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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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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55号罪犯宋晓丽,女,1987年9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830刑事判决,认定宋晓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55号罪犯宋晓丽,女,1987年9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830刑事判决,认定宋晓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识犯罪危害并悔改,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三课”作业。三、劳动改造方面:接受劳动任务并按时完成。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970.7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由其父亲张永红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晓丽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宋晓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晓丽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56号罪犯王振秀,女,1960年12月15日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振秀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3)贵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振秀犯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因罪犯王振秀属于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的罪犯,决定将罪犯王振秀收监执行。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王振秀收监后于2016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其自身的不懈努力,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但该犯曾于2017年4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13%”扣4.55分;2017年5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23%”扣8.05分;2017年6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18%”扣6.3分;2017年7月因“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扣15分;2017年9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1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34.82%”扣12.19分;2018年2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30.69%”扣10.74分;2018年3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0.45%”扣0.16分;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法制考试92分;时事考试97分;道德考试95分;安全考试94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7年10月在二监区四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工种至今。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该犯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定额产值6000元,实际完成6000元,超产0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由其儿子高玉军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振秀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王振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秀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57号罪犯姚松云,女,1980年9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陇川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04年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毕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松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8月12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六十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2日止。该犯自2016年6月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自觉接受警官的教育管理,通过警官的帮助及其自身的不懈女里,已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但该犯曾于2016年6月因“私自将剩菜带回监舍”扣1分;2016年7月因“制作、食用自制食品”扣1分;2017年4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2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21.91%”扣7.67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法制考试95分;时事考试96分;道德考试97分;技术考试97分;安全考试97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7年10月在二监区四分监区成型车间从事包花边工种至今。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该犯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定额产值6000元,实际完成6131元,超产131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1699.15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由其哥哥姚茂然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姚松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姚松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十三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松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58号罪犯陈学枝,女,1969年1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榕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6月20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学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遵守监狱规章,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但该犯曾于2016年12月因“便服打字不明”扣1分,2017年12月因“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的11.18%”扣3.91分。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法制考试97分;时事考试91分;道德考试90分;安全考试93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6年11月在二监区三分监区成型车间从事打磨工种至今。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该犯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定额产值16360元,实际完成18286元,超产1926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由其儿子赵学金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学枝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陈学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枝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59号罪犯李柔姿,女,1979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2年7月18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柔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柔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加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8818.67元。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9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29日止。该犯自2016年6月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团结她人,自觉接受教育,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但该犯于2016年9月因“未按要求履行夜间轮值”扣3分;2017年6月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扣65分;2017年11月因“擅自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扣15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法制考试80分;时事考试97分;道德考试98分;技术考试95分;安全考试92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3年6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成型车间从事包花边工种至今。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该犯2018年8月至2018年7月,定额产值16162元,实际完成19262元,超产3100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88818.67,未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1393.15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由其父亲李国林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柔芝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李柔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柔姿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60号罪犯蒙廷芬,女,1954年7月6日生,布依族,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蒙廷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现象。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2017年度考试:思想:90分,安全:94分,技术:93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二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缝纫及车间车间辅助性工种,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生产完成4967元,出勤率为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由其儿子何秀坤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蒙廷芬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蒙廷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廷芬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61号罪犯赵荣,女,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2年3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9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28日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2018年度考试:思想:85分,安全90分,技术90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一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鞋帮缝纫,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生产完成91017元,出勤率为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六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1267.35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由其妹妹赵珍荣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荣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赵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荣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62号罪犯杨兴碧,女,1970年10月11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3月2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凯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兴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东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偶尔违反监规纪律。2016年3月21日因说粗话被扣3分;2016年9月8日因违反规定传递信息,扰乱正常监管秩序被扣9分。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737.8分,折算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由其哥哥杨兴荣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兴碧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杨兴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碧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63号罪犯朱兰兰,女,1993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4月2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兰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偶尔违反监规纪律。2017年3月22日因违反联组联号规定被扣4分;2017年12月21日因违反基本规范其他行为,被扣10分。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由其父亲朱建明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朱兰兰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朱兰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兰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64号罪犯邵燕,女,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捕前系务农。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7月1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偶尔违反监规纪律。2015年1月23日因脱离联组联号扣6分;2015年12月29日因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扣1分;2016年1月31日因有其他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扣1分;2016年7月29日因不按规定服药用药扣3分;2016年12月21日因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劳动规定扣1分;2016年12月23日因违反监狱服药规定扣6分;2017年1月12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分。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由其丈夫陈开江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邵燕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邵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燕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65号罪犯梁巧,女,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偶尔违反监规纪律。2018年1月31日因违反规定帮他人传递物品,被扣35分。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8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1个表扬。由其哥哥梁井伟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巧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梁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巧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66号罪犯罗云弟,女,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8月2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云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因个人性格原因偶尔会和其他服刑人员产生口角,但是经过警官教育后,能意识到自己错误,服从警官管理。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并能取得良好成绩,其中2018年度法制教育88分,安全教育94分,技术教育90分。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操作工种,能按时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章程,劳动能力较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安全事故发生。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由其弟弟罗登武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云弟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罗云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云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67号罪犯黄艳,女,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7年3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字1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6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2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警官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并能取得良好成绩,其中2018年度法制教育100分,安全教育89分,技术教育88分。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0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操作工种,能按时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章程,劳动能力较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安全事故发生。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由其丈夫何百春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黄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艳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68号罪犯杨小开,女,1980年9月2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杨小开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5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相关作业。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改,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原判财产刑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976.65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由其小叔子陆明兵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小开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杨小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开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69号罪犯姜兴琼,女,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11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兴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姜兴琼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1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相关作业。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原判财产刑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679.15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由其父亲姜育平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姜兴琼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姜兴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兴琼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70号罪犯杨礼,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礼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9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26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8月30日,因讲脏话粗话,扣10分。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思想教育95分;法制教育98分,时事教育97分;技术教育99分;安全教育95分。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百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由其丈夫张明刚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礼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杨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礼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71号罪犯杨兴美,女,1953年7月11日出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1月25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杨兴美犯罪所得赃款4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6日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思想教育93分;法制教育95分,时事教育97分;技术教育90分;安全教育95分。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缴纳。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99.7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由其儿子罗松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兴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杨兴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72号罪犯杨云云,女,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7月3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4)桐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云云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3日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23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思想教育98分;法制教育97分,时事教育99分;技术教育96分;安全教育97分。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23232.1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由其父亲杨至彬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云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杨云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73号罪犯黄世会,女,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四川省资阳县安岳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12月18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世会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追回的账款人民币二千八百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09月26日起至2020年0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2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思想教育97分;法制教育96分,时事教育94分;技术教育96分;安全教育96分。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1、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2、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二千八百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844.9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由其丈夫的表弟袁永洪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世会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黄世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世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74号罪犯王忠琴,女,1969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2年2月24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忠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4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7月11日止。2017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11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相关作业。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改,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原判财产刑罚金一万元,已履行,附罚金收据。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1044.65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由其儿子周明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忠琴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王忠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琴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女一监假字75号罪犯雷黔蜀,女,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字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09年3月1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昆刑三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雷黔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8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7月30日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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