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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学案例分析

2019-05-18 2页 doc 38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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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学案例分析劳动关系学一、案例实情韩某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当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韩某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均为成功,最终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二、调解、仲裁、诉讼过程1、调解过程2009年5月,韩某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
劳动关系学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学一、案例实情韩某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当水暖工,劳动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韩某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均为成功,最终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二、调解、仲裁、诉讼过程1、调解过程2009年5月,韩某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该公司不服,拒绝调解。2、仲裁过程2009年6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向韩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9067.43元。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主要原因是韩某拒绝签订,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于是韩某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3、诉讼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申请证人刘某、宋某出庭作证。刘某、宋某证明在2008年六七月间曾经接到过公司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去签合同,宋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但对于韩某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该公司缺乏证据,法院认为该公司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且直至韩某提出辞职时,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劳动者韩某支付10171.94元。三、适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执行结果判决生效五天后,公司赔付了10171.94元。五、案例启发的思考1、未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分别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做出了具体的约束和规范,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处理依据和办法。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伤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本案中,公司电话通知韩某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没有成功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韩某终止劳动关系,不应该继续使用韩某,继续适用韩某就表明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主动通知韩某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无法举证韩某不与公司续订的情况,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如何规避未签劳动合同的争议风险?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且,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按月付双薪,甚至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机密。所以说,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能够规避风险。若存在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还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追着劳动者签订,而劳动者却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情形,这就破坏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环节上的平等关系。对此,用人单位应该加强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对于劳动者不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更要依法及时做出处理,规避争议风险。另外,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劳动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向劳动者发出的通知也是容易引发争议的关键。有些用人单位经常把“终止”和“解除”两个法律概念相混淆,在出具的各种通知中随意使用,常常导致用人单位本来合法的行为因为用错了词而变成违法行为的情况发生。所以,用人单位要清楚的理解法律概念,增强法律意识。六、防止与杜绝措施1、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控制签订劳动合同的周期。初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一定要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能超过原劳动合同届满的次日起三十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通过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控制签订劳动合同的周期,在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征求续签意向或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做到提早准备,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的赔偿金。2、用人单位要准确判定关系,避免合同延迟签订。用人单位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准确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劳务,避免因关系判定不清而延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3、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七、感受与体会劳动者要具备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订立合同,合同到期后,如果还想继续雇佣,应该及时订立新的合同,以免造成上述案例这样的局面。国家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良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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