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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说明

2021-10-24 2页 doc 34KB 1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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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说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
2019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1中小类大类类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居住用地或零星的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R11住宅建筑用地住宅用地R12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R1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R13用地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4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R为主的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1R22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R2用地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道路用地R24及停车场等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三类居住用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用地R31住宅建筑用地R3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R32公共服务用地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2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1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R4R42公共服务用地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R43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C公共设施用地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市属办公用地C11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C12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商业金融业用s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C21商业用地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C22金融保险业用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服务业用地3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4旅馆业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C25地市场用地C26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C3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3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广播电视用地C34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图书展览用地业的同类用地C35影剧院用地2.0.5续表类别代号范围类别名称小中大类类类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游乐用地C36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体育用地C4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体育场馆用地C41摩托车场、跳伞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C赛马场、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体育训练用地C42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用地C514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用地C52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该用地应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休疗养用地C53教育科研设计用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地(R)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用内的职业高中用地地C62C6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中心等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4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特殊学校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文物古迹用地C7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其它公共设施用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工业用地(E)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M1一类工业用地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M2二类工业用地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三类工业用地业、冶金工业、M3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仓储用地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1W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W25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堆场用地W3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对外交通用地施等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1铁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E)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公路用地T2高速公路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三级公路一、二、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2T长途客运站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包括码头作业区、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港口用地地T4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机场用地T5空控制范围用地道路广场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S1道路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S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2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3支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广场用地S26交通广场用地S21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地库用地S3机动车停车场库S31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2.0.5续表类别代号中类别名称范围小大类类类市政公用设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施用地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U1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1供水用地。(M)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变电站所、UU12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供电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廓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U13供燃气用地(M)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廓等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交通设施用7地U21地面部分)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用地陆上部分)公共交通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2教练场、加油站、U29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货运交通用汽车维修站等用地地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3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U4雨水、污水U4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处理用地U4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工与维修U5施等用地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U6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地其它市政公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U9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绿地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公共绿地G1G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格式
进行汇总。第3.0.6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四章的远期)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条第4.0.1(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10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第一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第4.1.1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指标级别用地指标(m2/人)60.1Ⅰ~75.075.1~90.0Ⅱ90.1~Ⅲ105.0105.1Ⅳ~120.0可条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第4.1.2在第Ⅱ级内确定。的规4.1.3第条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4.1.3表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允许调整幅度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m2/指标级别)(m2/人+25.0+0.160.1Ⅰ~75.0≤60.0~Ⅰ0>~60.175.075.060.1~+20.0~Ⅱ+0.190.075.1~90.0不限~75.1Ⅱ90.075.1~+15.0~105.090.1~Ⅲ+0.1090.0~75.1Ⅱ~-15.0105.0~不限90.1105.0~90.1Ⅲ+15.0+0.1~Ⅳ105.1120.0~105.090.1~0Ⅲ120.0~105.1-20.0~11不限~120.0Ⅳ105.10<90.1~Ⅲ105.0120.0>0<~Ⅳ120.0105.1类别名称用地指标(m2/人)20~居住用地3215~25工业用地8道路广场用地~15WAREHOUSE仓储用地TTRANSPORTATION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ROAD,STREETANDSQUAREU市政公用设施用MUNICIPALUTILITIES地GGREENSPACED绿地SPECIALLYDESIGNATEDE特殊用地WATERAREAANDOTHERS水域和其它用地当经济特区城市的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第4.1.4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条第4.1.5150m2/人。地指标,但不得大于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第4.2.1第二节4.2.1的规定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表)人用地指标类别名称(m2/居住用地28.018~25.0~10.0工业用地15.0道路广场用地~7.09.0≥绿地7.0其中:公共绿地≥其规划人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第4.2.216.0m2/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条第4.2.3人。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3m2/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条4.2.4第不得小于5.0m2/人。条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4.2.5第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第三节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条4.3.1第的规定。4.3.1a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12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4.3.18~15绿地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条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第4.3.2,但不宜超过25%30%。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条4.3.3第下限。%。第4.3.4条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第4.3.5条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条第4.3.6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一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录二城市用地分类中英文词汇表用地类别中文名代号ENGLISH近英文同()义词CHINESECODES称RESIDENTIAL居住用地RCOMMERCIAL公共设施用地CANDPUBLICFACILITIESMINDUSTRIAL,MANUFACTURING工业用地W13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附录三附表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去去撞占城市总体规划用万序面积(类别名称(%)㎡)地比例号城市总体规划100.01用地城市建设用地2水域和其它用地水域耕地园地3林地其牧草地中村镇建设用地弃置地露天矿用地备注:___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____万人14______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____万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附表二占城市建设用地人均(㎡/万㎡)人)面积(序用地代)(%用地名称号号规划现状现状规划规划现状1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2C其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工业用地M3W仓储用地4对外交通用地5T道路广场用地6S市政公用设施7U用地绿地8G其中:公共绿地9D特殊用地城市建设用地100.0100.0合计备注:___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____万人______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____万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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