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魏晋南北朝婚俗

魏晋南北朝婚俗

2013-11-28 6页 doc 54KB 229阅读

用户头像

is_341567

暂无简介

举报
魏晋南北朝婚俗 魏晋南北朝的婚俗 婚俗指人们在婚姻方面积久成习的行为方式,它具有普遍和相对稳定的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礼婚俗多样,并呈现出自由、开放的特性。北方婚俗尚存在原始部落遗留下来的一些习惯,粗扩而豪放。南方婚配大多注重门当户对,财婚现象很多,传统习俗所遗留的指腹婚、冥婚和从一而终的思想在南朝相对开放的婚俗中依然存在,而且早婚现象非常明显。 一.概况 1.聘娶仪式——六礼 中国自古重视婚姻.《礼记》说:"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重之."春...
魏晋南北朝婚俗
魏晋南北朝的婚俗 婚俗指人们在婚姻方面积久成习的行为方式,它具有普遍和相对稳定的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礼婚俗多样,并呈现出自由、开放的特性。北方婚俗尚存在原始部落遗留下来的一些习惯,粗扩而豪放。南方婚配大多注重门当户对,财婚现象很多,传统习俗所遗留的指腹婚、冥婚和从一而终的思想在南朝相对开放的婚俗中依然存在,而且早婚现象非常明显。 一.概况 1.聘娶仪式——六礼 中国自古重视婚姻.《礼记》说:"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重之."春秋战国时代有一部礼制集成,名叫《仪礼》,其中的《士婚礼》对婚姻的聘娶过程作了详尽的规定.整个过程有几个步骤: "纳采",即通过媒人向女方通达欲娶之意.女方同意后,男方将采礼送来,女方纳之. "问名",即问得女方姓名,生辰,回去占卜吉凶. "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定下婚姻之事. "纳征",即确定婚姻之后,再送上定婚之礼. "请期",即男家至女家确定迎娶日期. "期初婚",即迎娶. 这6个步骤即古代的"六礼","六礼"皆备,婚姻关系才算确立.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社会动荡,因此所谓婚姻六礼,并未始终存在.魏,西晋时,皇帝纳后无用六礼的记载,东晋成帝咸康二年(公元336年),纳皇后杜氏时,才命太常华恒与博士参定六礼之仪. 聘礼差别 第一,各个时期的聘礼有区别. 第二,南方北方的聘礼也不尽相同. 第三,同一时期的人因地位不同而聘礼不同. 特点 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方面国家仍保持着六礼等形式,另一方面也在婚龄、联姻对象、血缘关系、人伦关系、物质等方面都现出其特点。 (1)早婚 早婚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种带普遍性的习俗,这一方面由于这时男子行冠礼较早,一般在十五岁;另一方面由于连年战争的影响,人口减少,为了增加人口,政府强令实行早婚。晋武帝秦始九年(273年)冬十月,诏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采取强行措施,由政府指配丈夫。同样,北齐天宝七年(556年)冬十月,高洋“发山东寡妇二千六百人以配军士”,其中“有夫而滥夺者五分之一”,使民间怨声载道。 这种普遍性表现在“纵”“横”两个方面。从纵的方面看,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个时期都有大量的早婚记载;从横的方面看,这个时期从上到下各个社会阶层,大多数人很早就已婚配。为了说明这种现象,我们先追溯一下东汉时期的婚龄状况。 《后汉书·任延传》载,东汉建武初,任延为九真(治今越南境内)太守。当时“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龄相配。”任延为官于边远地区,为改变当地落后婚俗,规定男20、女15为最低婚嫁年龄,应当看作是他把内地的一般习惯推行于边远地区的典型之例。内地的情况亦应大致如此。 《后汉书·列女传》载:南阳(治今河南省南阳市)人阴瑜妻荀采,17岁时嫁给阴氏。 《太平御览》卷441引《益部看旧传》载,广汉(治今四川新都东北)德阳王上妻袁福,“年二十适上。”键为(治今四川彭山附近)南安周缮纪妻曹敬姬,“年十七适周氏。”广汉新都便敬妻王和,“年十七适敬。”广汉廖伯妻殷纪,“年十六适伯。” 《华阳国志》载,袁稚妻相乌。“十五适稚。”张惟妻程贞与缺,“十九适惟。”巴郡(治今四川重庆)虞显妻杜兹,“十八适显。”涪(治今四川彭水)郭孟妻敬杨,“行年十七适孟。”上述诸人中,袁福以下8人,均被列人《华阳国志·益梁宁三州先汉以来士女目录》,为魏晋以前人无疑。她们出嫁的年龄,高者20岁,低者15岁,平均年龄为17岁,略高于任延在九真所规定的妇女出嫁最低年龄。根据婚姻关系中男长女幼的传统,以及任延在九真所规定的婚龄推断,以上妇女丈夫的年龄都当在20岁以上。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阶层人的婚龄低于上述者为数很多。首先看这个时期帝王的结婚年龄。先要说明一下,由于史籍中大多数帝王的婚龄没有明确记载,我们只能根据他们的本纪进行推算。推算的方法,据其生长子之年减去一岁,因此,本人及皇长子生卒年月不详者从略。这种推算方法虽不十分精确,但它能确切提供帝王婚龄的最晚界线。如果其中有的皇长子不是婚后第二年所生,或者皇长子不是婚后第一胎,则说明该皇帝结婚的年龄还要早。根据以上推算方法,有39个帝王婚龄可以得知,其中20岁以下结婚者22人,占总数的56%。 22人中8岁结婚者1人,12岁结婚者4人,13岁结婚者4人,14岁结婚者1人,15岁结婚者2人,16岁结婚者2人,17岁结婚者2人,18岁结婚者4人,19岁结婚者2人,平均年龄为15岁。帝王的后妃中,早婚的人也不少。根据史籍中各帝王后妃本传统计,南朝梁太宗简皇后王氏8岁出嫁,南朝齐高昭刘皇后、南朝陈世祖沈皇后、陈后主贵妃张丽华均为10余岁出嫁,南朝宋前废帝何皇后12岁出嫁,北魏平文皇后王氏、孝文昭皇后高氏、南朝宋明恭王皇后均为13岁出嫁,东晋安禧王皇后、后凉吕绍妻、刘聪左皇后、北魏文明后冯氏、孝文幽皇后冯氏、宣武顺皇后于氏、南朝梁高祖丁贵殡均为14岁出嫁,西晋惠帝贾后、北周宣武帝尉迟皇后、南朝梁高祖德皇后都氏均为15岁出嫁,东晋孝武定王皇后16岁出嫁。这些人的婚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8岁,平均年龄为13岁。可见此时期皇帝早婚不是个别现象。 早婚不但在最高当权者,而且在将相大臣及上层社会中也颇为盛行.三国时夏侯霸从妹年13—14时被张飞娶为妻.孙吴郁林太守陆绩之女,年方13,便嫁给同郡张白.西晋张宣子是并州豪族,其女年始14嫁给刘殷.东汉末,徐州刺史陶谦,14岁时娶故苍梧太守同县甘公之女.西晋傅咸6岁时随继母看望外祖母严宪.严宪对他说:"汝千里驹也,必当远致",乃以其妹之女妻之.东晋荀羡,年15时便与帝室联姻.南朝宋杜骥,原为关中大族,刘裕征长安后随从南还.他13岁时受父亲之命,看望正在生病的同郡人韦华.韦华子韦玄见而异之,遂以女妻焉.王僧绰年13时尚太祖长女东阳献公主.南朝齐谢瀹年8岁时,孝武帝便诏其尚公主.萧惠基"幼以外戚见江夏王义恭,叹其详审,以女结婚"。 《陈书 姚察传》载:"察幼年尝就钟山明庆尚禅师受菩萨戒",其临终遗嘱里有这样一段话:"吾在梁世,当时年十四,就钟山明庆寺尚禅师受菩萨戒."据此知萧惠基"幼年"与刘义恭女结婚,很可能也在14岁上下.南朝梁柳偃,年12尚长城公主.张缵11岁尚富阳公主.王恺,弱冠尚淮南长公主.何敬容,弱冠尚齐武帝女长城公主."弱冠"一般指不到20岁的年龄.南朝陈周弘正,年10岁时,河东斐子野就请以女妻之.王元规8岁而孤,随母往临海郡依舅氏,年12岁时,郡土豪刘以女妻之.北魏夏侯道迁,17岁时娶韦氏之女.北周长孙澄,年10岁,司徒李琰之便以女妻之.于翼,年11时尚太祖女平原公主。以上所列者,因其年代,地区,族属不同,具体结婚的年龄也各异,但总的看,是低于两汉时期的婚龄的. 庶民和一般百姓中也普遍地存在着早婚现象.魏晋时王象,少孤,曾为人仆隶.他在17,18岁时,因给人牧羊时读书被主人责打.同郡人杨俊将其赎出,并为之聘娶.《艺文类聚》引晋湛方生《贞女解》说:"伏见西道县治下里龙怜,年始弱笄,出适皮氏."《晋书 列女传》说得更为详细:"皮京妻龙氏,年十三适京,未逾年而京卒."两条材料所指龙氏当为同一人.至于一般百姓的结婚年龄,由于史籍中记载很少,只能从有关材料中推测.西晋时束皙曾说:"男十六可娶,女十四可嫁"。显然,这是泛指当时的婚龄,应包括一般百姓在内.西魏大统十二年(公元546年)诏:"女子不满十三已上,勿得以嫁."可见在此以前,女子不满十三岁而嫁的现象很多,否则,封建政权不会发这样的诏书.北周武帝建德三年(公元574年)更明确规定:"自今已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周武帝这道诏书,可以说是对魏晋以来男女早婚之龄的一个总结和在法律上的规定.由此可见,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一般百姓的结婚年龄为男十五,六,女十三,四.根据前面对最高当权者和将相大臣及上层社会的考察,南方庶民和一般百姓的婚龄与北方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婚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这个时期的早婚并非是绝对的,高于文中所举的婚龄的事例也不少。但这个时期早婚现象确实大量地、普遍地存在,早婚的年龄大概为男十五、六,女十三、四,或者说这是一条围绕其上下波动的婚龄主轴线。《通典·礼典》中有一个比较:东汉郑玄认为男必30而娶,女必15乃嫁;三国王肃则认为男16可娶,女14可嫁;唐代庶民婚姻年龄,贞观元年(627年)二月诏书规定为男年20岁,女年15岁。这里应当说明,东汉郑玄所说的婚龄,有很大成分是出于对儒家经典的理想解释,其中男30而娶不一定就是当时的实际情况,因为从前述任延的事例,我们可以看出男20而娶的事实。三国王肃所说的婚龄,正与西晋束哲所说相符,这比较实际地反映了当时的婚龄。唐代贞观元年的诏书,是对当时庶民婚龄严格的法律规定。通过这个比较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比起汉唐来,婚龄确有明显的提前。 (2)门第婚 门第婚又称身份内婚,是魏晋南北朝时在士族门阀中盛行的婚姻习俗。这个时期,士族兴起,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为了世代垄断此种地位,保持贵族血统的纯粹,大族们在婚姻问题上十分讲究门当户对,在姻家的选择上均以地位与自己相当者为对象。 魏晋南北朝时士族婚姻对“士庶之别”的严格要求,有两件事最为典型。一件事是南朝萧齐时王源嫁女给富阳(治今浙江富阳)满氏遭到沈约的弹幼。王源是西晋右仆射王雅的曾孙,祖和父也官居清显之位,按照沈约的话说,王源“虽人品庸陋,胃实参华。”吴郡富阳人满璋之,家境殷富,欲为子满觅婚。王源丧妇,且家贫,即将女嫁给满氏,得聘礼钱5万,用所聘余值纳妾。王源此举,也并非胡来,因为据说富阳满氏是高平(治今山东独山湖畔)旧族满宠、满奋的后代。满宠在曹魏明帝时任过太尉,其孙满奋西晋时为司隶校尉。王源又查过满氏的阀阅,见满璋之任王国侍郎,其子满莺为王慈吴郡(治今江苏苏州)正阁主簿,才定下这门亲事的。但沈约认为,满璋之的姓族,没有确凿的士族根据,因为满奋死于西晋,其后代在东晋没有显赫声迹,满璋之的家世显系伪造。王源与之联姻,是唯利是求,站辱士流之举。他弹劝说:王满联姻,是“高门降衡,虽自己作,蔑祖辱亲,于事为甚。此风弗剪,其源虽开,点世尘家,将被比屋。宜置以明科,黝之流伍,使已污之族,愧于昔辰;方靖之党,革心于来日。臣等参议,请以见事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第二件事是北魏崔巨伦之姑反对侄女下嫁卑族。《魏书·崔辩传附崔巨伦传》载,崔巨伦姊“因患吵一目,内外亲类莫有求者,其家议欲下嫁之。巨伦姑赵国李叔撤妻,高明慈笃,闻而悲感日:‘吾兄盛德,不幸早世,岂令此女屈事卑族!’乃为子翼纳之,时人叹其义。” 这两件事分别发生在南朝和北朝,说明当时南北方的大族,对士庶之间的界线划分得何等严明。 (3)近亲婚 近亲婚是指血缘关系较近的一种婚姻。汉族很早就有禁止直系血缘婚的传统,而对亚血缘或近血缘的近亲婚则无严格的限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这种近亲婚的现象很多。 三国吴主孙权,与其夫人徐氏就是近亲.《三国志 吴书 吴主权徐夫人传》载:徐夫人的祖父名徐真,娶孙权父孙坚之妹,生子徐琨.则孙权与徐琨为姑表兄弟,而孙权纳徐琨女徐氏为妃,不但血缘关系较近,且为异辈婚.同书《孙休朱夫人传》又载,孙权小女儿嫁给朱据,生女又嫁给孙权的儿子孙休.则孙休与朱夫人是娘舅与外甥女的关系.这种婚姻已与传统习俗相冲突,所以裴松之对此评论道:"臣松之以为休妻其甥,事同汉惠.荀悦讥 之已当,故不复广言." 东晋时,陈郡人袁湛的婚姻关系也属近亲.《宋书 袁湛传》载:"湛少为从外祖谢安所知,以其兄子玄之女妻之."由此可知谢安为袁湛母亲的从父.谢安兄弟6个:谢奕,谢据,谢安,谢万,谢石,谢铁.谢玄为谢奕之子.袁湛母亲是谁的后代不可考,她若是谢奕之女,就和谢玄是兄姊妹,若不是也和谢玄是从兄姊妹,可见袁湛与谢玄之女的亲属关系也是较近的.《晋书 谢安附谢朗传》载,谢据的曾孙谢绚称袁湛为舅舅,这就是说袁湛的母亲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谢据的孙子谢重,这同样也属近亲结婚. 南朝刘宋朝蔡兴宗,妻子死得很早,留下一女尚幼.其外甥袁觊也丧妻,留下一子袁彖.蔡兴宗的姐姐是袁觊的母亲,蔡兴宗的女儿则是其侄,袁彖则为其孙.她亲自抚养这一孙一侄,并认为二人年岁相当,让他们结为夫妻. 南朝萧梁时,吴郡人顾协自幼丧父,随母养于外氏.顾协年少时准备娶舅息女,未成婚而母亡故,他为母亲守孝,丧期满后不再娶妻.后顾协60多岁了,其舅孙女仍未嫁.顾协乃感其义而迎娶之. 又据《梁书》记载,张缵是梁武帝舅之子,11岁时娶梁武帝第四女富阳公主,张缵子张希,又娶简文帝萧纲的第九女海盐公主.萧纲是梁武帝的第三子,与富阳公主是兄妹,张希娶海盐公主,也属近亲婚姻. (4)异辈婚 异辈婚即不受行辈所限的婚姻。中国自古以来,人伦中长幼尊卑分得极清,从高祖到玄孙,几代人的亲缘及旁支都各有称呼。然而在婚姻关系上,这种长幼界线却不能成为异辈缔结的障碍。除了直系血缘关系的同辈、异辈婚被视为非礼外,旁系间的异辈婚在魏晋南北朝以前就屡见不鲜,魏晋南北朝时更是如此。 西晋时,贾充的女儿贾荃,嫁给齐王司马攸为妃.贾充的另一个女儿贾南风,嫁给惠帝为后. 司马攸与晋惠帝为叔侄,同一辈的姊妹却嫁给了司马氏的两辈人. 东晋时,庾冰的妹妹嫁给了晋明帝,而庾冰的女儿却嫁给了晋明帝的孙子晋废帝.东晋哀帝是孝武帝的侄子,而哀帝的皇后王穆之却是孝武帝皇后王法慧的姑姑. 南朝刘宋时,王偃娶宋武帝刘裕女儿吴兴长公主为妻,而其女王宪嫄却嫁给了刘裕的孙子孝武帝刘骏. 庐江人何瑀,娶宋武帝刘裕女儿豫章康长公主,而其女何令婉却为刘裕曾孙前废帝的后妃. 陈郡谢景仁素被刘裕所重,让其子刘义真纳谢景仁之女为妃.而谢景仁的侄子谢纬,却娶刘义隆的女儿长城公主. 刘义隆与刘义真为兄弟,谢纬应与刘义隆同辈,却娶了下一辈的长城公主. 河南人褚叔度,其孙褚暖,娶刘义隆第六女琅邪贞长公主.而褚叔度的弟弟褚湛之,却娶了刘义隆的妹妹始安哀公主. 庐江人何尚之,其子何劭娶刘义隆的女儿南郡公主,其女却嫁给了刘义隆的弟弟刘义康. 东海人徐湛之,其母为刘义隆姊会稽公主,则刘义隆为徐湛之之舅.而徐湛之之子徐恒之却娶了刘义隆之女南阳公主,徐湛之之女又嫁给了刘义隆之子刘诞. 济阳人江湛,其女嫁给刘义隆的孙子刘伟之,其妹则给刘义隆之子刘铄,其子又娶刘义隆之女. 汝南人周峤,娶宋武帝刘裕女宣城德公主,而其两个女儿却分别嫁给了刘裕的孙子刘宏和刘. 南齐时,琅邪人王慈,女儿嫁给萧道成之子萧锋为妃,儿子王观却娶萧道成孙女吴县公主.关于北朝的异辈婚,我们将在后面详谈,此不赘述. (5)幼童婚 幼童婚是指男女双方在很小的时候,其父母之间事先约定的婚姻。 《三国志 魏书 王修传》注引王隐《晋书》载:王恺同县人管彦,"少有才力,未知名.裦独以为当自达,常友爱之.男女各始生,共许为婚.彦果为西夷校尉.裦后更以女嫁人,彦弟馥问裦,裦曰:'吾薄志毕愿,山薮自处,姊妹皆远,吉凶断绝,以此自誓.贤兄子葬父于帝都,此则洛阳之人也,岂吾欲婚之本指邪 '馥曰:'嫂,齐人也,当还临淄.'裦曰:'安有葬父河南,随母还齐!用意如此,何婚之有 '遂不婚."这是一个未遂的幼童婚的记载,其不成的原因并不在于婚姻本身,而在于管彦违背了王恺允婚的原旨.不能因为王,管联姻的失败而否定幼童婚的成功率,相反,我们可以从这件事中看出这种婚姻的稳定性和婚约的约束效力.王恺,管彦男女各始生,便订下婚约.后王恺悔约,将女他嫁.王恺女已到出嫁年龄,起码是10年以后的事.此时管彦已死,其弟竟能凭约责问王恺,可见其婚约约束力之长久.幼童婚的另一种形式是指腹婚,或称子腹婚,即男女婴还未出生,双方父母就定婚约. 《梁书 韦放传》载:"初,放与吴郡张率皆有侧室怀孕,因指为婚姻.其后各产男女,未及成长而率亡,遗嗣孤弱,放常赡恤之.及为北徐州,时有势族请姻者,放曰:'吾不失信于故友'.乃以息岐娶率女,又以女适率子,时称放能笃旧". 这种事情北朝也有记载.《魏书 王慧龙传》载:"尚书卢遐妻,崔浩女也.初,室兴(指王慧龙子王宝兴)母及遐妻俱孕,浩谓曰:'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及婚,浩为撰仪,躬自监视.谓诸客曰:'此家礼事,宜尽其美'."韦放守婚约被世人所称赞,崔浩为外孙包办指腹婚,礼仪尽其美.这些都说明当时人认为这种事情是很正常的. (6)财婚 婚娶重财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婚姻史上的重要内容。婚嫁时男女双方的父母都要花费大量钱财来为子女完婚 ,嫁资和聘金已经成为普通家庭的沉重负担 ,并引发了社会奢侈婚俗的蔓延。因而 ,一些明智的统治者屡次发布诏书予以禁止。但因门阀等级内婚制所处的主导地位 ,门阀士族的相互攀比 ,庶族地主极力与士族地主联姻 ,借此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凡此种种 ,导致了财婚现象久盛不衰。 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篇》说:“婚姻素对,靖侯成规。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镶蛛,责多还少,市井无异。或狠婿在门,或傲妇擅室,贪荣求利,反招羞耻,可不慎与!”颜之推身在北朝,观其这一段议论,可见北朝财婚风气之盛。财婚之风不仅限于北朝,在前面门第婚中,沈约弹劾王源嫁女唯利是求一事,说明南朝也有财婚现象.只不过相比之下,北朝的财婚现象更普遍,更典型. (7)冥婚 冥婚即幽冥世界的婚姻,又称阴婚。这是一种变态的婚姻现象,早在魏晋南北朝以前就存在。《周礼 地官》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对此注说:"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则葬同穴,迁之使相从也."孔颖达疏证说:"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对于"嫁殇",郑玄注说:"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结,死而合之."郑司说:"嫁殇者,谓嫁死人也.今时娶会是也."孔颖达疏说:"殇者,生年十九以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根据古人的解释可知,所谓"迁葬","嫁殇",就是"冥婚".对于冥婚,《周礼》虽明令禁止,但这种风俗仍不绝于以后的历史中,魏晋南北朝时也有关于冥婚的记载. 《三国志 魏书 邴原传》载:"原女早亡,时太祖爱子仓舒亦没,太祖欲求合葬.原辞曰:'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太祖乃止."这是一个未遂的冥婚记载,之所以未成,是由于邴原辞得巧妙,令曹操无话可说.但曹操所终止的只是仓舒与邴原亡女的冥配而已.《三国志 魏书 武文世王公传》载,邓哀王冲字仓舒,"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疾病,太祖亲为请命.及亡,哀甚.文帝宽喻太祖,太祖曰:'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言则流涕,为聘甄氏亡女与合葬".曹操虽然被邴原婉言谢绝,但最终还是实现了为仓舒在冥界完婚的意愿。 《资治通鉴 魏纪》载,太和六年(公元232年),魏明帝"爱女淑卒.帝痛之甚,追谥平原懿公主,立庙洛阳,葬于南陵,取甄后从孙黄与之合葬.追封黄为列侯,为之置后,袭爵".这里的合葬,不是指夫妻后死者,附于前死者圹之意,而是指生非夫妇,而葬相从的冥婚。 北朝时亦有冥婚的记载。《北史 穆崇传》载:"正国子平城,早卒.孝文时,始平公主薨于宫,追赠平城驸马都尉,与公主冥婚". 冥婚是一种变态的婚姻,其存在与流传,既有历史传统的影响,又有现实宗教及伦理方面的原因,它与人世间的正常婚姻意义是不同的.前述几个冥婚的事例中,大部分是为早夭的爱子,爱女所举行的,它形式上是为亡者完婚,实际上是生者对自己心理上的一种安慰.
/
本文档为【魏晋南北朝婚俗】,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