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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2021-07-11 2页 doc 29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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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附件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各市、县(市、区)环...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附件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处审批项目和辐射环境管理处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参与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辐射环境管理处做好电离辐射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三同时”跟踪管理工作。(省辐射环境监测站为辐射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提供支撑。)政策法规处负责“三同时”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的审核。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省局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组织实施。第六条跟踪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周边敏感点、通讯频率、架线方式等是否与原申报内容、批复内容相符;(二)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三)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四)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要求落实环境监理工作;(五)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六)项目建设期间是否发生扰民情况;(七)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期间原辅材料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设备、台帐以及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八)是否有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文件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第八条建设单位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省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受理省局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关于项目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九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必须明确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批复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环境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对施工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工程环境监理应当定期(试运行期为每月一次)报告工程环境监理情况,并于试生产结束后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省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受理省局审批项目的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第十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局提出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并自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试生产后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结束前15天内,向省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计划申请验收的时间。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的,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调查)单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委托协议生效后,接受委托监测(调查)的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第十二条在验收监测(调查)期间,原则上建设单位应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满负荷的75%以上运转,确保验收监测(调查)结果的代表性。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后,建设单位向省局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示;(二)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报告;(三)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五)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文件)。第十四条根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管理处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反映污染物排放基本达标的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已落实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由项目的审批、监理、监测、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参加,验收合格,批准其投入正式生产,并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确保项目的后续监管。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具备以下要点:(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完善的台帐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在线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四)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五)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暂存及处理处置场所。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制度。对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项目验收直接涉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十七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八条鉴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项目“三同时”管理的特殊性,本办法未能包含的具体事项见附件。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浙环发〔2002〕155号)》同时废止。附件:浙江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附件3附件:浙江省环保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建设项目辐射环境保护“三同时”跟踪管理行为,落实建设项目辐射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涉及上述内容的辐射建设项目,简称辐射项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辐射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从事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和生产(建造、销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以及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工作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跟踪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单位的工作单位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18871-2002)的规定,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其管理要求分别参照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局)按照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规定,负责各自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辐射项目“三同时”跟踪管理和验收工作。市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局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配合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三同时”跟踪管理,参与辐射项目的竣工验收,会同省局辐射环境管理处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辐射项目“三同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的审核。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负责辐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组织实施。辐射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负责辐射项目建设期间日常环境监督检查以及项目试运行期间的现场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局辐射环境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第五条辐射工作单位辐射防护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已建成或者落实与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防护设施主要包括符合防护要求的建筑、设备本身的防护包装,防护措施主要包括合理设置警戒区域、警示标志以及为满足防护要求而采取的其他加强措施。(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辐射项目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辐射环境影响监测,且辐射环境剂量水平符合国家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三)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率仪、辐射监测仪器等;生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四)生产、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并且已有合理、有效的放射源报废后的处理方案。(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且相应措施得到落实。(六)辐射项目需要除具备符合要求的放射防护设施外,还应当包括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验收的内容。第六条销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以及从事野外探伤作业的单位不需要贮存或调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现场检查其放射防护设施。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三)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第八条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辐射活动,由省局审批辐射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局审批辐射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市局提出验收申请:(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第九条省局辐射环境管理处牵头会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跟踪检查辐射工作单位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辐射工作单位在试生产(运行)3个月内委托辐射环境监测站在15天内对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验收监测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监测合格后,辐射工作单位提出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二)建设单位辐射环境保护执行报告;(三)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四)《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登记表)》。第十条根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材料,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反映的辐射防护措施及安全管理已落实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第十一条在进行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由辐射项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第十二条验收条件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辐射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齐全。(二)辐射防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经监测和检查,辐射防护设施和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健全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具体可操作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和措施。(四)固体、液体废物已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暂存及处理场所。第十三条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制度。对申请验收的辐射项目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征询公众意见。第十四条省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辐射项目验收结果。第十五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辐射项目,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环评制度通知抄送: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7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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