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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完成

2017-06-11 24页 doc 32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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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完成经济法案例分析完成 1.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答案: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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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完成 1.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答案: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鉴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但注意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这批服装,宣称购买这类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加摸奖,奖项为:一等奖人民币200元;二等奖人民币100元;三等奖为人民币5元。但实际其中无一、二等奖。请问:这种销售合法吗?为什么?答案: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企业的现行情况如下:⑴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⑵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800万元。⑶访企业的债权人吴某因追索100万元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⑷该企业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至今未能偿还此贷款。请问:⑴该企业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⑵工商银行的货款应如何处理?⑶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理的追索贷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⑷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⑸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应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⑹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原因?答案:⑴根据破产法第5条之规定,破产应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⑵工商行的贷款应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部分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⑶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⑷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⑸律师应提交下列事件: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⑹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有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人破产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向原债务人追索还债,也可以选择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4水果摊商A与果农B达成口头协议,由B向A供应柑桔2000公斤,每箱10公斤,共200箱,由B负责包装、装箱和发运。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一周后,B如约将200箱共2000公斤柑桔运至规定地点,A在验收这批柑桔时发觉包装较差且部分柑桔个头、颜色均不太好。于是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双方所订的购销柑橘的协议是否有效?引起这场争执的原因是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答:A、B之间关于购销柑橘的协议(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引起这场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和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 5某服装店以经营高档服装而闻名全市。该店出售的商品大多为国内著名厂家生产的名牌产品,但也有一部分是仅标出了生产厂家而无注册商标的服装,有人认为该店出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服装类商品是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说,该服装店销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商标法》 6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回鞋厂起诉。请问:法院应否回鞋厂起诉?为什么?答: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监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但注意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7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原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1998年6月5日,9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问:上述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此案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及理由如下:第一、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根据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会。第二、本案中股东6月5日接到会议通知,6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议,这也是违法的。因为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三、本案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这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期交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因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亦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据此,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订约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乙公司开发部应将所收之定金及利息退回甲公司并适当赔偿其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9 1999年8月,某市电信局贴出告示,称:“凡需在本市安装电话的用户,在缴交初装费办理安装手续时,必须同时交验其在电信局营业厅内购买电话机的发票,否则不予安装。”问该电信局的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吗?这是什么行为?答:该市电信局的通告表明,电信局作为一个政府的所属部门,运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电话机),给其他(电话机的)实际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实属限定专购,以权经商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10某商场与一饭馆相邻,98年3月,该商场曾向上门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口头提出保险请求,但此后一真未去办理正式投保手续,同年6月,饭馆厨房起火,大火殃及商场并使商场部分财产受到损失。事后,该商场以曾提出过保险请求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商场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有效。在此案中,商店方面虽然曾在口头上提出过保险请求,但一直未曾办理正式的投保手续,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由于这种口头约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必对该商场所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签定了粮食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即将收获之际,该农场所在地区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为什么?答:该农场虽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因为该农场虽未能履行合同并非是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收购部门通报了情况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12某市一服装企业称残疾病人员多,向市地税局申请减税免税,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部退免了该厂应纳税金。后经核查,发现该厂弄虚作假,把身体正常的职工说成是残疾人,还报空头,试图赖税不缴,令人惊奇的是,在该企业申请减免税的中,竟赫然加盖了区工业科、民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一致认为“情况属实”。请问:⑴服装企业的行为是什么性质?⑵本案应如何处理?答: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的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应严惩。对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严处,追缴该厂骗取的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的部门,应批评教育。 13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镑,中方出资400万镑,英方出资600万镑;⑵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⑶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⑷合营为30年,合营进入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⑸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请问: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答:⑴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⑵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⑶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⑷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⑸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法律。 刘某退伙,徐某入伙:1)刘某退伙有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徐某要求入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并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的问题:答:第一,从中外双方出资比例上看存在的法律问题:外方出资1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8.75%,不符合至少25%的法律规定。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合营各方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或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本案中,外方除用一部分现金出资外,还有50万美元的租赁设备作为出资,违背法律规定。第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法筹集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其按法律规定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第四,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保持适当比例,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2/5,此案例中注册资本过少(2500万投资总颊,注资金少1000万)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五,关于资本缴纳期限,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必须缴齐,而合同规定是5年显然违法。第六,合营企业是不允许提前回收投资的,固此合同规定提前回收投资显然搞错了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关系和区别。第七,合营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为单一的董事会制,因此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合法.第八,分公司的性质是非法人资格,即他不能独立公司承担责任。另外其性质也不属外资企业,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企业法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只能是中国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而此点规定不合法。 14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⑴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⑵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⑶B公司是否对A公司、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⑴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⑵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⑶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⑷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15、2000年6月,王某穿(北京人)在天津某市场购买了一双皮鞋,价值666元,并领取了“包修、包换、包退”质量卡。王某穿了一周后,鞋底断裂,王某找到商场以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商场也认为皮鞋有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但商场无现货,许诺待与厂家联系后再换,双方协商调换时间为1个月,王某返京。两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说仍未与厂家联系上。需再等候。王某要求退货,商场不同意,王某遂向消协投诉。请问:消协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答: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有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商场应无条件的答应王某退货,返还王某666元购鞋款,同时还应补偿王某往返天津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服务店经营无注册商标服装违法: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服装类商品是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说,该服装店销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商标法》。 葡萄洒外观设计相似:根据《商标法》规定,民国葡萄酒厂的行为属仿冒商标装演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法院应判决民国葡萄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现有的仿冒瓶贴装演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6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者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企业解散,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问:⑴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⑵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⑶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⑴刘某退伙有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⑵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并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⑶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17某市造纸厂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造纸厂遂填具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的其要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分别为:固定资产余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1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当日收到造纸厂的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造纸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但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的疏忽,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其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问: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答: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保险的相关规定,造纸厂与该市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的,造纸厂填具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列明了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其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这时双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上未载明造纸厂投保的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遗漏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但从要约与承诺本身的含义来讲,保险公司要承诺的保险责任应为造纸厂投保的范围,因此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18某年一粮油公司与一粮站签定了一份大豆代购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大豆100万公斤,总价款为180万元,货到半个月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100万公斤的大豆,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由于粮油公司一时难已销完,故拖欠粮款,经粮站多次催款为果,粮站依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粮油公司还清粮款并赔偿10万元。请问:此案应怎样处理?答: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规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第二: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据此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应提交法院处理。 19 2000年3月,某银行职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经星公司,假设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方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问⑴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⑵乙与丙签订的购入了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⑶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答:⑴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投立个人独资企业。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⑵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⑶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放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甲商场向乙服装公司订购一批童装。合同规定:乙服装公司应于5月20日前交货。合同签定后,乙服装公司未能按时交货,一直拖至6月5日才将货发来,甲商场收下了这批童装后进行销售,但上市销售状况不好。于是甲商场以乙服装公司逾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双方为此引起纠纷。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甲乙双方签定的购销童装的合同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本案中,乙服装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向甲方交货,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向甲商场支付规定的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1 2001年,某市财政局对市国有企业会计工作检查时,在某企业了解到以下情况:2000年10月,新厂长答案:(1)新厂长未报请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会计科科长调离并提任李某,不合法,会计法规定,对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厂长将其战友之女调人会计科任出纳,违反了会计法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工作。(2)会计张某在没有办清会计交接工作时办理调退手续违反了会计法之规定。(3)从现金中直接支取5万现金用于福利,违反规定,会计法规定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库存现金支付或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现金中直接支付。会计科长仅以口头方式向厂长反映该情况而未加以制止与纠正,违反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不正当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22某公司与其企业于2000年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向企业购买VCD机2000台,单价450元/台,货款90万元,交货日期地点已定答案:补充合同有效,尽管公司未授权其业务员与企业商谈增加供货量问题,补充合同亦未盖章,但企业按补充合同交货时公司并未提出疑议,且全部验收,补充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对补充合同的追认,因此合同有效。 23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账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方式虚假买卖,来提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5%。答案: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证券法规定: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某股份公司非法抄股: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证券法规定: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斜造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24某省民生葡萄酒厂的葡萄酒响誉省内外,该厂在其使用的酒瓶瓶贴装是绿、白红三色,由于酒质好,销路势头旺盛,经济效益直线上升。后有同省民国葡萄酒厂,擅自设计酒瓶瓶贴装潢,其制版布局及色彩文字图形等均与民生葡萄酒厂的酒瓶相近似,并足以使人误认为混淆,为此民生葡萄酒厂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将民国葡萄酒厂告上法庭。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答案:根据“商标法”规定,民国葡萄酒厂的行为属仿冒商标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法院应判决民国葡萄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现在的仿冒瓶贴装潢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甲方与乙方开发部购销合同:此合同无效。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此合同的签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造纸厂保险赔偿:应支持造纸寸长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造纸厂与该市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的。造纸厂填具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列明了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其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这时双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上未载明造纸厂投保的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遗漏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但从要约与承诺本身的含义来讲,保险公司要承诺的保险责任应为造纸厂投保的范围。因此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粮油公司与粮站的代购合同: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规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第二,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采取书面形式。据此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应提交法院处理。 修改章程:此案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及理由如下:第一,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根据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会。第二,本案中股东6月5日接到会议通知,6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议,这也是违法的。因为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三,本案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这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电信局安装电话要购机发票:该市电信局的通告表明,电信局作为一个政府的所属部门,运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电话机),给其他(电话机的)经营者制造了困难,实际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电信局的这一行为,实属限定专购、以权经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未正式投保手续发生火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在此案中,商店方面虽然曾在口头上提出过保险请求,但一直未曾办理正式的投保手续,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由于这种口头约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必对该商场所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与外商合资钢铁企业的合同:(1)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2)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3)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4)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5)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购销合同:该农场虽未能按期如数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因为该农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并非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收购部门通报了有关情况之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成履行合同的责任。 买鞋退货: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它责任的,应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商场应无条件地答应王某退物,返还王某360元鞋款,误工费等费用。 转包加工报税问题:机械厂拒绝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是不对的。机械厂必须先补交税款,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不服,还可以在接到复议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罚款部分则应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复议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不能停止对罚款的执行。 A、B、C公司的服务购销合同纠纷:(1 )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2)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3 )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4 )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某股份公司的设立和章程问题: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发起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足5人,发起人应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规定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非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总会计师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监事均可以是自然人,并非一定是股东。 补充合同未盖章公司:①补充合同有效。尽管公司未授权其业务员与企业商谈增加供货量问题,补充合同亦未盖章,但企业按补充合同交货时,公司并未提出疑议,且全部验收,补充合同已实际履行。这应视为公司业务员签订的补充合同的追认,因此合同有效。②企业无权没收公司的预付款;因为预付款不属于定金范畴,不具有担保性质,尽管公司有违约行为,但不适用定金罚则。 车险转让纠纷: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根据《保险法》之规定,投保人在财产发生转移时具有财产转移通知的义务。本案,刘某将其自购捷达汽车转移其朋友张某,虽然经背书转让,但其并未事先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有法律根据的。 水果商A与果农B口头协议:A,B之间关于购销柑桔的协议(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引起这场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和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 某公司与刘某合办环保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不批准是正确的.本案中有以下几方面不符合公司法之规定①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其权力机构应是股东会,而非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大豆合同:(1)三方签订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 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问题:(1)应由该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破产企业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王律师应提交下列事件:(A)企业亏损情况说明;(B)会计报表;(C)债权债务清册,(D)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3)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中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其彼权总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5)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有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人破产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向原债务人追索还债,也可以选择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6)应当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主要包括: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C,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D,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宜告破产程序终结。 服务企业虚报残疾人偷税: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的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应严惩。对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依法严处,追缴该厂骗取的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以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的部门,应批评教育。 商场与鞋厂购销合同补签仲裁协议: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签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谙仲裁,并驳回诉讼请求。但本案中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聘请乙负责管理公司:(1)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筱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答案: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鉴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但注意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这批服装,宣称购买这类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加摸奖,奖项为:一等奖人民币200元;二等奖人民币100元;三等奖为人民币5元。但实际其中无一、二等奖。请问:这种销售合法吗?为什么?答案: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企业的现行情况如下:⑴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⑵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800万元。⑶访企业的债权人吴某因追索100万元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⑷该企业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至今未能偿还此贷款。请问:⑴该企业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⑵工商银行的货款应如何处理?⑶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理的追索贷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⑷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⑸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应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⑹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原因?答案:⑴根据破产法第5条之规定,破产应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⑵工商行的贷款应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部分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⑶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⑷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⑸律师应提交下列事件: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⑹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有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人破产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向原债务人追索还债,也可以选择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4水果摊商A与果农B达成口头协议,由B向A供应柑桔2000公斤,每箱10公斤,共200箱,由B负责包装、装箱和发运。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一周后,B如约将200箱共2000公斤柑桔运至规定地点,A在验收这批柑桔时发觉包装较差且部分柑桔个头、颜色均不太好。于是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双方所订的购销柑橘的协议是否有效?引起这场争执的原因是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答:A、B之间关于购销柑橘的协议(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引起这场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和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 5某服装店以经营高档服装而闻名全市。该店出售的商品大多为国内著名厂家生产的名牌产品,但也有一部分是仅标出了生产厂家而无注册商标的服装,有人认为该店出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服装类商品是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说,该服装店销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商标法》 6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回鞋厂起诉。请问:法院应否回鞋厂起诉?为什么?答: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监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但注意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7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原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1998年6月5日,9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问:上述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此案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及理由如下:第一、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根据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会。第二、本案中股东6月5日接到会议通知,6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议,这也是违法的。因为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三、本案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这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期交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因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亦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据此,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订约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乙公司开发部应将所收之定金及利息退回甲公司并适当赔偿其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9 1999年8月,某市电信局贴出告示,称:“凡需在本市安装电话的用户,在缴交初装费办理安装手续时,必须同时交验其在电信局营业厅内购买电话机的发票,否则不予安装。”问该电信局的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吗?这是什么行为?答:该市电信局的通告表明,电信局作为一个政府的所属部门,运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电话机),给其他(电话机的)实际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实属限定专购,以权经商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10某商场与一饭馆相邻,98年3月,该商场曾向上门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口头提出保险请求,但此后一真未去办理正式投保手续,同年6月,饭馆厨房起火,大火殃及商场并使商场部分财产受到损失。事后,该商场以曾提出过保险请求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商场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有效。在此案中,商店方面虽然曾在口头上提出过保险请求,但一直未曾办理正式的投保手续,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由于这种口头约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必对该商场所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签定了粮食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即将收获之际,该农场所在地区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为什么?答:该农场虽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因为该农场虽未能履行合同并非是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收购部门通报了情况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12某市一服装企业称残疾病人员多,向市地税局申请减税免税,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部退免了该厂应纳税金。后经核查,发现该厂弄虚作假,把身体正常的职工说成是残疾人,还报空头,试图赖税不缴,令人惊奇的是,在该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报告中,竟赫然加盖了区工业科、民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一致认为“情况属实”。请问:⑴服装企业的行为是什么性质?⑵本案应如何处理?答: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的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应严惩。对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严处,追缴该厂骗取的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的部门,应批评教育。 13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镑,中方出资400万镑,英方出资600万镑;⑵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⑶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⑷合营为30年,合营进入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⑸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请问: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答:⑴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⑵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⑶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⑷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⑸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法律。 刘某退伙,徐某入伙:1)刘某退伙有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徐某要求入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并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的问题:答:第一,从中外双方出资比例上看存在的法律问题:外方出资1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8.75%,不符合至少25%的法律规定。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合营各方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或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本案中,外方除用一部分现金出资外,还有50万美元的租赁设备作为出资,违背法律规定。第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法筹集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其按法律规定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第四,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保持适当比例,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2/5,此案例中注册资本过少(2500万投资总颊,注资金少1000万)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五,关于资本缴纳期限,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必须缴齐,而合同规定是5年显然违法。第六,合营企业是不允许提前回收投资的,固此合同规定提前回收投资显然搞错了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关系和区别。第七,合营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为单一的董事会制,因此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合法.第八,分公司的性质是非法人资格,即他不能独立公司承担责任。另外其性质也不属外资企业,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企业法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只能是中国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而此点规定不合法。 14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⑴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⑵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⑶B公司是否对A公司、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⑴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⑵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⑶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⑷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15、2000年6月,王某穿(北京人)在天津某市场购买了一双皮鞋,价值666元,并领取了“包修、包换、包退”质量卡。王某穿了一周后,鞋底断裂,王某找到商场以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商场也认为皮鞋有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但商场无现货,许诺待与厂家联系后再换,双方协商调换时间为1个月,王某返京。两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说仍未与厂家联系上。需再等候。王某要求退货,商场不同意,王某遂向消协投诉。请问:消协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答: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有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商场应无条件的答应王某退货,返还王某666元购鞋款,同时还应补偿王某往返天津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服务店经营无注册商标服装违法: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服装类商品是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说,该服装店销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商标法》。 葡萄洒外观设计相似:根据《商标法》规定,民国葡萄酒厂的行为属仿冒商标装演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法院应判决民国葡萄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现有的仿冒瓶贴装演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6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者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企业解散,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问:⑴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⑵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⑶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⑴刘某退伙有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⑵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并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⑶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17某市造纸厂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造纸厂遂填具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的其要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分别为:固定资产余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1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当日收到造纸厂的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造纸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但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的疏忽,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其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问: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答: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保险的相关规定,造纸厂与该市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的,造纸厂填具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列明了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其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这时双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上未载明造纸厂投保的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遗漏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但从要约与承诺本身的含义来讲,保险公司要承诺的保险责任应为造纸厂投保的范围,因此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18某年一粮油公司与一粮站签定了一份大豆代购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大豆100万公斤,总价款为180万元,货到半个月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100万公斤的大豆,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由于粮油公司一时难已销完,故拖欠粮款,经粮站多次催款为果,粮站依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粮油公司还清粮款并赔偿10万元。请问:此案应怎样处理?答: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规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第二: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据此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应提交法院处理。 19 2000年3月,某银行职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经星公司,假设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方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问⑴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⑵乙与丙签订的购入了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⑶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答:⑴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投立个人独资企业。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⑵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⑶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放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甲商场向乙服装公司订购一批童装。合同规定:乙服装公司应于5月20日前交货。合同签定后,乙服装公司未能按时交货,一直拖至6月5日才将货发来,甲商场收下了这批童装后进行销售,但上市销售状况不好。于是甲商场以乙服装公司逾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双方为此引起纠纷。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甲乙双方签定的购销童装的合同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本案中,乙服装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向甲方交货,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向甲商场支付规定的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1 2001年,某市财政局对市国有企业会计工作检查时,在某企业了解到以下情况:2000年10月,新厂长答案:(1)新厂长未报请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会计科科长调离并提任李某,不合法,会计法规定,对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厂长将其战友之女调人会计科任出纳,违反了会计法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工作。(2)会计张某在没有办清会计交接工作时办理调退手续违反了会计法之规定。(3)从现金中直接支取5万现金用于福利,违反规定,会计法规定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库存现金支付或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现金中直接支付。会计科长仅以口头方式向厂长反映该情况而未加以制止与纠正,违反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不正当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22某公司与其企业于2000年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向企业购买VCD机2000台,单价450元/台,货款90万元,交货日期地点已定答案:补充合同有效,尽管公司未授权其业务员与企业商谈增加供货量问题,补充合同亦未盖章,但企业按补充合同交货时公司并未提出疑议,且全部验收,补充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对补充合同的追认,因此合同有效。 23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账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方式虚假买卖,来提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5%。答案: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证券法规定: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某股份公司非法抄股: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证券法规定: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斜造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24某省民生葡萄酒厂的葡萄酒响誉省内外,该厂在其使用的酒瓶瓶贴装是绿、白红三色,由于酒质好,销路势头旺盛,经济效益直线上升。后有同省民国葡萄酒厂,擅自设计酒瓶瓶贴装潢,其制版布局及色彩文字图形等均与民生葡萄酒厂的酒瓶相近似,并足以使人误认为混淆,为此民生葡萄酒厂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将民国葡萄酒厂告上法庭。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答案:根据“商标法”规定,民国葡萄酒厂的行为属仿冒商标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法院应判决民国葡萄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现在的仿冒瓶贴装潢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甲方与乙方开发部购销合同:此合同无效。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此合同的签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造纸厂保险赔偿:应支持造纸寸长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造纸厂与该市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的。造纸厂填具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列明了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其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这时双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上未载明造纸厂投保的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遗漏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但从要约与承诺本身的含义来讲,保险公司要承诺的保险责任应为造纸厂投保的范围。因此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粮油公司与粮站的代购合同: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规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第二,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采取书面形式。据此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应提交法院处理。 修改章程:此案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及理由如下:第一,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根据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会。第二,本案中股东6月5日接到会议通知,6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议,这也是违法的。因为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三,本案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这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电信局安装电话要购机发票:该市电信局的通告表明,电信局作为一个政府的所属部门,运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电话机),给其他(电话机的)经营者制造了困难,实际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电信局的这一行为,实属限定专购、以权经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未正式投保手续发生火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在此案中,商店方面虽然曾在口头上提出过保险请求,但一直未曾办理正式的投保手续,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由于这种口头约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必对该商场所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与外商合资钢铁企业的合同:(1)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2)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3)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4)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5)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购销合同:该农场虽未能按期如数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因为该农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并非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收购部门通报了有关情况之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成履行合同的责任。 买鞋退货: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它责任的,应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商场应无条件地答应王某退物,返还王某360元鞋款,误工费等费用。 转包加工报税问题:机械厂拒绝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是不对的。机械厂必须先补交税款,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不服,还可以在接到复议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罚款部分则应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复议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不能停止对罚款的执行。 A、B、C公司的服务购销合同纠纷:(1 )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2)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3 )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4 )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某股份公司的设立和章程问题: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发起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足5人,发起人应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规定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非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总会计师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监事均可以是自然人,并非一定是股东。 补充合同未盖章公司:①补充合同有效。尽管公司未授权其业务员与企业商谈增加供货量问题,补充合同亦未盖章,但企业按补充合同交货时,公司并未提出疑议,且全部验收,补充合同已实际履行。这应视为公司业务员签订的补充合同的追认,因此合同有效。②企业无权没收公司的预付款;因为预付款不属于定金范畴,不具有担保性质,尽管公司有违约行为,但不适用定金罚则。 车险转让纠纷: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根据《保险法》之规定,投保人在财产发生转移时具有财产转移通知的义务。本案,刘某将其自购捷达汽车转移其朋友张某,虽然经背书转让,但其并未事先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有法律根据的。 水果商A与果农B口头协议:A,B之间关于购销柑桔的协议(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引起这场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和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 某公司与刘某合办环保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不批准是正确的.本案中有以下几方面不符合公司法之规定①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其权力机构应是股东会,而非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大豆合同:(1)三方签订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 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问题:(1)应由该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破产企业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王律师应提交下列事件:(A)企业亏损情况说明;(B)会计报表;(C)债权债务清册,(D)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3)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中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其彼权总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5)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有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人破产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向原债务人追索还债,也可以选择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6)应当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主要包括: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C,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D,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宜告破产程序终结。 服务企业虚报残疾人偷税: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的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应严惩。对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依法严处,追缴该厂骗取的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以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的部门,应批评教育。 商场与鞋厂购销合同补签仲裁协议: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签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谙仲裁,并驳回诉讼请求。但本案中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聘请乙负责管理公司:(1)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筱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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