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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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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全套)某某建筑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人力资源管理办法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的用人机制,使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人力资源满足公司各岗位工作质量要求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路建筑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员工的聘用与管理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级各类人员的管理。第二条公司用工坚持以工作岗位需要为主,并注重发挥员工个人专长,以利人、事相宜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员工要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公共财产,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团结协作、互助友爱、顾全大局、服从...
建筑工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全套)
某某建筑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人力资源管理办法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的用人机制,使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人力资源满足公司各岗位工作质量要求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路建筑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员工的聘用与管理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级各类人员的管理。第二条公司用工坚持以工作岗位需要为主,并注重发挥员工个人专长,以利人、事相宜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员工要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公共财产,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团结协作、互助友爱、顾全大局、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和指挥调动;积极、主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第四条公司员工必须学习掌握本职业务、技术知识和工作场所安全、质量常识;树精品意识,创优质工程。第五条公司员工要光明正大、讲求诚信,有事讲在当面;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尊重业主、设计代表和地方政府等外部管理者意见,处好各方关系,维护企业荣誉。第六条公司所需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权威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安排上岗工作。第七条现职管理人员的聘用条件聘用原则,能够适应公司工程总承包和生产经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需要,适应公司快节奏、高速发展及人才阶梯更替速度加快的需要。按管理职能、层次、责任大小和业务要求,公司设立四个主要层次管理岗位,其聘用条件为:(-)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领导层),由上级根据条件要求进行聘用。(二)中级管理人员(即公司部门正、副职及项目班子成员层)公司部门正、副职聘用上岗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2、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敢于严格要求、大胆管理;3、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富有开拓创新精神:4、德才兼备,工作实绩突出、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5、与本公司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并签订五年以上劳动的在岗员工;年龄男在45周岁及以下,女在40周岁及以下(现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6、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个别专业性较强职能部门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与本专业相对口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7、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8、具有协调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具体关系的能力,在处理具体事务时能从公司的根本利益出发,服从公司发展大局。(三)项目经理(副经理)聘用上岗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1、项目经理除具备公司部门正、副经理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外,还应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曾担任过大型以上路桥工程的项目经理,且无亏损纪录,无重大责任事故,业绩突出。2、项目副经理除应具备公司部门正、副职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外,还应具有一级或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具有助理以上技术职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3、项目班子其他成员应具备公司部门正、副职任职资格及条件(财务总监按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执行)。(四)其他管理岗位聘用上岗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1、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企业、爱岗敬业;2、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踏实勤奋,积极肯干;3、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4、与本公司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并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5、从事专业技术、业务主办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所从事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范围的专业技术知识,能针对所从事具体技术业务工作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专文化程度和助理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相应技术、业务工作5年以上,业绩突出者。第八条申报程序及聘用权限:(一)公司部门正、副经理、项目经理及副职成员的聘用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人力资源部考核,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总经理聘任。(二)内部监理、财务主管、合同、试验、测量工程师的聘用根据部门或项目的专业技术业务分工情况,分别由部门或项目提供业绩推荐材料,有关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考核,“三总师”审定,总经理聘任。(三)项目部门负责人由项目写出推荐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批后项目聘任。公司各部门专业技术、业务主办和其他员工的聘用,根据专业技术、业务分工及岗位职责和定员情况,由部门经理提名,报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聘任。(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分到项目上实习锻炼,按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聘用期限及待遇(-)各层次管理人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中途因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经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可提前解聘。(二)各层次管理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所在岗位的相应待遇。(三)各层次管理人员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聘,考核基本合格的可降级聘任,考核不合格的由所聘用项目或部门予以解聘,连聘或解聘均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四)各层次管理人员解聘后,不再享受所聘期间的待遇,待遇随岗位变动而变动。第十条根据每个层次每个员工的聘用情况,均由各项目或部门与本人签订“公司上岗合同”,以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员工内部待岗的管理第十一条与公司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的长期员工的内部待岗管理,均按“公司人才中心管理办法”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竣工后,原则上不实行待岗,暂时安排在公司对口部门工作,享受同等岗位人员待遇。第三章管理人员调配管理第十二条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动及部分员工因工作需借调等。第十三条调配权限:公司对内对外以及内部平衡调配的权限集中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第十四条调配原则:调配工作应在合理定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每个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挖掘每个管理人员的潜能,为培养人才、造就人才创造条件。第十五条调配工作应遵循培养锻练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使人员的安排既服从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需要,乂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第十六条调入员工的具体条件(一)符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热爱公司,身体健康,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属于公司人才结构中特别缺少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二)照顾夫妻关系的调动,在我公司一方的员工是专业技术业务骨干的,调入的另一方也应是中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年龄在30岁以下。第十七条调入程序(-)拟调人员填写《调入人员审批表》和本人要求调入申请表,用人项目或部门签注明确意见。(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审核及考核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入手续。(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调入人员签定《劳动》,明确规定调入人员与企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四)调入人员的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项目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五)所有调入人员都必须经过试用期考核。对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限期请其调出。第十八条员工调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调出:(-)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个人专长,本人提出申请的;(二)因员工个人家庭困难,单位无法解决,本人提出申请的;(三)长期待岗或存档挂靠,本人自愿调出公司另行求职人员;(四)因工作情况变动,不适合继续在公司工作的人员;(五)对既不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0天的人员,按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执行,终断养老保险关系,其返回后不再安排工作。第十九条调出程序(-)凡本人申请调出,必须写出请调报告,经所在项目或部门领导签注意见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待缴清应付的各种费用后,持有关凭据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出手续。(二)员工办理调出手续,必须办理调出人员退场清单、交出住房、办公用具等公有财产,方可正式办理调出手续。第二十条公司范围内管理人员调动(一)基本原则:公司内部项目或部门之间管理人员的调动,应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安排,保证重点项目的需求。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项目或部门的要求及公司管理人员编制情况综和平衡办理手续。(二)有关权限:一般管理人员的调动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办理,中层及以上人员的调动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根据主管领导批示意见具体办理有关手续。(三)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调动,其权限集中在人力资源部,各项目应在接到调令3日内安排被调人员到指定项目或部门报到(特殊情况应按规定期限准时报到)。(四)调动程序:1、各项目或部门根据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情况,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要求调入管理人员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人数、专业要求等情况),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上述报告的要求,经确认属实后,根据公司人才库及各项目人员配制情况,向用人项目或部门推荐不少于需求数量的若干人员供其择优选用。2、用人项目或部门选定人员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将选定人员的人事、工资、养老统筹关系等转入用人项目或部门并调动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到。3、在调动过程中如发生被调人员不服从分配现象,或被调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除重新选调人员外,还将对上述人员根据情节进行处理。4、对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调动将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第二十一条员工的借调(一)正常情况下借出人员时间控制在一年以内,借调期满需要继续借调时,另行签订借调合同;(二)所有借出人员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借出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明确批示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有关手续。与公司签订《借调人员协议书》,明确规定借调期限,借调工作岗位,借调期间待遇及统筹款项支付办法等项内容,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三)借出人员的工资由借入单位支付;(四)借出人员的医药费由借入单位报销;(五)借人单位在签订《借调人员协议书》时,必须有担保人出具支付各项管理费的书面担保书;借人单位必须按期向我公司支付养老、住房等各项社保费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党群工作人员的管理按公司党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我公司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同级的党委书记应与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原则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第五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采用规范中文字体书写。全公司使用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样式见附录01)。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征求劳动者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订立劳动合同。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经协商认为应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二)无固定期限;(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根据我公司实际,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一般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5——10年。2、在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部副职及以上职务和专业技术、经营管理骨干,经双方协商,由公司与其签订5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3、对我公司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初次签订最少不低于5年;已在我公司工作满五年的大中专毕业生,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5——10年。4、对公司从社会招聘的其他人员和调入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5年。第九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也可对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做出具体约定。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有关事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和约定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物等各种名目的费用。第十三条劳动者因脱产学习、长期病休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需请长假等原因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专项协议书:1、脱产学习人员,签订《学习协议书》;(见附录02)2、长期病休人员,签订《病休协议书》;(见附录03)3、请长假人员,签订《休长假协议书》(见附录04)第十四条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用人单位需在路桥建设内其他单位借调人员的,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或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应与职工原所在单位及被借调人员签订《借调协议书》。(见附录05)第十五条第十三、十四条所列人员在履行专项协议书期间,原劳动合同经变更后继续履行。专项协议书期限不得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专项协议书在有效期限内和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公司和公司所属用人单位聘用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临时性用工、退休人员返聘由用人单位和本人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和劳务合同样式由用人单位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行制订。第十七条从公司外单位调入(招聘)我公司的,应由本人提供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员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章)后生效(以签字时间为准)。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视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即可保留原合同条款,也可经双方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应在2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补签手续。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均要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知对方。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约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国家公检法机关预审、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双方事先约定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向另一方提出变更的要求,并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递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七条经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和原劳动合同其它条款同时履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未办理有关续订和补签劳动合同手续的;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3、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完成: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解散的;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6、劳动者本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第二十九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转岗分配或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聘)用人员时,应优先录(聘)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劳动者依法应征服兵役的;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111于其他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八条公司及所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七章几种特殊劳动关系的处理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在路桥建设内其他单位借调的人员,其劳动关系的处理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借调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由借调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三方签订借调协议,借调协议文本由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并参照原劳动合同文本制订,借调协议书期限为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借调人员仍统计为原单位在职职工。其养老、医疗及住房公积金等由原用人单位按现行规定和代缴(包括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原用人单位代缴垫付的费用按期结算并列转借调单位承担。借调单位应于每年7月和12月底,分别将本人在借调单位的工资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给原用人单位。第四十条劳动者在借调期间,原劳动合同已到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续订;也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由现在用人单位与借调人员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第八章经济补偿和医疗期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其中符合第四十一条1、2项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支付。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各类专业技术培训I,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标准:1、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2、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3、没有约定合同期的,5年期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4、合同当事人对出资金额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合同期满,劳动者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6、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含试用期)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索赔。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1479号执行)。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三方代表5—7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五十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自行调解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一条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照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规章,遵循公正、及时、合理的原则。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的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解释和修订。若与国家或北京市今后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由公司补发《补充规定》或转发执行。第五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经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公司内公示后执行。ZLBF-C-RLZY-02-2006-附录PAGE\*MERGEFORMAT#合同号劳动合同书企业(甲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者(乙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劳动合同内容甲方:XX建筑工程乙有限公司经济类型: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101119电话:010-89563636甲方地址:北京市244号信箱(通州区徐辛庄镇)方:文化程度: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邮政编码:电话:家庭住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中方XX建筑」二程有限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自年一月—日起至年一月—日止,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个月。二、生产(工作)内容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部门)从事生产(工作)。2、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以调换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或部门。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中方应合理组织安排乙方进行生产(工作),并提供相关的劳动工具和生产设备。2、中方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等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环境及条件,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卫生健康、防暑降温和冬季取暖等。3、中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甲方根据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特点,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4、甲方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1、甲方参照社会、行业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和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乙方的年工资收入和月薪。中方根据企业和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依据社会、行业工资水平对工资分配进行调节。2、甲方按照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根据乙方完成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但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3、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负责建立乙方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等。属单位缴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属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工资中扣缴。4、职工因工伤亡(患职业病)的各项待遇,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的企业的规定执行。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和有关待遇,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办理。6、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各种待遇,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办理。五、教育培训1、中方负责对乙方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章守纪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等,并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岗位培训。2、乙方必须积极参加中方组织的各种教育学习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六、劳动纪律1、乙方应认真遵守《全国职工守则》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中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努力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2、乙方违犯劳动纪律时,甲方可以依据有关制度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辞退。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经济补偿1、因工作调整或岗位变动,派往国外工程或人才劳务输出,脱产学习培训半年以上,借调、工伤、病休、休长假、下岗等情况,需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和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和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2)《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4、出现《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5、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6、中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47号《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办理。7、出现《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8、甲方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大写)元。按服务期每年递减。(此项是对2003年以后公司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及改派到我公司学生的约定)。2、乙方在中方工作期间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定期限内,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按《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1355号)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3、凡违约给对方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具体赔偿按劳动部劳部发(1995)23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办理。4、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中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学历教育,各类技术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的,乙方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按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办理。九、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十一、说明1、中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员工考勤和各种假期管理办法》、《员工奖励和惩罚条例》。2、本劳动合同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均按现行法规和工程部有关规定执行。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中、乙双方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4、企业名称变更前系路桥集团公路一局第四工程公司、路桥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程部,变更名称后的工作年限与原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5、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效力。甲方存档一份,乙方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甲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劳动合同续订登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年月日签订的号合同期满后,续订以下劳动合同:1、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条款:甲方:(盖章)年月日乙方:(签章)年月日中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ZLBF-C-RLZY-02-2006-附录PAGE\*MERGEFORMAT#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学习协议书企业(甲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者(乙方)1、本协议书适用于脱产学习在六个月及以上的在职职工(含公费和自费),并已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编号为02、本协议书经签订后,须附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内容和依据。3、本协议书规定的学习期与学习期满后服务期合并相加不得长于劳动合同的未履行年限。4、若长于劳动合同未履行年限,乙方应与中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期限满足条件3之要求。注:凡属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学习,乙方必须在培训学习期满后为甲方服务五年。协议书内容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路桥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学习协议书》:一、学习期限本协议书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旦止。二、责任义务1、甲方应按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2、乙方在校期间应努力学习,圆满完成学习任务。3、乙方结束学业后应回原单位工作,必须至少为中方服务一年。否则乙方应按路桥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13、5、款中有关规定向甲方缴回培训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三、有关待遇1、在协议书签订期限内,甲方根据单位规定确定乙方工资待遇标准如下:2、在协议书签订期限内,乙方工龄可连续计算,甲方按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继续为乙方缴纳各类社会保险。ZLBF-C-RLZY-02-2006-附录PAGE\*MERGEFORMAT#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制病休协议书(甲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者(乙方)1、本协议书仅适用于给予医疗期为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职职工,并已与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编号为O2、本协议签订后,须附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内容及依据。协议书内容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病休协议书》:一、职工概况1、乙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年。2、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医疗期应为月,本医疗周期已累计病休_个月。二、协议期限根据《职工医疗期管理台帐》记录,结合乙方实际情况,决定协议书自_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月一日止,期限为个月。三、责任义务1、在本协议书签订期限内,若乙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暂不终止劳动合同。2、乙方应按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康复返回生产(工作)岗位。四、有关待遇1、乙方病休期间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医疗保险文件执行。2、在协议书期限内,甲方按规定继续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3、在协议签订期限内,如果乙方在家中病休,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五、注意事项1、乙方在病休期间应遵纪守法,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2、乙方在病休期间,不得另谋职业或从事其他盈利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书,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追究乙方相关责任。3、乙方在协议书签订期限内病愈回原岗位(部门)工作的,甲方凭医院出据的病愈证明给予乙方不超过一个月的试工期,若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应重新签订《病休协议书》,期限与上一轮连续计算。4、本协议书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六、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签章)年月日甲方:(盖章)年月日甲方人力资源部门:(盖章)年月日ZLBF-C-RLZY-02-2006-附录PAGE\*MERGEFORMAT#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制休长假协议书企业(甲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者(乙方)1、本协议书仅适用于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三期”内请长假,以及因企业任务不足原因安排放长假的在职职工,并已与中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编号为。2、本协议书经签订后,须附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内容及依据。3、本协议书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未履行年限。注:企业任务不足,是指该项目经理部工程任务不饱满,或由此原因造成的开工不足。协议书内容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以下《休长假协议书》:一、休长假原因1、“三期”内女职工请长假()2、因企业任务不足原因安排放长假()二、协议期限1、本协议书自年一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三、责任义务1、在协议书签订期间内,甲方应确保乙方的休假时间。2、乙方应在期限届满按时返回生产(工作)岗位。四、有关待遇1、放长假期间,甲方根据本单位规定,确定乙方工资待遇标准如下:2、在协议书签订期间内,甲方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继续为乙方缴纳各类社会保险。3、乙方在协议签订期间内,不再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4、在协议书签订期间内,乙方工龄连续计算。五、注意事项1、乙方在病休期间应遵纪守法,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中方有权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2、乙方在病休期间,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中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书,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追究乙方相关责任。3、乙方在休假期间,不得有损害本单位利益之行为。4、在协议书签订期间,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协议期限,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上岗生产(工作)。5、在协议书签订期限内,当企业任务饱满时,甲方应优先安排因任务不饱满而休长假的合同制职工上岗生产(工作),并提前通知乙方。6、本协议书签订期届满,乙方应及时返回单位生产(工作)。逾期不返回者,甲方将按旷工处理,超过十五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7、本协议书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8、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9、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六、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签章)年月日甲方:(盖章)年月日甲方人力资源部门:(盖章)年月日ZLBF-C-RLZY-02-2006-附录05借调协议书企业(甲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者(乙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制1、本协议书仅适用于各类人员的借调情况。2、本协议书签订后,须附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及依据。3、本协议书期限不得长于丙方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注:丙方系与乙方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协议书内容甲方:四、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盖章)年月日乙方:(盖章)年月日丙方:(签章)年月日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通过在职培训或弥补学校教育不足,以适应企业经济、技术的发展变化,满足员工自我成长的需要,建设和丰富企业文化,不断提而员工整体素质和人力资本储备水平,激发员工潜能,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员工教育培训坚持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科教兴企”的战略,遵循高瞻远瞩、按需施教、因人施教、全面开发、追求实效的教育培训原则;坚持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理理念,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服务的宗旨。第三条员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文化、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环境保护知识、职称考试、专业理论知识、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体系、操作技能和继续(学历)教育。第四条员工教育培训方式有脱产、函授和业余自学三类。以师傅带徒弟、专业知认讲座、现场培训、会议研讨、送外考察和送外短期学习为主,学历教育为辅。第五条公司教育培训对象为全体员工。按一线生产技术工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经理级(包括公司领导)划分为三类。1、技术工人培训着重培训职业道德、安全施工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要不断加强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工人技师队伍的建立和管理;2、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着重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的管理知识,确保其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和管理理念得到不断充实、更新和拓展。3、经理级人员培训着重培训其领导艺术、安全管理、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金融、市场经济和新技术发展趋势,提升其宏观决策和综合管理能力,适应加入WTO的挑战。第二章培训管理程序第六条员工培训计划编制程序:由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下一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戈IJ,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书面培训计划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各基层单位(部门)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发展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编制公司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需求表》或《公司自办培训班申请表》,报公司领导及上级单位审批后下达各单位并组织实施。第七条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公司年度培训工作的落实和考核情况,及时了解年度培训计划实施情况,并随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汇报。所有培训由主办部门负责填写《培训效果评价表》、《培训班学员签到表》并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八条员工教育经费是一项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不得挪作他用。为有效控制好教育经费的使用,杜绝一切重复培训的发生,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实行登记制度,对所有接受教育培训的员工统一记录《员工培训档案》,同时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要确保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教育经费,其中0.5%由各单位自行支配使用,1%以货币形式上交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应对员工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加强监督,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第十条凡参加教育培训的员工必须将培训结业证书、上岗证书原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并负责证件的年审。第十一条公司内部组织的培训班,兼职教师授课酬金的规定(指授课的公司员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公司领导)的兼职教师,每讲授一课时酬金50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公司中层领导、技师)的兼职教师,每讲授一课时酬金30元,其他人员每讲授一课时酬金20元。第十二条外聘教师授课,山培训主办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一同与拟聘教师协商课时费,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第十三条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培训主办部门要将《会议(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及《培训效果评价表》于培训结束后,交人力资源部保存。第十四条培训教师讲课费,由人力资源部造表、财务部门发放。第三章继续教育管理第十五条员工继续教育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原则上公司今后不再推荐员工脱产接受学历教育。第十六条继续教育范围:经公司批准就地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公司推荐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提高性业务(技术)学习,学期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第十七条由符合培训条件的员工凭入学通知填写《员工培训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力规划安排,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参加培训的,人力资源部留存申请表原件,并将复印件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参加培训。未批准的,一切费用自理。第十八条继续教育费用的报箱:凡在2001年后经项项目同意、公司领导批准已参加接受学历教育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取得毕业证才能报销学杂费。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人员申请表》批准限额及毕业证复印件初审后,由公司统一审核报销,中专毕业报销2000元,大专毕业报销2500元,本科毕业报销3000元,研究生毕业报销5000元学杂费。第十九条经公司领导批准脱产学习的员工,应签订《学习协议书》,学习期间的一切待遇按协议书执行;其他由公司出资参加培训的员工,培训后一年内要求调离工作的,公司将收取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地方或甲方单位特种作业、关键岗位上岗资格取证培训的,取得上岗资格证后,将员工培训证书复印件及记录员工培训登记卡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十一条为适应社会职称考试和与之相关的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各单位应为人力资源部门订购有关报刊,人力资源部门要关注当地报刊公布的报考公告并及时张贴宣传,协助报考员工就近联系报名;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证书,被单位聘用相应岗位工作的,山使用单位证明给予报销考试指定用书款和报名费;未被单位聘用的,一切费用自理。第二十二条上级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岗位取证培训,由公司主管部门提报拟培训人员名单,连同有关规定或通知一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培训通知。第二十三条未经领导批准,员工自行联系参加社会办班培训的,须先办理请假手续或同单位签订学习协议后方可参加培训学习,一切费用自理,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员工培训取得合格证记录员工培训登记卡。第四章培训期间的待遇第二十四条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由培训员工所在单位、机关部门按正常工作记录考勤,计发各项待遇。第二十五条经公司批准同意,参加半脱产学历教育的,由培训主办单位出具出勤证明,面授时间一年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按正常上班计发岗位工资及政策性补贴,不计发奖金;面授时间在30天以上50天以内的按50%计发岗位工资,不计发奖金。超期面授的按事假处理,每次面授要有有关学校发放的面授通知,没有面授通知不予造发工资及费用报销。其他待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六条由上级或公司指令性派出学习某项专门技术的,须签订专项学习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按专项学习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岗位资格取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员工,按正常上班计发工资待遇;未取得合格证的,免除学习期间的奖金待遇;取得合格证的,按正常上班计发工资待遇。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第二十九条各类培训表格在公司程序文件《员工培训控制程序》中下载。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与此有关的文件同时作废。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规定为加强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合理培养使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稳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高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二、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一)各单位要重视并加强对专业技术干部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现在和未来发展需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资格取证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并根据培训取证情况和个人特长,结合单位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岗位工作。各单位安排或调换人事、财务、工程、经营、质检、测量、试验、安全、统计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先征求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协商同意后再安排调换。(二)专业技术干部是公司的宝贵财富,各单位无权让专业技术干部放假待岗;本单位无岗位安排的专业技术干部,应按规定程序交公司人才中心管理。专业技术干部本人要求请假的,项目最多批准一个月(产假除外)休假(指法定假日);休假一个月以上的,需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三)对个别安排哪个单位,哪个单位都不愿接收,在人才中心待岗三个月以上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公司将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按其具备的其它特长重新安排工作。三、专业技术干部调配:(一)组建新项目,公司下文聘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在10日内到岗工作;主要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同原项目、新组建项目会同人力资源部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由主管领导、公司经理裁定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调配。各单位必须顾全大局,服从人事调配,并通知调配人员在人事通知下达1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到新岗位工作。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交接到新岗位工作的,调出、调入项目的劳资员,必须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以便及时调整。(二)各项目经理部之间自行协商调配人员的,项目劳资人员应在调配人员离开或到达项目的当天,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遇休息日顺延);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劳资员,人力资源部将通知所在项目扣减其当月奖励考核分。(三)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间的调动:调出(入)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原项目经理同意签字盖章后,转调入(出)项目,由该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再将报告寄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情况办理调动手续。(四)外部调转调入时,由调出单位出具干部商调函,寄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研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调档函,如符合条件同意其调入,上报路桥建设办理调入手续,并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五)凡是要调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事先写出调动申请,由项目签注明确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出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路桥建设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如服务期未满人员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交纳违约金,方能办理调出手续。四、凡是既不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0天以上或以请假名义、假满后既不续假乂逾期不归超假15天以上的人员,一律作除名处理,并从次月起终断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如过后本人要求转档案及户籍关系时:一律交2000元的有关费用(手续费)。2003年及以后分配至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按劳动合同规定交违约金,补交齐所欠的各项保险费用持项目和公司机关各部门的清单,方能办理转户及档案转递。五、凡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报考研究生者,公司不予提供档案及有关材料,确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寄档并提供有关资料。六、辞职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报告后,经项目或部门签注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总经理批准后,并亲自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结清一切手续并交清违约金,其档案、户口只保留一年,必须转走,否则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处理。七、凡是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调动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项目不得重用,公司也不再考虑提拔使用。八、借调人员。经路桥建设同意安排借调的人员,按路桥建设规定执行。凡本人自行联系要求借出的人员,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按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处理,但本人必须按月交纳各种保险费用(包括单位交费),公司不负担医疗费用报俏、不计提住房基金、一切民事、刑事责任由个人负责,并签定协议书。九、专业技术干部考核:具体事项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对技术干部使用和职称评定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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