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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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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27 发文字号: 财税[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27 发文字号: 财税[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接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法规,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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