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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战斗条令

2018-05-29 31页 ppt 176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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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战斗条令执勤战斗条令新训团一大队授课人:沈翔渝一、执勤战斗条令的发展过程1962年《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规定》1980年4月《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条令》1996年2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2009年5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二、新《执勤战斗条令》的具体内容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四...
执勤战斗条令
执勤战斗条令新训团一大队授课人:沈翔渝一、执勤战斗条令的发展过程1962年《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规定》1980年4月《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条令》1996年2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2009年5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二、新《执勤战斗条令》的具体内容为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节接警出动第四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须立即出动:(一)接到火灾及其职责任务范围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二)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第四十五条接警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人姓名等情况,同时启动录音记时设备。受理报警后,应当根据灾情、预案和调动,迅速调派力量,及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情况,并立即向全勤指挥部和值班首长报告,根据需要和指挥员的命令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到场配合作战行动。当接到消防安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报警或者在重点时段等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政治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报警时,必须加强首批出动力量,及时启动执勤战斗预案,并通知值班首长或者全勤指挥部遂行作战。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三章执勤战斗条令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支(大、中)队接到本辖区以外的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以边出动边报告。接到邻国(地区)、使(领)馆、外籍船舶、军事管理区等特殊区域报警或者救援请求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出动准备,待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处理。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中队值班首长应当检查登车情况,并随首车出动。第四十八条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后,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灾害事故现场。途中应当注意观察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的情况。遇有另一起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立即向上级报告。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处置同一起灾害事故时,上一级全勤指挥部或者值班首长、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出动。第五十条公安消防部队营区岗哨应当礼貌、热情地接受群众报警,保持消防车库门前的道路畅通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第五十二条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动,落实战勤保障。第五十三条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第五十四条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指挥。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共同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五十五条对于灾害事故规模大、参战力量多、作战时间长、现场情况危险复杂、灭火与应急救援难度大的灾害事故现场,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及时成立现场作战指挥部,统一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时,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公安消防部队应当适时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指挥工作。第五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一般由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以及下属的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并设立现场文书和安全员。现场作战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五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当日值班首长或者到场的最高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调集作战力量,组织现场侦察,分析判断灾情,制定总体作战方案,根据现场需要,划分战斗段(区);(二)视情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三)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协同作战,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以组织单位人员和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四)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五)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配合作战行动,提出调集驻军、武警及其他增援力量参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意见,报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六)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当发现可能发生突发重大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时,应当果断迅速下达撤离命令,组织指挥参战力量安全撤出灭火和应急救援现场;(七)提出战勤保障要求,落实战勤保障措施,视情启动战勤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五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副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队当日值班指挥长或者到场的总(支)队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总指挥员工作,在总指挥员授权或者离开现场时,履行总指挥员职责。第五十九条作战指挥组一般由全勤指挥部人员组成,由指挥长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现场侦察,向总指挥员提供具体作战方案,向参战力量下达作战任务,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二)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灭火剂)和各种力量协同作战行动;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三)确定防护等级措施,掌握现场变化情况。遇有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时,根据现场作战指挥部命令和现场情况立即组织指挥现场力量安全撤离;(四)指挥督促参战力量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现场作战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五)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汇总统计作战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员和作战指挥中心报告。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六十条通信联络组一般由通信技术人员、通信员组成,由总(支)队通信处(科)长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通信联络方式、和信号,组织现场通信,维护现场通信秩序;(二)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确保战斗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级指战员,保证现场通信畅通;(三)保持现场与作战指挥中心的不间断通信联系,维护通信器材,及时上传现场图像和信息。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六十一条技术专家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队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由总指挥员确定技术专家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断灾害事故发展趋势,监控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设施,配合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二)评估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三)参与制定作战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第六十二条政工宣传组一般由政治部(处)和宣传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政治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官兵的表现情况,适时开展政治思想工作;(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三)督促参战部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部队纪律。第六十三条后勤保障组一般由后勤部(处)和战勤保障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后勤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参战部队的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车辆装备的抢修、维护等战勤保障工作;(二)负责参战部队饮食、饮水、休息、防寒保暖等生活保障工作;(三)负责组织参战部队的医疗救护和伤员运送救治工作。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六十四条大队指挥员由大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二)调集辖区内的参战力量,组织灾情侦察,确定防护等级,制定作战方案,部署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三)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组织所属部队完成上级指挥员部署的战斗任务。第六十五条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现场侦察,确定救人、灭火、排烟、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战术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视情请调辖区内的其他力量和专业救援队伍;(二)向各战斗班(组)下达作战任务,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定进攻路线和阵地,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攻坚作战行动,组织火场供水,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力量部署;(三)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增援力量布置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行动。第六十六条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请领、分配本班战斗任务,组织指挥战斗行动;(二)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观察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三)组织班、组协同作战和安全防护,处置紧急情况,向中队指挥员报告战斗进程。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六十七条现场文书一般由司令部参谋或者中队干部担任,在作战指挥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力量的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场变化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二)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三)统计汇总人员伤亡、燃烧物资和面积等情况,编制上报作战信息。第六十八条现场安全员应当按照参战力量和现场情况确定,一般由战训参谋、中队指挥员、战斗班长、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总指挥员指定专人担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危险区段、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二)记录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数量和时间及防护能力,保持不间断的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六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七十条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以采取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测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应当查明下列情况:(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七十一条参战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火场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战斗展开形式:(一)准备展开:从建筑外部看不到燃烧部位和火焰时,指挥员应当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占领水源,将主要战斗装备摆放在消防车前,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二)预先展开:从建筑外部能够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携带战斗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供水,做好进攻准备;(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后,指挥员应当确定作战意图,果断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第七十二条根据火场情况,主要灭火力量应当部署在下列重点部位:(一)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及抢救、疏散的路线;(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物质泄漏的部位;(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四)火势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五)参战力量实施内攻救人灭火的部位;(六)毗邻建筑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七十三条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迅速抢救疏散,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并按照下列要求抢救人员:(一)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外墙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途径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装备进行施救;(二)采取排烟、防毒、射水等措施,减少烟雾、毒气、火势对被困人员的威胁;(三)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防止跳楼或者因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四)进入燃烧区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当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做好记录,防止遗漏;(五)对被救者采取防毒保护措施,对在救助过程中和已抢救疏散出的危重伤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对遇难人员也应当及时搜寻、妥善保护。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七十四条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一)遇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以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救人灭火的物资也应当予以疏散;(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三)疏散物资应当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和起火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应当指定放置地点,指派专人看护,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及时清点和移交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七十五条根据救人、灭火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迅速采取正确的排烟措施,防止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和火势扩大:(一)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的位置、火势蔓延的方向、烟雾扩散的范围,视情在烟雾流经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二)应当尽量利用建筑物内部的防、排烟系统和移动排烟设备进行防烟、排烟;(三)利用建筑物的外墙门窗、阳台等途径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注意风向,防止造成火势扩大蔓延;(四)利用破拆、喷雾水流、移动排烟设备等方法进行人工排烟时,应当注意安全。第七十六条根据灭火战斗行动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依法合理实施破拆:(一)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重要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毗邻火灾现场的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破拆;(二)当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据火势蔓延的速度,选择适当位置拆除毗邻火灾现场的可燃建(构)筑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三)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或者局部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时,可以进行破拆;(四)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高温浓烟时,为改变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温浓烟,便于救人、灭火,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五)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注意承重构件,防止因误拆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有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以及毒害物质泄漏;(六)在破拆建(构)筑物和设施过程中,应当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七十七条火场供水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装备保证火场主攻阵地特别是内攻救人灭火力量的供水;(二)使用市政消火栓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当火场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当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三)根据消防车泵的技术性能和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合理选择直接供水、接力供水或者运水供水的方式,并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铺设供水干线;寒冷地区冬季灭火供水时,应当防止供水线路结冰冻结;(四)在市政消火栓不能满足火场供水时,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设施供水;(五)当多层、高层建筑物或者地下工程、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应当尽量使用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同时利用移动装备供水。第七十八条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一)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和灭火进程以及燃烧物状况,正确选定灭火剂、喷射器具以及供给强度;在确保消防员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接近火点喷射;(二)在有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等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质储存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射水灭火;(三)对因灭火用水过多可能造成建筑物、堆垛倒塌,船体倾覆和水渍等危害的,应当及时进行防排水作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四)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现场,应当适当控制用水量,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并组织起火单位及有关部门注意污水排放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七十九条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做好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人员伤亡:(一)进入火场的所有人员,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和防护等级,佩戴防护装具,并经安全员检查、登记;进入火场后应当合理选择进攻的路线、阵地,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和可燃液体沸溢、喷溅,以及浓烟、缺氧等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人灭火时,应当组成精干作业组,设置安全观察哨,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布置水枪掩护,留有备用力量,严禁擅自行动;(三)在需要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降温降压、点火放空、紧急停车等措施时,应当掩护配合起火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四)对火场内带电线路和设备应当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者预防触电的措施;(五)当火场出现爆炸、轰燃、倒塌、沸溢、喷溅等险情征兆,而又无法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视机再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第八十条火灾扑灭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备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的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当责成起火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人员看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二)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交接;(三)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并报告作战指挥中心。第四节应急救援第八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六)空难事故;(七)爆炸及恐怖事件;(八)群众遇险事件。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八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八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实施,并应当根据本地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八十四条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通过侦察、检测等方法查明下列情况:(一)灾害事故的种类、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二)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危险程度以及救援途径、方法;(三)危险区域和防护等级,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贵重物资设备的位置、数量、危险状况以及抢救疏散和保护的方法;(五)灾害事故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八十五条应急救援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采取现场警戒:(一)根据灾害事故类型,依据侦察检测结果,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二)清除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现场群众和无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施救人员、装备进入警戒区内;(三)必要时采取禁火、停电等安全措施;(四)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八十六条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现场安全防护:(一)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所有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危险等级采取防护措施,严格操作规程;(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易燃易爆和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下救援时,必须进行检测和监测,应当尽量减少一线作业人员,并设立安全员,加强安全防护,留有机动力量;(三)需要采取工艺措施处置时,应当掩护配合事故单位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四)当现场出现爆炸、倒塌,易燃可燃气体、液体,毒害物质大量扩散等险情征兆,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下达撤离命令,发出撤离信号,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待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时,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五)实施水上救援时,救援人员应当佩戴专业救生装具,必要时系安全绳,以小组为单位,不得单独行动;实施潜水救援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采取安全措施。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八十七条现场救人行动应当根据现场情况,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进行:(一)根据现场不同情况,视情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等方法施救;(二)在人员被倒塌的建筑构件、材料埋压或者被困于容易窒息、受伤的现场,应当首先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并视情迅速采取送风供氧、急救、提供饮水和食物等措施,然后设法采取有效的营救措施;(三)当不能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时,严禁盲目使用大型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的救援方法;(四)在毒害物质泄漏现场,应当使用防毒、救生等工具抢救中毒人员,并及时疏散染毒区域内的人员;(五)在高空和水上救生时,应当充分利用可靠的设施、工具和专业救援装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六)对现场受伤人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立即通知医疗急救部门进行救治。第八十八条当救援现场有易燃易爆或者毒害物质泄漏、扩散,可能导致爆炸、建筑倒塌和人员中毒等危险情况时,应当根据技术专家的意见和现场救援力量以及技术条件,及时采取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堵漏输转、关阀断料、加固排险、破拆清障、排烟送风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八十九条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结束时,应当对受到污染的人员、装备及场地进行洗消,并妥善处理洗消后的污水。第九十条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全面、细致地检查清理现场,视情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监护和配合后续处置,并向事故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现场。撤离现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药剂,迅速恢复战备状态,并向上级报告。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九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认真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现场的消防勤务活动。公安消防部队主要承担下列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一)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重大群众集会;(二)大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三)其他需要现场消防安全保卫的重要活动。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九十二条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一)成立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指挥机构,派员参与政府和公安机关安全保卫总指挥部,掌握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危险性,领受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二)开展实地调研,熟悉重大活动以及场地的基本情况,制定现场消防勤务预案;(三)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或者参加综合协同演练;(四)派出现场执勤力量,做好现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第九十三条实施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注意下列事项:(一)必须对执勤人员进行勤务教育和培训;(二)根据保卫任务,落实现场保卫车辆、装备;(三)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迅速、妥善处理;(四)执勤人员应当举止端庄,严守纪律,依法文明执勤;(五)执勤人员进入现场执勤后、撤离前应当向有关方面负责人报告情况,认真做好与其他执勤力量的协同配合。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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