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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七局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2021-08-23 5页 doc 15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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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七局法律事务工作规定水电七局法律事务工作规定(暂行)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我局法律事务工作,依法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工程局在局办下设法律事务科,是工程局法律事务机构,属我局内部职能部门,其工作人员是我局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我局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工作,促进我局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条 依《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我局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局领导正确...
水电七局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水电七局法律事务工作规定(暂行)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我局法律事务工作,依法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工程局在局办下设法律事务科,是工程局法律事务机构,属我局内部职能部门,其工作人员是我局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我局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工作,促进我局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条 依《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我局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局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我局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提出法律意见书;2、参与起草、审核我局重要的规章制度;3、参与合同管理,参加有关合同谈判和起草工作;4、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担保、招投标及公司改制等涉及我局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法律事务;5、管理我局法人证件,办理工商登记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6、接受我局法定代人的委托,代理我局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7、配合我局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8、开展与我局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9、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第三条 依《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我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1、对我局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对我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局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4、办理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5、法律、法规和领导人授予的其它权利。第四条 依《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我局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局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2、忠于职守,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4、保守国家秘密和本企业秘密。第五条 局法律事务机构按工程局安排,无偿为工程局本部及局下属的单位和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第六条 工程局及下属单位和公司,需要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及建议、修改法律文书等非对外的法律事务,局法律事务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提供全过程服务。但需要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诉讼、仲裁、律师见证、特定当事人的资信调查、金融查询、工商查询、处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公检法机关调查取证调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和监狱的罪犯等对外法律事务,应由被代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下列委托方式:1、委托局法律顾问仅以本企业法律顾问身份作为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和相关费用,由被代理人承担;2、委托局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顾问以律师的身份作为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还应向与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的地方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费,律师费的暂为律师收费标准的50%。代理人凭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专用介绍信,办理委托事项。局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由被代理人承担;3、委托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代理的,被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向该律师事务所全额交纳律师费。代理人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专用介绍信,办理委托事项。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及其它费用由被代理人与该律师事务所具体协商,局法律事务机构予以提供帮助;4、委托局内、外单位及个人作为代理人的,具体代理事项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协商,局法律事务机构予以提供帮助。第七条 局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顾问以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明的身份办理法律事务时违反第四条规定的,被代理人可向局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要求予以处理。局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顾问以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明的身份办理法律事务时违反第四条规定的,被代理人可向律师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或要求予以处理。局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顾问以第六条第三、四项所列内容进行协助时,对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承担责任。第八条 工程局及下属单位和公司,需要委托局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诉讼活动的,应向局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局统筹安排。委托单位应对所提供的证据负责。律师伪造证据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由经办律师负责。第九条 本规定由工程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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