水位、施工期限、施工设备和环保、安全、技术、经济等综合因素选择。 4.2.2 具有水下钻孔作业条件时、水下钻孔爆破可用于下列情况: (1)要求减少水下冲击波危害的; (2)炸区面积大,炸层较厚的; (3)要求岩石破碎均匀的; (4)水下基槽或沟槽开挖; (5)水下建筑物拆除; (6)对开挖断面形状有较高要求的。 4.2.3 水下裸露爆破可用于下列情况: (1)受水流、地形和设备等影响,钻孔爆破困难的; (2)零星礁石、大块石和浅点爆破; (3)沙卵石浅滩松动爆破; (4)破冰及冰下爆破; (5)清除水下障碍物; (6)盲炮处理。 4.2.4 预裂爆破可用于要求减震和保护周岩的工程。光面爆破可用于爆破面要求平整的开挖工程。 4.2.5 水下拆除爆破可用于码头、船坞、船闸和船台等水工建筑物的拆除。 4.2.6 爆破排淤填石可用于抛石置换水下淤泥质地基的工程,置换厚度宜取4~25m,置换厚度小于4m或大于25m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4.2.7 水下爆破夯实可用于水下地基或基础为块石或砾石的工程,分层夯实厚度不宜大于12m,起爆药包在水面下的深度大于8m时,分层夯实厚度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5m。 4.2.8 破冰爆破可用于港区、船坞水域和船闸上下游引航道等的除冰。 4.2.9 冰下爆破可用于有一定冰层厚度的水下炸礁工程。 4.3 爆破参数 4.3.1 爆破参数应根据周边环境、地形地貌情况、岩土性质、施工机具和爆破器材性能,并结合工程要求计算确定。常用的炸药可按附录A选取。 4.3.2 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安全要求高的爆破工程应通过试爆校核确定爆破参数。 4.3.3 水下钻孔爆破的孔网参数和单孔装药量的计算,应结合施工区水深、岩石类别、开挖厚度和钻孔清渣设备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1 炮孔直径可为75~150mm。钻孔设备在浅水区就位有困难或开挖深度不大时,孔径可小于75mm。 4.3.3.2 超钻深度可在1.0~2.0m范围内选取。硬岩宜取较大值,软岩宜取较小值。每次起爆的首排炮孔宜比其后各排炮孔深0.2m。 4.3.3.3 最小抵抗线应小于炮孔深度。 4.3.3.4 炮孔间距宜大于炮孔排距。 4.3.3.5 爆破孔网参数可参照表4.3.3-1选取。 水下钻孔爆破常用孔网参数和推荐的清渣设备 表4.3.3-1 炮孔直径(mm) 炮孔间距(mm) 炮孔排距(mm) 超宽深度(mm) 推荐的清渣设备 75~95 1.6~2.0 1.5~1.8 1.0~1.2 1~4m3抓斗挖泥船 95~115 2.2~2.4 1.5~2.0 1.0~1.4 4~8m3抓斗挖泥船 115~150 2.4~3.5 2.0~3.0 1.4~2.0 4~13m3抓斗挖泥船 注:表中所列炮孔间距和炮孔排距,硬岩宜取小值,软岩宜取大值。 4.3.3.6 单孔装药量可按下式计算: Q=qoabHo (4.3.3) 式中 Q —单孔装药量(kg); qo —水下钻孔爆破单位炸药消耗量(kg/ m3),参照表4.3.3-2选取; a —炮孔间距(m); b —炮孔排距(m); Ho —设计爆层厚度(m),即开挖岩层厚度与计算超深值之和。 水下钻孔爆破单位炸药消耗量(kg/ m3) 表4.3.3-2 底 质 类 别 水下钻孔爆破 软岩石或风化石 1.72 中等硬度岩石 2.09 坚硬岩石 2.47 注:①表中单位炸药消耗量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综合单位消耗量的平均值,采用其他炸药应换算,换算系数可按附录B确定;岩石类别与岩石分级可按附录C确定; ②水深超过15m时,单位炸药消耗量可根据水深变化适当调整。 4.3.4 水下钻孔的孔位布置,应符合第4.3.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炮孔按三角形或梅花形错开布置; (2)钻机位置固定而不能调整炮孔间距时调整炮孔排距; (3)水下炸礁分带进行时,带与带之间的距离为炮孔间距的0.7~1.2倍;岩体节理、裂隙、风化发育取较大值,不发育取较小值。 4.3.5 水下钻孔的同排炮孔底高程应一致,炮孔装药长度宜为孔深的2/3~4/5,软岩宜取较小值,硬岩宜取较大值。 4.3.6 水下裸露爆破的药包排列和用药量应根据岩层性质、岩层形态、被炸岩石顶部的水深和炸层厚度等确定。炸层厚度小于0.7m时,单药包重量宜为8~12kg,间距与排距宜为1.0~1.5。水下裸露爆破单药包用药量可按下式计算: Q=△Habqo (4.3.6) 式中 Q — 单药包用药量(kg); △H— 炸层厚度(m); a — 药包间距(m); b — 药包排距(m); qo— 水下裸露爆破单位炸药消耗量(kg/m3),参照表4.3.6选用。 水下裸露爆破单位炸药消耗量(kg/m3) 表4.3.6 底 质 类 别 水下裸露爆破 软岩石或风化石 15.17 中等硬度岩石 30.34 坚硬岩石 44.49 注:①表中单位炸药消耗量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综合单位消耗量的平均值,采用其他炸药应换算,换算系数可按附录B确定;岩石类别与岩石分级可按附录C确定; ②水深超过15m时,单位炸药消耗量可根据水深变化适当调整。 4.3.7 陆上钻孔爆破的孔网参数和装药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1 陆上浅孔爆破的爆破参数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炮孔孔距为最小抵抗线的1.0~2.0倍;硬岩取较小值,软岩取较大值; (2)前后排同时起爆时的炮孔排距为孔距的0.8~1.0倍;硬岩取较小值,软岩取较大值; (3)单孔装药量按下列计算: Q=(0.4+0.6n3)qW3 (4.3.7-1) W=(0.4~1.0)H (4.3.7-2) 式中 Q — 单孔装药量(kg); n — 爆破作用指数; q — 陆上钻孔爆破单位炸药消耗量(kg/m3),参照表4.3.7-1选取; W— 最小抵抗线(m); H — 台阶高度(m)。 陆上钻孔爆破单位炸药消耗量(kg/m3) 表4.3.7-1 岩层类别与岩石分级 炮孔 软岩石 中等硬岩石 坚硬岩石 5~7 8~9 10~13 首排炮孔 0.40~0.41 0.43~0.55 0.55~0.70 后排炮孔 0.48~0.52 0.52~0.66 0.66~0.84 微差爆破各炮孔 0.21~0.47 0.39~0.53 0.44~0.58 注:表中单位炸药消耗量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综合单位消耗量的平均值,采用其他炸药应换算,换算系数可按附录B确定;岩石类别与岩石分级可按附录C确定。 4.3.7.2 陆上深孔爆破的爆破参数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首排炮孔孔距为最小抵抗线的0.7~1.0倍;首排后的各排炮孔为最小抵抗线的1.0~1.3倍;硬岩取较小值,软岩取较大值; (2)前后排同时起爆时,炮孔排距为孔距的0.6~0.9倍;前后排微差起爆时,炮孔排距为孔距的0.8~1.0倍;硬岩取较小值,软岩取较大值; (3)台阶爆破的底盘抵抗线根据岩石性质、台阶高度和炮孔直径等参照表4.3.7-2确定,并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 Wι— 底盘抵抗线(m); H — 台阶高低(m); β — 台阶坡面角,取60°~70°; B — 首排钻孔孔口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m),不小于2m。 (4)单孔装药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Q1=q WιaH (4.3.7-4) Q2=qabH (4.3.7-5) 式中 Q1— 首排炮孔的单孔装药量(kg); q — 陆上钻孔爆破单位炸药消耗量(kg/m3),参照表4.3.7-1选取; Wι—底盘抵抗线(m); a — 炮孔间距(m); H — 台阶高度(m); Q2— 首排后的炮孔单孔装药量(kg); b — 炮孔排距(m)。 陆上台阶爆破底盘抵抗线 表4.3.7-2 爆破类别及条件 岩石类别及对应分级 爆破类别 孔径(mm) 台阶高度(m) 软岩石 中等硬岩石 坚硬岩石 5~7级 8~9级 10~13级 浅孔爆破 38 1 0.90~1.00 0.90~1.00 0.80~0.85 2 1.15~1.25 1.15~1.20 0.95~1.00 4 1.30~1.40 1.25 1.15~1.20 50 2 1.50~1.60 1.50~1.55 1.25~1.30 3 1.60~1.70 1.50~1.55 1.40~1.50 4 1.70~1.75 1.60 1.50~1.55 深孔爆破 75 5 2.40~2.55 2.30~2.45 2.15~2.30 6 2.55~2.70 2.40~2.55 2.20~2.40 8 2.70~2.90 2.55~2.70 2.35~2.45 10 2.80~2.95 2.60~2.80 2.45~2.55 100 5 3.20~3.40 3.10~3.24 2.85~3.15 6 3.40~3.65 3.20~3.40 2.95~3.20 8 3.65~3.85 3.40~3.60 3.15~3.30 10 3.75~3.90 3.50~3.70 3.30~3.35 150 5 4.80~5.10 4.65~4.85 4.25~4.65 6 5.10~5.45 4.80~5.10 4.40~4.80 8 5.45~5.75 5.10~5.40 4.70~4.95 10 5.60~5.85 5.25~5.55 4.95~5.00 注:表中所列的岩石类别及岩石分级可按附录C确定。 (5)炮孔超钻深度根据岩层性质按下式确定: h=μWι (4.3.7-6) 式中 h — 超钻深度(m); μ — 超钻系数,软岩石取0.1~0.15,中等硬度岩石取0.15~0.25,坚硬岩石取0.25~0.35,底部处为破碎层时超钻系数取0; Wι— 底盘抵抗线(m)。 4.3.8 陆上预裂爆破的爆破参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8.1 钻孔直径应根据预裂孔的深度、爆破岩体的性质确定,宜取40~100mm。软岩和浅孔取小值,硬岩和深孔取大值。 4.3.8.2 炮孔间距可取孔径的8~12倍,硬岩宜取小值,软岩宜取大值。 4.3.8.3 预裂孔深度应大于主爆孔深度,并不宜大于15m;边坡较高且预裂孔深度大于15m时,宜分层钻爆,分层处可留0.3~0.5m宽的边坡平台。 4.3.8.4 预裂爆破的线装药密度应通过实地试爆确定,试爆地段地质条件应具有代表性,每排应至少有5个预裂孔。试爆时线装药密度初值可按下式计算: (4.3.8) 式中 q'—线装药密度(kg/m); σ压—岩石极限抗压强度(Mpa); a — 炮孔间距(m); d — 炮孔直径(m)。 4.3.8.5 预裂孔装药的径向不耦合系数宜为2~3。 4.3.8.6 装药段可分为底部加强段、中部正常段和顶部减弱段等3段。加强段宜为装药段全长的0.2倍;正常段宜为装药段全长的0.5倍;减弱段宜为装药段全长的0.3倍。 4.3.8.7 预裂孔超前主爆孔的起爆时间,软岩不应短于150ms,硬岩不应短于75ms。 4.3.9 边坡预裂爆破后,预裂缝宽度宜为10~20mm;预裂面应平顺整齐,坡面局部凹凸差不宜大于150mm;在完整边坡上应留有半个炮孔痕迹,其长度不宜小于钻孔深度的70%,且炮孔周围岩石无明显碎裂。 4.3.10 采用预裂爆破减震时,预裂孔应深于主炮孔0.10~0.15m,预裂缝两端应延长1~2m。 4.3.11 陆上光面爆破的孔网参数和装药量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炮孔直径,浅孔取30~50mm,深孔取75~150mm; (2)炮孔间距取孔径的9~15倍,硬岩取较小值,软岩取较大值; (3)最小抵抗线取炮孔间距的1.0~1.15倍; (4)超钻深度取孔径的2~6倍,硬岩取较小值,软岩取较大值; (5)梯段高度,浅孔不超过5m,深孔不超过15m; (6)线装药密度按下式计算: q'g=qaW (4.3.11) 式中 q'g—光面爆破线装药密度(kg/m); q — 光面爆破计算单位用药量(kg/m3),露天开挖时取0.14~0.26 kg/m3; a — 炮孔间距(m); W—最小抵抗线(m)。 4.3.12 光面爆破可采用预留光爆层或分段延时一次起爆法,采用分段延时起爆时光爆孔宜延迟100~200ms起爆。 4.3.13 爆破排淤填石的装药量和布药线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3.1 药量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线药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q'L=qoLHHmw (4.3.13-1) (4.3.13-2) 式中 q'L— 线布药量(kg/m),即单位布药长度上分布的药量,炸药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采用其他炸药时按附录B确定; qo— 炸药单耗(kg/m3),即爆除单位体积淤泥所需的药量,按表4.3.13-1选取; LH— 爆破排淤填石一次推进的水平距离(m),按表4.3.13-2选取; Hmw— 计入覆盖水深的折算淤泥厚度(m); Hm— 置换淤泥厚度(m),含淤泥包隆起高度; — 水重度(kN/m3); — 淤泥重度(kN/m3); Hw— 覆盖水深(m),即泥面以上的水深。 炸药单耗值(kg/m3) 表4.3.13-1 Hs/Hm(m/m) ≤1.0 >1.0 qo 0.3~0.4 0.4~0.5 注:①Hs表中为泥面以上的填石厚度(m); ②必要时通过超高填石加大Hs。 爆破排淤填石一次推进的水平距离 表4.3.13-2 Hm(m) 4~10 10~15 15~25 LH(m) 5~6 6~7 4~5 (2)一次爆破排淤填石药量按下式计算: Q= q'L LL (4.3.13-3) 式中 Q — 一次爆破排淤填石药量(kg); q'L— 线布药量(kg/m),即单位布药长度上分布的药量,炸药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采用其他炸药时可按附录B确定; LL— 爆破排淤填石的一次布药线长度(m)。 (3)单孔药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Q1 = Q/m (4.3.13-4) m = LL/(a+1) (4.3.13-5) 式中 Q1— 单孔药量(kg); Q —一次爆破排淤填石药量(kg); m — 一次布药孔数; LL—爆破排淤填石的一次布药线长度(m); a — 药包间距(m)。 4.3.13.2 布药线平面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布药线平行于抛石前缘,位于前缘外1~2m; (2)堤端推进爆破,布药线长度根据堤身断面稳定验算确定;堤侧拓宽爆破,布药线长度根据安全距离控制的一次最大起爆药量和施工能力确定。 4.3.13.3 药包在泥面以下的埋入深度可按表4.3.13-3选取。 药包埋入深度 表4.3.13-3 覆盖水深(m) <2 2~4 >4 埋入深度(m) 0.50 Hm 0.45 Hm 0.55 Hmw 注:表中药包埋入深度取值,泥面上水深小于或等于0.4m时,不计入水深的折算淤泥厚度,仅以置换的淤泥厚度为准;泥面上水深大于4m时,以折算的置换淤泥厚度为准。 4.3.14 水下爆破夯实的药量和药包布置应符合下式规定。 4.3.14.1 单药包药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Q = qoabHη/n (4.3.14-1) η = △H/H×100% (4.3.14-2) 式中 Q — 单药包药量(kg); qo— 爆破夯实单耗(kg/m3),指爆破压实单位体积石体所需的药量,可取4.0~5.5kg/m3,较松散石体取大值,较密实石体取小值; a — 药包间距(m); b — 药包排距(m); H — 爆破夯实前石层平均厚度(m); η — 夯实率(%),取10%~15%; n — 爆破夯实遍数,取2~4; △H — 爆破夯实后石层顶面平均沉降量(m)。 4.3.14.2 药包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药包平面取正方形网络布置。间、排距取2~5m,压密层厚度大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分遍爆破时,各遍间药包采用插档布置; (2)起爆时药包中心至水面的垂直距离满足下式要求: h1 ≥2.32Q1/3 (4.3.14-3) 式中 h1 — 药包中心至水面的垂直距离(m); Q — 单药包药量(kg)。 (3)起爆时药包悬高满足下式要求: h2 ≤(0.35~0.50)Q1/3 (4.3.14-3) 式中 h2— 药包悬高(m),即爆破夯实药包中心在石面以上的垂直距离; Q— 单药包药量(kg)。 (4)爆后石面平整度要求不高或石层下卧层为非岩石地基的工程,药包直接布放在石层顶面; (5)在平面上分区段爆破夯实时,相邻区段搭接一排药包布药。 4.4 爆破网络和起爆体 4.4.1 爆破工程应进行起爆网路设计,规模较大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应按设计网路进行模拟准爆试验。 4.4.2 电力起爆网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1 水下爆破,通过每个电雷管的电流值,交流电不应小于4.0A,直流电不应小于2.5A;陆上爆破,交流电不应小于2.5A,直流电不应小于2.0A。 4.4.2.2 电爆网路必须进行各支路电阻的平衡和起爆电流的计算。 4.4.3 采用微差爆破时同排隔孔及排与排之间的起爆间隔时间宜通过试验确定;导爆管和导爆索网路采用微差爆破时,先爆的爆破网路不应破坏相邻的或后爆的爆破网路。 4.4.4 水下爆破的起爆网路和起爆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4.4.4.1 电起爆网路可采用并串、并串并等连接方式,导爆管和导爆索网路可采用簇联,必要时可采用复式网路。 4.4.4.2 起爆体必须具有足够的抗水、抗压能力。 4.4.4.3 雷管起爆体内应安放不少于2发并联雷管。 4.4.4.4 炮孔装药长度小于3m时只装一个起爆体,位置宜在距孔底1/3至2/3装药高度处;炮孔装药长度大于3m时,应增加起爆体,其位置应均匀配置。 4.4.4.5 水下钻孔爆破起爆导线、导爆管和导爆索的长度应根据水深、流速情况确定,不宜小于孔深与水深之和的1.5倍。 4.4.4.6 裸露药包的起爆体应安放在药包中央。 5 爆 破 施 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5.1.2 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应对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和细化,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准备; (3)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及管理; (4)施工方法; (5)装药及填塞; (6)起爆网路与起爆站; (7)安全警戒与撤离区域及信号标志; (8)主要设施与设备的安全防护; (9)预防事故的措施; (10)环境保护措施; (11)爆破施工组织; (12)爆破工程进度表等。 5.1.3 爆破前必须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环境因素,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2 爆破器材 5.2.1 爆破作业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爆破工程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爆破器材,禁止使用过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破器材。 5.2.2 水下爆破工程应选用具有防水性能或经过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炸药宜采用乳化炸药或其他防水性能较好的炸药,雷管宜选用防水8号金属雷管。 5.2.3 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地抗压措施,使用前应进行同等施工条件下的抗水和抗压试验。 5.2.4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宜采用低猛度、高爆力炸药。 5.2.5 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爆破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在每次爆破前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应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5.3 钻孔爆破 5.3.1 水下爆破钻孔船必须经过定位测量锚定,并应经常校核。 5.3.2 水下钻孔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 钻孔位置的偏差,内河不得大于200mm,沿海不得大于400mm。 5.3.2.2 钻孔爆破宜由深水到浅水顺序进行。 5.3.2.3 钻孔爆破不宜分层,宜一次钻到炮孔设计底高程。 5.3.2.4 钻孔船移位时船体不得越过已装药的炮孔。 5.3.3 水下炮孔装药前,应将孔内的泥沙、石屑清除到设计孔深。清除后应立即装药。 5.3.4 水下钻孔爆破可采用震源药柱或PVC管内装药的药包,药包直径小于炮孔直径10~20mm,装药时不应使药包自由坠落。 5.3.5 水下深孔采取间隔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不得错接。 5.3.6 水下钻孔爆破的堵塞物,宜采取砂和粒径小于10mm的砾石,堵塞长度应确保药包不浮起。 5.3.7 陆上炮孔宜用砂和黏土堵塞,浅孔应堵塞至孔口,深孔堵塞长度不宜小于最小抵抗线的1.2倍。 5.4 水下裸露爆破 5.4.1 水下裸露爆破应选用结构坚固、技术性能好的船舶作为投药船和定位船。定位船工作时应锚定稳固。 5.4.2 水下裸露药包应满足集中药包的要求,急流乱水区药包的包装应加保护层,起爆线应绑扎在药包上。 5.4.3 水下裸露药包可用土、砂包或石块作为加重物,流水中加重物的重量宜大于药包重量的2倍。水深小于1.5m时不宜用石块作加重物。在急流河段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应在上游用绳缆牵引固定。 5.4.4 裸露药包投放方法可根据地形、水流条件选用投药船投放法、跨河缆吊放法或由潜水人员放置。 5.4.5 水下裸露药包应紧贴被爆体,条件允许时可放置在岩石的自然洞穴或凹槽处。 5.4.6 采用裸露爆破分层炸礁时,应在上一层石渣清除后进行下一层的爆破。 5.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和拆除爆破 5.5.1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在钻孔前应清除孔位周边松散覆盖层,并应进行周边孔的测量放线工作。 5.5.2 光面孔、预裂孔应严格按设计装药和堵塞。药包宜采用专用药卷,并应固定在钻孔中轴。 5.5.3 光面孔、预裂孔的允许偏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孔口中心位置偏差距设计开挖边线不大于30mm; (2)钻孔方向与设计边坡角一致,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孔底中心偏离设计坡面,垂直于开挖面方向,不超过孔深的2%; (3)孔底在同一高程。 5.5.3 炮孔底部应适当增加装药量,炮孔上部应适当减少装药量。非均匀介质的炮孔中,应采取不同的线装药密度。 5.5.5 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光面孔、预裂孔,宜用导爆索连接并同时起爆,当采用孔内延时法分段预裂时,应防止孔内炸药被冲出。 5.5.6 拆除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5.5.6.1 爆破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完成设计要求的预拆除工作,并应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和制作场所。 5.5.6.2 每个药包应按设计要求计量准确,应按药包重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并应设专人监督检查装药作业。 5.5.6.3 应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应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 5.5.6.4 在航道或需进行清挖的水域附近进行拆除爆破作业时,应避免爆破弃渣进入航道或需清挖水域。 5.6 爆破排淤填石 5.6.1 爆破排淤填石可采用水上布药船或陆上布药机布药。 5.6.2 爆破施工可根据需要配备拖船、运输船和警戒船等辅助作业船。 5.6.3 装药器可选用压力式或振动式装药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装药深度要求; (2)药包的体积要求; (3)药包脱钩可靠; (4)安全要求。 5.6.4 爆破作业处于水位变动区时,药包埋深应采用实测水位控制。 5.6.5 采用从套管内投放药包时,不得使药包在套管内自由坠落。 5.7 水下爆破夯实 5.7.1 水下爆破夯实可采用水上布药船布药,在低潮石面出露时也可采用人工陆上布药。 5.7.2 布药方法可选用点布、线布或面布。 5.7.3 有风影响时,水上布药应逆风向布药;有流影响时,水上布药应逆流向布药;风、流均有影响时,水上布药应逆流向布药。 5.7.4 局部补抛石层平均厚度大于0.5m且范围大于一个布药网格时,应减半装药在原位补爆一次。 5.8 破冰爆破和冰下炸礁 5.8.1 破冰爆破和冰下炸礁宜采用硝铵炸药。 5.8.2 破冰爆破的药包应根据需要置于未凿透的冰孔内或冰层以下,并应与被爆体相接触,药包与待爆点的水平距离误差不应大于0.4m。 5.8.3 破冰爆破的冰孔开凿应满足下列要求: (1)清除孔内碎冰; (2)冰孔直径大于药包最大直径0.15~0.20m; (3)冰孔按矩形或梅花形布置; (4)冰孔实际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值不大于0.15m。 5.8.4 采用爆破方法排除河流冰凌时,宜从下游往上游进行;在港区、坞池、湖区和船闸引航道等区域进行破冰爆破时,应先在口门外炸出排冰通道,然后由外向内依次进行。 5.8.5 破冰爆破和冰下炸礁应在冰层厚0.5~1.0m时进行。 5.8.6 冰上运输炸药时,应将装在稳定性好的载体上,并应匀速牵引,其间宜用一定长度的软连接相连;一次运送炸药包不宜超过20个。 5.8.7 水中建筑物周围进行破冰爆破时应先凿碎周围冰层。 5.9 网路连接和起爆 5.9.1 电爆网路导线的截面积应计算确定,自雷管脚线至主导线的截面积应逐渐增大。 5.9.2 水下电爆网路应采用防水性能好、有足够强度和韧性的绝缘铜芯导线,不宜使用铝、铁芯线,严禁使用裸线。 5.9.3 电力起爆的雷管应采用输出电流小于30mA的专用爆破仪表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9.3.1 用于同一网路的电雷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同型号的产品,镍铬桥丝电阻差值不得大于0.8Ω;康铜桥丝电阻差值不得大于0.3Ω。 5.9.3.2 用于水下电路的电雷管,其电阻差值不得大于0.2Ω。原雷管脚线的部分长度,宜用电阻值较小、韧性好的绝缘导线代替。 5.9.4 爆破网路宜顺水流方向分组连接且必须在装药和堵塞完毕后进行。电爆网路在连接前应检测每个药包导线的电阻值;连接时应自药包开始依次向主线顺序进行,接点必须牢固并绝缘良好;起爆前网路应保持短路状态。 5.9.5 急流乱水区的爆破网路硬配用伸缩性小的防护绳,应将起爆线松弛地绑扎在防护绳上,炮孔孔口的起爆线可用耐磨物包裹。 5.9.6 电爆网路的主线与起爆电源连接前,应检测网路的总电阻值。实测电阻值与计算值偏差不得超过5%。 5.9.7 电爆网路的导通与电阻值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进行检查,专用爆破电桥的内部工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 5.9.8 导爆管网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5.9.8.1 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雷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 5.9.8.2 导爆管内不得有泥沙、水和其他杂物。 5.9.8.3 导爆管不得拉细、打结,导爆管在水下和炮孔内不得有接头。 5.9.8.4 导爆管与连接块的连接,应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 5.9.9 起爆雷管与导爆管的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导爆管均匀敷设在起爆雷管周围,其端部伸出雷管的长度大于0.15m,并用胶布或聚丙烯带绑扎结实; (2)起爆雷管的聚能穴不朝向导爆管的传爆方向。 5.9.10 导爆索网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9.10.1 两条导爆索平行敷设的间距不得小于0.20m;交错敷设时,应采用厚度不小于0.10m的垫块隔开。 5.9.10.2 导爆索用搭接法连接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0.15m,并应绑扎结实。 5.9.10.3 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必须小于90°。 5.9.10.4 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部分应用防油材料包裹。 5.9.10.5 烈日下当气温高于30℃时,露在地面的导爆索应加以遮盖。 5.9.11 导爆索网路应采用两个雷管起爆,雷管应绑扎在离导爆索端部不小于0.15m处,雷管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6 爆 破 安 全 6.1 一般规定 6.1.1 爆破施工前的安全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爆破作业船和设备技术性能; (2)制定爆破危险区内船舶、设备、管线和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3)设立爆破危险区边界警戒标志和禁航信号; (4)调查爆破区附近建筑物、水生物、不良地质现象和水下遗留爆炸物,检查杂散电流等。 6.1.2 夜间不宜进行爆破,确需进行爆破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和足够的照明设备。 6.1.3 大雾时不得进行爆破,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应迅速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6.1.4 从事爆破作业和进入爆破器材库房、加工房、堆场的人员不得穿戴化纤衣物、铁钉鞋及携带火种、通信设备。 6.1.5 内河水位暴涨、暴落,沿海或河港施工施工水域波高大于0.8m或风力超过6级时,不宜进行水下钻孔、装药作业。 6.1.6 冰坝的宽度大于10m或坝体上下游水位差大于2m时,不得采用常规爆破方法。 6.1.7 爆破作业前应发布爆破通告,其内容应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起爆信号。 6.2 作业安全 6.2.1 起爆体、雷管和炸药包加工应在专用的加工房或专用船上进行,加工房或专用船距爆破地点和生活区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6.2.2 检查雷管的工作台四周应有凸缘,台面应铺不产生静电的软垫。每个工作台上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操作者必须逐个检查。 6.2.3 起爆体、雷管和炸药包的加工数量不得超过当天或当班爆破作业的需用量。 6.2.4 运送起爆药包的机动船必须采取防电、防震和隔热措施;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搬运。 6.2.5 装药时应使用非金属炮棍。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发生卡塞时,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严禁用任何工具冲击和挤压。 6.2.6 爆破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或爆破区在高压线射频电源影响范围内时,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6.2.7 起爆站宜设在爆破危险区外,设在危险区内时,起爆站必须有牢固安全地掩体。起爆站设在船上时,防飞石和冲击波的措施必须安全可靠。 6.2.8 起爆主线引入起爆站后,起爆站必须有专人看守,并应由指定的爆破员进站检测和起爆。电力起爆开关箱或起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保管。 6.2.9 起爆主线与外接电源线之间应设中间开关,起爆电源线应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电爆总网路的检测、导通及与起爆电源的连接,应在装药堵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后进行;起爆网路检测中发现问应及时处理。 6.2.10 雷雨季节的爆破作业应采用非电起爆。 6.2.11 投药船的工作舱内和船体外表面不得有明显或尖锐的突出物。电力起爆时,投药工作舱内不得存放任何有电源的物品。投药船离开投药地点时,应仔细检查船底和船舵,发现有爆破导线或炸药包是必须及时处理。 6.2.12 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不得拖拽,药包漂浮或有其他异常现象时,严禁起爆。 6.2.13 由潜水员放置水下药包时,必须待潜水员离开水面并到达安全地点后才可起爆。 6.2.14 进行破冰爆破和冰下炸礁时,开凿的爆破冰孔、爆破形成的冰穴或碎冰附近应设立标志。大雪天、风力大于4级的雪天或气温突然回升至10℃以上时,不得进行破冰爆破作业。 6.2.15 爆后检查的等待时间,陆上爆破不应少于15min,水下爆破不应少于5min。 6.2.16 爆破后应检查有无盲炮,陆上爆破尚应检查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石或危坡。 6.2.17 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时,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2.18 盲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8.1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6.2.18.2 导爆索和导爆管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和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有破损或断裂时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6.2.18.3 炮孔中的起爆药包不得直接拉出或掏出。 6.2.18.4 诱爆法处理盲炮应重新验算最小抵抗线和安全距离。 6.2.19 盲炮处理后,处理人员应仔细检查爆堆,并应收集销毁残余的爆破器材和填写等级卡片。等级卡片应包括盲炮的地点、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及过程、处理结果和避免再次发生的等。 6.2.20 处理陆上浅孔爆破的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0.1 爆破网路完好且抵抗线满足要求时可重新起爆。 6.2.20.2 打平行孔爆破时,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0.3m。 6.2.20.3 盲炮内为非抗水炸药时,可灌水取出雷管后重新装入防水药包或抗水炸药起爆。 6.2.21 处理陆上深孔爆破的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1 爆破网路未受损坏可重新连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时尚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 6.2.21.2 打平行孔爆破时,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10倍孔径。 6.2.21.3 盲炮内为非抗水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堵塞物,并应向孔内灌水,炸药失效后应作进一步处理。 6.2.22 处理水下钻孔爆破和爆破排淤填石的盲炮,因爆破网路而引起的盲炮,检查和处理后重新连线起爆,其他盲炮可在附近投放裸露药包诱爆。 6.2.23 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爆破夯实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药包诱爆或提起药包检查和处理后重新投放起爆。 6.2.24 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重新放置药包起爆。 6.3 安全距离 6.3.1 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地震波、冲击波和飞散物3种爆破效应分别计算并取其最大值。 6.3.2 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可按表6.3.2选取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表6.3.2 保护对象类别 主振频率F(HZ) 允许安全振速(m/s)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F<10 0.5~1.0 10≤F<50 0.7~1.2 50≤F<100 1.1~1.5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 F<10 2.0~2.5 10≤F<50 2.3~2.8 50≤F<100 2.7~3.0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F<10 3.0~4.0 10≤F<50 3.5~4.5 50≤F<100 4.2~5.0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 F<10 0.1~0.3 10≤F<50 0.2~0.4 50≤F<100 0.3~0.5 重力式码头 5.0~8.0 水工隧道 7.0~15.0 交通隧道 10.0~20.0 矿山巷道 15.0~30.0 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0.5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 初凝~3天 2.0~3.0 3~7天 3.0~7.0 7~28天 7.0~12.0 注:①主振频率根据现场实测波形选取,深孔爆破的主振频率可选10~60HZ;浅孔爆破可选40~100HZ; ②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结构型式、受力情况、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和地基条件等因素; ③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 ④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围岩情况、断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和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 ⑤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允许振速,可按本表规定的上限值选取。 6.3.2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下式计算: R = (K/V)1/αQ1/3 (6.3.3) 式中 R —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m),群药包爆破各药包至保护目标的距离超过平均距离的10%时,采用加权平均值法计算其等效距离;条形药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线长度分为多个集中药包,按群药包爆破的方法计算其等效距离; K — 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按表6.3.3选取;对重要爆破对象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应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V — 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cm/s); Q — 炸药量(kg),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群药包爆破各药包至保护目标的距离超过平均距离的10%时,采用加权平均值法计算其等效药量;条形药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线长度分为多个集中药包,按群药包爆破的方法计算其等效药量; α — 衰减指数,按表6.3.3选取;对重要爆破对象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应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爆区不同岩性的系数和衰减数值 表6.3.3 岩 性 K α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6.3.4 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且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应按允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6.3.5 进行陆上裸露爆破时,一次起爆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安全距离可按下式计算: Rk = 25Q1/3 (6.3.5) 式中 Rk — 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安全距离(m); Q — 一次同时起爆的炸药量(kg),秒延时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计算,毫秒延时爆破取一次爆破为总药量计算。 6.3.6 覆盖水深小于3倍药包半径时,水下爆破的空气冲击波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应按陆上爆破计算。 6.3.7 在水深小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安全距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6.3.7.1 水中冲击波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可按表6.3.7-1确定。 水中冲击波对人员安全允许距离 表6.3.7-1 安全允许 炸药量Q(kg) 距离(m) 装药及人 员状况 Q≤50 50<Q≤200 200<Q≤1000 水中裸露装药 游泳 900 1400 2000 潜水 1200 1800 2600 钻孔或药室 装药 游泳 500 700 1100 潜水 600 900 1400 6.3.7.2 水中冲击波对客船的安全允许距离应为1500m,对施工船舶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6.3.7-2选取;其他船舶航行时应为1000m,停置时应参照表6.3.7-2选取。 水中冲击波对施工船舶安全允许距离 表6.3.7-2 安全允许 炸药量Q(kg) 距离(m) 爆破及装 药方式 Q≤50 50<Q≤200 200<Q≤1000 裸露装药 木船 200 300 500 铁船 100 150 250 钻孔或药室 装药 木船 100 150 250 铁船 70 100 150 6.3.8 在重要设施附近、水产养殖场、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和其他复杂环境进行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通过实测和试验研究确定。 6.3.9 一次起爆药量大于1000kg时,水中冲击波对人员和施工船舶安全距离可按下式计算: RH = KoQ1/3 (6.3.9) 式中 RH — 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 Ko — 系数,按表6.3.9选取; Q — 一次起爆的炸药量(kg)。 系数Ko值 表6.3.9 装药条件 保护人员 保护施工船舶 游泳 潜水 木船 铁船 裸露装药 250 320 50 25 钻孔或药室 装药 130 160 25 15 6.3.10 个别分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6.3.10确定,有掩体或采取了防护措施时应根据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爆破个别分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表6.3.10 爆破类型 爆破方法 最小安全允许距离 陆上爆破 裸露爆破 400m 浅孔爆破 200m 深孔爆破 200m 水下爆破 水深小于1.5m的裸爆或钻爆 与陆上爆破相同 水深在1.5~6.0m的裸爆 400~100m 水深在1.5~6.0m的钻爆 200~70m 水深大于6.0m的裸爆或钻爆 不考虑飞石对地面或水面以上人员的影响 破冰爆破 爆破薄冰凌 50m 爆破覆冰 100m 爆破阻塞的流冰 200m 冰层厚度不大于2.0m的冰下炸礁 200m 冰层厚度大于2.0m或阻塞流冰一次用药量超过300kg 300m 水下拆除爆破 由设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①对地质条件复杂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的陆上浅孔爆破,最小安全允许距离应扩大为300m; ②在靠近边坡的地点进行爆破时,沿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 6.3.11 个别飞散物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6.3.12 爆破对高压线、电缆、光缆、水管、气管和油管等水上水下管线的安全距离,应根据管线的结构和性能确定。 7 质 量 检 查 与 检 验 7.0.1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定位标志和水尺零点; (2)施工工艺和工序检查; (3)装药前钻孔质量检查; (4)起爆前的装药及堵塞质量检查; (5)起爆前的装药及网路准确性、可靠性检查; (6)防护措施和安全质量检查等。 7.0.2 陆上爆破的质量检查与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 爆破开挖后的边坡不得陡于设计边坡,并不得有松动和不稳定石,检查方法应采用现场观察,必要时抽查。 7.0.2.2 陆上爆破开挖基线应每4~10m测一处,检查方法可采用钢尺测量。 7.0.2.3 爆破开挖基槽的设计中心线两边宽度应每5~10m测1个断面,每个断面应测2处,检查方法可采用钢尺测量。 7.0.2.4 管沟和排水沟基槽内高程应每5m测1个断面,每个断面应测2处,检查方法可采用水准测量。 7.0.2.5 场地整平等大面积爆破高程应每20m2测1处,检查方法可采用水准测量。 7.0.3 水下爆破质量检查与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7.0.3.1 炸礁边坡不得陡于设计边坡,应检查测量资料。 7.0.3.2 水下炸礁底高程应采用硬式扫床或多波束扫侧检查;条件不具备时,非航行水域也可采用水下加密测量方法检查,并应在交工验收资料中注明。 7.0.3.3 水下爆破开挖基槽应每5m测1个断面,且不得少于3个断面,每个断面1~2m应测1个点,检查方法可采用测深仪或测深水砣检查。 7.0.4 爆破排淤填石质量检查与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 施工期和竣工验收前应检查置换淤泥质地基的平面位置和深度,检查方法可选用体积平衡法、钻孔探摸法和探地雷达法,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抛填石料流失量较小时采用体积平衡法,采用该方法时适当辅以钻孔探摸; (2)一般工程采用钻孔探摸法,按横断面布置钻孔,断面间距取100~500m,不少于3个断面;每断面布置钻孔1~3个,全断面布置3个钻孔的断面数不少于总断面的一半;钻孔深入下卧层不少于2m; (3)工程量大的工程采用探地雷达法,按纵横断面布置侧线,纵横面分别布置在堤顶、内坡和外坡的适当位置上,横断面布满全断面范围,间距取50~100m;点测时的测点距离不大于2m,并有钻孔资料配合分析。 7.0.4.2 爆破排淤填石置换淤泥质地基的空间范围应以设计为准且应符合表7.0.4-1的规定。 置换淤泥质地基的允许偏差 表7.0.4-1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填石底面高程(m) -1.0~0 填石底面范围(m) 0~2.0 注:在填石置换层底面和下卧地基层设计顶面之间的混合层平均厚度不应大于1m。 7.0.4.3 药包制作和布放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0.4-2的规定。 药包制作和布放允许偏差 表7.0.4-2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单药包药量 ±5% 药包平面位置 ±0.3m 药包埋深 ±0.3m 7.0.4.4 相邻两炮抛填进尺与设计进尺之差不应大于0.5m。 7.0.4.5 每炮准爆率低于90%时,应补爆1次或减小下1炮的进尺量。 7.0.4.6 沉降位移观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前安排沉降位移观测,分析施工前的沉降位移规律; (2)主体工程或大型工程在分段工程完工后及时设置长期沉降位置观测点,并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JTJ289)的有关规定进行观测。 7.0.5 爆破夯实质量检查与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7.0.5.1 夯实率检查可采用水砣、测杆和测深仪测深等方法,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等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水砣或测杆测深时,每5~10m设一个断面且不少于3个断面,1~2m设一个测点且不少于3个测点;测深仪测深,断面间距取5m且不少于3个断面。 (2)爆后边坡坍塌时测深范围包括全边坡。 7.0.5.2 药包制作和布设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药包制作和布设允许偏差 表7.0.5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单药包药量 ±5% 药包平面位置 ±10%a 药包悬高 ±5% 7.0.5.3 每炮准爆率小于60%应补爆一次,60%~90%之间应局部补爆。 附录A 常用炸药性能表 常 用 炸 药 性 能 表A.0.1 炸药名称 型 号 爆速 (m/s) 爆力 (ml) 猛度 (mm) 殉爆距离 (cm) 抗水性 岩石硝铵 1号 350 13 6 差 2号 3600 320 12 6 差 2号抗水 3750 320 12 5 好 露天硝铵 1号 3600 300 >11 4 好 2号 3525 250 >8 3 差 胶质炸药 普通62% >6000 ≥380 ≥16 8 差 耐冻62% >6000 ≥380 ≥16 8 良好 普通40% >4500 ≥360 ≥15 5 良好 耐冻40% >4500 ≥360 ≥15 5 良好 普通35% >4500 ≥340 ≥13 6 良好 乳化炸药 CLH 4500~5500 295~330 15~17 良好 RJ-1 4500~6400 301 16~19 9 良好 水胶炸药 SHJ-K >3500 350 >15 >8 好 附录B 炸药量换算系数 B.0.1 爆力为320ml、猛度为12mm的2号岩石硝铵炸药为标准炸药,炸药量换算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e = 320/p (B.0.1) 式中 e — 炸药换算系数; p — 炸药爆力。 B.0.2 常用炸药量换算系数可按表B.0.2选取。 常用炸药换算系数 表A.0.2 炸药名称 型 号 换算系数 岩石硝铵 1号 0.91 2号 1.00 2号抗水 1.00 露天硝铵 1号 1.07 2号 1.28 胶质炸药 普通62% 0.84 耐冻62% 0.84 普通40% 0.89 耐冻40% 0.89 普通35% 0.94 乳化炸药 CLH 0.97~1.08 RJ-1 1.06 水胶炸药 SHJ-K 0.91 附录C 岩石类别与岩石分级对应表 岩石类别与岩石分级 表C.0.1 岩石类别 岩石分级 岩 石 种 类 硬度系数 (f) 软岩石 5 褐煤、软煤、硬岩石、不紧的砾石、不坚实的页石 1.5~2.0 6 凝灰岩、软石灰岩、无烟煤、中等硬度的页岩、泥灰岩 2.0~4.0 7 砾岩、黏土质砂岩、坚硬泥质页岩、泥灰岩 4.0~6.0 中等硬度岩石 8 砾装花岗岩、泥灰质石灰岩、黏土质砂岩、云母、砂质页岩、硬石膏 6.0~8.0 9 风化花岗岩、片麻岩、正长岩、蛇纹岩、石灰岩、砾岩、砂岩、菱铁、镁矿、砂质石灰岩的页岩 8.0~10.0 坚硬岩石 10 白云岩、坚实石灰岩、大理石、密实砂岩、坚硬砂质页岩 10.0~12.0 11 粗粒花岗岩、特坚白云岩、蛇纹岩、坚实砂岩、粗粒正长岩 12.0~14.0 12 风化安山岩、玄武岩、片麻岩、特坚石灰岩、粗面岩 14.0~16.0 13 中粒花岗岩、坚实片麻岩、辉绿岩、坚实粗面岩、中粒正长岩 16.0~18.0 附录D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D.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D.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 JTS204—2008 条文说明 目 次 333 基本规定 344 爆 破 设 计 344.1 一般规定 344.2 爆破方法 344.3 爆破参数 354.4 爆破网路和起爆体 365 爆破施工 365.2 爆破器材 365.3 钻孔爆破 365.4 水下裸露爆破 365.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和拆除爆破 365.6 爆破排淤填石 375.7 水下爆破夯实 375.8 破冰爆破和冰下炸礁 375.9 网路连接和起爆 386 爆破安全 386.1 一般规定 386.2 作业安全 396.3 安全距离 407 质量检查与检验 3 基本规定 3.0.1 爆破设计文件是指导施工的依据,按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工程的复杂程度,分为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两种。爆破设计书是按照规定内容论述比较详细的设计文件。爆破说明书主要对爆破设计书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深度较爆破设计书浅。 3.0.2 根据当前的爆破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经验,在原规范规定需编制爆破设计书的爆破类别基础上,取消了洞室爆破,增加了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同时按装药量对需编制爆破设计书的水下钻孔爆破进行了界定。环境复杂指爆破影响范围内有露天游泳场、环境敏感区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物等对象。 3.0.3 重要设施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桥梁、堤防、水上水下管线和取水泵房等公共设施。 3.0.4 在施工期内,长期处于某个分界水位以下,需要采取水下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来施工的部分计入水下爆破部分,反之计入陆上爆破。在施工期内无规律的短期露出水面的岩石,由于受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相对稳定的约束,多数情况下是在水位高出岩石的时候采取水下施工机具和方法施工的。 4 爆 破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现场勘察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施工区域的地形、水文、气象资料,爆破区域的地质、地貌资料等;与爆破有关的周边环境资料包括农业情况、渔业情况、生态要求、环保要求、建筑物的结构特征和位置分布等,必要时原始资料包括拍照的照片和摄像资料。 4.1.5 水文、气象是决定施工工况的重要因素。它们不但对确定施工水文、施工期时间利用率,选择施工船机等有直接关系,对安全也是至关重要的。 4.1.6 岩石的岩性主要包括强度、硬度和韧性。在一些含水率较高的砂土地质区域进行爆破施工可能照成爆破区附近出现砂土液化现象,引发地基塌陷等地质灾害,因此需在爆破设计前进行这方面的地质调查工作。 4.1.7 距爆源1~3m的范围是根据爆破安全距离的要求,按不同的爆破类别和不同的一次起爆药量确定的。 4.1.8 考虑到沿海水域深度较大、风浪影响较大,船舶定位及施工难度也较大,因此将沿海水下钻孔爆破的施工超深值定为0.5m。 4.2 爆破方法 4.2.2 水下钻孔爆破技术已日趋成熟,爆破工效高、单位药耗低、爆破有害效应影响范围较小,因此本条规定只能满足钻爆施工条件的工程,优先考虑采用钻孔爆破。 4.2.3 对面积较小的水中孤石、零星礁石、个别浅点清除、盲炮处理及一些特殊爆破,由于受水流条件限制或船、机定位困难的地方,采用裸露爆破仍是一种有效地施工方法。 4.2.6 置换淤泥质地基的厚度在4~25m范围内置换效果较好。 4.2.7 本条规定的意义是保证药包以上有一定的覆盖水,避免爆炸能量过早地散落到空气中。 4.3 爆破参数 4.3.2 规模较大的爆破工程系指《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中所定义的一次用药量较大的爆破工程。技术复杂的爆破工程系指技术含量大及施工工艺与爆后成型要求高的爆破工程。安全要求较高的爆破工程系指爆破区域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爆破可能危及重要的保护设施或对象的爆破工程。 4.3.3 根据目前常用的钻机类型和成功的施工经验,将原规范最大钻孔孔径由115mm增大为150mm,同时在清渣设备中增加了13m3的抓斗式挖泥船。水下钻孔爆破的超钻主要是克服钻孔底部夹制力和保证挖泥船清渣有足够富裕的破碎深度。 4.3.4 带与带之间的间距为炮孔间距的0.7~1.2倍系经验值,实践证明,带与带之间的间距过大会造成带间残留浅埂,过小则容易造成开钻困难且不安全。 4.3.5 为了尽量利用钻孔多装药,同时考虑到水层对爆破的影响,水下炮孔要比陆上炮孔装药多,故装药长度为钻孔深度的2/3~4/5。 4.3.7 陆上浅孔爆破的单孔装药量公式是根据经验总结而成。陆上深孔爆破的底盘抵抗线计算公式在理论上比较符合几何学边长计算原理且实践性也较好。 4.3.8 钻孔直径与间距系施工经验总结,本条规定预裂孔深度不宜大于15m是因为孔深太大难以达到预裂效果。试爆时线装药密度公式选自《交通土建工程爆破工程师手册》。 4.3.12 光爆孔滞后于主要孔德延迟时间系施工经验值,主要目的是保证光爆孔在进行光爆切割时,光爆层前不存在其他阻力。 4.3.13 随着工程经验的积累,爆除单位体积淤泥的炸药量相比以前大大减少。 爆填布药线靠近爆填后坍塌石体即石舌的前缘的目的是保证石体充填爆炸空腔形成石舌的效应。如果布药线距石舌前缘线太远,将不利石舌形成;过近,则抛填的乱石将影响埋深和装药。 布药线长度指最外侧2个爆破排淤填石药包间的布药沿线长度。式(4.3.13-1)中各计算参数的取值均由工程实例统计分析得出。合适的药包悬高值是既为了防止药包爆破时在石体表面产生较大的爆坑,也为了防止产生块石抛散。 平面上分区段爆夯时,相邻两次爆夯的尾、首排药包重复布置在同一断面上是为保证搭接段的夯实效果。 4.4 爆破网路和起爆体 4.4.1 进行模拟准爆试验的目的是避免产生拒爆现象。 4.4.2 多支路电流在网路中不平衡时,容易造成拒爆或爆炸不完全,因此需要平衡。 4.4.4 根据施工经验,对炮孔数目较少,在10个以下时采用并串连接法,在炮孔数目较多时采用并串并连接法。采用复式网路是为了提高网路的可靠度,起爆体内安放2发并联雷管是确保起爆体的准爆。 5 爆破施工 5.2 爆破器材 5.2.2 根据施工经验,8号金属雷管的装药量较多、起爆能量较大,且防水性能较好,在水下爆破施工中应用十分广泛。乳化炸药具有较好的抗水性,安全可靠,在水下爆破施工中已广泛使用。当水深较大时受水压力的影响,炸药的起爆感度降低,所以采取措施加强起爆能。 5.2.3 对防水或经过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进行同等施工条件下的试验目的是为了提高水下爆破的可靠性。 5.2.4 由于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主要是利用炸药爆炸产生的应力波和膨胀气体共同做功来实现的,采用低猛度、高爆力炸药能达到较好的爆破效果,并能有效保护围岩。 5.3 钻孔爆破 5.3.2 定位允许偏差值是综合考虑内河和沿海水域的水深情况、风浪情况和目前的船舶定位水平,结合施工经验得出。 5.3.4 采用震源药柱或PVC管内装药能减少现场加工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装药质量。 5.3.5 本条规定是为了确保炮孔内各段药包按设计要求起爆,避免盲炮或爆炸不完全。 5.4 水下裸露爆破 5.4.2 药包增加保护层和起爆线应绑扎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药包被急流冲击,或与河底碰撞损伤药包包装及防止雷管被拉出而发生盲炮。 5.4.3为防止水下裸露药包浮起,影响爆破效果,故需加重,当水深小于1.5m时,为防止加重物飞出,不宜用石块加重。固定药包的目的是防止药包受水流冲击漂移。 5.4.5 药包紧贴被爆体可提高爆破效果,水下裸露药包放置于岩石的洞穴或凹槽时,比放在岩石表面的爆破效果明显。 5.4.6 当上层石渣未清除就进行下一层的裸露爆破,药包被石渣层所阻隔,降低了直接对爆破岩层的作用,爆破效果明显下降。 5.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和拆除爆破 5.5.1~5.5.3 钻孔精度的高低直接影响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的效果。严格控制装药量,保证合理的装药结构式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的质量保证。 5.5.4 不同的介质采用不同的线装药密度,目的是使介质与线装药密度有较好的匹配。 5.6 爆破排淤填石 5.6.1 布药机械设备的选取主要取决于施工区域的自然条件,如风、浪、流和水位等。 5.6.3 目前使用的装药器均为自制,本条主要规定了这些自制装药器的使用和安全要求。 5.6.5 不使药包在套筒内自由坠落,一方面是出于安全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保证药包准确就位。 5.7 水下爆破夯实 5.7.2 点布指一次只投放一个药包,线布指一次投放一排药包,面布指一次投放数排药包。 5.7.3 逆流布药是防止传爆网路在风、流作用下缠绕打结。 5.7.4 在石层表面出现明显爆坑的情况下需补抛整平,原位补爆的目的也是为了基础的平整。 5.8 破冰爆破和冰下炸礁 5.8.1 本条规定推荐采用硝铵炸药,是因为硝铵类炸药具有较高的抗冻性能。 5.8.2 根据实践经验,药包放在冰层底面或冰下水中的爆破效果较好。 5.8.3 冰孔实际位置与设计偏差值不大于0.15m为经验值。 5.8.4 本条规定为了方便排除爆破后的碎冰。 5.8.5 当冰层厚度小于0.5m时,冰层承载力较小,不能确保炸药的运输安全;当冰层厚度大于1m时,气温太低,开凿冰孔和装药均十分困难。 5.8.6 本条规定是从安全角度考虑,防止冰面光滑造成滑动使药包产生碰撞而采取的措施。 5.9 网路连接和起爆 5.9.1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流经每发电雷管的电流满足准爆要求。 5.9.2 铝、铁芯线容易折断,导致盲炮,因此不推荐使用。裸线易受外部电流影响,引起早爆,发生安全事故,因此严禁使用。 5.9.4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网路质量,避免早爆事故。 5.9.5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水流冲断或磨损网路导线。 5.9.9 起爆雷管与导爆管的连接质量是导爆管能否起爆的关键。 6 爆破安全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系指进行一般性的陆上和水下爆破应该做好的安全技术工作。 6.1.3 雾的等级按国家气象局的划分标准。雷雨天由于雷击和感应电的影响,可能触发意外起爆,容易发生事故。 6.1.4 化纤衣物容易产生静电、铁钉鞋容易发生火星和冲技能,为了防止摩擦碰撞、通信干扰产生的火花或静电引发意外起爆而作了本规定。 6.1.5 内河水位暴涨暴落时,除水位变幅很大外,流速、流态也随着剧烈地变化,使爆破工作船不易稳定,炮孔装药作业难以进行,容易发生事故。沿海和海港施工水域的风力达到6级,浪高达到0.8m时,装药作业也容易发生事故。一般内河水位涨、落每昼夜超过3.0m或每小时超过0.3m,称为暴涨暴落。 6.2 作业安全 6.2.1 按规定,陆上爆破的爆破器材加工只能在专用的加工房内进行,考虑到水下爆破的特点,也可在专用船上进行,专用船可用木船或铁船,但不能同时在船上进行其他作业。 6.2.2 用有凸缘的工作台和不产生静电的软垫,可以防止雷管坠落爆炸或被静电引爆;操作者必须逐个检查雷管,是由于单发雷管的殉爆距离只有80mm,万一被检查的雷管因操作不慎而爆炸时,台上的其他雷管也不易被引爆,对操作员不会造成严重危险。 6.2.3 起爆体、起爆管和炸药包的加工数量超过当天或当班爆破作业的需用量时,退库则必须拆散炸药包,这些都是较危险的工作,故对此作出规定。 6.2.5 非金属炮棍即使与炮孔壁摩擦或撞击,也不会产生活性或静电,比较安全。 6.2.6 爆破区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或在高压线射频电源安全允许距离之内时,容易引爆普通电雷管及爆破网路。雷管的最低发火电流约170~190mA,考虑了几倍的安全系数后作出了杂散电流值不得超过30mA的规定,国内外多以此值为限。 6.2.8 起爆器和起爆箱内部有起爆电源,在对多起爆破事故的分析中,由于电源引起的事故是最多的,故作出本条规定。 6.2.9 起爆线是起爆电源的传输动脉,一旦破损、绝缘不良、受外来电源的影响时,往往造成早爆、拒爆等事故。为了杜绝起爆主线与外接电源如动力线或照明线等误接而引起的爆破事故,起爆主线与外接电源线之间设中间开关。电爆总网路的导通,是起爆前的最后一道作业,因此本条规定在人员尚未撤离至安全区前,不得任意提前检测和导通,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6.2.10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雷电引起感应电流引起早爆。 6.2.11/6.2.12 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勾挂、破损爆破网路及药包防水包装,防止人、船拖拽或损坏传引爆网路,避免药包移位、导爆线拉断甚至于意外起爆等事故。 6.2.14 在开凿的爆破冰孔和爆破形成的冰穴或碎冰附近,冰层厚度较薄,甚至与附近冰层尚未结成整体,故应设立标志,防止人员误入冰孔处或冰区内发生事故;风力大于4级的雪天,爆破作业人员的眼睛易被风雪遮蒙,气温突然回升至10℃以上时,冰层开始熔化,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不能保证,故不得进行破冰爆破作业。 6.2.15 陆上爆破的爆后等候时间是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水下爆破的爆后等候时间是根据施工经验总结。 6.2.17~6.2.24 在爆破作业中的每一道工序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是防止发生盲炮的根本措施,同时盲炮对下一道工序具有潜在的危险,故对盲炮处理程序和不同爆破类别的盲炮处理方法作出规定。 6.3 安全距离 6.3.2 引自《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其目的是根据不同的建筑物类别和引进主振频率的概念,更加准确的确定允许安全振速,使不同类型的爆破安全距离计算更为合理,安全振动速度的确定方法通常是用被保护物的临界破坏速度除以一定的安全系数或根据实际统计资料综合分析确定。 6.3.5 陆上裸露爆破产生的空气冲击波比例比其他爆破方法要高得多,对周围环境的有害影响也较大,故本条对陆上裸露爆破的一次起爆药量和安全距离作了规定。 6.3.7 水中冲击波的安全距离是在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结合水中冲击波测试数据基础上综合确定的。 7 质量检查与检验 7.0.3 水下爆破基槽开挖断面尺寸包括基槽底高、底部高程和边坡平均边线等,要逐项检查,施工中严格控制开挖底高程。 7.0.4 对药包平面位置和埋深精度进行要求是为了保证爆破效果和爆破安全。平面位置误差大有可能造成相邻炮孔重叠装药;埋深误差大,对1孔装入1个以上药包时,有可能危及先装药包。 抛填进尺指相邻两次爆破时爆前坡顶线距离,过大可能造成局部置换不足,过小不能充分发挥爆破效果。 准爆率为起爆药包数与总药包数百分比。 7.0.5 本条规定在测量和计算夯实率时要计入边坡塌陷的影响,不能仅以床顶的沉降代入夯实率计算公式,是考虑边坡肯可能发生的堆积。 _1351075654.unknown _1351076042.unknown _1351076101.unknown _1351076229.unknown _1351076251.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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