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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ium designer集成库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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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ium designer集成库详解内容摘要:刑罚的功能涉及到很多方面,对它的认识、分析、评价,不仅关系到刑罚理论体系的科学性,而且影响到刑罚实践的有效性,特别是涉及国家刑事政策的正确性。所以研究刑罚的功能至少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首先,有助于建立现实、合理而且有效的刑罚体系;其次,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人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性,正确处理人权与刑罚权的基础在于刑罚功能的理性化;最后,研究刑罚功能有助于建立运用刑罚控制犯罪的现实思想,有助于国家调整刑事政策方向,摆正刑罚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合理位置。据此,本文从刑罚功能理论入手,分析了报应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和功利主义刑罚...
Altium designer集成库详解
内容摘要:刑罚的功能涉及到很多方面,对它的认识、分析、评价,不仅关系到刑罚理论体系的科学性,而且影响到刑罚实践的有效性,特别是涉及国家刑事政策的正确性。所以研究刑罚的功能至少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首先,有助于建立现实、合理而且有效的刑罚体系;其次,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人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性,正确处理人权与刑罚权的基础在于刑罚功能的理性化;最后,研究刑罚功能有助于建立运用刑罚控制犯罪的现实思想,有助于国家调整刑事政策方向,摆正刑罚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合理位置。据此,本文从刑罚功能理论入手,分析了报应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和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对国内外传统的和现当代的与刑罚功能相关的理论作了简单的评价,指出了其存在的价值性和存在的一些缺陷,通过对这些理论进行分析,个人认为刑罚的功能不能只强调绝对正义而不关心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或只强调社会利益,社会价值而漠视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刑罚功能应该是在维护正义,社会利益的同时充分重视个人的利益和价值的,能将正义、社会和个人的要求合理的统一起来。本文还据此从直接和间接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对刑罚功能新的分类,即将刑罚功能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关键词: 刑罚功能  报应主义  功利主义  直接功能  间接功能 Abstract:Thepenalty'sfunctioninvolvesveryvarious.Understanding,analyzingandevaluatingitaffectnotonlythesystemofscientificpenaltheory,butalsotheeffectivepracticeofpenal,speciallythecorrectnessofthegovernmentpenalpolicies.Sothereareatleastfollowingsignificanceonstudyingthetheoryofpenalfunctions:First,itishelpfultoestablishrealistic,rationalandeffectivepenalsystem;second,therearesomecontradictionsbetweenthestate’spenalpowerandthecitizen’shumanrights.Thebasisofcorrectlyresolvingthesecontradictionsdependsonrationalizingpenalfunctions;third,itishelpfultoestablishtherealisticthoughtsofcontrollingcrimebypenal,andrevisethegovernmentpenalPolicies,andreturnpenaltytotherightplaceinthecomprehensiveway.Onthesegrounds,thistextisfromthepenaltyfunctionthetheoriescommence,analyzedtheretributiondoctrinepenaltyfunctionthetheorieswiththeutilitarianismpenaltyfunctiontheories,rightdomesticandinternationaltraditionofwiththeevaluationthatcontemporarynowmadewithrelatedtheoriesofpenaltyfunctionsimple,pointoutitsesseofworthaniswiththefunctionthatexitsthatsomeblemish,passtoproceedstothesetheoristsanalysis,andtheindividualthinkthepenaltycan'temphasizetheabsolutejusticebutiscarelessofthesocialbenefitswithpersonalbenefits,oremphasizethesocialbenefits,societyvaluebutignorethepersonalbenefitswithindividualvalue,whilepenaltyfunctionisshouldbeinthemaintenancejustice,socialbenefitingcentthoughtfulofindividualofbenefitswithvalueof,canreasonableunifywiththeindividual'srequestthejustice,society.Thistextreturnfromtheanglethatdirectwithindirectsetout,andbringuptoclassificationpenaltyfunctionnewly,willsoonpenaltythefunctionisdividedintothedirectfunctionandindirectfunction.  KeyWords:Renalfunction Retributivetheory Utilitarianismtheory Directfunction   Indirectfunction第1章 概述第一节 刑罚功能的概念刑罚功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对刑罚功能的研究有着非常的意义。首先我们可以从刑罚和功能这两个词的概念入手来分析了解一下。刑罚是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在古代,由于法的主要功能体现在惩罚上,所以刑罚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特征,死刑、肉刑、徒刑、流刑是最主要刑种,其中死刑、肉刑又是适用最多的刑种。行刑的方式比较野蛮和残酷,即便是徒刑和流刑,在行刑上也充分地体现着惩罚性。现代社会,虽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刑罚,但总的来说比较文明和人道,有的国家还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其死刑的适用也被严格限制。现代社会适用最多的是自由刑(即徒刑)和财产刑,自由刑的行刑更多地体现法的教育改造功能,即便有很少的惩罚色彩也比较文明和人道。在我国刑法中,刑罚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九种。[1]功能概念作为一个学术语言,源于西方著作,相当于英语中的function。目前,这个概念被广泛的运用于各个领域并有着不同的内涵。在数学领域,功能一词最早为莱布尼茨所用,它具有精确的含义,是指一个变量与其他某个或多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在生物领域,功能的概念是指生物中竞相达到同一目标的共同积极属性。更准确的讲,功能就是生物机体的某个组成要素所做的贡献。功能的概念在社会学中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应用,并经历了从生物学变体至规范化变体最后至社会控制变体的发展轨迹,以至形成了功能主义社会学。在社会学家眼里,功能不是事实产生的原因,而仅仅是事实得以存在的依据。社会事实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它们以某种方式维持着社会的存在,或者说,它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具有功能。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对功能的解释是这样的:功能,即功效、效能、效用,是指事物或方法能够发挥的有利作用,有的解释为事物或方法所蕴藏的有利作用。刑罚作为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其功能也体现了一种法律——社会关系,并是其得以存在的社会依据。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刑罚功能是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第2节  刑罚功能的特征  要研究刑罚的功能,弄清刑罚功能的特征是非常必要的,只有从刑罚功能的特征入手,真正理解了刑罚功能的含义,才可能比较好的对其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索研究。刑罚的功能具有如下两个重要的特征:第一,刑罚的功能具有社会性。所谓具有社会性是指,刑罚功能不仅是对犯罪人产生的作用,而且还是对社会上其他人产生的作用。刑罚是对犯罪人的适用,当然会对犯罪人产生一定的作用;但是,刑罚不仅直接影响犯罪人,而且对犯罪人以外的人也会发生一定的作用。这里所提到的犯罪人以外的人,既包括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也包括社会上广大奉公守法的人民群众。社会学家布朗认为:“任何经常发生的活动——如惩治罪犯(或丧礼仪式)——的功能,就是该活动在整个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因此,也是该活动对于维持社会结构延续所作的贡献。”[2]所以,我们考察刑罚功能时,不可以只局限于刑罚对犯罪分子本身的作用,而应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即从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出发来看,只有这样,才能对刑罚的功能有比较全面地了解和客观恰当的评价。第二,刑罚的功能是制定、裁量、执行刑罚可能产生的作用。刑罚功能是具有可能性的,这种可能性不同于刑罚作用的效果性,并且与刑罚作用的现实性也是有区别的。刑罚功能是刑罚属性的发挥过程的表现,刑罚功能的发挥只是蕴含在刑罚之中的一种客观的现实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性。刑罚功能,我们可以说是刑罚所具有的可能作用;刑罚效果则是刑罚已发挥出来的现实作用。因此,可以看出刑罚功能和刑罚效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罚的功能不是就刑罚的判处或刑罚的执行某一点而言的,而是从刑罚的制定到刑罚的裁量再到刑罚的执行整个过程而言的。国家制定刑罚,会使人们知道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从而会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影响。审判机关对罪犯裁量判处一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不仅对犯罪人,也对其他的人产生影响。所以说刑罚的功能是刑罚的制定、裁量和执行全过程的功能。第二章  外国刑法中刑罚功能论第一节  外国传统刑罚功能理论外国传统的刑罚的功能理论通常将刑罚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一种是功利主义的刑罚功能。一、报应主义刑罚功能理论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我想这就是人们最初对报应的理解吧!人们理所当然地就认为恶人做恶事应当得到应有的报应,不能不说这是一种非常普通、真实而又朴素的情感,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感情,它存在于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文化形态中,这其中包含着人类情感中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 1、报应理论的雏形报应理论的雏形是原始复仇思想,它的渊源可以上溯到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生活条件的恶劣,使人们只能依靠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来维持生存,正是这种利益共同体,当氏族成员遭受他族成员侵害时,就被视为对氏族整体利益的侵犯,而当和解行为无效时,就会对肇事者所在氏族进行集体性的血族复仇。这种复仇行为容易使氏族之间陷入无休止、无限制的残暴斗争之中,而这种残暴斗争的结果往往就是整个氏族的灭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共同利益范围的逐步缩小,血族复仇也逐渐让位于血亲复仇。“一个被杀者的亲属或一个受伤者可以对凶手实施相同的报复。被害方的家族应表明除了给对方施以适当的报复外无更多的要求。”[3]我们可以看出血亲复仇正是公正报应的开始。社会发展到原始社会末期及奴隶社会,“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又取代了血亲复仇。在《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这种同态复仇最大的进步在于,它比较严格地限定了具体惩罚对象以及惩罚程度。同态复仇发展到后来,由于国家权力的不断增长,复仇的形式开始受到了严格的限制,首先就体现在规定罪犯可以向被害人支付“赎罪金”,而赎罪金的适用范围也是逐渐扩大的,由最初的仅限于适用轻微伤害,到后来扩大到重大伤害、甚至谋杀罪。以上这些复仇思想是西方刑罚报应理论的雏形,是人类最原始的追求公平、正义的思想的体现。2、报应理论的变型在古希腊、古罗马乃至整个古代社会,法律和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早期的法律、刑罚与原始宗教是相互融为一体的,这时的刑罚理论及实践是建立在神意报应思想基础上的,其核心就是刑罚的宗教赎罪功能。这种宗教的赎罪功能是典型的宗教报应,神意报应。因此,宗教赎罪思想实际上是报应理论的变型。3、报应理论的成型启蒙时代来临后,启蒙思想家们根据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从人道主义观点出发来强调报应主义的必要性。这时的刑罚功能理论具有两种倾向:一是为功利主义服务;二是求得犯罪与刑罚相关关系的合理性而要求报应的正义。其代表就是康德的等量报应功能理论和黑格尔的等价报应功能理论。康德刑法哲学的理论核心是等量论,即绝对报应刑论,反映在刑罚功能上,即体现了康德的等量报应功能观。所谓“等量”,“是事实的等量均等,即作为侵害结果的事实的等量或均等,也就是以物易物的等量或均等。”[4]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人的行为是绝对受其意志支配的,而人的意志又是绝对自由的,所以,一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的侵害结果相适应的责任。康德在他的著作《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到:“刑法是一种绝对的命令”,“任何人违反公共法律,做了一个公民不该做的事情,就构成犯罪”,“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能加刑于他。”因此,在康德看来,违反“这种绝对命令意味着报应,无条件的报应对罪犯来说是一种必然的负担。在这种由正义支配的报应中,没有给其他权宜之计留有余地,制定法律的尊严和价值都建立在此基础上。”[5]可以看出,康德的等量报应理论是建立在道义责任基础上的,他认为刑罚主要是为了报复犯罪者出于自由意志而实施的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侵害的行为。康德非常排斥带有目的的惩罚,他曾说:“不能根据法利赛人的格言:‘一个人的死总比整个民族被毁灭来得好’。于是要求犯罪者爬过功利主义的毒蛇般弯弯曲曲的道路,去发现有什么有利于他的事,可以使他免受公正的惩罚,甚至免受应得的处分。”[6]康德认为功利主义违背了法的“绝对命令”,有失公正和正义。在康德的眼中,刑罚的等量报应功能就是公正性的惩罚,而他又说过:“惩罚公正性隶属于国家最高权力”[7]因此,康德认为,国家立法是保障罪与罚的均衡与公平的重要环节。康德的等量报应功能理论体现在司法上也要求做到公正,他认为,当一个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一定惩罚时,他是没有理由抱怨的,但是刑罚的严厉性若是超出了犯罪的严重程度,罪犯就会产生抱怨,若是刑罚的严厉性远远低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那么,社会中其他人就会产生抱怨,因此,惟有刑罚与犯罪是等量的时候,正义才能得到维护。黑格尔的刑罚功能理论同康德的等量报应功能理论不同,他主张刑罚具有等价报应功能。所谓等价报应,就是指“以客观的尺度如货币来论等价,是以质计价而不是以量计价”,“即不管多少数,多少量,而是以质来定价。”[8]因为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唯心主义辩证法的集大成者,他认为法体现了个人自由与普遍自由的真实关系,是普遍的自由意志,具有永恒性、正义性和绝对性,因而,尊重他人为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和他人的权利,这乃是抽象法的基本要求。黑格尔的等价报应功能理论是建立在法律责任基础上的法律报应论,他认为不能把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看成本质的东西,满足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他认为犯罪是一种不法,强调犯罪在客观上对法律秩序的破坏,而刑罚是对犯罪的扬弃,是一种自为的正义。黑格尔曾说:“如果我们忽略有限性的本质,而且完全停留在抽象的种的等同性上,那么,当规定刑罚的时候,不仅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尤其心理学还要援引性冲动的强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或者是恶的意志在比例上的更大强度,或者是一般意志的自由在比例上的更高强度——看你喜欢哪一种),而且根据这种观点,很容易指出刑罚在同态报复中的荒诞不经(例如以窃还窃,以盗还盗,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时我们还可以想到罪犯是个独眼龙或是全口牙齿都已脱落等情况)。”[9]黑格尔认为绝对的等同,即种的等同是不存在的,因此,他并不主张犯罪与刑罚之间量上的等同,他是以价值观来分析犯罪,扬弃了犯罪的外在性状,揭示出犯罪的内在价值,并要求刑罚与犯罪的这种内在价值的等同,从而形成了等价报应理论。  报应主义的刑罚功能论是从已然之中去寻找刑罚的限度,关注的是刑罚权行使的公正性,大力提倡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报应正义的关联性,强调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均衡正义的必要性。正是在这种罪行相报、相称的基础上,演绎出了近代刑罚革命的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同罪同罚、异罪异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了等量报应功能或等价报应功能的立法、司法要求。刑罚的报应功能是人类对刑罚的本能要求,它包含着人类最原始朴素的情感,在有些人眼中,刑罚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保障,而在另外一些人眼里,刑罚则是制造人间悲剧和苦难的恶魔。人们之所以对刑罚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是因为在前者眼中,刑罚发挥了公平正义的报应功能,而在后者眼中,刑罚不仅没有发挥其公平正义的报应功能反而还有所践踏。报应主义刑罚功能正是人类要求公平正义的体现,但是,报应主义这种单纯的强调刑罚是对犯罪恶害的报应,显然有着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将需要分别考虑的多重性问题过分简单化,报应主义否定刑罚的目的性和功利性,强调刑罚的绝对性和统一性,否定了刑罚的灵活性和可分性,可以说是得之公正而失之功利。二、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功利主义缘起于古希腊、罗马时期阿里斯底波、卢克莱修等人的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培根、霍布朗、洛克等自然法学家也对功利主义思想做过详细的阐述。1725年,哈契逊提出一项伦理学学说“这个理论主张善即快乐,恶即痛苦,因此所企求的最佳状态就是,快乐超过痛苦达到最大限度。”[10]边沁采纳了这个观点,并且通称为功利主义,他将这种学说作为一种理论,运用于立法学和刑罚学领域。功利主义刑罚功能论就是指在刑罚功能问题上,具有功利主义的思想,用功利原则或以功利原则为指导,阐述刑罚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认为,无论刑罚对已发生犯罪的事后报应有多公正,都不能弥补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因此,刑罚的报应是消极和徒劳的,刑罚只有为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才有价值。在功利主义看来,尽管刑罚是一种恶,是强加给作恶之人的一种痛苦,但是,刑罚的这种恶能够保证多数人对幸福的追求,具有防止更大的恶的功能,这就是刑罚之恶的必要所在。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具体包括威慑功能理论、剥夺功能理论和矫正功能理论。我们可以从这三个分支具体看一下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1、威慑功能理论所谓威慑,是指一个人因惧怕刑罚的制裁而不敢(或放弃)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人们通常将威慑划分为一般威慑和特别威慑。所谓一般威慑是指行为人因害怕被揭发、逮捕、受审和制裁而不敢实施某种行为;特别威慑是指已经受过刑罚制裁,也就是亲身体验过刑罚惩罚的人因害怕再次受到刑罚惩罚而不敢再次实施犯罪。可以看出,威慑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心理作用的过程,不论是一般威慑还是特别威慑,对未来刑罚制裁的恐惧心理构成了刑罚威慑功能理论的基本机制。在威慑功能理论中,有两种模式是比较典型的,一是边沁的苦乐估算论;一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为了用功利主义原则指导立法和刑罚制度,边沁意识到对事物和行为只作一般的定性分析是不够的,还必须作定量分析判断,因此,他把数学计算方法引入到立法领域,为刑事立法和刑罚作用问题提出了苦乐估算原理。边沁把苦和乐作为行为估算的基本要素,并将这两种要素的价值量用七种标准来确定,即强烈度、持续度、疑信度、近远度、多产度、纯杂度和广延度,人们可据此计算某种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苦与乐。在边沁看来,这种标准能“教给人一种准确的计算,一个适当的苦乐估量,这好比做一篇收支预算,人们每经过一次估算,就能得到一次‘善多于恶’的结果。”[11]哈莱维说:“边沁的苦乐估算论目的在于形成一门法律科学,为法律的惩罚理论提供一种数学依据,而并非只形成一种道德理论。”[12]与边沁的苦乐估算相比较而言,费尔巴哈是以边沁的苦乐估算为基础,从刑法学角度对威慑功能理论提出了心理强制论。在费尔巴哈的眼中,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必然有趋乐避苦,计较利害轻重的功利本性,一个人在将要实行不法行为时,一定会想到该行为带来的利益和不利后果,行为人在心理上进行合算,看前者与后者利益是否相等,或者前者大于后者或者前者小于后者,这样子来决定是否实施这种不法行为。倘若犯罪所得大于惩罚所失,则实施该犯罪行为是合算的,若犯罪所得小于惩罚所失,则实施该犯罪行为是不值得的。正是这种追求在犯罪时获得的感性冲动才促使人犯罪的,所以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防止、抑制这种感性冲动,即科处作为恶害的刑罚,使人可以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刑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得到的快乐,只有这样才能抑制其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这就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无论是苦乐估算论,还是心理强制论,大抵是想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为评价,二是行为预测和行为选择。作为行为评价的方法,估算论确实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因为它至少为分析行为结果提供了具体标准,但是,将这种方法运用于行为预测和行为选择就未免太简单化了,在一般情况下,犯罪人能否在实行犯罪前把各种情况下的痛苦与快乐,各种行为产生的利益加以比较?这种事情是很难想象的,因为,从普通心理情况看,犯罪人并不慎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的惩罚,而是想到他的行为不会被发觉才实施行为的。这两种心理模式是在对没有经验的部分初犯的观察上得出的结论,因而缺乏普遍的意义。尽管威慑功能的心理模式受到挑战,但人类凭借经验仍然将威慑功能当作刑罚功能中最主要的功能之一。2、剥夺功能理论剥夺功能又称隔离功能,它是指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或有犯罪倾向的人的犯罪能力,或是将犯罪人或有犯罪倾向的人隔离于社会之外,使社会免遭其犯罪侵害之苦。死刑是最能看出其功利性——预防犯罪的,因为,剥夺人的生命,就是相当于终结了人的一切,彻底地预防了犯罪人再次犯罪,正如中国的一句成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剥夺功能的理论是以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的思想为代表,经过发展,到今日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有:遗传性剥夺功能论、集体性剥夺功能论和选择性剥夺功能论。遗传性的剥夺功能论是一种将刑罚的剥夺功能奠基在犯罪遗传原因上的一种刑罚功能论。龙勃罗梭在心理病理学的基础上,再通过反复实验,他认为,犯罪人犯罪的原因不在于犯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由遗传性和堕落性造成的。遗传性和堕落性的因素决定了某一类人必然要实施犯罪,这一类人就是所谓“天生犯罪人”。在龙勃罗梭眼中,威慑对这些天生犯罪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他们并不是根据威慑心理模式行事,他们的行为完全是无意识的动机压抑的结果。龙勃罗梭认为应根据“法律性质根于人类性质”的原理来区别对待天生犯人,对这些天生犯人应采取相应的刑罚如隔离、监禁、死刑等来防止其犯罪。集体主义的剥夺功能理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二十年左右产生的,是指对所有的重罪犯适用长期监禁。这种功能理论实际上是强调对重罪犯监禁的长期性,认为将更多的罪犯监禁更长的时间,有助于隔离罪犯与社会之间的联系,避免罪犯给社会造成损害,同时也告诫社会上其他成员:犯罪是没有任何益处的。集体性的剥夺功能理论存在着致命的硬伤,从而催生了选择性剥夺功能理论的产生。集体性的剥夺功能理论在实践中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经济问题,长期的监禁使国家承担着沉重的经济负担。随着人权保护运动的兴起,集体性的剥夺功能理论受到了质疑,因为这种理论只考虑到社会自由公民的利益,而根本不考虑被监禁的犯罪人不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选择性剥夺功能理论产生了。选择性剥夺功能理论要求在所有的罪犯服刑完毕之前,对他们进行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然后决定是继续短期与社会隔离,还是继续长期与社会隔离。这种理论区别于前两种理论在于,对罪犯危险性的预测以及所做出的剥夺性选择。这三种剥夺功能理论都有各自的缺陷。遗传性的剥夺功能论过分强调遗传的重要性,完全忽视了社会的一些客观情况和罪犯的主观因素;集体主义的剥夺功能理论过高估计了刑罚剥夺功能的功利性,过分强调刑罚的社会利益,忽视对犯罪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选择性剥夺功能理论经常受到质疑的地方就是其预测性,预测应该怎样进行?谁又能保证它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这都是值得深思的地方。根据刑罚的剥夺功能理论,长期监禁、终身监禁或死刑的基本功能在于其功利性——预防犯罪、迫使犯罪人与社会隔离,从而无法伤害任何人。很清楚,这种方法有其客观作用,特别是为终身监禁和死刑提供了有利依据。因为只要将罪犯置于监禁状态或从社会上消除他们,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在社会上进行盗窃、强奸、抢劫、杀人。但是,问题还是不能得到好的改善,因为剥夺功能理论是消极的对待犯罪预防,并不打算改善罪犯,然而,事实证明,监禁只会使罪犯的态度更加反社会化。况且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罪犯永远监禁起来或执行死刑。这不仅在经济上的耗费成为问题,而且在道德上也会陷入困境。毕竟,历史的时钟已不可能再拨回到简单粗暴、严刑峻罚的旧时代去了。3、矫正功能理论不同于威慑功能理论和剥夺功能理论,功利主义阵营中,矫正功能理论是最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威慑功能理论和剥夺功能理论强调的是保护社会的安全,不是特别注重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矫正功能理论重视对犯罪人的改造,其核心就是对罪犯进行教育和再社会化,对他们进行社会,使其可以重返社会,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矫正功能理论认为这种使罪犯再社会化的效果才是最重要的,对罪犯的改造远远比监禁、惩罚更为重要,因为罪犯被改造成功,社会和罪犯本人就可获得最大利益。这种改造往往着眼于人格改造,教给罪犯一种生存技能,使之再社会化,由于罪犯是关押在监狱之中的,因此,承担改造功能的重任自然落在了监狱管理上,矫正功能也是伴随着监狱的改革而产生的。中世纪,监狱是随着宗教法庭的建立而产生的。早期的监狱十分黑暗,凌辱虐待囚犯在监狱中是最为常见的,到了18世纪后期,启蒙思想兴起,人道主义思想在这一时期占据了主导地位,人们开始抨击监狱的黑暗,约翰.霍华德于1777年发表了《英格兰与威尔士的监狱状况》一书。在这本书中,霍华德揭露了监狱制度的黑暗,大力倡导人道主义,呼吁改善犯人待遇,在霍华德看来,监狱不应是一种变相的死刑,监狱不应是有害健康的场所,他主张在监狱之中应对犯人实行分类关押,实行严格的独居制度,为了使监狱具有矫正功能,霍华德提出六点要求,第一:监狱内环境必须是人道化的,监狱不仅是保护犯人健康,而且是提供适合犯人自我改造的场所;第二:建立规范犯人和看守人员日常性行为、活动的规则和规定;第三:必须保护犯人的安全,保护犯人免受其他犯人的侵害;第四:让犯人听宗教讲座,强迫他们读《圣经》自我反省,以利于犯人忏悔、再生,培养犯人自我改造的动因;第五:实行独居有利于自我改造,正如霍华德所言:“独居和沉默是一种良好的状况,它有可能引起犯人的忏悔”;第六:有组织的劳动是配合自我改造的重要狱内纪律和制度。[13]传统的矫正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医疗模式或称康复模式;一种是经济模式。在康复模式看来,罪犯不是坏人,只是一种病人,正是他们的疾病驱使他们实施犯罪行为,而监狱应该起到医院的作用,帮助罪犯解决使其犯罪的内在冲突,使罪犯因此得到康复。刑罚矫正的经济模式则认为,犯罪是因为罪犯缺乏适宜的生活技能和缺乏正常的就业机会而形成的,监狱在对罪犯实行矫正的过程中要给他们进行生存技能培训,并帮助罪犯在释放后取得正常的就业机会。在矫正功能的实践过程中,人们发现假释制度是执行矫正功能的最好的处置形式。因为矫正功能的核心在于通过监禁罪犯,使之获得教育、改造,从而复归社会。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将假释期与罪犯的改造成果挂钩,比较好的解决了矫正功能在实践中的意义。缓刑制度也是一种矫正功能的处置形式,缓刑实际上是将罪犯留置在社会之中,通过罪犯生活的社会的力量使其不断的进行自我改造,这种留置在社会中的改造并不是完全强迫性质的,它带有一种引导性和鼓励性,给罪犯提供一个自我改造的环境和机会。就像霍默.福克思所言:“缓刑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矫正形式,它没有高墙,也很少有高压管制”。[14]现代矫正思想是与现代监狱人道化改革息息相关的,其深层的理论动机是教育刑罚理论学派的内容,教育刑论认为,刑罚功能在于教育,矫正罪犯,促使罪犯弃恶从善,回归社会。因此,监狱的矫正功能应以教育、改造为主,要给犯人较大的权利和活动自由,对他们进行文化教育和劳动训练,帮助他们尽可能快的有效的回归社会,这样也可以使监狱的行刑更加趋向于理性化、人道化、教育化和个别化。因此,在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看来,“奠基于关于复杂的因果关系与治愈——康复性治疗的概念之上的矫正理论,显然应该在立法,司法及刑罚实践中占主导地位”。[15]第二节  外国现当代刑罚功能理论传统的刑罚功能理论——报应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和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都曾在历史上占据过垄断地位,影响过众多国家的刑罚政策甚至刑事政策方向。但世界上毕竟没有什么完美的事物,传统的刑罚功能理论在发展过程中,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也不断遭到质疑与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种刑事政策思想随着时代应运而生,得到发展与普及,如预防犯罪、非犯罪化、轻刑化、刑罚现实化等,受到这些思想的影响,刑罚功能理论也悄然出现了许多变化。一、三分法主张三分法的主要是日本学者牧野英一教授,他最早在《日本刑法》一书中将刑罚功能分为对犯罪人的功能、对社会的功能与对被害人的功能这三类,然后再加细分。从犯罪人的角度出发,刑罚首先对犯人发挥作用,可以称其为特别预防。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两点,即社会的适合和社会的隔离。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刑罚又有警戒的作用。它具有警戒社会其他成员以防前车之鉴的作用,可以称其为一般预防。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刑罚不能忽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之事实,因而具有满足被害人某些要求的作用。日本另外一位学者大谷实教授在牧野英一教授的基础上,将刑罚的功能分为报应、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三种功能。所谓报应功能,是指刑罚所具有的平息社会上的其他成员对具体犯罪的愤慨,减轻犯罪被害人所受到的心理上的痛苦的功能。一般预防功能,是指刑罚所具有的防止社会上一般人陷入犯罪的功能。这也有提醒社会其他成员以防前车之鉴的作用,这种一般预防包括在刑罚法规中预告刑罚威慑一般人,使其远离犯罪的功能和由于刑罚的宣判、执行的威慑效果,从而使一般人不敢犯罪的功能。特别预防,是指防止特定的犯罪人的将来犯罪的功能。此特别预防功能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通过宣告具体刑罚,唤醒犯罪人的规范意识的功能;二是通过执行自由刑,将受刑人与社会隔离,使其一时或者永久的丧失再犯的可能性的隔离功能;三是使受刑人对其过去的犯罪行为进行反省,将来不致再犯的改造功能。法国刑法学家斯特法尼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刑罚主要有三项功能,分别是威慑功能、报应功能和社会再适应功能。在斯特法尼看来,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应根据刑罚的威慑功能对那些违法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最严重混乱并在公众中引起巨大反响的行为,规定最为严重的刑罚,使人们因为害怕刑罚而对犯罪望而却步,不敢实施犯罪。斯特法尼认为,报应功能与刑罚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刑罚始终是所犯罪过的正义制裁。但斯特法尼所倡导的报应功能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报应主义刑罚功能理论,他承认刑罚的报应性,但又强调不能削弱刑罚追求的使罪犯回归社会的目的所应有的地位。刑罚的社会再适应功能,是指刑罚所具有的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努力使罪犯重新适应社会的功能。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体现了一种代价小、效益高、更加人道的犯罪政策。二、四分法日本的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教授所主张的是刑罚功能的四分法。他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四种,即报复感情平复功能也就是报复感情绥靖功能、保安功能、赎罪功能和预防功能。西原春夫认为被害者及其家属乃至社会一般的报复感情能够得到和缓并满足,这就是刑罚所具有的报复感情平复功能。只要人类还存在报复心理,而刑罚权又由国家垄断,禁止私下复仇,刑罚就会具有这种功能。刑罚的保安功能,是指刑罚在实际执行时所产生的功能,是罚金、罚款等财产刑中看不到的功能,是由于将犯罪人隔离于社会而保障社会的安全功能。所谓赎罪功能,是指正在执行中的刑罚所能看到的功能,受刑者由于受到刑罚的痛苦而赎罪,对其洗刷责任产生作用,西原春夫认为,刑罚的赎罪功能不单是为了预防罪犯的再犯,它也能起到消除犯罪的羞耻心的作用,使罪犯与犯罪过去决裂。西原春夫将预防功能分为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一般预防功能,是指利用刑罚的威慑性来防止一般人犯罪的功能。这种一般预防功能存在于立法阶段中,存在于刑罚的宣判阶段中,还存在于刑罚的执行阶段中。特别预防功能,是针对罪犯的一种防止罪犯再犯的功能,不同于一般预防功能,特殊预防功能是从宣判阶段才开始发挥作用的,而在刑罚的执行阶段,这种作用就更为明显。[16]       第三章 中国刑法中刑罚功能理论第一节  中国古代刑罚功能论一、原始社会时期根据我国古籍记载,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在中国开始有“刑”之初。据《尚书》记载,早在唐尧虞舜之前的黄帝时代,我国的苗族已经开始在南方的广大地区崛起,同北方汉族相对抗。史称蚩尤“惟始作乱,延及平民”,三苗为害,蛮夷华夏。据说,苗族首领在苗族内部“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杀戮无辜,危害平民,结果帝尧“哀矜庶戳之不辜,报虐以威”,予以征讨。后来,帝舜鉴于三苗等为害,应予惩罚,始作刑罚。根据汉苗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其刑罚思想重在“慎刑”,施以“轻刑”,目的是希望“无刑”。[17]所谓“无刑”,是指用“刑”处罚罪犯的目的,并不单纯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消除犯罪,不再用刑罚。《尚书.大禹谟》中所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这是舜帝称赞皋陶作理“官”,善于明晓五刑之罚,以辅佐五教的推行和完成,目的都在于搞好对社会的治理,使人们在每一件事的处理上,都能合于中正之道,实现其治理的目的。[18]二、奴隶社会时期我国阶级社会形成之处的奴隶制时代,是礼治的时代,礼治几乎占据当时统治力量的全部,而法只是礼的一部分。在当时的社会,礼是保证国家安宁、维护社会秩序、告知人们进行正当活动的准则,使之恪守不移;刑罚则是惩罚违反天理人道的犯罪行为,以保护社会安定为目的,强制人们的行为合乎礼治。孔子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管子却主张“齐民以政刑”,这说明,在奴隶制社会里,礼与刑都是实现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但礼者制将然,而刑者制已然。三、封建社会时期封建时期的刑法思想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轻罪重刑,一断于法,以刑去刑,以杀去杀;二是严刑峻法,惩办威吓。从这两点中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刑罚功能,即以刑去刑,以杀去杀和威慑。在韩非子看来“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求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的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可见“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可以治国也”。[19]所以他们倡导:“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既然统治者认为以用刑的方法可以消灭犯罪,消灭刑罚,那么在用刑上一定会严苛、残酷,重刑惩办,实行威胁、恐吓,他们根据“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主张“行刑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能解也。”封建统治者还将罪犯视为害苗,惩罚犹如锄草一样,不惜置之死地而后快,从来不考虑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在封建统治者看来,用刑罚的根本,不仅限于禁暴除恶,而且还要惩罚未来的犯罪人,这就是完全用到了刑罚的威慑功能。总之,我国古代刑罚功能多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很少考虑到罪犯本身,并且我国古代刑罚功能最终追求的目标大多是“刑期于无刑”。第二节  中国现当代刑罚功能论我国的刑罚功能理论较之国外的相比,有一个很大的特点,那就是我国刑法学者往往将刑罚功能作更细的分类,樊凤林教授就在其所编著的《刑罚通论》中主张将刑罚功能分为八种。其次,刑罚功能理论中有许多创新观点由我国学者提出,如刑罚的补偿功能、刑罚的鼓励功能等。现在我们就从刑罚功能的分类入手来对中国刑罚功能论作简单分析。一、二分法二分法是我国学者邱兴隆所主张的,他是以刑罚的作用对象和犯罪的运动规律为依据从而将刑罚的功能划分为个别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两大类。作为特别预防的对象,犯罪人是刑罚的直接承受者,刑罚对其的作用既表现为外在的物理强制,又体现在内在的心理效应。刑罚对罪犯的外在物理强制作用也就是指刑罚对犯罪的剥夺功能;对罪犯的心理效应包括对犯罪人的个别鉴别功能、感化功能、个别威慑功能和改造功能。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是以社会上其他的人作为一般预防的对象。又可以分为刑罚对潜在犯罪的功能、刑罚对受害人的功能和刑罚对其他守法者的功能。二、三分法我国刑法学者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和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在“刑罚功能”一节中采用的是三分法,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对犯罪人的功能、对被害人的功能和对社会上其他成员的功能。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惩罚功能、改造功能、感化功能。感化功能,是指刑罚具有感召、软化犯罪人,促使其转变的作用。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包括安抚功能和补偿功能。安抚功能,即罪犯适用、执行刑罚,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安抚其不满情绪。补偿功能,则是指刑罚具有使被害人因犯罪人犯罪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害得到弥补的作用。刑罚对社会的功能,是指刑罚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具有教育广大公民的作用。鼓励功能,是指刑罚具有鼓励广大公民守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作用。三、八分法主张八分法的是我国刑法学者樊凤林教授,他在《刑罚通论》一书中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八种,即剥夺功能、改造功能、感化功能、威慑功能、鉴别功能、补偿功能、安抚功能、鼓励功能。其中鉴别功能,是刑罚教育性的直接体现,即通过刑罚的创制、适用及执行,帮助犯罪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提高法制观念。四、马克昌的提法马克昌老师在2004年武汉大学学报上发表了一篇《论刑罚的功能》的文章,在文中,他也对刑罚功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我国的刑罚功能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看,即对犯罪人的功能、对社会的功能和对被害人的功能。“刑罚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强制方法,它首先对犯罪人发生作用。”[20]马克昌老师认为刑罚的功能首先是作用在犯罪人身上的,而这种对犯罪人的功能又可以具体分成两种:一是惩罚功能;二是改造功能。改造功能在我国应包含两个方面,即劳动改造功能和教育改造功能。马克昌认为:“犯罪分子大多是从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追求淫乐而走向犯罪的。通过劳动,使犯罪人逐步养成劳动习惯,能够矫正其好逸恶劳的恶习,恢复普通人的正常本性。”[21]教育改造功能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通过思想教育使其从本质上得以改造;文化、职业教育则是为了使犯罪分子能在获释之后更快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对社会的功能包括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其中教育功能,是指对犯罪分子处以一定的刑罚,可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使人们了解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这样,广大人民就会自觉遵纪守法,并积极参与同犯罪分子的斗争。对犯罪被害人,刑罚是具有安抚功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对犯罪人一定存在报复心理,但法制社会不允许私人复仇,因此,当法院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并付诸实际执行时,被害人在心理上就会得到满足。第4章本人对刑罚功能的理解      第一节 对国内外刑罚功能理论的评价在阐述本人观点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对前述的各种观点理论进行一些分析和评价。一、报应主义刑罚功能理论的评价 报应主义刑罚功能理论中,刑罚的对象是已然的犯罪行为,设定刑罚量的依据是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和体现于犯罪行为的主观责任,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犯罪主观罪责的大小相对称。报应主义体现了人类最为朴质真实的情感,报应的功能在刑罚功能中是不可忽视的,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功能,其他的功能,在我看来都是由此衍生出来的。但是报应主义将刑罚的功能确定在报复上,认为罪犯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在以这种理论思想作为指导的刑罚实践过程,是无视社会和犯罪人利益的,在报应主义看来,惩罚一名罪犯就是公平正义的,它不会去管这种对犯罪人的惩罚可能会对罪犯本人或其他人带来什么影响。报应主义坚持的是罪犯应当受到刑事惩罚,而不管犯罪是否由此减少或增多。正是这种理论存在的一些局限性,所以后来的功利主义能迅速将其取代。二、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的评价功利主义刑罚理论认为,假使惩罚无辜确实发生,那也只是因为它能产生最佳效果,也就是说,能用两恶之中择其轻恶来为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辩解。功利主义将法律看作社会价值观念的形式化,认为刑罚是社会秩序所必需的公认的规则,是保护社会成员的工具,社会秩序是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价值,而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通过其威慑功能、剥夺功能和矫正功能以维护社会秩序,它最大的功能就是起着预防作用。功利主义刑罚功能论也不是没有缺陷的,因为这种理论是以未来的考虑为基础,确立刑罚在社会中的功能作用即预防犯罪功能,所以在司法上会有惩罚无辜或惩罚不公的潜在可能性。三、对中外当代刑罚功能理论的评价日本学者和我国的一些学者提倡三分法,将刑罚的功能大体分为三种,对犯罪人的、对社会的、对被害人的。这种提法虽然比传统的单一报应功能和功利功能全面,但将刑罚的诸多方面概括为三点,还是有不妥之处的,我认为刑罚所产生的功能是综合的,会涉及到很多方面,不会是某一功能单一只对某一方面其作用。我国学者邱兴隆提出的二分法是将刑罚的功能分为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这种分法似乎能化繁为简,但我认为也有不足之处。通过前文的论述可以知道,预防功能是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的核心,将刑罚功能划分为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似乎不能将刑罚的其他功能如剥夺功能、安抚功能包括在内。四分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种分法并没有将刑罚的矫正功能算入其中。而我个人认为,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应该是刑罚的一项重要功能,这种矫正功能运用的恰当应该是对罪犯和社会都有好处的,因为如果对罪犯能进行成功的改造,就是对犯罪人可能再次犯罪的最好预防。樊凤林教授的八分法对刑罚功能论述的比较周详,但其中提出的有些功能能否算是刑罚的功能还值得研究,如其中对受害人的补偿功能,作者在论述这个观点时,是以《刑法》第31条依据的,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处以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赔偿经济损失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将此作为刑罚功能,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二节 本人对刑罚功能的理解上述这些有关刑罚功能的理论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据此,本人拟对刑罚的功能做一个重新的界定和分类。我认为,作为唯物主义者,能辨证的处理刑罚功能理论中的个人价值、个人利益与社会价值、社会利益的关系是正确界定刑罚功能的关键。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个人应该维护社会利益,社会也应当尽量保护个人利益,二者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人们都希望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秩序,但人们同时还希望法律能够促进公平,即使法律能够减少暴力行为,人们也希望它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适用。因此刑罚的功能首先体现的就应该是一种公平正义性,在此基础上,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既要维护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安全,又不能侵犯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可以比较协调的处理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人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矛盾。因为刑罚的功能应该是在维护正义,社会利益的同时充分重视个人的利益和价值的,所以,我对刑罚的功能做出了如下的分类:一、直接功能所谓直接功能,指刑罚最直接是作用在犯罪分子身上的,无论刑罚的制定还是执行,都是直接针对犯罪分子的。刑罚的直接功能就只含有惩罚在内。刑罚的这种直接功能亦即惩罚功能是对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做出的。任何人做出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惩罚,这种惩罚功能是对社会安定秩序的一种保障,是对被害人受伤心理的一种安抚,是对有犯罪倾向的人的一种威慑,更是对犯罪人将被改造的一种开始。因此,我认为惩罚是刑罚最为直接的一种功能。二、间接功能所谓间接功能,是通过直接功能的作用而产生的,是直接功能的派生物。我认为刑罚的间接功能包括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和保障功能、1、威慑功能,刑罚的威慑功能包括对犯罪人的威慑和对社会其他人的威慑。对犯罪人的威慑主要是通过让犯罪人亲自感受到刑罚的严厉性,使其不敢再犯,达到预防犯罪人可能再次犯罪的目的。刑罚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威慑这种功能,我国古代即有很深刻的认识,韩非曾说:“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是以上设重刑而奸尽止”,商鞅也曾说:“刑重则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他们都认为重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可以防止犯罪。当代文明社会当然不提倡重刑,但不可忽视刑罚的威慑作用。而这种威慑功能在刑罚的立法、宣判和执行三个阶段是存在的。通过立法向社会提供一个认识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平台,使有犯罪倾向的人知道后,望而生畏,而后却步。通过宣判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使人们看到罪犯受到现实刑罚惩罚,不愿步其后尘,打消可能存在的犯罪念头。最后通过执行行刑,使人知道犯罪人身受执行刑罚之苦,从而对自己有所警戒。2、改造功能,我认为这是刑罚各项功能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启蒙思想家荷兰学者格老秀斯明确提出惩罚的第一目的是“改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社会防卫论的创始人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进一步强调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主张社会应当并且能够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新人,复归社会。我国1994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条明文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表明我国刑罚的改造功能已为法律所确认。我认为刑罚的改造功能包括劳动改造、思想改造和职业文化技术培训。通过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可以使犯罪人摆脱一些曾经存在的恶习,使他们逐渐养成劳动的习惯。劳动改造这种功能不仅对犯罪人有利,对社会也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可以将犯罪人这批特殊的劳动力组织起来参加劳动生产,使之产生经济效益,这样就可以为国家节约财政开支,也可以使监狱有一些活动资金为监狱的更加完善提供经济来源。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劳动改造时,应重视其改造功能,不能单纯的一味劳动而忽视改造。对犯罪人进行思想改造是极其重要的,只有让犯罪人从思想上根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才能使他们自觉接受改造而不产生抵触情绪。思想改造的内容应该是丰富而庞杂的,包括改造世界观,形成正确的信念和信仰,树立人生理想,提高兴趣品质等。这其中世界观的改造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因为世界观是决定人的行为倾向的最高调节器,对人的精神面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思想改造中是最深刻、最根本的改造,同时也是最为艰难的改造。在各种活动中,兴趣是一个最活跃、最积极、最能动的能动作用和引导作用,高雅健康的兴趣品质可以帮助犯罪人摆脱丑恶的内心世界的困扰。黑格尔说:“艺术是各民族的最早的教师”。对犯罪人进行职业文化技术培训是改造功能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为改造的目的就是使犯罪人能复归社会,而犯罪人刑满获释回到社会后最需要的就是一项能使自己生存的职业技术。根据服刑人释放后的就业需求进行职业文化技术培训,可以使服刑人不对未来感到绝望,对人生继续充满希望,这样对犯罪人有利,也不至于犯罪人刑满释放后会因无技术找不到新工作而心生愤恨对社会产生新的威胁。3、安抚功能,刑罚对犯罪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能满足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惩罚罪犯的强烈愿望,平息犯罪人给他们造成的激愤情绪,使他们的精神创伤得以安抚,从而防止他们对罪犯的私力报复。因此刑罚通过实现其惩罚功能一并也会对受害人产生安抚功能。4、保障功能,在我国,刑罚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九种。这其中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都是短期、长期或终生将罪犯与社会隔离,这种以惩罚的形式将罪犯与社会隔离,无疑是刑罚对社会起着一种保障的作用,它保障社会免遭罪犯再一次的侵害。               结束语刑罚的功能应在强调正义的基础上,既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国家刑罚权和公民人权的关系,建立合理而有效的刑罚体系,摆正刑罚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合理位置。  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25.[2]Brown,Ontheconceptoffunctioninscience,AmericanAnthropologist.395~396.[3]参见 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196.[4]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9.[5]AJFowlesPrisoners’RightsinEnglandandAmerica,GowerPublishingCom,1989.9.[6]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6~57.[7]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90.[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73.[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81.[10]罗素.西方的智慧[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129.[11]ElieHalevy.TheGrowthofPhilosophicRadicalism[M].NewYork,1928.63.[12]ElieHalevy.TheGrowthofPhilosophicRadicalism[M].NewYork,1928.121.[13]钟安惠.西方刑罚功能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60.[14]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159.[15]哈特.惩罚与责任[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83.[16]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213~214.[17]周密.中国刑法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156.[18]周密.中国刑法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179.[19]韩非.韩非子[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35.[20]马克昌.论刑罚的功能http://www.elawcn.net/shownews.asp?newsid=1236[21]马克昌.论刑罚的功能http://www.elawcn.net/shownews.asp?newsid=1236[22]Unitednations,”Capitalpunishmentandimplementationofthesafeguardsguaranteeingprotectionofth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Reportofthesecretary–General”,para108,E/2000/3[23]AmnestyInternationalUSA,whenthestatekills…Thedeathpenalty:ahumanrightissue1989. 附录UtilitarianismJeremyBenthamandclassicutilitariantheory:utilitarianismasquantitativehedonismBenthamasbothpositivistandutilitarianAsalegaltheorist,JeremyBenthamwasapositivistwhoregardedanoverwhelminglyimportantfieldofjurisprudentialinquirytobethatofansweringthequestion:whatislaw?intermsoftheempiricallydemonstrablefactsofpower,sovereigntyandsanctions.Hewasalsoarenownedreformer,whobelievedthattheprocessoflegislationshouldbegearedtowardstherealizationof‘thegood’,whichinturnmeantthatalllegislationmustbeaimedatprovidingabundanceandsecurityandatthereductionofinequalitiesbetweencitizensinsociety.Bentham,however,rejectedtheapproachofNaturalLawthinkers,whichsoughttoidentifythe‘good’inlawwithsomehighersetofmoralprinciplesderivablebyreasonfromsomemetaphysicalsourcesuchasnatureorGod.BenthamandtheprincipleofutilityBenthambelievedthatthemostimportantqualityofhumanbeingswastheirsentience–thatis,theirabilitytofeelpleasure(whichheregardedasgoodandthereforetobepursuedandmaximized).Benthamarguedthatthesewereself-evidentlythetwomastersofhumankind.Heidentifiedwhathecalled‘pleasuresofthesense’,suchasriches,power,friendship,goodreputationandknowledge,amongotherthings.Therewerealsopainsofsense,includingprivation,enmity,badreputation,malevolence,fear,etc.ForBentham,theprincipleofutilityhadtobetheguidingstandardandthebasisforevaluationofallaction.Utilityinthiscasewastobeunderstoodasthatqualityofanobjectoractionwhichgaveitapropensitytoproducesomegood,satisfaction/happinessorbenefitontheonehand,andtopreventorreducepain,evilormischiefontheother.Theprincipleofutilitywas,assuch,anobjectivestandardfordecidingonwhatwasgoodlawandwhatwasnot.ThefelicificcalculusandthemaximizationofhappinessBenthambelievedthatitwaspossibleaccuratelytopredicttheconsequencesofanactandtocalculatetheextenttowhichitwouldpromotepleasureandpreventpain.Hebelievedthatwecouldactuallymeasuretheintensity,duration,purityandfecundityofthesesensation,andhedevelopeda‘felicific/hedonisticcalculus’forachievingthis.Takingintoaccountthecertainty,propinquityandtheextentofsuchsensationwecouldcalculatethesocialtotalsoftheamountofpleasureandpain,whichanactionwouldhave.Bymakingaquantitativecomparisonbetweenthese,wecouldthenchoosetoperpetrateonlythoseactions,orenactonlythoselaws,whichwouldhavetheoveralleffectofprovidingforthegreatesthappinessofthegreatestnumber.ForBentham,the‘scienceoflegislation’comprisedtheability,onthepartofthelawmakingauthoritiesintheState,meaningfullytotellorpredictthesortofactionsandmeasureswhichwouldmaximizepleasureorhappinessandminimizepainormisery.The‘artoflegislation’wasthentheabilityofthelegislatorstocreatelawswhichwouldeffectivelypromotethegoodandreducethebadinthissense.ThreebasicassumptionsofutilitarianismThelogicofJeremyBentham’sutilitarianismwasgroundedonthethreebasicassumptionsthat:(1)Thehappinessofanindividualpersonisaugmentedincircumstancewheretheadditionmadetothesumtotaloftheirpleasuresisgreaterthananyadditionmadetothesumtotaloftheirpains;(2)Thegeneralinterestofacommunityiscomprisedofalltheinterestsoftheindividualscomprisingit;(3)Thecollectivehappinessofacommunityisincreasedincircumstancewherethetotalofallpleasureoftheindividualmembersofthatcommunityisaugmentedtoagreaterextentthantheirpains.SomecriticismsofBentham’sutilitarianismSomeofthemorespecificcriticismsoftheBenthamiteutilitariancreedhavetodowithitscoherenceandtheconsistencyofitsrequirement.Thesecriticismsincludethefollowing:·Generally,utilitariantheoryisbasedupontheassumptionthatitispossibletopredicttheconsequenceofaparticularactionorlaw,thusenablingpriorevaluationtobemadeofanactintermsoftheextenttowhichitwillmaximizepleasureandminimizepain.Thecontraryviewisthat,inpractice,itisnotpossibletolookintothefuturewithsuchclarityofvisionastobeabletodeterminehowacertainarrangementwillturnout.Theassertionthatitissomehowfeasibletoevaluatethegoodnessorbadnessofactionsandlawsintermsofconsequences,priortotheevent,isthereforeessentiallyfallacious.·Theideaofthefelicificcalculusbywhichwearesupposedtobeabletothesumtotalofpainsandpleasuresflowingfromacontemplatedact,isimpracticable.Painandpleasurearesimplytoosubjectivetobemeasuredaccurately,letaloneforthemtobecomparedonetotheotherinquantitativeterms.Thewholeideaofbeingabletocalculatetheextenttowhichthehappinessofacommunitygenerallyhasbeenaugmentedandtheextenttowhichthesumtotalofitsmiseryhasbeenreducedisbaseduponanempiricallyindefensibleproposition.Tothisextent,theprincipleofitsUtility,asastandardforevaluatingactionsandlaws,isnotaltogetherobjectiveandisnotbetterthanthemoralprincipleproposedbyNaturalLawthinkers.·Utilitariantheoryprovideswhatisessentiallyaconsumermodeloflaw,representingascenarioinwhichthelawmakersinasocietypracticallygosoppingaround,pickingoutthosemeasureswhich,intheiropinions,bestsatisfyperceiveddesiresamongstthemembersoftheircommunity.Inthefirstplace,thetruthofthematteristhatlegislatorsdonotpickandchooselegislativemeasuresinthisway.Increatingcertainlegalarrangements,theiractionsaredeterminedandinfluencedbyawholerangeofotherfactorssuchasefficiencyandconvenience,aswellasothervaluesapartfromthemerepursuitofhappiness.Inanycase,itisacceptedthatthedesiresofpeopleinsocietyarecapableofbeingmanipulatedinvariousways.Thismeansthatwhatthelegislatorstreatasthearticle,and,therefore,theconsequenceofanyactionmaynotbeaccuratelypredictable.·Finally,itisargued,thelinchpinofBentham’sutilitarianism—thepursuitofhappinessandthesatisfactionofbasicsensualdesires–isarathergrossandperverseaimformorality.Utilitarianismisamoralphilosophywhichseekstoprovideatheoryofjustice.Surelythenobleidealofjusticedemandsamorerefinedconceptionofgoodandbadamorerigorousstandardforevaluatinglawthanthisbasicpanderingtounbridledhedonism?JohnStuartMillandtherefinementofutilitariantheory:utilitarianismasqualitativealtruismUtilitarianismandthenatureofhappiness:qualityvquantityJohnStuartMill(1806—73)soughttorefinetheBenthamiteversionofutilitariantheorybyadoptingaqualitativeapproachtothemainrequirementofthattheory.Thesourcesofsatisfaction/happinessBenthamarguedforthemaximizationforhappinessandtheminimizationofmiserypurelyinthephysicalsense,whichofsensualpleasureandpain.Millarguedthattherewereothersourceofhappinesswhichprovidedasmuchsatisfactionandwereasvaluableaspleasureofthesense.Theformsofsatisfaction/happinessBenthambelievedthatitwaspossibletomeasurethequantityofhappinessandmiseryusingthefelicificcalculus.Thedifferenceinquantityistheonlyrealdifferencebetweenpleasureandpains.Thepropertestofthe‘goodness’or‘badness’ofanactistheamountofhappinessormisery,whichitproduces.Millarguedthattherearequalitativeaswellasquantitativedifferencesbetweensourcesofhappinessandmisery.Apropertestofthegoodnessorbadnessofanactneedstomakereferencetothequalityaswellastothequantity,ofthepleasureandpainsproduced.Thevalueofsatisfaction/happinessForBentham,thevalueofpleasuresdependsmerelyonthedifferencesinquantitybetweenthem.Mill,however,arguedthatthequalityofsatisfactionorpleasureproducedbyanactisasimportant,ifnotevenmoreimportantthanthequantityproducedbetweenpleasuresareregardedbyexperiencingthemasbeingofmuchgreatervaluethanlargeamountsofother,lessrefined,pleasures.ThenatureofhumanbeingsBenthamplacedemphasisonthesentienceofhumanbeings–thatis,theirabilitytofeelpleasureorpain–inworkingouttherequirementofUtilitariantheory.Thisledhimtoconsideronlythephysicalsensationofpainandpleasure,aselementsofmiseryandhappiness.Millbelievedthatintelligence,ratherthansentience,wasamoreimportantcharacteristicpfhumanbeings.Thefulluseofone’shigherfaculties,therefore,couldleadtoagreater,truerandqualitativelymorevaluablehappinessthanthemeresatisfactionofbasephysicalpleasures.Utilitarianismandtheneedforhappiness:hedonismvaltruismMill’sconsiderationofthejustificationandtheprocessoftheutilitariansearchforcollectivesocialhappinessledhimtodifferentconclusionfromthosereachedbyBentham:·JeremyBenthamarguedthat,inthepursuitofhappiness,peopleareorshouldbemotivatedtosecurethehappinessofothers,becausebydoingsotheyensuretheirownhappiness.Tothisextent,motivationforanyactionsthatassistotherstoachievehappinesswouldbebaseduponanindividualisticpursuitofpersonalsatisfaction,eventhoughthecumulativeeffectwouldbeageneralincreaseinthehappinessofthegroup.·JSMill,ontheotherhand,arguedforanaltruisticapproach,emphasizingthatthesearchforhappinessshouldbeprimarilybaseduponaconsiderationoftheinterestandwelfareofothers,ratherthantheinterestsoftheindividual.Thoseengagedinthecreationandevaluationoftheinstitutionsandprocessesaimedatpromotinghappinessinsocietymustensure,asfarasthisispossible,thattheinterestsoftheindividualarealignedwiththoseofthegroup.Utilitarianismandthesearchforhappiness:justicevutilityTheplaceofjusticeinutilitariantheoryBenthamdismissedthenotionofjusticeasafantasythatwascreatedforthepurposesofconvenienceinthediscussionofissuesandsituation,whichwerethepracticalproductsof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utility.Millbelievedthattheideaofjusticeoccupiedacentralplaceinthecreationofabalancebetweensocialconsiderationsofutilityandindividualconcernsoflibertyandequality.Thenotionofjusticemadeitpossibletocreateabalance,whichwouldhavetheeffectofincreasinghappinessinsociety.TherelationshipbetweenjusticeandothersocialvaluesThenotionofjustice,forMill,wascloselytiedinwhichhisideasonmoralityequalityandliberty.Justiceimpliedtheidentificationofinterestswhichcametogethertofrom‘somethingwhichisnotonlyrighttodo,andwrongnottodo,butwhichsomeindividualcanclaimfromusashismoreright’.Equalityoftreatmentisanessentialelementintheorganizationofsociallifeanditscontributiontothemaximizationofhappinessorsatisfactioncannotbedenied.Libertyhelpstoclarifythedistinctionandbalancebetweentheinterestshelpstotheindividualandthegoalsofsociety.ThescopeofjusticeAccordingtoMill,theconceptofjusticehasdevelopedtocovermanyareasofactivity,whicharenotnecessarilycontrolledthroughtheagencyofthelaw.Inthisviewjusticemustbeseenascoveringbothconstitutedright,whichareregulatedbythelaw,andotheractionsandclaims,whicharenotsubjecttolaw.Utilitarianismandthepositionoftheindividual:libertyvsocialgoalsTheidentificationoflibertyInhisessay,OnLiberty(1859),Millsethimselfthetaskofmaximizingthelibertyoftheindividual.Withinthisgeneralcategory,Millincludedsuchspecificfreedomas:·libertyofexpressionandpublication;·libertyofthoughtandfeeling;·freedomofopinion;·libertyofconscience;·libertyoftastesandpursuits;·libertytouniteforpurposeswhichdidnotharmothers.TheroleoflibertyinutilitariantheoryForMill,libertywasessentialelementinthepursuitofhappiness,sinceitisonlyinasocietywherethespecifiedfreedomsareguaranteedthatpeoplewillbecontentinthesatisfactionthattheirindividualinterestsaresecuredandthattheyneednotfearthattheymaybearbitrarilysacrificedinonewayoranotherforthepurposeoftheattainmentofsomesocialgoal.AccordingtoMill,thegrantingandtheprotectionofthesefreedomsprovidedpeoplewiththeabilityofpursuingtheirowngoodintheirowndifferentway,withtheonlylimitationbeingthatsuchpursuitshouldnotinterferewiththeinterestsofothers.TheideaofrightInaway,forMill,theideaofrightprovidesthedistinctionbetweentheconceptoflibertyandthenotionofjustice.InhisfamousharmprincipleMillstatesthat:Theonlypurposeforwhichpowercanrightfullybeexercisedoveranymemberofacivilizedcommunityagainsthiswillistopreventharmtoothers…ForMill,theindividualshouldhavelibertyinregardtoactions,whichdonotaffecttherightofothers.Suchrightsaredeterminedbyreferencetojustice.Justicedefinesthatsphereofconductwheresocietyhasanoverridinginterestandtheindividualtakessecondplace.NoteIn1959,theWolfendenCommitteeReportrecommendedthelegalizationofhomosexualactsbetweenconsentingtheadultsaslongasthesewerecarriedoutinprivate.Theyalsorecommendedthelegalizationofprostitution,asopposedtosoliciting.TheargumentsjustifyingtheCommittee’sconclusionsweremuchthemaximizationofliberty,particularlytheharmprinciple.Inregardtohamprinciple,aproblemisposedbythequestionofidentifyingexactlywhatismeantby‘harm’.Dosethismean:·physicaltangibleharm?·physicalharmandcertainmoral–thatis,wherethereisapublicdimensiontoaprivateact–harm?·physicalandmoralharm?·inthecontextoftheharmprinciple,Mill’sreferencetoharmtoother’smaybestbeunderstoodinthesenseofharmtotheinterestsofothers’.Thelibertywhichpeopleinsocietyhaveinthepursuitoftheirowngoodintheirownwaymustbelimitedbytheneedtoprotecttheinterestsofothers,forifitisnotsolimitedthenthosewhoseinterestsareinjuredwillbeunhappy,thusreducingthegenerallevelofsatisfactioninsociety.Insociety,someinterestsarelefttotheindividualtodecideonhowbesttheymaybeprotectedoradvanced.However,thereareotherinterestswhichsocietywillprotect,eitherthroughexpresslegalprovision,orbywayoftacitunderstandingintheformofpublicopinion.Suchinterestthenconstituteright.Justicerequiresthejustifiesthelimitationofthefreedomorlibertyofindividuals.ThesecurityoflibertyinutilitariantheoryItisimportanttorealizethat,despitehisargumentindefenceofliberty,JohnStuartMillisstillacommittedutilitarian.Tothisextent,hisultimateaimistoprovideforastandardormechanism,whichwillhavetheoveralleffectofmaximizinghappinessorsatisfactioninsociety.Inthiscontext,thepursuitoflibertycanonlybeameanstoanend.Weguaranteecertainlibertiesfortheindividualinordertomakehim/herrelativelycontentintheknowledgethathe/sheissecureinrespecttocertainofhis/herinterests.Suchcontentmentcanonlycontributetothesumtotalofsocialsatisfactions.However,theselibertiesarenotanendinthemselves,andtheirprovisiontakessecondplacetotheoverallpurposeofattainingthesocialgoalofhappiness.Inthiscase,therefore,wherethereisadangerthattheindividualexerciseofthesaidlibertiesmayleadtosomeunhappiness,asmayoccurwhensuchexerciseinfringesontheinterestsofotherperson,thenitisperfectlyacceptabletolimitorextinguishthoseliberties.FreedomisthereforenotabsolutelysecureinMill’sschemeofthings,sinceitisultimatelyonlyameanstoanend.UtilitarianismandtheeconomicanalysisoflawTheeconomicconceptionofjusticeTheapproachwhichisgenerallyknownastheEconomicAnalysisofLaw(EAL)hasbeenputforward,particularlybyAmericanthinkers,asaviablealternativetoclassicalutilitarianism.Itgenerallyseekstoavoidtheproblemsthathaveconfrontedthelattertheorybysubstitutingdifferentdefinitionsandassumptionsintheargumentforthemaximizationofhappinessorsatisfaction.Itdosethisespeciallybyemphasizingtherationalityofpersonsandtheirdesireforefficiencyintheprocesses,whichleadtoachievementofindividualandsocialgoal.Inessence,thisapproachtoquestionoflawandjusticeregardssocietyasprimarilyaneconomicentityandpeopleasbeingbasicallyhomoeconomics—thatis,humansareregardedasprimarilyeconomicagents,whoactandreactessentiallyforeconomicreasons,seekingasmuchaspossibletomaximizewealthandthesatisfactionoftheirpreferences.Tothisextent,thelawbecomesaneconomictool,tobeutilizedefficientlyforthemaximizationofhappiness.Itscreationandapplicationisgovernedbyeconomicconsiderations.Justicethenbecomesaneconomicstandard,basedonthetwoelementsofrationalityandefficiency.ThecontributionsoftheeconomicanalysisoflawtotheutilitariandebateThecaseofthefelicificcalculusOneproblemwhichhasconfrontedclassicalutilitariantheoryisthecriticismthatthefelicificcalculusdevelopedbyJeremyBenthamforthepredictionandmeasurementofhumanpainsandpleasuresisimpracticable,sincewecannotbecertainwhetherpeoplewillbehappyornotwithanyproposedactormeasure.Toanswerthis,EALarguesthathumanbeingsarerationalanimals.Beingrationalmeansthat,wheretheyaregivenachoice,peoplewillchooseandacceptactionswhichtheyseeashavingtheeffectofmaximizingtheirsatisfactionsbygivingthemmoreofwhattheydesireratherthanless.Thus,wecaneasilypredictwhatmeasuring,ineconomicterms,howmuchpeoplewillgetofwhattheydesirefromtheproposedact.TheproblemofpredictingpleasuresAnotherproblemforclassicalutilitarianisthequestionofhowtodetermineaccuratelyexactlywhatpeopledesireunderagiversituation.Itisthereforedifficulttodecideuponwhatmeasurestotakeinordertomaximizethehappiness/satisfactionofthegreatestnumberofpeopleinsociety.EALproposesanapproachtotheproblemwhichreducespeople’sdesirestoeconomicunits.Aperson’sdesireforaparticularthingmaybemeasuredintermsofhowmuchthatpersonispreparedtopayforthething,eitherinmoneyorintheformofsomeotherresourcewhichtheyhaveavailabletothem,suchastimeoreffort.Inthiscase,therefore,whatapersonwantsiswhattheyarewillingtopayfor,andtheextenttowhichtheywantitisdeterminedfromtheamount,whichtheyarepreparedtopayforit.ThequestionofbalancingdesiresClassicalutilitarianismiscriticizedforseekingtobalancethehappinessofcertainpersonswiththemiseryofotherpersoninsociety,andtheargumentisthatthisisnotpossible.EALproposedaformulawhich,bydeterminingpeople’sdesiresanddislikesineconomicterms,allowsustocalculatethehappinessormiserywhichacertainsituationoractionmaycausebysimplyfindingouthowmuchcertainpersonwillbewillingtopaytohavethesituationoractionnotoccur.Inthisway,thebalanceofpleasuresandpainscanaccuratelybediscovered.RichardPosnerandtheeconomicsofjusticeInhiswritingsintwotexts,TheEconomicAnalysisofLaw(1977)andTheEconomicofJustice(1981),RichardPosnerarticulatesatheoryofjustice,whichgenerallyequatesjusticewitheconomicefficiency.Hisassumptionisthatthejusticeofsocial,politicalandlegalarrangementcanbedeterminedintermsoftheconceptofwealthmaximization.Inthisregard,theoperationoflegalsystems,intermsofthecreation,applicationandenforcementofthelaw,andparticularlythecommonlaw,canbeunderstoodandassessedintermsofeconomicefficiency.InTheEconomicAnalysisofLaw.Efficiencyrequiresthatsocietyprovideconditioninwhichtheoperationofthefreemarketwillensurethatgoods,includingcertainrightsandprivileges,willbeatthedisposalofthosewhovaluethemmosthighlyandthereforethosewhoaremostwillingtopayforthem.Tothisextent,Posner,liketheutilitarian,rejectsthemoraldimensionofrights,andpresentswhatisessentiallyandindividualisticeconomicconceptionofjustice.Posneranalysestheoperationofthecommonlawand,alongwithotherproponentsofEAL,concludesthatlawisbasicallyasetofrulesandsanctionswhichareintendedfortheregulationofbehaviourofpersonswhoseprimaryinstinctistomaximizetheextentoftheirsatisfactions,asmeasuredineconomicterms.People,thatis,lawyersandjudges,whosemainconsiderationiseconomicefficiency,alsoadministerthelaw.Lawis,therefore,createdandappliedprimarilyforthepurposeofmaximizingoverallsocialutility.Posnerfurtherarguesthatinsociety,peoplewillabidebythelawiftheypredictthattheywilltherebyreapgreatereconomicbenefitsthantheywouldgetfromthespoilofbreakingsuchlaw.Theywilltaketheirdisputestocourtifthefinancialoreconomicbenefitsofsuchlitigationwillbegreaterthantheeconomicburdenswhichwillaccrue.Inthesamevein,judgesadjudicateindisputesinthemosteconomicallyefficientwaypossible.Theypunishthemosteconomicallydestructivebehaviour.Theydeterminequestionofliability,damageandcompensationinwayswhichallocateresourcestothosewhoaremostcapableofputtingthemtoefficienteconomicuse,andtheyallocaterightstothosewhowouldbepreparedtopaythemostforthemonthefreemarket.PosnermakersfavourablereferencetotheformulasetoutbyJusticeLearnedHandasatestfornegligenceinthecaseofUnitedStatesvCarrollTowingCompany(1947):Thedefendantisguiltyofnegligenceifthelosscausedbytheaccident,multipliedbytheprobabilityoftheaccident’soccurring,exceedstheburdenoftheprecautionthatthedefendantmighthavetakentoavertit.ForPosner,thecommonlawhasnumerousexamplesofeconomicconsiderationsbeingovertlytakenintoaccountintheoperationofthelawandthedispensingofjustice.Thiscanonlybeasignthat,evenwhenitisfactaneconomic,ratherthanalegalormoral,standard.Thenatureofhumanbeings·BenthamandhumansentienceRawlsdisagreeswithJeremyBenthamwhen,insettingoutthetheoryofclassicalutilitarianism,thelatterarguedthatthemostimportantqualityofhumanbeingsistheirsentience,thatis,thecapacitytoexperiencepainandpleasure.ItwasonthisbasisthatBenthamarguedforthepursuitandmaximizationofpleasureandthereductionofpainforthegreatestnumberofpeopleinsociety.ForBenthamandotherutilitarian,thesatisfactionofthedesiresofthemajorityinsocietytakesprecedenceovertheindividualinterestsofparticularpeople.Totaloraverageutilityinthegoal,and,evenifcertainmeasuresorarrangementmaybepainfulforsome,thisisregardedasbeingnecessaryandappropriate,aslongasthedegreeofhappinessgeneratedisgreaterthanthemiserycaused.Thegoalofmaximumsocialutilitytakesprecedenceovertherightsandinterestsindividuals.Theindividualmaybesacrificedforthegreatergood,forheorsheisonlyapartofabiggerentity–society–andthesatisfactionofhisorherindividualneedsandpreferencesisonlyameanstoanend.·UtilitarianismvchoiceForRawls,itisonlyinasituationwhereindividualsarecapableofimprovingthemselvesunderconditionsofequalityofopportunitythattherationalpersonmayflourish.Utilitarianismcreatesconditionswheretheindividualhaslittlechoiceandhastoacceptwhatmaybethearbitraryandunfairdecisionsofsomecentralauthorityastowhatshouldbedonewithscantresources.Whatevergoalsanindividualmayhaveforhim/herselfareignoredinthepersonmayhavecanbetakenawayorrestrictedinordertosatisfythepreferencesofsomeotherpersons.功利主义杰里米·边沁和古典功利主义理论:功利主义即定量的快乐主义作为实证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的边沁作为一名法学理论家,杰里米·边沁首先是一名实证主义者。他认为法理上的诘问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领域即用可被经验主义所证实的权力、主权和制裁来回答“何谓法”这一问题。同时,他也是一位著名的改革者,他坚信立法的过程应该而且必须配合“善”的实现,善即意味着所有的立法皆应旨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富裕和安全,并力争减少不平等。然而,边沁否定自然法学家们的研究方法,他们试图以某种更高层次的道德原则来确定法律上的“善”,这些道德原则可经由一些抽象的渊源,如自然和上帝等,推导而出。边沁和效用原则边沁认为人类最重要的特质是他们的感觉——也就是他们感受快乐(即边沁认为的善,因此,应被追求并达到最大化)与痛苦(恶,应被减少至最小)的能力。边沁提出这些是人类不证自明的两大主宰因素。他从其他的事物中确认出他所谓的“快乐的感觉”,如财富、权力、友善、美誉和学识。同时,也有痛苦的感觉,包括贫困、仇恨、骂名、恶意、恐惧等。对于边沁来说,效用原则应该是一个引导性的标准和评价所有行为的基础。在此条件下,效用应被理解为某一目标或行为的性质,应该是一方面倾向于创造某些善、满足、幸福或利益,同时在另一方面又能避免或减少痛苦、灾祸或损害。效用原则是这样的一个客观标准,用以决定何谓良法,何者不是。幸福函数和福利最大化边沁认为精确的预测某一行为的结果并计算出其促进快乐、避免痛苦的程度是可能的。他坚信我们可以实际的度量这些感觉的强度、持久性、纯度及再生性,且他提出了“幸福/快乐函数”来达到上述目标。虑及上述感觉的确定性、相似性和范围等因素,我们可以计算出这一行为可以带来的社会幸福与痛苦的总量。通过在他们之间进行数量上的比较,我们也就可以选择采取那些能够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样具有普遍影响的行为,或是只颁布那些具有同样效果的法律。对于边沁来说,“立法的科学”包含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即国家立法机关有目的的辨别或预测行为的类型,并度量何种类型的行为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创造出幸福和快乐,并且使痛苦和不幸最小化。从这个意义上,“立法的艺术”则是指立法者创建出能够有效的扬善弃恶的法律能力。功利主义的三个假设杰里米·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逻辑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基本假设上的:(1)个体的幸福,是在快乐的总量的增值大于所有痛苦的总量的增值的情况下,随之增加的;(2)社会的普遍利益是由所有的个体利益所组成的;(3)当社会个体成员的全部幸福的总量增加到相对起遭受的痛苦更为显著的程度时,社会共同的幸福也随之增加。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一些批判一些对边沁的功利主义信条更为具体的批判,涉及处理其连贯性和要件的一致性的问题。这些批判包括:·总的来说,功利主义理论是基于如下假设,即预测某一特定的行为或法律的结果是可以实现的,因此,对该行为最大化的创造快乐并最低限度的引起痛苦的程度能够做出事先的评估。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以如此明确的洞察力来窥测未来,更不可能甚至于断定某一确定的安排将会出现。因此,在事件发生之前,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评价行为和法律结果上的益处或害处的断言,从本质上是谬误的。·幸福函数的观点假设我们能够对某一预期行为产生的痛苦和快乐的总量进行衡量,这一点是不切实际的。痛苦和快乐仅仅因为其具有太大的主观性,就无法被精确衡量,更不用说可以在数量上两相比较。认为可以计算社会幸福的程度总体上有所增加和痛苦的总量有所减少的观点是建立在站不住脚的经验主义的立场上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效用原则作为评价行为和法律的标准,并非完全客观,而且也并不比自然法思想家们提出的各种道德原则更为优越。·功利主义理论提供的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的消费模式,它描绘了一个场景,在这一场景中,社会中的法律制定者们简直就是四处采购,挑选出那些在他们看来可以充分满足其所在社会的成员某些可被察觉到的要求的度量标准。首先,真相在于立法者并非按此方法选择立法上的度量标准。在创制某一法律上的安排的过程中,他们的行为被一系列其他因素所决定和影响,诸如效率和便利以及其他各种价值,而并不仅限于追求幸福。在任何情况下,社会成员的要求总是能够经由各种方式来被调整和改善,这是被普遍接受的共识。这就意味着,被立法者当作其国民的愿望而处理的事物可能并不必然是真正的条款,那么任何行为的结果也就不可能被精确的预测。·最后被讨论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关键——追求幸福和满足基本的感官要求,是一个全然荒谬的道德目标。功利主义是一种道德哲学,它试图提出一种正义的理论。可以确定无疑的是,卓越的正义理想较之于这种基本的、迎合不受约束的快乐主义的观点来说,要求更加精微的善恶概念和更为准确的法律评价标准。功利主义和幸福的性质:质量和数量约翰·斯图尔特·密尔(1860~1873年)试图通过对功利主义理论的主要要件采取一种定性分析的方法,从而改善边沁的功利主义形式。满意/幸福的各种来源边沁纯粹从身体意义上来讨论幸福的最大化和痛苦的最小化,即感官上的快乐和痛苦。密尔提出了幸福的其他来源,这些来源保证了同样的满意程度,且与感官快乐拥有同样价值,却体现不同的性质。满意/幸福的诸多形式边沁相信用幸福函数的方法来度量幸福和痛苦的数量是可能的。数量上的差异,是快乐和痛苦的仅有的现实区别正确的检验行为的“善”或“恶”的方法是考察它所带来的 幸福或痛苦的数量。密尔则认为在幸福和痛苦的诸多来源之中存在质和量的差异。正确的检验行为的善或恶,需要一并考察它所带来的幸福和痛苦的数量和质量。满意/幸福的价值对于边沁来说,快乐的价值仅仅在于其数量上的不同。而密尔则提出,行为所带来的满意或快乐的质量,即使不比所带来的数量更重要的话,也同样是十分重要的。他坚信,快乐的质量上的差异意味着,某些极少数量的快乐也可能被其经历者认为比其他数量极大且更不受约束的快乐更有价值。人类的本性边沁在解决功利主义理论的要件问题时强调人类的感知力——即他们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这使得他仅仅将物质意义上的痛苦和快乐的感觉作为痛苦和幸福的要素。密尔却坚信,理解力而非感知力才是人类更为重要的一个特性。因此,充分利用人们这种更高能力也就会带来更大、更真实、质量上更有价值的幸福,而非仅仅是基本的、物质上愉悦的满足。功利主义和幸福的需要:快乐主义对利他主义密尔对正义的考虑及对共同的社会幸福的功利主义探索过程使其得出了与边沁不同的结论。·杰里米.边沁提出,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人们以或应该以保证其他人幸福为动机,因为只有这样做才会确保他们自身的幸福。从这一意义上讲,任何促进他人获得幸福的行为的动机皆应以个体追求个人满意为基础,尽管累计的作用和程度可能将导致社会幸福的普遍增加。·另一方面J.S密尔却提出一种利他主义方法,强调对幸福的追求应主要以对他人的幸福和利益的考虑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那些从事旨在促进社会幸福的机构和程序的创制和评价的人们必须确定,只要可能,个人的利益须与团体的利益相统一。功利主义和追求幸福:正义对效用正义在功利主义理论中的地位边沁认为在讨论有关适用效用原则的现实产物的事件和情况时,正义的概念仅仅是出于方便的目的而被创造出来,因而在边沁的理论中将其作为虚幻的东西而忽略掉。密尔则坚信正义的观念在创造社会效用和考虑个人自由和平等的平衡过程中占据中心位置。正义观念将使创造出一种具有增加社会幸福作用的平衡成为可能。正义和其他社会价值关系对密尔来说,正义观念与其道德平等和自由的观念紧密相连。正义包含对利益的鉴别,这进而形成如下观点:“事情并非因为其正确而为,因其错误而不为,而是因为其他个体可以将其作为他的道德权利而从我们这里主张。”平等对待,在社会生活的组织过程中是一个本质的要求,并且它对于使幸福或满意达到最大化所做的贡献也不应被忽略。自由有助于辨别个人利益与社会目标之间的差别并保持二者的平衡。正义的范围按密尔的观点,正义的观念已发展至覆盖了多种行为的领域,且这些领域并不必然地由法律性机构来控制。在他看来正义必须被视作涵盖了两类权利,包括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不受法律约束的其他的行为和主张。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自由和社会目标自由的识别在他的文章《论自由》(1859年版)中,密尔为自己设定了最大限度的扩大个人自由的任务。密尔认为在总的自由概念的范围里包括以下具体的自由:·表达和出版自由;·思想和感觉自由;·言论自由;·信教自由;·欣赏和追求自由;·为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联合的自由。功利理论中自由的作用对于密尔而言,自由在追求福利的过程中是一项基本因素,因为只有在一个具体的自由受到保障的社会里,人们才能得到满足,因为他们个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而且不必害怕他们会因为要达到某种社会目标,而任意的被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剥夺他们的权利。按照密尔的理论,授予或保护这些自由,为人们提供了以其不同的方式追求他们自己幸福的能力,对这一能力唯一的限制就是其追求不能干扰其他人的利益。权利的观念对于密尔来说,在某种程度上,权利的观念提供了自由和正义概念之间的区别。在其著名的损害的原则中密尔指出:权力能够在违背任何市民社会成员的意愿的情况下而正当行使的唯一目的只在于防止其他人的损害……对于密尔来说,个人拥有在不影响他人的权利的情况下的行为自由。而这些权利的确认由正义来决定。正义定义行为范围,在这一范围内社会利益高于一切而个人处于次要位置。注释1959年,沃尔芬登委员会报告建议使成年人之间经过相互同意的同性恋行为合法化(只要这种行为是私下进行的)。作为的拉客的反对,他们还建议使卖淫合法化。证明委员会的论据和J.S密尔在论述自由最大化理论时所引用的论据非常相似,特别是损害原则。考虑到损害原则,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就是如何准确的识别“损害”的含义。损害的含义是指:  ·物质上的切实损害?·物质损害和某种道德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对私人行为进行衡量的一种公共尺度?·物质的和道德的损害?·在损害的原则的整体关系中,密尔所说的“对其他人的损害”也许最好理解为“对其他人的利益的损害”。社会中的人们在用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福利的过程中所享有的自由必须基于保护其他人利益的需要而受到限制,因为如果这种自由不受到限制,那么那些利益受到伤害的人将会不满意,由此将会降低整个社会总的满意水平。在社会中,某些利益是留给个人来决定如何最好的进行保护或促进的。但是,另一些利益将由社会或通过明示的法律规定或通过以公众意见的形式默许谅解的方式来保护,这种利益即构成权利。正义要求对这些权利的保护,而这也是限制个人自由的合理证明。功利理论中的自由保证问题认识到这一点是重要的,尽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论据是为自己辩护,但是他仍然是一位忠实的功利主义者.从这一点上理解,他的最终目标是提供一种普遍的福利最大化和社会满意效果的标准或机制。在这一理论过程中,对幸福的追求只能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方法。我们保证个人的特定自由,以便他/她在认识到其个人的特定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时,获得相对的满足。这种满足能够增加社会总的满足度。但是,这些自由本身不是目标,这些自由的提供对于达到满足的社会目标的普遍目的来说,占据的是次要地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存在个人行使上述自由权利会导致某种程度不满的危险时,比如,当行使权利侵犯了其他人的利益时,限制或压制这些自由就是完全有理由的。因此在密尔的列表中,自由不是得到绝对保障的事物,这是因为它最终只是一种实现目标的手段而已。功利主义和法律经济的分析正义的经济含义被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EAL)的理论主要是由美国的理论家们作为一种传统功利主义的可靠替代品而提出的。这种理论总的来说是试图通过替代传统理论中有关福利或满意最大化争论中所使用的定义和假设的方法,来避免那些挑战传统功利主义理论的问题。这种理论特别强调个人的理性以及他们在实现个人和社会目标时对效率的要求。从本质上看,这种解决有关法律和正义问题的方法,是将社会首先视为一个经济实体,而将人主要视为一种经济的人——就是说,视人类为主要的经济行为人,这种人实施行为和对行为做出的反应基本上是基于经济上的原因,他们寻求尽可能多的机会去使福利最大化并满足他们的喜好。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变成了一种经济工具,这种工具用来有效的使福利最大化。这种工具的创制和使用是受经济上的考虑支配的。正义也就成为一种基于合理性和效率这两种因素的经济标准。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对有关功利主义辩论的贡献幸福函数的例子传统的功利主义理论面对的这一问题是对杰里米·边沁阐发的关于幸福函数的批评。这些批评认为预测和度量人类的痛苦和快乐是不可行的,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人们在采取了所建议的行为或方法后是否幸福。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法律经济分析学说辩称,人类是有理性的动物。理性的方法意味着,当人们拥有选择的机会时,他们就会选择和接受那些他们认为能够具有通过给予更多他们所渴望的事物而使他们的福利最大化的效果的行为。因此,我们用简单的度量,或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即人们可以从采取所建议的行为中得到多少他们想要的东西这种方法,很容易的预测人们会对建议的行为做出什么样的反应。预测快乐的问题另一个古典功利主义理论的麻烦是如何精确的决定在一个给定的情形下人们想要的是什么。由此,决定采用什么方法来使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满意达到最大化就是困难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提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方法将人们的愿望简化为经济单位。一个人想要某个具体的东西可以通过这个人准备为此做出的支付来衡量,无论这种支付是使用金钱还是使用其他他们能够得到的资源,比如时间或努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想要什么也就转化成了他们愿意付出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想要得将由他们准备为之付出的数量来决定。愿望平衡的问题对古典功利主义的另一批评认为这一理论力图在某些人的快乐和另一些人的不幸之间寻求社会的平衡,而批评的论据是这种企图是不可能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建议用一个方程,这个方程式通过用经济学术语表示人们想要什么、不喜欢什么来计算快乐和不幸,即某些人愿意为这种情势或行为举动的不发生而付出多少。用这种方式,就可以精确的发现快乐和痛苦的平衡。理查德·波斯纳和正义经济学在他写《法律的经济分析》(1977年版)和《正义经济学》(1981年版)这两本书时,理查德·波斯纳明白的阐释了一个有关正义的理论,这一理论总的将正义与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他的假设是这样的:社会正义、政治和法律安排可以由福利最大化的概念来决定。在这一点上,法律体系的运行,即法律的创制、适用和执行,特别是普通法,可以用经济效益的概念来理解和评价。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波斯纳将效率定义为:……以这样一种方式利用资源,即用愿意为商品和服务而做的付出的总和来衡量,人类的满意度是最大化的。效率要求社会提供自由市场运行的条件,以保证商品,包括某些权利和特权,可以置于那些对它们估价最高因而也是愿意为它们付出最多的人的手中。从这一意义出发,波斯纳像其他功利主义者一样,拒绝对权利进行道德尺度衡量,并主张个人的经济的正义概念。波斯纳和其他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的支持者分析了普遍法的运行,得出如下结论:即法律基本上是一套规则和制裁措施,正如经济学术语所描述的那样,其目的是要规制具有最大化满意度的个人行为。法律也是由人来实施的,也就是说,律师和法官的主要考虑也是经济效率。因此,法律的创制和适用首要目的是为了使整个的社会效用最大化。波斯纳更进一步论证,在社会中,如果人们预测自己通过遵守法律而不是违反法律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他们就会遵守法律。人们认为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其金钱和经济利益会大于争议本身产生的经济负担,他们就会将争议提交法庭解决。同样,法官对争议的裁决也会用尽可能经济和有效率的方式进行。他们惩罚那些最为破坏经济效率的行为,他们通过将资源分配给那些在自由市场体制中最能将其进行有效利用的人和将权利分配给那些准备为其付出最多的人的方式,裁判义务、损害和补偿的问题。波斯纳赞同的引用了大法官伦德·韩德在UnitedStatesvCarrollTowingCompany(1947)一案用来检验疏忽的一项规则:如果由事故而引起的损失,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而加重,从而超过了被告本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所承担的经济负担,那么被告被指控疏忽是成立的。对于波斯纳来说,普遍法中有许多在法律运行和分配正义的过程中公开考虑经济因素的例子。这只能是一个征兆,即尽管正义是用法律的语言表达的,正义的问题事实上是一个经济上的标准,而非法律或道德上的。人类的本性·边沁与其人类感觉理论罗尔斯不同意边沁提出的古典功利主义理论,边沁认为人类最重要的特质是感觉,也就是经受痛苦和享受愉悦的能力。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边沁支持追求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最大限度的愉悦和最低限度的痛苦。对于边沁和其他功利主义者来说,社会上大多数人要求的满足应该优先于特定个人利益的满足。全部或平均受益是其目标,哪怕某些方面或安排对一些人来说是痛苦的,也被认为是必要的和适当的,只要创造的幸福的程度大于所引起的痛苦即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要优先于个人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个人可能会被更大的幸福所满足,因为他/她仅是一个更大的实体——社会的一部分,而他/她的个人需要和喜好的满足不过是通向死亡的方式之一而已。·罗尔斯和人类理性说对于罗尔斯来说,人类最重要的特质不是感觉,而是理性,也就是做出选择的能力。人类具有决定在其生命中追求何种个人目标的能力。他们具有做出那些可以由之达成目标的有条理的计划的能力,同时他们也具有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利用可能的资源去实现他们所选择的目标的能力。基于人类理性,人类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特征,或者简单的说,如果给予的选择机会和其他一切皆是相同的,那么一个理智的人自然会获得更多的好东西,而非更少。·选择的重要性正因为相对于社会来说的个人具有做出选择的能力,他们才在罗尔斯的眼中显得如此重要。事实上虑及社会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的,那么如果个体的人没有做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在社会中的选择的话,社会又是如何产生并继续存在的,会令人费解。这种选择推测起来应该是在社会生活相较于离群索居自然产生更大的利益这一基础上做出的。因此在任何一种社会安排中,选择的能力应该被置于中心地位,因为它将确保社会继续稳定。·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各种要求在罗尔斯看来,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必须具有如下特征:其社会结构和社会机构在最大限度上允许个人做出选择,决定他/她在其生命中所乐于追求的目标,并为追求这些目标确定计划。同时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必须依如下方式构成,即个人利益被给予适当的关注,且资源和机会的分配必须保证社会中的全体成员都得到一份公平的份额。在资源将不能被公平分配的地方,井然有序的社会必须确保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终将会从整体分配中获得利益。·功利主义的选择在罗尔斯理论中,只有在被提供了平等机会,个人可以因而改善自身的条件下,理智的人才能得以成功。功利主义创造的条件是个人不具有选择权,而必须接受某个中心权威为利用相对不足的资源而做出的专横且不公平的各种决定。在追求社会整体效用的过程中,无论何种个人目标均可能被忽视。人的权利和自由可能会为了满足其他一些人或某一些团体的个人偏好而被剥夺或限制。        致 谢 选择这个课题,是因为它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正如前文中提到的,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刑罚体系,有助于调整国家的刑事政策方向,摆正刑罚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合理地位。为了完成好这篇论文,我认真查阅了相关的资料,作了比较细致的分析比较,在不断丰富、消化资料的同时,我也对所学的知识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对自己曾经有所疑惑的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完成论文的过程是辛苦的,查阅资料、分析资料并要将资料变为自己的东西为自己所占有,这一过程是要付出极大的脑力和体力的,常常在深夜之时还会为一个问题冥思。但看到自己的所思所想和劳动成果成文时,那种激动和美妙的感觉又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也许它还稚嫩,并不成熟,但它仍是我生命中的一件珍品,我想它随时会带给我大学时代美好的回忆,也会在我遇到困难时提醒我:继续努力,千万别放弃,也许再前进一步就是成功。可以完成这篇论文,我首先要感谢湖北大学法学院,正因为开设了法学双学位,我才有可能接触到这门学科,才有可能聆听众位优秀老师的精彩讲学,各位老师渊博的知识、风趣的谈吐、亲和的为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教会了我许多东西。我还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彭彦。从开题报告到论文的最后定稿,彭彦老师都给予了我非常大的支持和帮助,这种帮助不仅是对我进行知识上的提点,更重要的是给予我精神上的鼓励,她娓娓道出的话语、温和的笑容以及鼓励的眼神都使我倍感亲切,很快的走出困难的阴影,重新拾起信心投入到论文的写作中去。千言万语,想说的实在太多,人生中的第一份毕业论文带给我的点滴都将永存心底,在将来,或带给我回忆,或带给我激励,都将远远超过论文本身。在这里最后还是要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人,没有你们,我也不可能顺利的完成这篇论文。PAGE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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