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非营利组织事业发展情况和非营利活动的证明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非营利组织事业发展情况和非营利活动的证明材料)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荆州市财政局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非营利组织事业发展情况和非营利活动的证明材料 (二)证明用途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非营利组织事业发展情况和非营利活动的证明材料)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荆州市财政局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非营利组织事业发展情况和非营利活动的证明材料 (二)证明用途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
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三(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和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四)证明的内容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和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本证明事项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不实承诺的失信信息纳入荆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的有关事项,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2)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事业发展和非营利活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相应的依法处理;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财政、税务部门可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验。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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