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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责任保险案例

2018-05-18 6页 doc 38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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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责任保险案例责任保险案例责任保险案例案例四十一:某市政公司于1999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和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案例四十二:某洗...
整理责任保险案例
责任保险案例责任保险案例案例四十一:某市政公司于1999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和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案例四十二:某洗浴中心于开业初期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11月20日至2002年11月19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后顾客童某来此消费,在从蒸浴间出来时,未注意到门前的客井正在维修且未加盖客井盖,右脚不慎踩入井内,被井中阀门螺杆扎中右脚掌心,深入脚骨,并因身体失衡摔到在地。后经诊断,童某的右足外伤并感染,同时因为摔跤导致轻微脑震荡和骨盆破裂,住院治疗131天后出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0万元。出院后,童某与浴池经营者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童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该浴池在管理在存在疏忽,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使消费者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洗浴中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后洗浴中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后确认,最终赔偿洗浴中心18万元。但该洗浴中心认为,他向客户支付了30万元,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在200万保险金额以内进行全额赔偿。因未能达成协议,该洗浴中心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关心判决?为什么?案例四十三:某中学投保队校园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每个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该校高一新生张某入校后,由学校组织进行封闭式住宿军训。老师和教官对参加军训的学生进行了军训注意事项的教育,关照同学们在训练时遇到有不舒服或不适应可及时举手提出。随后,同学们被带出进行训练,按照教官要求挺胸笔直立正练习站姿。当时正值炎夏,气温高达34.5度,训练开始后不久,张某热得汗流法背,可教官不在操练队伍的前例,他突然眼前一黑直挺挺地向前栽倒,造成面部外伤,随即被教官和老师送到医院,经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和双侧下颌骨牌状空骨折。为此,张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起诉学校在组织军训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张某受伤,张某监护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中学承担70%吾偿责任。该中学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案例四十四:某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约定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12万元。赵某所在单位与某旅行社签订赴外地七日旅游。合同签订当日晚,赵某及其所在单位职工一起在旅行社的组织下,乘坐某次火车。次日清晨6点左右,同行人员工发现赵某不在铺上,寻找不见后报告列车长,最终在中途车站附近发现赵某尸体。经公安部门现场勘验,认定其这意外坠车死亡。赵某家属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支付了赔偿费用后,即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案例四十五:某年7月15日,5岁的豆豆随妈妈到某商场四楼儿童用品部一冷饮销售处买饮料喝,在喝完后,豆豆独自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扔饮料盒,不慎摔下了电梯。豆豆被迅速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但因原发性脑干损伤,豆豆抢救无效死亡。因该商场投保了顾客团体意外伤害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给豆豆的父母3万元人民币。但保险公司赔付后,豆豆父母又向商场进行索赔,该商场认为,商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目的就是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减少自身风险。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就是商场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此,不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你认为商场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四十六:某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元。在保险期内,该医院接受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定,结论是胎儿性别为女性结果,孕妇生产时却发现生下的是男孩,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责任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受害方认为,医院断男为女,是严重的失职,应承担一切后果。因为该孕妇患有杜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家族病,其特点是生女为阴性带菌不发病,生男为阳性带菌必发病,且目前无医可救,故男性一般均在成年前发病致死。因此,由于鉴定错误给李某及家人带来巨大痛苦。院方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院认为,李某接受检验时可能怀的是双胎,另一胎为女性已被男性胎儿吸收,故导致诊断出错。因此,不承认是医疗责任事故,而只承认是一般的医疗差错,如果不是接受检验者是特殊的家族病,并无实际伤害,因此,在保险人的协助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医院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四十七:1995年10月,李某、王某和郝某共同出资筹办A公司。当时除李某外,其余股东均未按公司规定足额交纳股金,而是以A公司名义存入某农行房地产信贷部10万元,该信贷部却为A公司出具了50万元的存款证明。在此基础上,某会计师事务所为A公司出具了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验资报告。随后,A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商品零售服务。1998年10月,A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经营期间,A公司与宋某签订了商品买卖协议,协议期满后A公司未履行协议,A公司实际欠款30万元。宋某以A公司设立瑕疵、出资不实、拒不履行协议及虚假验资为由,将A公司股东、某会计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原告本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股东同意偿还所欠款项,某会计事务所愿意在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前,某会计事务所投保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某会计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四十八:甲生育两个儿子,一直以来与大儿子乙关系好,便想到自己百年之后,将名下拥有所有财产让大儿子乙一人继承。经人指点,2002年12月5日,甲到某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意愿作了说明,委托该所代写遗嘱。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该所的王律师完成代书遗嘱的相关事宜,甲支付了1000元非诉代理费。第二天,王律师携带草拟的遗嘱到甲处,告诉他还需一名证人。甲听后表示可以请其弟张某。此后,王律师到张某家,在王律师说明缘由后,张某在遗嘱上签了名。后甲病逝。办完丧事,乙即持遗嘱要求继承遗产,但遭到其母和兄弟的反对,乙于是诉至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代书遗嘱无效,判决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乙、其母、其弟三人均分。乙于是将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乙合理损失15万元。律师事务所因投只了律师职业责任险,就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为什么?案例四十九:甲医院于2003年3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追溯期从2001年3月1日起。保险合同约定:累计赔偿限额为3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患者徐某于2003年3月25日因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胸腹积压综合症并胸腔急性出血,急诊住甲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由此产生医疗赔偿纠纷。经某市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专家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及医疗护理操作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死亡后果进行了因果分析与责任分析。鉴定组一致认为:被保险人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法律规范及各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达到主要责任以上,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经调解,纠纷双方达成协议:由被保险人一次性补偿患者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万元。事后,甲医院向乙保险公司索赔。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案例五十:某建筑公司为其全部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其中包括员工A和员工Bo不久,该公司与员工A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由A承包该公司下属的采石厂,并同意由员工B担任该厂采石爆破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员工B从事爆破工作时造成人身伤亡,由员工A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与公司无关。在保险有效期内,员工B不幸从事爆破作业时意外身亡。虽然有免责协议在先,但该公司考虑其家属生活困难,况且已将员工B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就承诺给予员工B家属部分经济补偿。同时,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雇主责任保险项下的索赔。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产生争议。结果,双方因此诉诸法律,法院最终从“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出发,判定保险公司对此进行赔付。你认为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五十一:某年12月10日,某市一五星级酒店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期限1年。第二年5月1日晚,西欧A国驻该市总领事馆在该酒店设宴招待来访的本国某代表团。宴毕,一行人到该酒店的酒吧间饮酒至10点关左右,在返回时,副领事H先生被停车场边缘一侧绿化带延伸出来的高80厘米、长260厘米的水泥平台绊倒摔伤。经送医院检查,确诊为肋骨压缩性骨折,并收治入院。但H先生不愿在医院住院治,第二天自行出院,后由医生定期赴他的住所出诊。期间,他还两次去香港请私人医生治疗,并于事故当年8月中旬取道香港回国,在其所在国医院治疗到11月19日。事故发生后,该领事馆向酒店作了通报,当时未提出索赔,直到第二年8月14日才正式代表A国政府向酒店提出索赔,称因为H先生处于继续治疗中,不知何时能恢复工作,所以无法确定索赔金额。酒店立即将索赔函转该市保险公司处理。双方在赔偿上出现争议:H先生认为,保险方应按公众责任险赔偿其受伤后各种损失费用22万多元马克。理由是:一是造成其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是酒店的水泥平台,属于民事侵权,因事故责任方酒店已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理应由保险方承担。二是受害人有受伤医疗费和工资损失的全部证明和单证。保险公司认为,H先生的伤害应由其自己负责。但考虑到两国的友好关系,可以协商处理。理论由:一是建造水泥平台是为了划分停车场与车道,防止车辆反向行驶,建造目的是正当的,并不构成过错。二是事故现场是在夜间照明亮度非常好,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不可能摔倒。三是虽然水泥平台是H先生受伤的一个因素,但水泥本身与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水泥平台单独作为一个因素不可能造成受伤事故,本案事故是由于伤者的疏忽造成的,因此,伤者应自负责任,酒店无责任,保险方也不必承担责任。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案例五十二:某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元。在保险期内,该医院接受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定,结论是胎儿性别为女性结果,孕妇生产时却发现生下的是男孩,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责任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受害方认为,医院断男为女,是严重的失职,应承担一切后果。因为该孕妇患有杜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家族病,其特点是生女为阴性带菌不发病,生男为阳性带菌必发病,且目前无医可救,故男性一般均在成年前发病致死。因此,由于鉴定错误给李某及家人带来巨大痛苦。院方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院认为,李某接受检验时可能怀的是双胎,另一胎为女性已被男性胎儿吸收,故导致诊断出错。因此,不承认是医疗责任事故,而只承认是一般的医疗差错,如果不是接受检验者是特殊的家族病,并无实际伤害,因此,在保险人的协助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医院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五十三:某年2月1日,某市客运公司将其一辆客车投保了机动车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4月7日,该车满载着旅客向某风景区驶去。到过目的地后,旅客下了车,正当司机准备启动车辆倒车时,将一名旅客撞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人虽脱险,医疗费用花了17900元。事后,交通部门裁定,该旅客的医疗费应由客运公司负责。于是,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索赔,遭到拒赔。双方发生分歧:客运公司认为既然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并交纳了近千元保险费,保险车辆所造成损失应由保险方赔偿。而保险方认为,本案中被撞伤的是该车的乘客,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保险方没有义务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保险期限50万元,每人用脚踢了王某3000元。监护然后向保险公案例五十四:某厂为其所属幼儿园向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为一年,保险合同约定每次索赔限额为人民币1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某日,该幼儿园女教师张某在管教六岁儿童王某过程中,的屁股,不料王某突然倒地,造成轻微伤害。经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人即要求某厂和张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某厂向监护人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司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于是否赔偿、赔偿多少产生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认为张某有加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其加害行为与王某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应独立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第二种,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是幼儿园的保育员,其民事责任应由厂承担。保险公司应赔偿。第三种,认为,张某与某厂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张某是侵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张某是某厂的工作人员,某厂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部分予以赔付。豆瓣电影音乐同城小组阅读豆瓣FM东西更多九点阿尔法城移动应用搜索:搜索你感兴趣的内容和人搜索豆瓣社区匹浏览发现■K,线上活动快速注册优磬advanlaiehuataisz的日记ehuataisz的主页广播相册日记喜欢豆列职业责任保险案例2010-05-1711:28:50职业责任保险案例?案例一:物业职业责任近年来物业责任保险逐渐为社会所关注,也是由于发生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越来越多的索赔案例,比如:上海中远两湾城亲水平台儿童溺死案,引发了死亡儿童的家长对亲水平台设施安全性的质疑,继而状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的索赔案;女大学生被尾随跟踪的外来人员在电梯里用伞柄刺死案,而此时值班人员擅离职守,家属状告物业公司索赔案;其他如业主在小区花园被宠物咬伤、台阶口封条隆起老人被绊倒摔伤、大楼电梯制动不灵扎伤乘客等等,不胜枚举。由于有了种种物业管理的风险(案例),才会有物业公司投保物业管理责任险的需要,才会有保险公司从收集研究到推出物业责任保险的产品。?案例二:律师职业责任2001年7月,河北一家公司拟与北京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一个住宅小区项目。为查清对方底细,河北的公司聘请一北京律所作为法律顾问展开调查。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后做出结论,认为项目确实在北京的开发商名下。河北的公司遂向开发商支付了1亿元项目转让费,同时向律所支付了100万元律师费。2002年5月,河北的公司发现在该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上,另一家公司已开始施工建设。公司展开了紧急调查,发现开发商并不是项目的所有人河北的公司认为律师工作敷衍,属严重违约,将律所(已注销)原三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律师费并赔偿损失共计900万元。2004年12月,法庭支持了公司的诉求,但考虑到公司自身也有失察,判决3名合伙人共同赔偿800万元。?案例三:审计师职业责任--科龙股东正式起诉德勤深陷“科龙门”的德勤,3月29日被科龙的一位股东告上法庭。称,2004年4月19日,被告对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原告于2004年11月11日、2005年3月23日,分别买入科龙电器100股,成交价格为5.02元/股、3.81元/股。但2005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科龙电器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这才知晓科龙2003年年报不真实,被告作为审计机构,却对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及证券法第173条等法律规定,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95元;第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新浪网2006年3月29日)?案例四:工程职业责任--水疗中心爆喉漏水索偿位于中环皇后大道中新世界大厦的XXSpa,去年初聘用工程公司铺设喉管,事隔不足几天,一节连接热水器的水管突然漏水,不但令店铺内的装修受破坏,被迫停业逾一个月,漏水问题更波及楼下五层楼,致有关商户陆续索偿,XXSpa遂入禀高等法院,向工程公司追讨最少近60万元损失。?案例五:教员职业责任--女生自杀男老师教署涉疏忽天水围官立中学自2001年至2003年间,先后有两男两女学生自杀身亡,其中一名十五岁女生,其父母获法律援助署提供协助入禀区域法院,控告该校一名男师及育署署长疏忽,引致其女儿死亡,要求两人赔偿。(东方日报09/11/2006)?其他案例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记者;长虹公司状告一报社就提出过3000万的索赔,认为记者的失实报道致其股票跌停。之后长虹将媒体诉至四川一家中院,后该案以调解结案;业主因盗窃受损。业主指控物业管理公司巡逻、监察不足;承建商对建筑师提出诉讼,指控建筑师因过失未能提供准确的建筑图则地产代理因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买卖当事人受损;评估师因低估/高估资产的价值而导致卖方/买方受损1、王某所在单位为其员工投保人寿保险,王某指定其好友张某为受益人。保单有效期内,张某遇车祸死亡,王某并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时隔不久,王某也不幸身故。王某之子与张某之子就谁可获保险金发生纠纷分析:王某为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并指定张某为受益人,而王某为保单所有人,张某死亡之后,虽然王某并未重新指定其他受益人,但是保单所有人拥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张某死后,受益人又变成了王某。所以,王某死后是王某之子的财产,所以应当由王某之子继承2、某年6月18日,王先生将新购买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汽车保险,并向保险公司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6000元。该保单上有一项特别约定,即本保单自车辆上牌照之日起生效:投保当年的8月6日王某将其车上了牌照。第二年的9月16日,王先生的轿车被盗,王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被盗车辆的保险期限已过而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议,车主上诉至法院。分析:王先生购买了汽车保险,在8月6号保险生效,第二年王先生未交保险费,第二年9月16号汽车被盗,由于距离8月16号不超过60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诉讼费和车辆重置费,并相应的扣除王先生的保险费。3、案例:莱兰船舶公司诉诺威奇保险公司拒赔案案情: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哈佛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因此拒绝其靠岸。该船只好驶离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保险公司处理意见:由于该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拒赔。法庭的判决:这起事故中,战争为近因,而该船只未投保战争险,保险公司胜诉。分析:从时间上看,致损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要注意的是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终未脱离险情,触礁也很有可能是由于险情未解除而致。被保险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属于一般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4、某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该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期限为一年。当年该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该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该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该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该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该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该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分析:该公司在去年的3月6号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事故发生在2月3号,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所以厂房内设备损失以及厂房房屋修理费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某年3月,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其中家庭餐具保险金额为2000元。同年10月,王母从乡下来看儿子,在第一次使用高压锅煮绿豆时,由于高压锅的排气孔被一粒绿豆堵塞,发生爆炸,高压锅及煤气灶被炸坏,损失1000元,王母右手被炸伤,医疗费用达200元。保险公司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分析:王某投保的是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就是放在固定场所的相对静止的财产,这里主要是指高压锅和煤气灶,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这部分经济损失,至于王某母亲右手被炸伤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责任。6、一个制砖公司雇了一个承包商在其砖瓦上钻孔。承包商提供了两个技术工人进行钻孔,制砖公司同意提供一个无技术的体力工A作为助手,由制砖公司支付A工钱,只有制砖公司有权力解雇A,但是A在承包商的指令下工作。后,A在工作中因故致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商有责任向A的遗孀支付金。承包商有公众责任保险单和雇主责任保险单,试分析哪张保单应承担赔偿责任分析:雇主责任保险单应当赔偿,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雇用关系的认定,是雇主责任保险承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A在承包商的指令下工作,所以承包商对A有雇主责任,所以雇主责任保险单赔偿。7、某医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元。在保险期内,该医院接受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定,结论是女性。结果,孩子生下来是男孩。由于孕妇患有杜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传男不传女。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责任事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应当赔款,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严格按照承保方式的不同基础审查责任承担对赔偿金和有关费用两项赔偿责任,本题属于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务人员或其前任由于医疗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的责任风险。习题重点案例.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一一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在达成续保协议前,1998年7月6日下午,该县发生罕见洪水,以高于设计水位4米的水头袭击了水电站。水电站受损严重。根据受损情况,发电公司向承保工程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1000万元的保险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发电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分析: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所称的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认可、客观上存在、经济上可以确定的利益。因此,具有保险利益的不仅仅是所有权人,其他与保险标的有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都可能具有保险利益。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合法利益;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劳动关系、雇用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其职工的人身利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根据投保人与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投保人依然是该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一般情况下位对其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也未禁止施工单位投保,而且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险也正是由施工单位投保的。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单位验收或安装工程在机器设备试运行开始时终止。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终止日期本案中,该电站出险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保险期限未终止,因此保险责任也未终止。3、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水电站)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虽然乙方已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企财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可以向这家保险公司索赔,但这并不能免除甲方所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险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2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一:被保险人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如何赔付案情: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分歧: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者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条款承担责任。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案例二:保险合同订立后要继续履行告知义务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从2000年12月3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巳安装: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惯例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纺织品公司虽然做了补充告知,但仍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分析: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人补充告知有关情况,也应该保证这些情况的真实可靠。3近因原则案例:关于近因原则的判定案情:被保险人成明,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1998年12月23号,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成明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分析:意见1.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意见2.被保险人死亡后果与意外摔伤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是病死,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亡的。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姻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损失补偿原则案例一:重复保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案情:林红因为要到外地出差,担心家中没人,窃贼会光顾,于是她便于1996年5月11日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1万元。同年7月5日,林红所在的单位为全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亦投保了家财附加盗窃险,每人的家财险保额是5000元。第二年1月17日,林红家被盗,林红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马上通知了保险公司。经过现场勘查核实,林红家的门锁是被撬开的,丢失的财物有:彩电、录像机、音响各1台,皮衣、高级毛料西装各l套,金戒指1枚,人民币现金600元。3个月过去了,公安机关仍然未能破案,林红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她的损失。但是保险公司会怎么赔呢?林红心里还真是一点底都没有,不过她倒是听说这么一件事:同事的一个亲戚曾经在两家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和3万元的人寿保险,遇车祸死亡后,两家保险公司都全额支付了保险金。那么她家被盗,两家堡险公司是否都会按照她所投保的金额,足额赔付呢?分析:林红的家中财物分别由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属于重复保险。《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明文规定是允许的。《保险法》第39条是这样定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行为。如果林红以房屋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单位又以屋内的财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不属于重复保险。如果林红个人以其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是火灾保险,单位又以这部分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盗窃险,也与重复保险无关。投保人重复保险的原因很多,有的是为了防止保险人可能无法给予他充分的保障,赔偿时有较高的免赔率。有的是投保人虽多次投保,都是不足额投保,这就使得他的财产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有的是预约保险;有的是自己投了保,单位作为福利为职工又集体投保。本案就是属于最后一种情况,因此投保人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家财险合同均为有效。但是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林红家被盗,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她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并取得了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已履行了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作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保险公司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一一理赔。.财险怎样界定火灾损失案情1:2000年4月26日,某市一大厦六楼的A服装厂向当地的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168.1万元,保费3362元一次缴清。6月10日下午,该大厦二楼的B公司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滚滚浓烟将A服装厂准备运往法国销售的一批童装全部熏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922.84元,A服装厂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争议:保险公司内部对于该索赔有三种不同意见:1、服装厂童装致损原因为烟熏,不属于财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付其损失;2、服装厂童装致损近因为火灾,而火灾是由二楼的B公司引起,因此A服装厂应直接向B公司索赔;3、服装厂童装致损近因为火灾,属财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先赔偿其经济损失,然后向B公司追偿。分析:(1)本案中A服装厂童装致损的直接原因是烟熏,但产生烟的原因是火灾,因此火灾才是导致A服装厂财损的近因,而火灾属于财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火灾由B公司造成,属第三者责任,A服装厂可以直接向B公司索赔,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A服装厂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3)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理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赔偿A服装厂损失后,可行使A服装厂对B公司的求偿权。案T#2李某200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15解:(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元(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20万元。案情3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该企业于2001年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白^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2001年4月23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2001年12月12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解:(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保险保障程度=80X100/200=4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撞车后毒气伤人损失,赔不赔付案情:去年12月初,司机王某驾驶的大客车从南京载客至天津。经河北某地段时,因占道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刘某驾驶的载有有毒化工原料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司机及各自车上人员多人受伤和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两车碰撞后,货车上装有毒气的铁桶和塑料桶破损,顿时毒气四溢,上述受伤人员在撞伤后又因吸入毒气而导致伤势更加严重。在这次事故中,客车司机王某及其乘客医疗费用总计达3万元,货车司机刘某及其押送员医疗费用总计达2万元。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车辆、彳T人必须各行其道??。王某驾驶客车违反此规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赔偿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王某的客车已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两车车身损失,车上人员撞车伤害均属保险赔偿范围,现在问题焦点是两车相撞后,由此造成的毒气伤人这部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分析:对于毒气伤人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保险公司内部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主张拒赔。其理由为:该客车发生碰撞保险责任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因碰撞瞬间造成的车损,货损以及人身伤害的扩大损失,不属赔偿责任。因此应对碰撞导致的人员伤害损失赔偿,而对毒气伤害的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因此需要确定的是:如何划分碰撞和毒气伤人这两部分不同原因导致的损失额。2、主张部分赔付。其理由为:依据保险的损失赔偿的原则,毒气伤人的损失应该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是保险事故处理后造成的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部分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另外,应该剔除货车司机及其押运员因吸入毒气所致的损害赔偿部分。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运送剧毒物资的司机和押送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具有防护自身安全的措施,如佩戴防毒面具等,这是其工作职责,正是由于他们的失职过错,才导致自身吸入毒气中毒,加剧伤害程序,这部分损失费用在赔偿时应予剔除。.案情: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与弟弟5年前就分家单过了。为经营需要,张某购买了一辆金杯车,并且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个月后的一天,张某正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经过他弟弟工作的工厂门口。恰好张某的弟弟出门,一眼看到哥哥开车经过,就想搭乘哥哥的车进城办事。他一边喊哥哥一边迎着车跑过来,张某虽然紧急刹车却没能及时停下来,一下撞到弟弟身上。后来经过抢救,弟弟终于脱离危险,张某共花掉医疗费近20万元。但当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绝了,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撞伤的是他的弟弟,不属于“第三者”,所以不能理赔。分析:那么,究竟什么是“第三者”?保险条款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的借口是不是能成立呢?在所有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都有这样的规定:“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不属于“第三者”。据说,保险条款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但问题在于是不是所有的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亲戚都属于“家庭成员”,从而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呢?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表示,对保险公司来说,判断受到损害的一方是不是属于“家庭成员”非常关键,如果属于“家庭成员”,那肯定就不是“第三者”,反之,就应该是。这里有一个原则,三者险不能让肇事者获得保险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的手中。因此,这里的“家庭成员”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是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对于配偶来说,无论他们是否居住在一起,都应该互为家庭成员。对于后者,如果在财产上已经分割,经济上各自独立,那么,就不应该看做是家庭成员了。在上面的案例中,某资深律师认为:张某和其弟弟早就分家单过了,经济上各自独立,因此,其弟弟应该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但是,如果换一种情况,张某的弟弟还没有成年,要依赖哥哥为生,那他就不应该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也就不必赔偿了8、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2006年4月11日,重庆富翁黄广群在沈阳飞往昆明的南航航班上自杀身亡。令我们关注的是,黄广群生前购买了4份总保额为160万元的航空意外险。可因为警方鉴定其为自杀,其家属得不到保险公司任何赔偿。其实,保险公司是否完全将自杀列为免责范围,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短期意外险:不赔黄广群死后,其160万元的保险何去何从随即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黄广群在登机前所购买的4份航意险,保单上并没有指定受益人。这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赔付160万元,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赔付。据悉,当地航空公司表示,该旅客是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自己有辨别的能力,如果在飞机上自杀,所购买的保险将得不到理赔,航空公司也将不会对死者作出赔偿。而重庆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将根据公安机关的死亡原因鉴定决定是否赔付。这就意味着,黄广群被警方鉴定为自杀,他的家属将得不到保险公司一分钱的赔付。寿险投保两年后:赔刘女士的丈夫南下经商,而刘女士留在家中照顾家人生活。令刘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丈夫有了另一个女人,刘女士由于受不了如此打击,最终选择了自杀。由于刘女士生前曾投保了某人寿保险,后经保险公司认定,刘女士行为属于自杀行为,但因为其一直如期交纳保险费,从保单生效至自杀身故已有三年,属于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9:人身保险金不按遗产分门头沟区居民王某在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另外,王某在生前曾办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认为这2.6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白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范某平分这部分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同时,该《批复》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以上规定,2.6万元的人身保险金指定了受益人范某,就应该付给范某,至于3200元的财产保险金应该算作遗产,由有继承权的人一一范某和王某父母分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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