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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际GTR法规及欧洲ECE法规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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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际GTR法规及欧洲ECE法规发展动态」2008年国际GTR法规及欧洲ECE法规发展动态2008-05-21 [字体:HYPERLINK "javascript:ContentSize(22)" 大HYPERLINK"javascript:ContentSize(15)"中 HYPERLINK"javascript:ContentSize(12)" 小 ]作者:朱毅 一、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发展 1.2008年3月通过两项新的GTR  2008年3月,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WP29)第144次会议在日内瓦联合国总部召开,在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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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际GTR法规及欧洲ECE法规发展动态2008-05-21 [字体:HYPERLINK "javascript:ContentSize(22)" 大HYPERLINK"javascript:ContentSize(15)"中 HYPERLINK"javascript:ContentSize(12)" 小 ]作者:朱毅 一、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发展 1.2008年3月通过两项新的GTR  2008年3月,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WP29)第144次会议在日内瓦联合国总部召开,在此次会议上,经《1998年协定书》缔约方管理委员会(AC3)审议和投票决,通过两项新的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具体情况见表1。表1 UN/WP29新通过的两项GTR序号所属的工作组GTR项目名称提案提出国有关情况说明1GRSP(被动安全工作组)关于头枕的全球技术法规美国该GTR在起草过程中,对头枕的后置量的测量以座椅的R点还是以H点为基准进行测量;其它测量中是否以座椅R点为基准点;动态试验等议存在争议。经WP29各方的讨论,最终文本达成了如下一致意见:GTR规定头枕后置量的限值为自H点测量最大为55mm,但各缔约方也可以允许制造商选择自R点测量最大为45mm。对于其它测量,包括高度、能量吸收试验、后向位移试验、强度试验,以R点为初始基准点。对于动态试验问题,WP29决定将头枕GTR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即:目前完成的最终文本,规定头枕动态试验要求;使用HybridIII假人或BioRID假人;对BioRID假人作简要的描述;头枕GTR正式批准发布后,WP29随即启动该GTR的第二阶段工作,在此阶段,将制定出详细的动态试验规程和具体要求,此外,还将考虑将头枕高度由800mm增加为850mm。2GRSG(一般安全工作组)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玻璃材料的全球技术法规德国该GTR在起草过程中,对头型试验存在较大争议,经WP29各方的讨论,达成了如下一致意见:鉴于头型试验在某些缔约方已实施多年,在GTR中取消该试验内容,对这些缔约方不利,又由于无法对该试验在GTR中实施的成本/效益进行量化分析,要求没有采用该试验内容的缔约方实施该试验也不妥,因此决定在该GTR中规定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在各自的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体系中是否实施头型试验。  这样,截止到2008年5月,在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1998年协定书》的框架下,共有7项GTR和一项特别决议(S.R.1)出台。   2.目前仍在起草的其它GTR法规项目的进展   2008年1~5月,WP29继续对尚未完成的GTR项目开展起草工作,表2为具体项目。 表2目前仍处于起草进程的GTR项目序号所属的工作组项目名称提案提出国说明1GRRF(制动及底盘工作组)轮胎法国计划2009年完成2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美国计划2008年6月表决3GRSG(一般安全工作组)操纵控制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的位置与识别加拿大WP29第143次会议(2007年11月)决定将其作为交换意见项目4GRPE(污染及能源工作组)非循环排放美国 5非公路机械(NRMM)及其微粒物排放试验(PM)欧洲联盟计划2009年完成6氢能和燃料电池车辆德国日本美国GRSP(被动安全工作组)也参与该GTR的起草。该项目计划2010年完成。     在上述仍处于起草过程的GTR中,ESC项目为2007年新列的GTR制定项目。根据美国代表的提案,WP29在第141次会议(2007年3月)上一致同意将车辆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列为新的全球技术法规(GTR)制定项目,在制动与行走系工作组(GRRF)内成立开展ESCGTR制定工作的非正式工作小组,美国担任该非正式小组的主席。ESC全球法规项目立项后,其起草工作进展较快,WP29/GRRF(制动与行走系)工作组在WP29第144次会议(2008年3月)上提交法规的文本草案,并将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交WP29决策,计划在WP29第145次会议(2008年6月召开)上进行投票表决。    在ESC全球法规的起草过程中,我国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直接参与了该GTR的起草工作,并结合我国汽车行业的具体情况,对ESC相关条款提出了我国的意见和建议,基本上被WP29所采纳,反映在具体的法规文本中,我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包括: ·针对该法规的使用范围提出了提案,建议将该全球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安装有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并且最大设计总质量在4536kg以下的1-1、1-2和2类车辆,在内容上只规定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对应的试验要求和试验规程,由各签约国根据本国国情自行决定哪些车辆需要强制安装ESC。经过各缔约方讨论最终确定,不直接修改法规的范围,而是在一般要求中规定装有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车辆必须满足本法规的规定,同时就安装要求交给各签约国决定达成共识。 ·删除基准质量的定义,采用S.R.1规定的“车辆运行质量”。 ·全球技术法规草案要求ESC试验场地的额定峰值制动系数(PFC)为0.9,而我国试验场地的附着系数普遍在0.8左右,因此,我国先后在ESC非正式工作组第三次工作会议(2008年1月)和第63次GRRF会议(2008年2月)上提出这一问题。最终在该GTR编制说明中的第178段增加“允许签约国使用其所能提供的高附着路面”的说明文字,解决了大家关心的附着系数问题。 二、WP29在《1958年协定书》框架下对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发展   1.对原有ECE汽车技术法规的修订  WP29在2008年3月召开的第144次会议上对48项ECE法规的修订文本和一项新的ECE法规草案进行详细讨论和审议,在专门召开的《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表决大会上,对48项ECE法规修订文本草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获得通过,具体的ECE法规修订文本见表2。 表2 WP29第144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ECE法规修正本/增补件/勘误本序号ECE法规号会议通过的法规修正本/增补件/勘误本编号文件编号1ECER.4(后牌照板照明)           增补件14ECE/TRANS/WP.29/2008/92ECE R.5(封闭光束前照灯)02系列修正本增补件7ECE/TRANS/WP.29/2008/103ECER.6(转向指示器)01系列修正本增补件17ECE/TRANS/WP.29/2008/114ECER.7(前后位置灯、制动灯和外廓标志灯)02系列修正本增补件14ECE/TRANS/WP.29/2008/125ECE R.13(重型车辆制动)10系列修正本增补件5ECE/TRANS/WP.29/2008/26ECER.13-H(M1和N1类车辆制动)增补件6 ECE/TRANS/WP.29/2008/37ECE R.18(车辆防盗)03系列修正本增补件2ECE/TRANS/WP.29/2008/408ECER.19(前雾灯)                                                          03系列修正本勘误本1ECE/TRANS/WP.29/2008/139ECER.19(前雾灯)03系列修正本增补件1ECE/TRANS/WP.29/2008/1410ECER.23(倒车灯)增补件15ECE/TRANS/WP.29/2008/1511ECER.31(机动车辆HSB单元前照灯)02系列修正本增补件7ECE/TRANS/WP.29/2008/1612ECER.37(灯丝灯)03系列修正本增补件31ECE/TRANS/WP.29/2008/1713ECE R.38(后雾灯)增补件14ECE/TRANS/WP.29/2008/1814ECER.46(间接视野装置)02系列修正本增补件3ECE/TRANS/WP.29/2008/4115ECER.48(灯光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04系列修正本增补件1ECE/TRANS/WP.29/2008/1916ECE R.50(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前后位置灯、制动灯、转向灯和后牌照板灯)增补件12ECE/TRANS/WP.29/2008/2017ECE R.53(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灯光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01系列修正本增补件9ECE/TRANS/WP.29/2008/2118ECER.65(特别警告灯)增补件6ECE/TRANS/WP.29/2008/2219ECE R.66(客车上部结构强度)01系列修正本增补件1ECE/TRANS/WP.29/2008/4220ECE R.69(慢速行驶车辆的后标志牌)01系列修正本增补件4ECE/TRANS/WP.29/2008/2321ECER.70(长车辆的后标志牌)01系列修正本增补件6ECE/TRANS/WP.29/2008/2422ECE R.74(L1类车辆灯具的安装)01系列修正本增补件5ECE/TRANS/WP.29/2008/2523ECER.77(驻车灯) 增补件12ECE/TRANS/WP.29/2008/2624ECE R.78(摩托车制动)03系列修正本勘误本1ECE/TRANS/WP.29/2008/425ECER.86(林用牵引车灯具的安装)增补件4ECE/TRANS/WP.29/2008/2726ECER.87(白天行车灯)增补件13ECE/TRANS/WP.29/2008/2827ECER.89(速度限制装置)原始版本勘误本1ECE/TRANS/WP.29/2008/528ECER.90(可更替制动衬片)第1修订本勘误本1ECE/TRANS/WP.29/2008/629ECE R.90(可更替制动衬片)01系列修正本增补件10ECE/TRANS/WP.29/2008/730ECER.91(侧标志灯)                                  增补件11ECE/TRANS/WP.29/2008/2931ECER.98 (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增补件5勘误本1ECE/TRANS/WP.29/2008/3032ECER.98 (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增补件10ECE/TRANS/WP.29/2008/3133ECER.99(用于已批准的气体放电灯具的气体放电光源)增补件4ECE/TRANS/WP.29/2008/3234ECE R.104(回复反射标志)         增补件3勘误本1ECE/TRANS/WP.29/2008/3335ECER.107(大客车和长途大客车)02系列修正本增补件2ECE/TRANS/WP.29/2008/4336ECE R.108(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翻新气压轮胎)原始版本勘误本2ECE/TRANS/WP.29/2008/837ECER.112(发射非对称光束的前照灯)增补件5勘误本1ECE/TRANS/WP.29/2008/3438ECER.112(发射非对称光束的前照灯)增补件9ECE/TRANS/WP.29/2008/3539ECER.113(发射对称光束的前照灯)                    增补件7ECE/TRANS/WP.29/2008/3640ECE R.116(机动车辆防盗用保护)增补件2ECE/TRANS/WP.29/2008/4441ECER.119(转弯灯)增补件3ECE/TRANS/WP.29/2008/3742ECER.121(手控制器、信号装置和指示器)增补件2ECE/TRANS/WP.29/2008/4543ECER.123(自适应前照灯AFS)勘误本1ECE/TRANS/WP.29/2008/3844ECER.123(自适应前照灯AFS)增补件2ECE/TRANS/WP.29/2008/3945ECER.16(安全带)05系列修正本勘误本2ECE/TRANS/WP.29/2008/4946ECE R.19(前雾灯)02系列修正本增补件14ECE/TRANS/WP.29/2008/5047ECE R.98 (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增补件9勘误本1ECE/TRANS/WP.29/2008/5148ECER.112(发射非对称光束的前照灯)                            增补件8勘误本1ECE/TRANS/WP.29/2008/52 2.对新的ECE法规的讨论 WP29第144次会议在对新的ECE法规草案中:“国家代码、车辆分类和定义”进行讨论时,出现了分歧和不同的意见,该ECE法规又被称为“平行法规”,实际是取代原有ECE法规体系中的R.E.3(联合决议3)的附件7(我国的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5089—2001即等效采用ECE R.E.3附件7)。 在该ECE法规草案中,仍然规定了L1—L7类车辆的分类及定义,其中L1类车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L2类车辆为三轮轻便摩托车;L3类车辆为两轮摩托车;L4类车辆为带边斗的三轮摩托车;L5类车辆为正三轮摩托车;L6类车辆为轻四轮摩托车;L7类车辆为四轮摩托车。但ECE法规草案:“国家代码、车辆分类和定义”对原R.E.3(联合决议3)的附件7中的有关内容又做了改动,主要包括: (1)将区分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两轮及三轮)的最大界定车速由原来的50km/h改为45km/h,即: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5km/h的车辆为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45km/h的车辆为摩托车;  (2)对L6和L7类车辆做了更详细的描述和细分,将车辆又进一步细分为I类车辆和II类车辆,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L6和L7类车辆为I类车辆: •具备座椅; •车辆被车身水平包围;•具备车顶或其他的车辆倾翻保护装置;•使用转向轮实施车辆转向; •具备脚控制的油门控制器而具备下列条件的L6和L7类车辆为II类车辆: •没有座椅,而是配备鞍座; •没有车身; •没有车顶或其他的车辆倾翻保护装置; •使用操纵把实施车辆转向; •具备手控制的油门控制器  在WP29第144次会议上对此ECE法规草案进行讨论时,代表汽车和摩托车工业界利益的组织,包括OICA(国际汽车制造商组织)和IMMA(国际摩托车制造商协会)都提出了不同的意见,OICA(国际汽车制造商组织)对制定和发布该ECE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疑义。IMMA(国际摩托车制造商协会)对该ECE法规草案中将轻便摩托车的最大车速界定为45km/h,以及在该ECE法规中引入L6和L7类车辆表示反对,根据IMMA的统计,如果将最大车速不大于45km/h的车辆才规定为轻便摩托车,则将打乱全球原有的车辆分类规则,将全球150万辆的轻便摩托车重新划分为摩托车,其中欧洲联盟受影响的车辆为40万辆,其余绝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的车辆,主要包括:中国、越南、印尼、俄罗斯、巴西等,该车辆界定标准也会与这些国家的原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对于L6和L7类车辆,这种车辆往往被称为四轮摩托车或全地形车辆(ATV),主要在欧洲联盟和其它的欧洲国家(如俄罗斯)使用得比较多,既包括运送人员的车辆又包括运送货物的商用车辆,下面为这些车辆的示例:               在欧洲,L6和L7类往往是被允许上路运行的,欧洲往往将其引入车辆的型式批准法律框架中进行管理,如欧洲联盟将这一车辆纳入对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的型式批准技术指令2002/24/EC中进行管理;俄罗斯也将L6、L7类车辆引入整车型式批准体系,并对这类车辆专门制定实施相关的单项技术法规,包括:GOST 51815 L6和L7类四轮摩托车的一般要求GOST52388 L2和L4—L7类摩托车与四轮摩托车的灯光安装要求因此在欧洲许多国家的街道,常常能看到这类车辆在街道上行驶,图2即为欧洲一条交通主干道上正在行驶的L6、L7类车辆。 在对ECE法规草案:“国家代码、车辆分类和定义”的讨论中,IMMA提出反对将L6和L7类车辆写入该法规中,理由是目前这类车辆只是在欧洲的道路上使用比较多,在世界其它许多地方还没有被准许上路行驶(许多国家和地区L6和L7类车辆仅是作为ATV车辆在非道路范围内使用,如图3所示,对不上路行驶的ATV车辆,往往无需进行严格的车辆型式批准,其技术要求也只有推荐性的标准),而目前ECE法规的影响力和作用也已大大超出了欧洲的范畴,因此正式的ECE法规应该只涉及广泛上路行驶的车辆(即M、N、O和L1—L5类车辆),将L6、L7类车辆的批准和法规要求限定在局部区域的范围内。 鉴于此,此次WP29会议决定将ECE法规草案:“国家代码、车辆分类和定义”退回WP29/GRSG(一般安全性工作组)重新进行考虑,WP29第145次会议(2008年6月召开)将继续讨论该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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