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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转让定价咨询业务专业操作规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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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转让定价咨询业务专业操作规范指南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转让定价咨询业务 专业操作规范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专业中介机构提升税务业务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转让定价咨询专业服务,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企业、专业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履行各自义务,行使自己的职责。企业应对企业自身(或者委托服务对象)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专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或发表意见,其工作结果由企业根据委托目的合理使用,其使用不当造成的后...
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转让定价咨询业务专业操作规范指南
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转让定价咨询业务 专业操作规范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专业中介机构提升税务业务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转让定价咨询专业服务,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企业、专业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履行各自义务,行使自己的职责。企业应对企业自身(或者委托服务对象)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专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或发表意见,其工作结果由企业根据委托目的合理使用,其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该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无关。 第三条 专业中介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质量控制标准。 第四条 业务范围包括: 1、为企业提供转让定价风险评估分析服务。对企业当前的关联交易定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并形成转让定价咨询报告,为企业寻求可行的定价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协助企业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专业中介机构接受符合国税发【2009】2号文条件规定的企业委托,协助其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供税务机关备查。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五条 接受委托前评估 专业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从如下方面进行承接业务的评估: 1、专业中介机构业务胜任能力评估; 2、专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独立性评估; 3、企业的股东结构及内部治理结构评估; 4、企业的行业和经营活动评估; 5、企业管理层的诚信度评估; 6、业务收费、时间安排和人员配备评估; 7、其他。 在完成以上评估后,专业中介机构决定业务的承接和业务人员的安排。 第六条 业务承接 1、在接受委托前,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服务对象行业、产业链特征、采用的定价方法、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2、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专业中介机构才能予以承接: (1)服务对象适当; (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3)专业中介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人才,能够进行产业分析及经济分析,能够提供转让定价咨询服务; (4)专业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数据库条件,如拥有上市公司数据库,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可比公司数据以支持其结论; (5)专业中介机构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3、对已承接的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专业中介机构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 第七条 业务委托书的签订 业务委托书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契约性文件,主要事项包括: 1、载明双方责任 企业或者委托服务对象的责任是保证其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对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会计、税务及经营等相关资料,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规定,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企业。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关注到的相关风险,有义务提请注意。 2、服务 企业应当明确、具体提出服务需求,相关需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操作惯例;如果专业中介机构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操作惯例的行为,企业可以提出终止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企业需求范围内提供服务,如果企业有任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求,专业中介机构可以拒绝并视情况提出终止服务。 第八条 业务执行 专业中介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完成转让定价咨询报告的准备服务: 1、收集资料,并通过会谈了解企业运营情况。专业中介机构收集整理与客户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财务和贸易方面的相关资料;通过现场与客户管理层的会谈,了解客户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运作情况、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和所涉及关联交易的过程,并同时收集可供比较的其它企业以及客户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资料。 2、对客户的关联交易进行职能和风险分析,判定客户公司关联交易的业务实质。 3、确定评估方法,搜集可比公司。在对客户情况全面理解的基础上,专业中介机构考虑资料的提供情况,最终确定适合客户关联企业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方法可以选择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4、专业中介机构需在可公开取得的数据库中搜索可供比较的同业资料、财务数据以及市场信息资料等,进行可比性分析,并筛选与客户公司承担类似功能与风险的可比公司。 5、对所搜集的可供比较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筛选,和客户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相关性比较研究,以便对有关价格差异、成本及利润水平差异的形成原因进行进一步研究。 6、与客户讨论并编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或报告,并根据需要对报告进行相应的分析补充和完善。 第九条  可比性分析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可比性分析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 (1) 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资产或劳务具体特征的差异往往(至少部分)是造成其在公开市场中的价值差异的主要原因。一般来说,被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特征的相似性,在比较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时最为重要,而在比较利润时就相对次要一些。需要重点考虑的特征包括:在转让有形资产的情况下,该资产的物理特征、质量和可靠性、可获得性和供应量;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劳务的性质和范围;在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下,交易的形式(如使用权或销售)、资产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或专有技术)、保护的期限和程度、使用该资产的预期利益; (2) 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在两个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中,其补偿通常反映出每个企业发挥的功能(考虑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因此,在决定受控与非受控交易(或企业)是否具有可比性时,有必要对各方的功能加以比较。这种比较建立在功能分析的基础上,即试图确认并比较独立企业和受控企业已经或将要进行的经济方面的主要活动和承担的责任。报告需要确认并比较的功能包括研发、,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考虑各方承担的风险也与比较各方发挥的功能有关并游泳。在公开市场中,承担的风险增加会由预期利益的增加所补偿。应考虑的各类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 (3) 合同条款:在公平交易中,交易的合同条款通常直接或间接地决定责任、风险和收益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划分。为此,对合同条款的分析应构成上述功能分析的一部分。合同条款的分析主要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权利; (4) 经济环境:独立交易价格会因市场不同而不同,因此,为了实现可比性,要求独立企业与关联企业运作的市场是可比的,市场间的差异对价格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可以进行恰当的调整。与确定市场可比性有关的经济情形,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等; (5) 经营策略:经营策略包括企业的很多方面,如企业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风险规避策略,市场占有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第十条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可比性分析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交易。如果可以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它将是能够体现独立交易原则的最直接和最可信赖的方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比其他所有方法更加优越。 根据国税发[2009]2 号文第23 条的规定,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必须考虑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的以下可比性因素: 2、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 = 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再销售价格法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可比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再销售价格法根据销售价格倒推出分销商销售和市场活动的合理毛利润或毛利润率。OECD指南分析了构成利润率或合理利润空间的因素,亦有助于做出正确的决定,并且有助于确认关联方利润率中严重的偏差。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运用成本加成法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运用交易净利润法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易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适用这种方法时,关联各方的利润总额在关联各方间根据交易各方对利润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当关联交易联系紧密且不能根据独立的基础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利润分割法是非常适用的。 利润分割法有两种具体分析方法: (1) 一般利润分割法:这种方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2) 剩余利润分割法:这种方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运用利润分割法应特别考虑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摊,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影响可比性的因素。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 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秉持独立、客观、严谨、审慎的专业态度,在长期的服务过程中凭借良好的专业功底、出色的洞察和沟通能力以及一贯的职业素养来取得客户和报告使用方的信任。专业中介机构既要秉持公正的立场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负责任地开展转让定价咨询业务,也要注意客户正当、合法权益保障的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由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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