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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2018-12-28 1页 doc 31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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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申报和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确保研究工作顺利进行,推动产生高质量学术成果,支持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继续探索研究工作,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提高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统一从事业经费中对通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渠道争取到的纵横向科研项目,依据科研项目到款实际金额给予1∶1的配套经费支持,对国际合作项目从国外政府及机构取得的经费依据科研项目实际到款数额给...
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申报和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确保研究工作顺利进行,推动产生高质量学术成果,支持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继续探索研究工作,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提高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统一从事业经费中对通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渠道争取到的纵横向科研项目,依据科研项目到款实际金额给予1∶1的配套经费支持,对国际合作项目从国外政府及机构取得的经费依据科研项目实际到款数额给予30%的配套经费支持。为此特制定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经费配套范围 第二条     科研项目是指以有效文件或为依据获得的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均指以“西北民族大学”为项目主持单位(第一承担单位)或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重大、重点、支撑)的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的子项目负责人为本校教职工申报获准立项的各类项目均参照本办法管理。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作为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的子项目负责人参与或主持的子课题项目,必须以合同()方式明确研究内容、成果目标和研究经费,以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为准,无资金到账的不予配套。第五条     各类纵、横向科研立项的经费,必须划拨到财务处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科技处备案,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章配套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 第六条     学校每年从财务综合预算中统一安排事业经费作为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按课题到款数额,由科技处、财务处在每年的6月、10月各安排统一匹配一次,同时提取科研管理费。第七条     配套经费的开支范围为:仪器设备购置费、原辅材料费、检测费、试验外协费、查新费、文献检索费、鉴定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图书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费、差旅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打印复印费等因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必须开支,同时参见《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均从到位经费中一次性依立项合同额提取10%作为科研管理费。此科研管理费,其中4%由财务处划拨科技处使用,1%作为财务处的财务管理费用,另5%由财务处划拨至承担科研项目的所在院、部(所)使用。若项目负责人对提取科研管理费提出异议,学校可不提科研管理费,但同时取消1:1项目经费配套。第九条     配套经费必须用于科学研究,不得用于其他非研究性用途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第十条     配套经费借款人务必在年终决算前冲销借款。 第四章  获准立项的各类自筹经费项目配套办法 第十一条        获准立项的各类自筹经费项目的资助区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三级。(参见《西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科研项目分类)第十二条        自筹经费项目资助额度为:(一)国家级项目: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8万元。(二)省部级项目: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三)厅局级项目: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的各类自筹经费项目,在合同到期时必须按时办理结项手续,由获准立项的主管部门出具结项证书或相关证明。没有任何科研成果的,从次年起不再受理该项目主持人申报项目。 第五章  配套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经费支出要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各项支出均由课题负责人审核签字,由财务处审核报销。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提管理费、不提劳务费、不支付招待费和礼品费、不计入科研津贴分数。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特殊情况需单独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支付,但总额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全部项目累计享受学校配套经费尚存数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将不享受学校有关出版学术专著、参加学术会议的资助,具体规定如下:(一)科研配套经费累计尚存一万元以上者,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经费均在本人科研经费中支付。一万元以下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二)科研配套经费累计尚存五万元以上者,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费均在本人科研经费中支付。(三)科研配套经费累计尚存十万元以上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及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费均在本人科研经费中支付。第十八条        对于纵、横向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立项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之配套经费,应不少于10%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自然科学类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之配套经费,应不少于10%用于购置图书资料,不少于20%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第十九条        在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所购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分别报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库,由项目负责人以领取方式安排使用与保管,项目所在单位监管。第二十条        项目鉴定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所购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在一年内分别移交图书馆和项目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但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由图书馆和项目所在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订立优先借阅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项目鉴定结题后,所购置仪器设备,有因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因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等情况,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报废手续。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由科技处、财务处共同管理,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按不同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财务处按照配套经费的开支范围进行统一监督使用。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每年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两次向科技处提供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运行明细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西北民族大学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和纵向自筹项目配套经费亦适用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颁布《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管理办法》民大科技字[2005]7号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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