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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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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名称】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治理条例(2021年修订)  【公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公布时刻】2021-7-30  【实施时刻】2021-12-1  【正文】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治理条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平安职责  第三章 平安许可  第四章 平安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名称】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治理条例(2021年修订)  【公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公布时刻】2021-7-30  【实施时刻】2021-12-1  【正文】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治理条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平安职责  第三章 平安许可  第四章 平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治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平安和社会稳定,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开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治理。平安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展览展销、聘请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平安工作应当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平安负责,承办者的要紧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平安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平安职责。政府依法担当监管职责。  第四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平安许可。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平安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平安工作的监督治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平安治理中的重大咨询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平安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平安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平安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治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平安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平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平安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平安意识和平安防范能力。  第七条 鼓舞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效劳,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开展平安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平安责任,履行平安职责。  第二章 平安职责  第八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职责:  (一)进行平安风险猜测或者托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平安风险评估,制定平安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练习;  (二)建立并落实平安责任制度,明确平安措施、岗位平安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平安工作需要相习惯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平安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平安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平安工作,开展平安检查,发觉平安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平安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阻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同意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平安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平安,消除平安隐患;  (九)按照实施平安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平安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平安检查,对拒不同意平安检查的拒尽其进进。  第九条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截了当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平安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托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中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同意托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平安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平安,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平安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平安责任和平安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咨询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平安职责和平安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平安的要求。  第十条 大型活动场所治理者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平安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平安通道、出进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平安的资料、证实;  (二)依据平安要求设立平安缓进通道、平安出进口和平安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播送、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平安秩序;  (五)保证平安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平安要求相习惯;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平安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担当大型活动平安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依据保障大型活动平安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平安事故的可能性、平安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操纵风险的建议等事项。平安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 担当大型活动平安效劳的保安效劳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标准的效劳,并按照保安效劳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平安效劳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平安监督治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平安许可和平安监督治理的工作标准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平安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平安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平安检查,发觉平安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平安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觉平安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平安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依据公共平安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平安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平安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平安许可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平安许可:  (一)拟印制、出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估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平安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估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平安许可。  第十六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平安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实及平安责任人的身份证实;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讲明、平安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刻、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安风险猜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平安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不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平安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估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治理方案和样本、进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平安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平安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讲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进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能够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平安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平安要求;  (四)平安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平安许可:  (一)危害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妨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峻阻碍道路交通平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对经平安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刻、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刻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刻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平安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平安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刻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平安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平安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 作出平安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能够变更或者撤回差不多生效的平安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负有大型活动平安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平安监督治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托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效劳公司。  第四章 平安标准  第二十五条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播送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平安许可的时刻、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平安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平安措施;  (五)依据平安需要在场所进口设置平安、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大型活动承办者能够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 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托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与场所治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平安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标准设计、搭建和撤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平安和使用平安;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担当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平安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拢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操纵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平安条件答应的范围内。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平安事故、治安案件的,平安责任人应当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马上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现场平安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把握平安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播送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把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把握和运用其他平安工作措施。  第三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治理制度;  (三)自觉同意平安检查,服从治理;  (四)不得妨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阻碍公共平安;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平安检查,记录平安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治理者签字回档。必要时,公安机关能够会同平安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觉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平安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马上或者限期消除平安隐患。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据公共平安的需要,能够组织对进进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平安检查。  实施平安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平安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场所治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局部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刻、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应当取得平安许可但未经公安机关平安许可,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组织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办者、场所治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平安责任人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治理处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者、场所治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平安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平安事故,不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平安责任人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能够予以批判教育;对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平安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照治安治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九条 担当大型活动平安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平安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平安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平安事故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平安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负有大型活动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截了当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平安许可制度,其平安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平安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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