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老师:刘志聪第六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政策与法律法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辅导 【大纲要求】 1.熟悉和掌握《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旅行社设立、经营范围、经营原则、经营
、旅行社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2.了解《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旅行社相关规定 1.概述 (1)旅行社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②旅行社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③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a.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b.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c.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d.其他旅游服务。 ④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旅行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也将受到法律保护。 (2)旅行社的特征 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①旅行社是具备法人条件、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 ②旅行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实现和完成交易;提供的是安排交通、食宿等旅游服务,并不是服务产品全部要素的直接提供者。 ③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服务,包括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以及接受旅游者委托提供相关服务。 2.设立 (1)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依据2016年2月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旅行社条例》第六条修改后条款,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注册资本,是指旅行社成立时所填报的财产总额,包括旅行社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注册资本是旅行社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①固定资金,实际是旅行社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 ②流动资金,是指旅行社用于生产、销售、结算过程中的自有资金。 (2)旅行社设立的法定程序 在我国,旅行社业是属于前期归口审批、实行业务许可证制的行业。凡拟设立旅行社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经申请、审批、核准、登记后,方可正式成立旅行社。 ①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a.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b.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c.企业章程。 d.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经营场所的证明。 f.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g.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审批程序 a.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第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领取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纳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第三,营业执照的领取 《旅行社条例》规定,予以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6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登记的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旅行社宣告成立,按照经批准和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有关旅行社业务。 第四,办理税务登记 旅行社正式成立后,即在领取营业执照的30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表中各项内容,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颁发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完成后,旅行社即可开始正式营业。 b.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第一,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条件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和经营范围的变更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申请经营其他旅游业务的程序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 《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程序 a.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b.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是指取得试点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的经营活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除外。 a.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提交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关于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b.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第一,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申请人自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人民币,并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申请人持换领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c.对试点旅行社的管理 试点旅行社在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后3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经营情况和资料:组织、接待出境旅游者的组团数量和人次;出境旅游业务经营额;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该办法施行后3年内,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对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可根据评估结果,对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及试点旅行社的数量做出调整。 3.经营范围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以及取得相应许可经营的出境旅游。 (1)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2)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3)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4.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旅游者有权自主自愿选择旅游产品,旅行社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与自己签订旅游合同,或者干涉旅游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旅行社和旅游者法律地位平等,并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就旅游合同相关条款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旅行社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旅游者。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要与旅游者支付的团费大体平衡,即通常所说的物有所值。 (4)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诚实是指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对旅游者进行隐瞒、欺骗;信用是指旅行社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旅游合同,按照约定的旅游项目、
或者档次提供服务。 5.经营规范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①除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和由于旅行社的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做出符合规定的委托情形之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②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2)旅游者的招徕 ①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③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3)旅游行程活动及安排 ①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介绍旅游活动的规定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a.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b.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c.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d.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 a.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b.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一,在旅游行程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三,若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c.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第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有上述三种行为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履行旅游合同的规定 a.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的执行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有下列行为的,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第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第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第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第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做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做出说明。 b.合同之外的有偿服务、购物活动的规定 旅行社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 有偿服务。若有违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d.旅游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4)旅游服务供应商的选用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5)旅游接待业务的委托 招徕旅游者的旅行社通常将安排接待旅游者观光游览的服务委托给其选择的位于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由此形成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旅游接待业务的委托关系。 ①旅行社委托接待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a.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做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b.旅行社进行业务委托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c.旅行社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②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责任的规定 a.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b.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c.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做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做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d.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出境游、入境游经营的相关规定 ①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的规定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②旅行社处置旅游者非法滞留行为的规定 a.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b.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c.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7)旅行社经营资料的管理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 (8)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聘用及权益、权利的相关规定 ①旅行社接待旅游者应聘用持证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其他不合理费用。 ③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权利 a.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b.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c.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d.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e.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二、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1.旅行社的权利 (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6)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7)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2.旅行社的义务 (1)旅行社须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旅行社履行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的义务是旅游者知情权实现的必要保障。 (2)旅行社须明码报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3)旅行社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须对合同进行说明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②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③签约地点和日期; ④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⑤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⑥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⑦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⑧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⑩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⑪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⑫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⑬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做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旅行社须委派合格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5)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6)旅行社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警示、说明义务 (7)旅行社应履行报告义务 ①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如果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如果发生的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是在我国境外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除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及时报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和当地警方。 ②我国公民在境外旅游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的入境旅游者如果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8)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 三、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1.对旅行社违反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处罚 (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对旅行社违反聘用导游、领队相关规定的处罚 旅行社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2)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3)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4)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3.对旅行社未尽法定经营义务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2)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4.对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方式组织旅游活动的处罚 (1)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5.对旅行社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处罚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发现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者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 (1)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6.对旅行社旅游服务合同违约的处罚 旅行社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2)拒绝履行合同的; (3)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7.对旅行社安排违法旅游活动的处罚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1)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旅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1.出国旅游的经营与管理 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发布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5月27日,国务院又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该办法是旅游行业的第三部国务院令,专门针对我国公民出国旅游而制定。《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制定《办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出国旅游目的地的确定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3)审批原则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①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条件 a.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b.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c.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
。 ②一年一审制度 a.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级旅游行政部门。 b.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务、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c.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③申请程序 a.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b.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c.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告制度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5)对《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级旅游行政部门,由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6)组团社的操作规程 ①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③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④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⑤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 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7)组团社的义务 ①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应当经省级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②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③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线路、价格、住宿、交通以及违约 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④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⑤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⑥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
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与额外付费项目。 ⑦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的要求擅自违反合同约定,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⑧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⑨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⑩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⑪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⑫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⑬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8)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①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办理。旅游者每人购汇最高限额为5万美元。 ②旅游者持有有效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③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④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⑤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9)法律责任 ①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a.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b.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c.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d.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e.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f.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③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④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⑤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⑥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⑦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⑧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2.边境旅游的经营与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1997年10日15日发布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①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审批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其管理职能是管理全国的边境旅游,审批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②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的情况。其管理职能是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的情况。 ③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其管理职能是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 (2)申请开办边境旅游的条件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 ①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②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③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 ④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⑤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⑥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3)意向性协议的内容 根据《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是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意向性协议”的内容包括: ①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 ②双方参游入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③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携带对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 ④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⑤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4)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订实施
,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所申办的边境旅游业务,如涉及我国已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部门审批;如涉及尚未同我国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后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后,有关地方可对外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 (5)我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的办法 ①除《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人员外,我国公民均可以参加边境旅游。 ②边境省、自治区公民参加本地区的边境旅游,应当向本地区有关承办旅行社申请,旅行社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 ③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 (6)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手续 ①双方旅游团出入国境手续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须事先办妥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 ②双方旅游团应集体出入国境,并交验旅游团名单由边防检查机关按规定验证放行。 ③对双方参游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按《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7)参游人员的责任 双方参游人员应持有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两国中央政府协议规定的有效证件。 严禁公费旅游,不准异地申办出境证件,严禁滞留不归或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旅游团成员如在境外滞留,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边防检查机关和颁发出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并承担有关遣返费用。 (8)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对违反《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勒令停顿、终止其边境旅游业务。对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外国旅游团成员非法进入我内地或非法滞留的,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承担有关费用。外国旅游团成员在华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旅行社须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通关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旅行社有下列()情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A.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B.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C.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D.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答案】A 【解析】《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安排的活动内容不应包括( )。 A.民族文化 B.民族歧视 C.宗教信仰 D.民族风情 【答案】B 【解析】《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①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②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③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④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3.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包括: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旅游咨询、( )等服务。 A.旅游活动设计 B.旅游娱乐 C.旅游会展 D.旅游购物 【答案】A 【解析】《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旅行社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①安排交通服务;②安排住宿服务;③安排餐饮服务;④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⑤导游、领队服务;⑥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4.根据《旅行社条例》,下列旅行社中符合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是()。 A.甲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曾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处罚 B.乙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一年,未曾受过任何行政处罚 C.丙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三年,未曾因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被责令改正 D.丁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三年,曾因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被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答案】C 【解析】《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5.杭州市的张某欲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照规定,张某应当向( )提出申请。 A.杭州市旅游局 B.浙江省旅游局 C.国务院 D.国家旅游局 【答案】B 【解析】《旅行社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按照此规定,杭州市的张某如果想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向浙江省旅游局提出申请。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1.一旦对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则对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的经营行为的规定有()。 A.不得招徕旅游者 B.不得签订旅游合同 C.不影响已签订的旅游合同的履行 D.原订立的合同应延期履行 E.已签订的旅游合同应撤销 【答案】ABC 【解析】《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停业整顿期间,不影响已签订的旅游合同的履行。 2.我国规定出国旅游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旅行社经营该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B.曾经协助其他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C.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D.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 E.经营期间无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答案】ACDE 【解析】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②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③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