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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协议、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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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协议、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协议债权人:证件类型及编号:住所:联系方式:连带保证人:证件类型及编号:住所:联系方式:债权人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与甲方间已于年月日所订协议,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大写)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方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事实。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
连带保证协议、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
连带保证债权人:证件类型及编号:住所:联系方式:连带保证人:证件类型及编号:住所:联系方式:债权人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与甲方间已于年月日所订协议,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大写)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方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事实。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第五条主债务人如未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负连带赔偿决不推诿。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本协议一式贰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债权人(甲方):连带保证人(乙方):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借方(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住所地:联系电话:借款方(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住所地:联系电话:担保方(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1.借款金额、期限1.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1.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3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2.借款利率、利息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3.还款方式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4.担保4.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4.2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4.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4.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年。4.5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4.6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7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8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履行保证责任。4.9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5.乙方权利、义务5.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5.2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5.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5.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甲方。5.5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6.违约责任6.1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6.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6.3.1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6.3.2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6.3.3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6.3.4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6.3.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7.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7.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2.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7.2.2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8.争议解决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9.其他本合同一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10.合同签订地本合同签订于市。(以下无合同正文内容,转为当事人签章部分。)(以下无合同正文内容,为当事人签章部分。)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丙方:签订日期:权利质押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第四章乙方声明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违约责任第十三章不可抗力第十四章质押登记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七章附件第十八章附则出质人:质权代理人:债券发行人:第一章总则根据之,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第二章定义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第四章乙方声明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2.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4.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5.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第十条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十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第十五条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元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第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第十八条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第十九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二十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2.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4.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5.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6.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7.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8.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第二十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1)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2)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3)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4)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2.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5.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6.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第二十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2.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3.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4.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5.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6.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第十二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第十三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第十四章质押登记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九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十七章附件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1.公司董事会决议;2.公司营业执照; 3.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股票帐户;第十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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