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JGJ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2020-05-03 25页 pdf 1MB 715阅读

用户头像

is_130887

暂无简介

举报
JGJ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履」PJCJ184一2009备案号J964一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StandardforouifitandusedoflabourprotectionarticlesonCollstyllCt10nSlte2009一11一16发布2010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StandardforoutfitandusedOflabourprotectionarticlesonconstructions...
JGJ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履」PJCJ184一2009备案号J964一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StandardforouifitandusedoflabourprotectionarticlesonCollstyllCt10nSlte2009一11一16发布2010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StandardforoutfitandusedOflabourprotectionarticlesonconstructionsiteJGJ184一2009批准部门:施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6月l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StandardforoutfitandusedoflabourprotectionarticlesonconstructionsiteJGJ184一2009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j匕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开本:850只1168毫米2009年12月第一版关l/32印张:%字数:22千字定价:统一书号:版权所有2009年12月第一次印刷10,00元15112·17753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刀~.cabp.Com.cn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com.c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84一2009,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3.0.1、3.0.2、3.0.3、3,0.4、3.0.5、3.0.6、3.0.10、3.0.14、3.0.17、3.0.1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1月16日前》.犷右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一2003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深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基本规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部(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1号2009室,邮政编码:100055)。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笃匕京六建集团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山东省建筑安全监督站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立元丁传波陈卫东阮景云秦春芳陈晓峰王维瑞唐伟孙宗辅戴贞洁牛福增马志远李印魏鹏胡鹏杨楠金雅静冯世基李岱李宗亮孙京燕魏铁山王颖群’赵京生孟樊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魏吉祥胡军姜华朱恒武张佳张志成高秋利潘国锢张晓飞张广宇李云祥解金箭翟家常目次1总则·······························································⋯⋯12基本规定···················,····,································⋯⋯2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4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7本标准用词说明·····································,················⋯⋯8附:条文说明······,··········································.·.⋯⋯,.⋯9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BasicRequirements··········································⋯⋯23OutfitofLabourProtectionArtides·····················⋯⋯44UsedandManagementofLabourProtectionArticles⋯⋯7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8ExplanationofProvisions·······························,·······⋯⋯971总则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筑施工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现场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1.0.3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据本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1.0.4进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据本标准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1.0.5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以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本标准所列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人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2.0.2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2.0.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2.0.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Z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2.0.5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用品。2.0.6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滑落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从事自然强光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配备防止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0.7从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的劳动防护用品。2.0.8从事焊接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灼伤、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0.9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0.10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中毒、灼伤的劳动防护用品。2.0.11从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装饰装修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止身体、手足、眼部等受到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2.0.12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的,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2.0.13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对环境潮湿及水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3.0.1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3.0.2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3.0.3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3.0.4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4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3.0.5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3.0.6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拾、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3.0.7混凝土工应配备工作服、系带高腰防滑鞋、鞋盖、防尘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应配备胶鞋和手套;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胶靴、绝缘手套。3.0.8瓦工、砌筑工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3.0.9抹灰工应配备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3.0.10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3.0.n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2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3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4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5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3.0.15玻璃工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从事打磨玻璃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6司炉工应配备耐高温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添加燃料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冲击眼镜。3.0.17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使用锉刀、刮刀、堑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2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拾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3.0.18筑炉工从事磨砖、切砖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9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0.20其他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2从事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3从事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4从事地下管道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滑鞋(靴)和工作手套。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4.0.1建筑施工企业应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供货方,为作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4.0,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收回报废,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4.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4.0.4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0.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4.0.6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及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标识牌。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一2009条文说明制定说明《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n月16日以第439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的多年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的现行标准。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目次1总则··························································⋯⋯‘·⋯122基本规定························································⋯t.⋯13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14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161总则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1.0.3本标准规定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本条规定了标准的使用范围。本条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1)头部防护类:安全帽、工作帽;(2)眼、面部防护类:护目镜、防护罩(分防冲击型、防腐蚀型、防辐射型等);(3)听觉、耳部防护类:耳塞、耳罩、防噪声帽等;(4)手部防护类:防腐蚀、防化学药品手套,绝缘手套,搬运手套,防火防烫手套等;(5)足部防护类:绝缘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滑鞋、防油鞋、防静电鞋等;(6)呼吸器官防护类: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7)防护服类:防火服、防烫服、防静电服、防酸碱服等;(8)防坠落类:安全带、安全绳等;(9)防雨、防寒服装及专用标志服装、一般工作服装。2基本规定2。0。12.0。22.0.3条制定。2.0.4术规范》本条定义了标准中所指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条规定了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本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本条所规定安全带的使用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JGJ80为依据。本条规定的陡坡是指大于25”的坡度。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3.0.1本条规定的信号指挥工是指垂直运输机械的专职指挥人员。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是指人员在面向太阳光直接照射的环境条件下,有可能影响视觉和操作准确性的作业。3.0.2本条规定的高压电气作业是指高压电气设备的维修、调试、值班。3.0.4本条规定的从事管道作业应配备绝缘手套是指从事电焊或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避免人身触电事故发生。3.0.6本条规定的淋灰、筛灰作业产生粉尘,污染环境。为保护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应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普通工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应按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条规定的安全绳是指其抗拉力不低于l000N的锦纶绳。3.0.7本条规定的浇筑混凝土作业是指混凝土振捣器操作及现场泵送混凝土的泵管安装、维护作业。3.0.8本条规定的砌筑工是指从事墙体砌筑和石材安装的工种。3.0.9本条规定的抹灰工是指从事地面、墙面和屋顶进行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白灰砂浆摊铺、抹面等的工种。3,0.12本条规定的操作人员必须戴防噪声耳罩,应按照《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配备。3.0.13本条规定的钢筋工是指钢筋搬运、加工、绑扎的工种。3.0.16本条规定不包括使用清洁燃料的锅炉及茶炉的操作人员。3.0.17本条规定的防异物工作服应是“三紧”(衣领、袖口、裤脚)。3.0.20本条规定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14全技术规范》JGJ46一2005中第9.6节手持式电动工具为依据。本条规定的操作人员是指扶夯和整理电源线的人员。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的使用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一2005中第9.4节夯土机械为依据。本条规定的防护眼镜是指对眼睛有伤害的危险工种作业人员所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眼镜的类型分为防冲击型、防腐蚀型、防辐射型。因本人视力缺陷自配的眼镜,可作为一般防护眼镜使用。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4.0.1本条规定参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制定。本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是指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厂家合格证、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生产厂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其产品应有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检测、检验合格证。由购置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存档备查。4.0.2本条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其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地区实际情况,由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负责。防寒服装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6年;一般工作服装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3年。4.0.3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质量,达到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目的。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发放和使用化纤材质的劳动防护用品。4.0.4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令}}⋯}}}⋯⋯}⋯姗l
/
本文档为【JGJ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