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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培训费案例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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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培训费案例 (17页)套取培训费案例套取培训费案例篇一:拒不退还招聘时收取的培训费的案例拒不退还招聘时收取的培训费的案例来源:大律师网申述人:罗、严、田等13人,原某市某世界技能开发公司员工。被诉人:某市某世界技能开发公司。案情:1996年7至8月,申述人罗、严、田等13人,应聘到被诉人处作业,每人都与该公司签定了,并交纳了训练费和其他费用3550元。1997年5月,被诉人不实行劳作合同,不组织罗、严、田等13人的作业,也回绝交还已收取的训练费及其他费用。1997年6月17日,罗、严、田等13人向某省恳求,恳求依法判决,请求被诉人交还训练费和其他费...
套取培训费案例 (17页)
套取培训费案例套取培训费案例篇一:拒不退还招聘时收取的培训费的案例拒不退还招聘时收取的培训费的案例来源:大律师网申述人:罗、严、田等13人,原某市某世界技能开发公司员工。被诉人:某市某世界技能开发公司。案情:1996年7至8月,申述人罗、严、田等13人,应聘到被诉人处作业,每人都与该公司签定了,并交纳了训练费和其他费用3550元。1997年5月,被诉人不实行劳作,不组织罗、严、田等13人的作业,也回绝交还已收取的训练费及其他费用。1997年6月17日,罗、严、田等13人向某省恳求,恳求依法判决,请求被诉人交还训练费和其他费用,并给予申述人经济抵偿。核实情况:申述人罗、严、田等13人,均系1996年应届技校毕业生。1996年12月,被诉人某市某世界技能开发公司经有关部分同意,面向社会招收50名医务人员。1996年7至8月,申述人罗、严、田等13人应聘后,别离与被诉人签定了《招聘(医疗保健)作业人员劳作合同》和《医疗保健训练班招生合同》。依据约定,申述人每人向被诉人交纳了训练费3000元。被诉人还:能够将申述人的户口转为某市城市户口,每个户口10000元。1996年9月10日,被诉人告诉申述人,原签定的劳作合同报废,仍然训练合同。1997年元月20日,被诉人又以某市某世界医疗保健院名义,聘申述人罗某为该院保健医师、医务处副主任;聘申述人严某为该院保健医师、戒毒所副所长;聘申述人田某为该保健医师,在戒毒所作业;聘申述人李某为保健医师、世界部境外作业办事处副主任。其他申述人,均被聘为该院保健医师,有的但任门诊部副主任,有的在戒毒所作业。13位申述人都有被诉人所发的聘书,聘书上的落款日期都是1997年元月20日。尔后,两边未再签定劳作合同。1997年5月7日,被诉人某市某世界技能开发公司告诉申述人,因为各种因素,(某世界技能开发公司)决定从5月1日起停办世界保健院,原保健人员由公司人事部和单位统一组织。有的申述人由被诉人介绍作业,有的申述人自找作业。事实上所谓的某市某世界医疗保健院及其所属的戒毒所,根本就未获同意建立。申述人在训练,被诉人对申述人既未发放薪酬,也未发放生活费。1997年8月29日,某省会开庭审理此案时,被诉人某市某世界技能开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案缺席判决。分析定见:被诉人经有关部分同意,向社会招聘罗、严、田等13人,并签定了劳作合同。两边,从签定劳作合同之日起即已建立。申述人训练毕业后,被诉人向13位申述人发出了聘书,进一步必定了劳作联系,而且清晰了13位申述人各自的岗位和职务。被诉人在1996年9月10日单方宣告劳作合同报废,否认了与13位申述人的劳作联系,四个多月以后,1997年元月20日,又向13位申述人发出了聘书,别离选用13位申述人为保健医师、副主任、副所长等。被诉人的行动,自身就前后矛盾,不能无懈可击。有关审批部分早已向被诉人指出,不能向招聘的应届毕业生收取训练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劳作部《关于禁止选用员工不合法收费的告诉》等有关规定,关于本单位员工和预备选用的人员,用人单位有义务承当这些人员工作教育及岗位训练的费用,在招用人员时,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训练费。因此,被诉人均应将训练费交还给申述人。裁定成果:判决如下:1.被诉人当即交还申述人已交的训练费每人3000元;2.被诉人补发申述人训练时期的生活费每人每月120元;3.被诉人向每位申述人付出适当1个月薪酬的,并加付适当于此经济抵偿金25%的补偿费用;4.本案裁定费600元,由13位申述人一起承当受理费50元,由被承当处理费550元上述事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令、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令、法规为准。篇二:案例说法:企业员工培训费用由谁出?案例说法:企业员工培训费用由谁出?2014年6月9日14:50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有竞争力,就需要不断提高员工素质。那么,涉及到员工培训的费用该由谁来出呢?其实,我们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就能找到答案。培训费由公司出案例:某大型企业的招工广告中,要求应聘者必须参加该企业组织的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者公司录用,培训费用由公司报销;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培训费自负。从农村进城打工的高中毕业生刘斌与城市失业人员赵凡参加了培训,但考试时均落选。他们对于自己需要因此而负担培训费的现实接受不了,因而,寻求法律咨询。说法:《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培训费用一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培训费用,一般应由当地政府承担,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考试合格的,公司招录后,培训费用由公司报销;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培训费用公司不负担,不违背法律规定。企业因转型进行的员工培训:培训费由企业出案例:为度过欧美市场复苏缓慢带来的产品积压,张某所在外企决定转型,对员工进行培训,企业为了节约开支,通知参加培训的员工自己负担费用。对此,张某和参加培训的同事想找到法律依据。说法: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培训,费用应由单位出。《劳动法》第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承担培训费案例:大学毕业生韩鹏和一家设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试用期。试用期间,他接受了单位的“入职”培训。这期间,通过对企业的深入了解,他感到这不是他的理想选择,未来发展前景不大。为此,他提前3日书面通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说走人可以,必须先支付培训费。说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韩鹏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在试用期内,虽然接受过培训,依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费。培训占用员工休息时间算加班案例:按照钱力所在公司的惯例,员工每天须提前一小时上班,由上级主管总结上一天工作,安排当天工作。最近,公司近了一套新设备,为了使员工尽快熟悉操作系统,公司又规定周六、周日全天全员培训。休息日被占,钱力他们提出加班费的问题。公司负责人说,开会培训“没劳动”,没有加班一说。说法:加班是指职工按用人单位要求,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工作时间的范围,应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的时间。公司组织员工开会、培训的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利用法定公休日或在8小时之外组织员工开会、培训的时间应为加班。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因此,公司方面说:“开会、培训不属劳动”、“在休息日、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开会、培训不算加班,不给加班费”的说法是错误的。职工在外培训时受伤:应认定工伤案例:张光斗是河北一家化工企业的技术员,去年被派往河南一家化工厂学习。学习期间,不慎被室友放在地上的一壶开水烫伤。张光斗回厂要求其工伤待遇,遭到拒绝。他自行申报了工伤,得到劳动部门的支持。说法: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9月7日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可以视作是工作的延续。对此,张光斗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出外接受培训,学成后跳槽:不宜扣押资格证案例:于成东从职校毕业后,到广东一家私企打工。最近,工厂准备上新的生产线,领导有意培养他,派他去一所大学进修,临行前和他签订了,约定了服务期。学成后,于成东跳槽到另一家企业去了。旧东家很愤怒,不仅不放他走,还扣留了他的档案和结业证书及新生产线的操作证,并惩罚他留厂且不得再上生产线,只能当一般工人使用。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按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协议追究于成东的违约责任,让他支付违约金,但不能剥夺他自主选择工作单位的自由。《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于成东选择了新的工作单位后,用人单位不得扣押于成东的档案、结业证和操作证书。来源:《工人日报》篇三:案例分析万能套用模式一、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根据导致事故的原因、致伤物和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火灾、灼烫、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其他伤害;坍塌、中毒和窒息、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淹溺、瓦斯爆炸、火药爆炸、冒顶片帮、透水、放炮。二、事故分类:伤亡程度判断1、死亡判定;2、重伤判定;3、轻伤判定;4、死亡时间追加为30天,交通、火灾7日。三、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四、事故调查的程序1、成立事故调查组;2、事故现场抢救处理3、事故有关物证的搜集;4、事故事实材料搜集5、事故认证材料的收集;6、事故现场摄影、录像;7、事故现场图的绘制8、事故原因分析;9、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0、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归档。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事故分析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人的不安全行为: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体存在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做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11、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七、事故分析的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2、教育培训不够;3、劳动组织部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他。八、事故性质的确定1、责任事故;2、非责任事故;3、自然事故;4、技术事故。九、事故教训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5、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6、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9、是否落实了有关三同时的要求;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十、硬件措施1、去掉危险源;2、去掉危险存在的条件;3、去掉引发条件;4、保护潜在的受害者。十一、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经典答案一、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原因)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落实整改措施、不重视安全工作,忽视安全管理;2、违章指挥、违规作业;3、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4、作业现场混乱或劳动组织不合理;5、有关部门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6、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7、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二、事故责任1、主管生产负责人违章指挥;2、操作人员违规作业(无证上岗或未经专业培训);3、发现违章行为者未制止违章行为;4、法定代表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隐患没有认真整改。三、整改防范措施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3、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4、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5、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加大安全投入;6、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五、未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应采取哪些有效的安全对策措施:1、应选择本质安全性能好的相关设备;2、在设备上安装安全防护装置;3、**工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4、配备防止**事故伤害的必要的防护用品;5、加强对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发现设备有问题,及时进行维修;6、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7、制度针对**事故的应急预案。六、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遵守的安全规定:1、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2、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特种设备;3、按规定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登记4、建立特特设备安全技术档案5、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6、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7、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报废注销;8、编制特特设备应急救援预案;9、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10、做好使用前的试运行的例行检测;11、做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12、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七、应配备的救援设备1、通讯设备;2、报警设备;3、个体防护设备;4、相关数据及所需技术资料;5、各种急救和救援设备。八、应急程序应包括哪些内容:1、可能出现的灾害种类;2、明确可能发生灾害的装置、设备或场所及灾害的后果;3、重点预防部门的防灾器材配备情况相关数据及所需技术资料;4、灾害应急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职责;5、灾害初起时立即采取的措施;6、对内警报,对外通报和联络;7、疏散组织,不同风向是的疏散路线;8、重要记录和设备的保护剂危险物品的处理;9、救灾过程中应急人员应佩戴的防护用品;10、应急期间的必要信息,装置布置图,危险物质数据,作业指导书,联络电话号码等。九、应急准备的不足:1、员工应急教育不够或培训不足;2、应急救援器材不足或防毒面具不够或防护面具不足;3、预案应急演习不足;4、未确保应急救援器材有效或应急救援器材不好使、陈旧;5、应急组织权限不明确或没有统一指挥或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十、事故中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应包括的内容:1、撤离的方式、方法;2、抢救人员在撤离前、撤离后的报告;3、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或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或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的方式,方法。十一、事故调查取证中主要资料和证据:1、发生事故单位名称和发生时间;2、肇事者和伤害者的自然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态、身份证);3、事故发生当天肇事者和受伤害者工作情况;4、事故发生地点内设备、物料位置图;5、设备损坏情况,现场残留物,破坏部件描述6、肇事者和受伤害者受伤情况描述,现场采取的救护措施;7、肇事者和受伤害者所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作用规程、操作规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十二、安全许可证需具备的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生产系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12、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应急救援预案。十三、技术上问题和措施:1、摘录题干,去掉杂物,罗列条目;2、将上述罗列的条目取反。十四、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1、根据自身资质和能力,承包相应的工程;2、根据工程需要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出现责任和管理制度执行的真空;3、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界定清楚;4、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核实和确认;5、开展有针对性较大或与正在生产运行设备区域有交叉的施工,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防止发生意外。十五、报告事故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十六、该厂应针对哪些重大事故风险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九+五十七、提出该厂在编制和预案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十八、八大特种设备:1、锅炉;2、压力容器;3、压力管道;4、电梯;5、起重机械;6、客运索道;7、大型游乐设施;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1、防止可燃物,可以不用2、防止点火源,防止静电3、控制火灾爆炸的存在条件4、控制传播电气伤害的措施1、防止漏电的发生2、尽量使用安全电压3、接零、接地保护4、需要有电磁屏蔽5、漏电保护6、连锁保护7、安全距离机械伤害的措施1、改进工艺、使用不易伤害的机械2、改进工艺,保证机械不能伤人3、使用机械限定使用范围、活动范围4、通过屏蔽或隔离手段防止物体飞出伤人高处坠落的措施1、改进工艺,实现自动化、机械化,人不要上去2、在周边搭建防护层,使高处坠落的空间降低3、严格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4、设置地面安全防护范围车辆伤害的技术措施1、降低车速至安全范围2、在车辆上加装防撞缓冲装置3、改进工艺,使用固定式设备4、车辆中要有明显的警示信号,包括声光信号各项措施中必须要有的措施:1、危险源消除2、消除危险源存在条件3、切断传播途径4、去掉发生条件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篇四:培训费用使用规定[1]三部门出台规定:设立开支上限严禁豪华培训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3日联合对外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又一重要举措。据财政部介绍,这是我国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所涉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办法》提出,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同时各单位应当报送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无实质内容培训。《办法》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通过严格界定培训费项目范围,明确开支内容,堵塞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的漏洞。根据《办法》,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综合定额标准为450元,其中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1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办法》明确,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办法》还确定了讲课费的税后标准,其中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此外,《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包括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同时,还明确了报销环节控制、公示公开、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和控制。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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