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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2023-03-22 4页 doc 13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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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经费专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按规...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合肥市建设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经费专户。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按规定一次性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转付至专用账户,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四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户管理按下列执行:1、建设工程应以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专户资金的使用由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共同监管;2、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同期标准;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备查;4、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情况的过程监理,及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分三次从专户中支付:1)工程开工时,按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50%预付;2)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封顶、市政工程等完成工程量60%,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支付到80%;3)工程完工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支付到100%。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合理使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现场防尘措施落实不力的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主城区内(四区及高新、经开、新站三大开发区)围挡必须使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严禁使用各类砌筑墙体围挡;2、施工现场出入口、主干道、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必须硬化,裸露的场地必须绿化;3、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4、施工现场污水必须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泥浆、污水未经沉淀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泥浆不得外漏;5、主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6、房屋建筑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米;7、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楼层内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搅拌站厂区场地必须进行绿化、硬化处理,砂石骨料堆场必须设立高度不低于2米的分隔挡墙进行有效分界。新建搅拌站砂石骨料堆场必须安装顶盖并设置喷雾喷水设施;2、搅拌站所使用的水泥、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砂、石骨料的装卸、搬运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3、搅拌站厂区内必须设置洗车台,洗车台应保持清洁。清洗废水必须排入沉淀池内进行集中沉淀处理。第九条违反第七条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每次扣信用分10分、在合肥建设网进行曝光、取消项目评先评优资格。1、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挡;2、施工现场场地未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3、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无车辆冲洗设施;4、凌空抛掷楼层内建筑垃圾;5、施工污水、泥浆外漏,无序排放;6、主城区内的建设工程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砂浆);7、房屋建筑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8、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未遮盖。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扣信用分20分,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行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立案查处。第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规定施行时已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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