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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三定——粤府办〔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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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三定——粤府办〔2014〕7号佛山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情况汇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1日 广东省商务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商...
省商务厅三定——粤府办〔2014〕7号
佛山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情况汇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1日 广东省商务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设立广东省商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职责调整。   1.将原省外经贸厅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2.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商贸流通管理、经济协作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2.取消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备案。   3.取消省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签发。   4.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5.取消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6.取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7.取消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8.取消粤港澳直通客运车辆指标审核。   9.取消国内公司赴国外参展、办展审核。   10.取消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11.取消省文化、软件等特定行业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评选。   12.取消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管理和基金审核。   13.取消外省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登记备案。   14.取消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   15.取消省外经贸部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   16.取消派驻、替换港澳劳务管理人员审核。   17.取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审批。   18.取消外商投资项目的产品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审批。   19.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20.停止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21.停止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设立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由省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22.停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   23.停止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24.停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审批。   25.暂时停止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26.暂时停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   27.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由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2.将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3.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4.将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5.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6.将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核确认下放县级以上政府。   7.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国家商务部门下放的职责。   1.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4.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5.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6.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7.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8.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9.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0.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1.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2.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3.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4.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5.以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17.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8.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   19.外商投资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设立审批。   20.自动进口许可。   21.对运输资源性大宗商品的船舶临时进出我国已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但尚未通过国家验收的口岸的审批(一次审批有效期限为6个月)。   22.对造船企业所造出口船舶临时进出我国已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但尚未通过国家验收的口岸的审批(一次审批有效期限6个月)。   (五)加强的职责。   统筹国际、国内市场,加强市场规划与开拓;整合内外贸易资源,加强公平贸易管理工作,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提高商务领域资源配置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商务管理及口岸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国内外贸易、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拟订全省商务和口岸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场体系建设、内外贸易发展、投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商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优化商贸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   (三)牵头拟订有关健全和规范城乡市场发展的政策;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体制改革,协调解决商贸流通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流通化。   (四)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态势、商品供求,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会展、电子商务、商务服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贸易促进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商品贸易结构调整;推动流通业品牌建设。   (六)制定并组织流通业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流通行业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工作;依法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以及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计划。   (七)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计划,负责商贸服务业(含批发、零售、家政、餐饮、住宿业等)管理、发展相关工作;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优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国际品牌建设;负责监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   (九)拟订本省招商引资、对外投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项目对外招商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参与制定本省促进投资规划和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   (十)负责国内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监督和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本省承担的对外援助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省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监管区等,下同)建设发展的规划计划的政策引导和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省自由贸易区战略;负责有关开发区情况汇总、评价工作;研究分析有关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全省商务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性商务和口岸的重要外事活动;指导本系统外事和对外交流工作;推进海外经贸网络规划布局;负责粤港、粤澳及对台经贸工作;负责区域经贸合作、协作相关工作;联系省政府驻沈阳、武汉、成都、昆明、西安办事处的工作。   (十四)负责口岸建设和对外开放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级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电子口岸建设及口岸信息发布;参与协调口岸安全管理。   (十五)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本省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指导协调国外对本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调查及其他反垄断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国家口岸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商务厅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应急、安全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宣传、督办等工作。   (二)综合处(开发区管理处)。   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对外开放、商务和口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监测分析商务和口岸宏观运行情况;组织研究对外开放、商务和口岸发展趋势和重大问题,拟订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有关统计和综合性材料起草等工作;综合协调有关自由贸易区事务工作;负责有关开发区建设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引导和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开发区情况汇总、评价工作;研究分析有关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核区域经贸协作、经贸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落实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   研究提出与商务工作有关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涉及商务领域的外汇、财税、金融、价格、保险等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专项资金;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以及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检查、内部审计工作。   (五)市场规划与建设处。   拟订国内市场布局、开拓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有关健全和规范商品市场体系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等重要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推进流通标准化。   (六)市场秩序与调节处。   承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协调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态势、商品供求和进出口情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有关工作;承担茧丝绸协调工作。   (七)贸易促进处。   组织拟订会展、商务服务等发展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深化商贸流通体制改革,协调解决商贸流通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流通业品牌建设;推动贸易促进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各类交易会、展览会以及赴外举行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   (八)贸易管理处。   负责流通行业发展工作;依法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产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承担企业申请限制类商品进出口经营资质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以及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计划;协调供应港澳的配额商品工作。   (九)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处。   牵头拟订商贸服务、服务贸易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贸易进出口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服务贸易进出口管理、统计工作;拟订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承担商贸服务业(含批发、零售、家政、餐饮、住宿业等)管理、发展相关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机电与科技产业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品牌建设工作;指导本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和商务系统科技创新工作;承担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监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   (十一)电子商务处。   拟订有关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促进电子商务推广与应用;促进网络零售、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多业态发展;承担跨境电子商务、电商统计分析相关工作;指导并推进现代商贸服务信息公共平台和全省商务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十二)投资促进与对外经济合作处。   拟订本省招商引资、对外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项目对外招商和跟踪服务工作;做好对外投资的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对外经济合作的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监督和服务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统计工作;指导对外援助业务的开展,监督检查本省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工作。   (十三)外资管理处。   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拟订年度外商投资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外商投资项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指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省加工贸易进出口和统计工作。   (十四)商务交流处。   拟订全省商务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省性商务和口岸的重要外事活动;指导本系统外事和对外交流工作;收集和发布有关经济合作交流信息;推进海外经贸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负责驻外经贸代表机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区域经贸合作、协作相关工作;承担粤港、粤澳和对台经贸相关工作;承担境外非经济组织在本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联系省政府驻沈阳、武汉、成都、昆明、西安办事处的工作。   (十五)陆空口岸处。   承担口岸开放有关规划、计划工作;承担陆空口岸开放的协调服务及启用验收工作;负责陆空口岸查验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通关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口岸运行数据综合统计分析;组织推进陆空口岸查验方法、监管模式改革创新,负责港澳出入境车辆进出口岸有关协调管理工作;承办粤港、粤澳和跨区域陆空口岸合作事宜。   (十六)港口口岸处。   承担港口口岸开放的协调服务和启用验收工作;负责港口口岸查验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通关协调服务工作;组织推进港口口岸查验方法、监管模式改革创新,承办粤港、粤澳和跨区域港口口岸合作事宜;依法监督管理本省沿海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及港澳籍船舶进出本省沿海挖砂采石作业点作业工作;统筹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和口岸信息化工作。   (十七)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党群、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十八)公平贸易局。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有关世界贸易组织工作;指导和协调对我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贸易救济调查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指导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参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建立公平贸易、产业损害的预警机制,维护产业安全;依法承担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调查及其他反垄断相关工作;指导我省企业在国外反垄断应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商务厅(省口岸办)机关行政编制196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主任)1名、副厅长6名(含增设1名副厅长分管口岸工作),公平贸易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商务厅加挂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在口岸协调和管理上,以省口岸办名义行使职权。   (二)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商务厅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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