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交通事故案例

交通事故案例

2022-08-15 25页 ppt 1MB 39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is_722840

暂无简介

举报
交通事故案例几起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简要案情】1996年12月20日凌晨4点左右,一男一女同乘一两“桑塔纳”小客车,在某市主干路(有三条机动车道)上由南向北行驶时,小客车突然向左驶出车道,侧滑数十米后冲上中心隔离带,结果撞断隔离栏杆后头南尾北仰翻于西侧小型机动车道内,男死女伤。伤者立刻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待交警赶到现场只有肇事车辆和死者的尸体停放在事故现场。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事故现场照片案例分析一结论:经过现场勘查、检验和调查,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起因死者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所致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属认为:①这是一起蓄意谋害的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案例
几起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简要案情】1996年12月20日凌晨4点左右,一男一女同乘一两“桑塔纳”小客车,在某市主干路(有三条机动车道)上由南向北行驶时,小客车突然向左驶出车道,侧滑数十米后冲上中心隔离带,结果撞断隔离栏杆后头南尾北仰翻于西侧小型机动车道内,男死女伤。伤者立刻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待交警赶到现场只有肇事车辆和死者的尸体停放在事故现场。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事故现场照片案例分析一结论:经过现场勘查、检验和调查,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起因死者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所致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属认为:①这是一起蓄意谋害的刑事案件;②驾车人不是死者而是伤者。二、课程导入是否酒后或醉酒驾驶车辆抽取当事人体内血液5ml进行检测体内酒精含量鉴定确定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过程进行动态分析交通事故成因鉴定查明谁是驾驶人体表痕迹、人体损伤、车内痕迹及变形尸体检验是否超速行驶试验、计算、检测、仿真行驶速度鉴定车辆是否被人为破坏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车辆技术鉴定是否与其他车辆碰撞车体、地面、人体等痕迹检验查明事实检验鉴定内容检验鉴定种类事故发生前,小客车在东侧机动车道行驶(序号1)。向左转向时,车辆右前轮侧滑形成42米侧滑印(序号2)。左前部最先与中心隔离带接触,并冲上隔离带(序号3),受中心隔离网的阻力(导致水平旋转)和隔离带的冲击力(导致侧翻)的共同作用,小客车在冲过隔离带时产生水平(俯视)逆时针旋转,和横向(轴向)向左侧翻(序号3、4)。两种运动合成,使小客车在冲过隔离带后,左后视镜及左前翼子板处先与路面接触受阻,加剧了小客车水平旋转和向左侧翻趋向(序号5)。头后尾前呈仰翻向前滑行过程中,后行李箱部位与隔离带西侧接触,受阻后运动状态改变,致使小客车顺时针水平(俯视)旋转并向右180°翻转(序号6),最终停止。驾驶员胸部的交通事故特征性损伤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胸部的方向盘表皮擦伤痕迹案例分析三洛桑酒后驾驶死亡交通事故【简要案情】1995年10月2日晚11时20分,著名艺人洛桑酒后驾驶一辆富康牌红色轿车,以每小时70多公里的速度,由南向北行驶在北京市西三环路上,在行驶到紫竹桥下与一辆停在行车道上的超载大货车相撞,因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三【原因分析】直接原因:酒后驾驶;间接原因:1.缺乏安全驾驶经验;2.乐极生悲。案例分析四牛振华车祸【简要案情】2004年5月11日23时20分,演员牛振华(男,48岁)驾驶“奔驰”牌小客车(车号:京CF8740),在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主路白石桥下由西向东行驶时,小客车前部撞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河北省武邑县一司机驾驶的河北省“解放”牌大货车尾部。造成牛振华当场死于车内,小客车严重损坏。牛振华车祸23时25分,海淀交通支队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取证。经牛振华亲属辨认,死者确系牛振华。经提取牛振华血样,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毫克,按照《北京市地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标准》关于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以上为醉酒的,牛振华系醉酒驾车。大货车司机经检测无酒精反应。牛振华车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京公交海认字(2004)第0511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牛振华负主要责任,闫某负次要责任”。牛振华车祸牛振华交通事故死亡索赔案2004年12月17日在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牛振华负90%的交通事故责任,大货车负1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牛振华家属41190元,而牛振华家属也要赔偿被告营运等损失44700元。原告倒赔3510元。牛振华车祸2004年5月11日23时2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大街白石桥下,牛振华醉酒驾驶车号为京CFXXXX的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其车左前部与同方向同车道在前行驶的闫某驾驶的车号为冀TXXXXX重型箱式货车左后部接触,造成牛振华死亡,两车损坏。牛振华车祸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进行了调查,牛振华酒精检测结果为205.0mg/dl,属于醉酒驾车;西外大街西向东方向限速为70公里/小时,牛振华驾驶的小客车车速经鉴定为85—101公里/小时;牛振华车祸闫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核定载重量为16610千克,经对该车装载情况进行检测为29100千克;经检验该车后部无防护装置(后防护杠);经对重型箱式货车车速进行鉴定,结果为34—40公里/小时;闫某驾驶车号为冀T12780外车辆进入五环路,在五环路以外,京良路西向东方向,芦求路口设有“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6时至24时,禁止外省市货运机动车通行”的标志。牛振华车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于2004年5月28日出具京公交海认字2004第05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振华负主要责任,闫某负次要责任。牛振华车祸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中威华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牛振华于1999年出资28万元购买车号为京CFXXXX的奔驰560SEL轿车进行鉴定,结论为:委估车辆的评估咨询价值为108577元,车辆所有人为牛振华。该车被撞后,因无法修复,被强制报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于2004年7月29日对该车予以注销。牛振华车祸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本案中,牛振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超速驾车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其却放任结果的发生,仍然驾车上路,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对此,牛振华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闫某作为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上路行驶。但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在禁行时间内超载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牛振华车祸从双方的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看,牛振华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闫某。因此,法院确定牛振华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闫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对事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由于闫某系刘某的雇员,驾车送货系从事的雇佣活动,故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闫某虽然违章驾驶车辆,但对追尾事故的发生,仅属于一般过失不担连带赔偿责任。牛振华车祸法院最后判决,刘某赔偿牛振华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拖车费及停车费,共计41190.3元;牛振华家属赔偿刘某汽车修理费、停车及清场费、检测费、代查勘费、营运损失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4701.65元;驳回了牛振华家属其他诉讼请求及刘某其他反诉请求。案例分析五父子俩酒后驾驶同时死于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六超速行驶造成爱子死亡。
/
本文档为【交通事故案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