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政策文件】: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执行日期】:2006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参保人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使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以村〈社区〉为单位参保的农〈居〉民),须...
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政策文件】: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执行日期】:2006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参保人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使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以村〈社区〉为单位参保的农〈居〉民),须同时参加地方养老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地方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地方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构成。
第二章 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五条 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地方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地方养老保险费;
(三)地方财政部门拨款;
(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五)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六)其他来源。
第六条 地方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的
逐月缴纳,以后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扩大缴费范围。
地方养老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七条 地方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步。
地方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3%,以后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单位在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同时申报地方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第九条 地方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保人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中断地方养老保险关系,其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参加地方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欠费单位在清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清偿欠缴的地方养老保险费。
单位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申请缓缴地方养老保险费,并按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地方养老保险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地方养老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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