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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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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的基础知识 外语与翻译 2005年第2期(总第45期) 李 克 兴 香港理工大学 法律翻译的基础知识 【提 要】本文根据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主要从《普通法》的基本法律概念和程序人手,循序渐进, 对译者最容易混淆的数百个英文法律专业词汇的概念进行阐释,并介绍其最基本的译法,旨在为打算从 事法律翻译或对法律翻译有兴趣的人士提供比较系统的入门指导。 【关键词】普通法,刑法,刑罚,诉讼程序 一 、引言 翻译或英文专业的学生,若要从事法律翻译,入 门时碰到的最大困难是不熟悉法律的基本词汇及其 确切的法律概念。最...
法律翻译的基础知识
外语与翻译 2005年第2期(总第45期) 李 克 兴 香港理工大学 法律翻译的基础知识 【提 要】本文根据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主要从《普通法》的基本法律概念和程序人手,循序渐进, 对译者最容易混淆的数百个英文法律专业词汇的概念进行阐释,并介绍其最基本的译法,旨在为打算从 事法律翻译或对法律翻译有兴趣的人士提供比较系统的入门指导。 【关键词】普通法,刑法,刑罚,诉讼程序 一 、引言 翻译或英文专业的学生,若要从事法律翻译,入 门时碰到的最大困难是不熟悉法律的基本词汇及其 确切的法律概念。最佳的准备当然是修习一些基础 的法律专业课程,使自己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但由于课程设置的限制及师资配备的困难,这项需 求往往无法得到满足。但无论如何,从事法律文献 翻译的人员至少必须熟悉常用的法律专业词汇及其 基本概念、法律运作的基本原理和程序。只有这样, 才能使自己的译文不至于谬误丛生,外行话连篇,或 文体走样。本文从一系列常用的法律专业词汇及其 基本概念人手,介绍法律运作的基本原理和程序,旨 在为准备从事法律翻译、但没有机会修习正规法律 课程的人士提供熟悉必备法律基础知识的一条捷 径。 英文法律词汇十分丰富,任何一本法律词典都 会罗列数以万计的专业词汇。但任何一个翻译人 员,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掌握或熟悉如此浩繁的词 汇,而且即使掌握了,也未必真正有用或一定用得 上。在英文中,许多法律词汇在形态上虽与普通词 汇无异,但却是典型的法律词汇。对这类词,笔者将 重点予以介绍。另一类法律词汇,如罪行与刑罚的 名称和概念,虽然意义单纯或单一,但却是从事法律 翻译人员必须知晓的,故笔者在此按类罗列,择要介 绍;倘若在实施普通法地区(如在香港)其用法或概 念与内地法律英译本中的有较大差异,则予以辨析、 比较。 二、刑事罪名及概念辨析 普通法(Common Law)依据罪行严重性把罪行 分为三等:即 treas0n一叛国罪;felony一重刑罪/重 罪;以及 misdemeanour~ 重刑罪/轻罪(Smith, l8 1999:25)。在早期英国,可判死刑的罪为重罪;后来 重刑罪分为死刑罪和普通重刑罪。盗窃财物价值在 500英镑以上者,可被裁定犯了普通重刑罪;而定罪 后只需要服刑一年以下或用罚款解决的案件,则被 列为轻罪案件(杜金榜、张新红,2002:234)。但后 来,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香港,都取消了这种重刑罪 和非重刑罪的区分(Smith,1999:25)。不过,即便是 常识也告诉我们罪有轻重、罚有宽严。根据性质,我 们仍然可以把罪行分为失当行为(misfeasance)、失 职行为(delinquency)、犯规/违反行为(violation)、非 重刑罪/轻罪和重刑罪。虽然各地对违法行为的界 定都很清晰,但哪些罪行可看成是失当或失职行为 呢?各地法律都没有作具体的界定。这类罪行大抵 都是由法官酌情裁定的。而所谓的轻罪或重罪,则 在各地刑法中都有较明确的界定并有适当的描述性 名称和相应的处罚。相对而言的轻刑罪有: adultery/fornication,affray。nuisance。battery(如wife· battery),intimidation,blackmail,extortion,bribery,buggcry, sodomy,defamation,libel。slandering,defalcation。embezzle- mcnt。encroachment,false accounting,fraud ,racketeering, gambling,indecent exlx~ure,gro$8 indecency,hooliganism, incest,loitering,money laundry,perjury,personation,pro- curement,sex·harassment,theft,trespassing·· 对以上所谓轻罪的法律界定,并非是绝对的。 尤其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对某些罪行的量刑可以 有天差地别:如在香港,依靠控制妓女卖淫为生 (procurement)的皮条客,犯的是很普通的轻罪;但在 内地,根据刑法,犯同类性质的行为者可被控“组织、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如碰到“严打”,性质严重者甚至可判处 死刑。而诈骗罪,骗取区区数百元,可定为诈骗罪; 诈骗亿元之巨也属诈骗罪。卖给人一部冒牌手机, 可定为诈骗罪,可能被判监数周。这当然属轻罪。 但若骗人巨额钱财,被裁定犯了普通法中的串谋诈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外语与翻译 2005年第2期(总第45期) 骗罪,则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可判长达 14年的监 禁。 这当然就是重罪。但究竟哪类诈骗罪属轻罪、 哪类属重罪?数额多少才能定为重罪?任何一个法 律都无明确的界定,也不可能有太明确的界定, 因为数额本身在现代商业社会只是一个不固定的相 对概念。所以,重罪或轻罪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此外,以上有些罪名,如“性骚扰”,在现代刑事犯罪 条例里还比较新颖,但犯的人多了,媒体上听得多 了,它也很快成了一个众所周知的罪名,其确切的法 律概念与一般人们的想象、推断都相差不远。但以 上所列也有人们比较陌生的,如indecent exposure和 gross indecency,即便其中文译文——“粗狂行为罪” 和“严重猥亵罪”,也都比较难理解。不过,举两个 普普通通的案例可能使人“茅塞顿开”:如果一个精 神正常的人,跳进男女合用的公共泳池里裸泳,对此 人最合适的控罪恐怕就是“粗狂行为罪/猥亵暴露身 体罪”(香港俗称“露械罪”);但倘若在公共场所发 生性行为,尤其是有违常伦的性行为,如buggery,最 合适的控罪名称恐怕就是“严重猥亵罪”,当然此处 所谓的“buggery”,字典上译为“兽奸”,但法律上并 非指人与野兽或动物发生性行为。它与sodomy同 义,均指男性之间的肛交行为。而在内地,对这类行 为的控罪尚未区分得如此精细,常以“流氓行为罪” 一 词以蔽之。 在以上罪名定义中还有若干组值得阐释:1)li- bel,slandering都是诽谤行为,但前者主要指书面诽 谤,后者则为口头诽谤,其统称为defamation。2) fray,nuisance同为滋扰罪,前者主要指聚众打架斗 殴之类的滋扰;后者则尤指作些公众普遍讨厌的事 情,如在夜间大声喧哗扰众之类的行为。3)defalca- tion,embezzlement,encroachment三者中文译文都是 侵吞、侵占,但其内涵有所不同:最前者所“侵吞、侵 占”一定是公家或其所托管的金钱,因此一般译成 “挪用公款罪”,后者主要指侵吞他人的不动产,如 土地;而中间一词可以侵吞任何钱物,如美国一位在 精子银行做事的女职员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动用 某名人精子为己授精生子,其所犯的控罪却好是 embezzlement。4)blackmail,extortion,racketeering 这一组的中文译文均为敲诈勒索,但前者一般指不 使用暴力、通过威胁,如泄露对对方有害的资料而索 取钱财;中间一词指通过暴力、地位、权利等各种手 段索取金钱;后者则类似“fraud’,,以欺骗或带威胁 手段勒索钱财。 各地的重刑罪大同小异,不外乎: 81~on,conspiracy,genocide,hijacking,infanticide,man— slaughter,mutiny,murder,narcotics trafficking,raping,riot, robbery,sex assault,smuggling,torture,treason··· 不过,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最常见的重型罪还是杀 人、放火、抢劫、强奸。在英文法律词汇中,后三者概 念简单、词义单纯:arson(放火);robbery(抢劫);ra. ping(强奸)。倘若这几项罪行最终未干成,那就是 attempted arson;attempted robbery,attempted raping; 在内地,地道的名称是“未遂罪”,如“强奸未遂罪”; “抢劫未遂罪”。在香港,官方的译文是:“企图罪”, 如“企图强奸罪”,“企图抢劫罪”。当然,轮奸罪并 非是“raping in turn”,而是“gang.raping”。在西方, 杀人罪的法律概念非常复杂,罪名也五花八门,有 murder(谋杀),manslaughter(误杀),homicide(杀 人),genocide(种族灭绝),infanticide(杀婴),等 等。但无论杀人的性质如何,凡是有人被杀的案件 均可称之为“homicide”。在英文构词法中,凡以“ci. de”做尾缀或结尾的词,都带“杀气”:如“pesticide” (杀虫剂)、herbicide(除草剂)、suicide(自杀)。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现代的犯罪方式和内容 越来越复杂。以往说到偷运、走私(smuggling),最普 通的不外乎走私枪支弹药。但如今走私毒品已成了 走私的主流。还造出了一个新罪名:drug/narcotic tragieking或 traf~cking in dangerous drugs(贩运毒 品)。而所谓的毒品(dangerous drugs),更是五花八 门,许多精神科的药物也包括在内。其中主要有: marihuana,morphine,cocaine,amphetamine(fling), pium,heroine,cannabis,ecstacy,ketamine 一 个法庭译者若对这些毒品名称和“毒效”一 无所知,肯定是不够称职的。当今的很多刑事犯罪 都与毒品分不开。由于吸毒,便需要购买毒品。一 旦有了毒瘾,就会坐“吸”山空。于是图谋以贩毒。 如果只是在境内买卖,那就是trafficking;一旦跑到 缅甸金三角跨境贩运,则成了drug smuggling。 社会的发展还引致人们生活方式的不断改变。 与此同时新罪名也应运而生。例如,据报道,在家庭 纠纷中,有丈夫一怒之下,把太太养的宠物放进微波 炉中加温。于是,animal cruelty(残酷虐待动物罪) 就应运而生。只要稍加留意,媒体上常会报导由各 地法官新订的、传统刑事条例中前所未有的新罪名: 如child endangerment,child molestation。不过,各地 的刑法不可能朝定夕改,因此新罪名出现若干年后 也未必会被写进刑法修正案之中。但是,有一个老 罪名是千古不变的。这就是上述的盗窃罪。在现代 英文中,人人熟知theft;而述同一概念还有另一个 词,即larceny。非专修法律的人士很少知晓该词。 在普通法里,larceny跟theft一样,是个可以互换使 用的刑事罪名,只是前者词源上来自法语。公元十 一 世纪中叶开始,法国征服英国,并统治了三百年。 于是数以百计的法语法律用词,堂而皇之进入了普 l9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外语与翻译 2005年第2期(总第45期) 通法系和英语语言。Larceny便是其中之一。如今 该词的使用频率已越来越低。不过犯盗窃的行为都 是一些不入流的普通词:如stealing(偷窃)、pick. pocketing(扒手)、shoplifting(店铺盗窃/高买)。虽 然burglary在普通词典里也是“盗窃”,但是该词通 常指盗贼携带工具人室行窃,与一般的顺手牵羊的 盗窃行为有很大不同,因而通常对burglar定罪都比 thief更重。 在各地刑法中还有许多与罪名密切相关的“准 法律”名词。其中使用频繁而意思非常相近的一对 是abettor与instigator。虽然这两者的法律概念都是 教唆犯,但abettor的原形abet,作为动词,在程度上 与后者(instigate)似乎还有一定的差异:前者可指协 助、帮助某人做某事(尤其是坏事),但一般都指犯 较轻的违法行为;但后者可以是教唆、唆使某人犯较 严重的罪行,如煽动兵变(mutiny)之类的严重罪行。 此外,还有abortion:解作流产时,它并非是一个法律 词汇,但作为一个法律词汇,它的意思是堕胎。这在 许多实行普通法的国家,是一项可以坐牢的罪行。 同样,adultery/fornication(通奸罪),在许多神权国家 和地区(fornication原本是一个《圣经》词汇),也是 一 种罪行(在台湾,通奸仍然是一桩可被刑事检控的 罪名)。而在司法理念中比较注重人权的国家,a- dultery比起“sex assault”、“raping”已经不算为罪。 以下便是一例证: Bryant has said he committed adultery by ha~ng con- sensual seX with his accuser in his hotel loom at the Lodge and Spa a Cordillera in Edwards,Colo.He faces four years to life imprisonment if convicted.[ ] Bryant被指控犯了性攻击($ex assault)或强奸 (raping)罪。倘若Bryant被裁定犯了通奸罪,他可 以无罪开释;但若“性攻击”或强奸罪名成立,他至 少得坐监四年,甚至有可能被终身监禁。 那么对犯有各种罪行的犯罪分子,各地是如何 将他们绳之以法的呢?对已经定罪的(the convic· ted)究竟有哪些处罚呢?我们不妨简单研习一下各 地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各种刑罚。 三、刑事诉讼程序及刑罚 社会常识告诉我们:要维持社会治安和保障人 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治安机构就必须对扰乱社会秩 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法分子采取必要的 强制手段;而司法机构只要有确凿证据就要将疑犯 (suspect)或犯罪分子(criminal element)绳之以法。 按正常司法程序,具体是如何对疑犯实施抓捕、起诉 和定罪的呢?虽然各个社会做法不尽相同,但在法治 国家大体上都不外乎按以下步骤进行: 2O 在非紧急情况下,如果发现嫌疑犯,警员首先要 做的便是取得法庭的逮捕证(arrest warrant)。如果 需要人屋搜查,则必须取得法庭签发的搜查证 (search warrant)。需要补充说明的是:warrant是一 种相当于手令性质的命令(order、writ)。虽然词典 上也称之为一种法令(decree),但它与law、ordi. nance、code、enactment(法律、条例、法典、法例)有很 大不同。前者是由法律授权予法官,再由法官根据 酌情权而签署的命令或授权书。它是只针对个别案 例和特殊情况而签发的行政命令(如紧急戒严令)。 后者是通过繁琐的立法程序(1egislation)而产生的 对广大民众实施、时效性较长、除了享有外交豁免权 (immunity)人士之外人人都需要遵守的人生“游戏” 规则。如在美国,任何人乱停车辆,根据有关法律, 车主都会收到罚单(ticket)或告票(citation)。不及 时缴付罚款或上法庭妥善处理,以后该车就无法注 册,甚至车主的驾驶执照都有可能被吊销 (be SEtS- pended)。但从理论上讲,各国驻美的外交人员的车 辆就可以肆无忌惮,随便停放,而毋需缴付罚金,因 为他们享有外交豁免权。据九十年代美国的一项报 道,苏联解体前,其外交人员在纽约因乱停车辆而需 缴付、但却未缴付的罚金就累积到50多万美元。 抓到疑犯后,倘若有充分的表面证据(prima fa- cie evidence),就可对其施行拘留(detain/take into custody)(Chui,1999:117)。说到证据,人们马上会 联想到两个重要的中文词:人证和物证。英文中,人 证是个简单的词一 tness或human evidence。但物 证,母语非英语的人士往往想到material evidence。 其实该词指的是“重要证据”。在法律英语中,mate- rial一词几乎与“物质”、“原料”无关。例如: If one Party hereto commits any m ... .. a .. . t .. e .. ri .. — al —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and fails to remedy the breach within thirty(30) days of notice from the other Party requesting it to remedy such breach(if capable of remedy),the o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immedi~dy by notice to the Party in breach.(如果本协议一方塞 丝违反本协议,且在另 一 方向其发出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若可以纠正)的通 知后三十(3O)日内未予纠正,则另一方可向违约方发出 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孙万彪,2003:76) 如同在其它法律条文中一样,此例中的material 也与“物质”无关,其在法律中几乎只有一个意思: 那就是“重要的”。而物证则是physical evidence。 在证据这一概念中,还有一个特殊的、不可忽视的拉 丁词,这就是alibi,即“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倘 若抓到一个杀人嫌疑犯,而该疑犯能提供alibi,那么 破案、定案的难度就大大提高了。 前面提到的拘留是指刑事拘留(criminal deten-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外语与翻译 2005年第2期(总第45期) tion),即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由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 实施。其实,拘留还有其他性质的,如行政拘留和民 事司法拘留等。行政拘留(executive detention)是根 据治安处罚条款、由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行的强制 ,如一个形迹可疑的人深更半夜在公共场所游 荡(1oitering),警察有权对其施行行政拘留。而民事 司法拘留(judicial detention)则是由法庭根据民事诉 讼法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各 种拘留都有时间上的限制。如行政拘留,在香港一 般不超过48小时(当然,对复杂案件,检控官可申请 延长)(Chui,1999:117)。在内地,行政拘留一般是 1天以上,15天以内;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1O到14 天。因此,执法或检察机关在抓到疑犯后必须尽快 对疑犯立案起诉。 这里我们有必要弄清三个重要概念:执法、司法 和立法。众所周知,拘捕疑犯的任务总是由执法部 门(1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完成的。内地人人熟 知“公检法”,“公检法”是“公安”、“检察”以及“法 院”三个部门的合称。拘捕疑犯是由“公”或公安部 门,即公安局(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或其下属机 构——派出所(police station)去完成。立案起诉称 之为检控(prosecution)。此项工作由检察院(procu- ratorate organ)的检察人员(procuratorial personne1)与 公安机关共同操办。在香港,该项工作由public prosecutor(检控官)即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 的刑事检控科(Prosecutions Di~sion)与警署共同负 责;当然,较轻的刑事案件可由警方或其它调查机构 直接检控。至于疑犯是否有罪,除非其本人承认遭 检控的罪名(plead guilty),否则须由法院裁定。但 在实施普通法地区,司法程序中还有四个非常重要 的概念,这就是陪审团制度、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举证(burden of proof)在控方,以 及被告享有在法庭上保持缄默(remain silent in court)的权利。 检控与判刑这两大程序合在一起称之为司法 (judieial proceeding)。法官判案必须依法行事。而 有关法律(无论是法官审判的程序法,或是用以量刑 的刑法),则由立法机构(1eglslator/lawmaker)制定。 在香港,行使立法任务的是立法局,而法案的雏形则 由律政司法律草拟科撰写。在中国内地,各级人大 是行使这一职能的机构。在国外,国会或议会主要 任务是负责立法。 当司法人员搜集到充分的犯罪证据后,就可根 据社会条件及各个制度的司法理念,对疑犯提起公 诉(indictment)。有关控诉、提起诉讼、兴讼、告诉、 控告,英文词汇里同类动词或动词短语更加丰富:有 charge、acctlse,arraign,indict1 prosecute1 sue1 to be al- leged、bring a case against sb.、bring sb.before the court、institute a lawsuit against sb、institute(1ega1) proceedings against sb.、launch/lodge a litigation or le- gal action against sb.⋯⋯等等,不一而足。虽然在 多数情况下,这些词可以互换使用,但其中有些词有 其独特的法律含义。如indict,prosecute通常只用 于刑事案件的诉讼。所以中文里一般译成公诉,因 为这类案件的原告印控诉方是“公家”或是代表人 民的政府。而其它词汇,则往往需要根据上下文来 确定,民事、刑事案件均可使用。以下是一篇典型的 刑事公诉书: Statement of Offence False Accounting,Contrary to Section 19(1)(a)of the Theft Ordinance,Cap.210,Laws of Hong Kong: Any person who by any deception dishonestly obtains for himself or another any pecuniary advantage or property belonging to another. tII the intention of permanently de- priving the other of it,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Pattieu】aps 0fO nee A.G.Chan .you aTe eharsed that on.or about the 17 October 1996 in Hong Kong.togetherwith C.B.Luk, you did dishonestly and with a view to gaining for yourself or another or with intent to cause loss or losses to another.falsi· fy a document made or required for an accounting purpose, namely a credit voucher of the XX Trust Company’s.Ltd. dated 17 October 1996 by making or concurring in the making ofan entrythereinwhichWaS ormay have been ntis- leading,false or deceptive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in that it purported to show that a sum of HK210,066.00 was tl'an$· ferred from the XX Trust Company’s,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account numbered 1 1 X — IOXXXO0—001 under the reference of a Negotiation for a 【七tter 0f C “do叫ment numbered NEC 38442.(3] 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中文里谈到犯罪,英文中 首先想到的名词是 crime或动宾词组 commit a crime。而上文所用的却是offence。根据有关的法 律词典,crime与offence是同义词: Offence—generally synonymous with crime(Ruther- ford,1993:235). Prima facic,an “offence’’is equivalent to a crime (Rutherford,1993:235). 虽然这两个词经常是做同义词使用的,但严格 一 点讲,offence与crime还有一定差别。尚未落定 的罪名往往叫offence;已经落定的罪通常才叫 crime。因此,offender可译成“违犯者”;而 criminal 译成“罪犯”更为贴切。有人违犯交通法规或乱穿 马路,他可以是一个“offender”,但未必是一个“crim— inal”。正因为如此,上文的Statement of Offence以译 成“控罪书”为妥;等到法官判定罪名成立,再把文 21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外语与翻译 2005年第2期(总第45期) 内的offence有分寸地译成“罪行”才是更确切的翻 译。 与criminal act(犯罪行为)直接有关的还有许 多词汇:如abettor(教唆犯)、accessory(从犯)、ac— compliee(从犯或共犯)、collaborator(共犯/共谋犯)、 confederate(共谋者)。这些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不尽相同。因此,对这类人的行刑一般比对主犯 (principal/cardinal crimina1)要轻一些。一起刑事案 件的结案主要看能否对“主犯”定罪(conviction)。 但在严禁逼供(coercive statement)的法治国家,要对 疑犯定罪并非易事。 首先,被捕的疑犯或犯法者(offender),若符合 条件(如没有案底/前科一criminal record)或对公众 不会直接构成危险,可以通过签保(recognizance)或 缴纳一定的保释金(police bail)或交出旅行证件 (surrender one’S travel documents)等方式,获得保 释,离开拘留所。在等候聆讯(hearing)或庭审(tri— a1)期间,定期到警署报到(Chui,1999:117)。当然, 在保释期间,疑犯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出庭辩护 (defence/advocacy)。于是,由疑犯或被告(defend. ant)及其律师组成被告阵营(the defence)。不过,在 香港或其它实施普通法的国家,并非所有有律师资 格的lawyer都能出庭为疑犯辩护。香港的律师分为 两种,solicitor是普通事务律师或简称为律师,其职 责大体上是处理各种法律文书,接受各种诉讼委托, 准备庭审所需的各种文件,其出庭的发言权是受到 限制的;只有所谓的大律师或大状(barrister)才在所 有法院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发言权,可在庭上与原 告律师或控方(the prosecution/prosecutors)唇枪舌 剑,展开辩护(advocacy),但他们不能直接与讼人/ 当事人接触。市民有意聘用大律师要先行与律师 (solicitor)接触,搜集案件的证据和会晤证人等事, 是由律师办理的o[4J 律师的英文名称多得实在不胜枚举。除上面提 到的三个(即:lawyer,solicitor,barrister)以外,信手 拈来就有advocate、attorney、counsel、counselor、court— selor—at—law、legal practitioner、legal representative,le— gal agent、legal advisor。虽然我们可以将这些词分别 以不同形式译成中文里稍有区分的不同名称,但“法 律代表”与“律师”本质上是一回事。简单地说,我 们可以对这些词一言以蔽之,统称为律师。但在美 国,有两个非常重要、人所皆知、与律师行业有关的 机构和职位:这就是“DA’S Office”,即“District At— tomey’S Office”和“US Attorney”。前者并非是“地区 律师事务所”,而是政府的律师楼即“地区检察局”, 其功能相当于香港政府的律政司。后者是美国联邦 政府的“检察长”。另外还有一个与attorney有关、 22 在普通律师事务所里使用频率非常高的词组,这就 是:power of attorney,它指的是客户委托律师行使的 代理权。虽然在翻译以上这些表示律师概念的英文 名称时,中文似乎显得无能为力,但在英文行文中, 以上这些名称仍然有一定微妙差异。我们从下面这 段介绍美国律师行业的文章中可以了解一二: A stratum below those who are p&FllleF$or a — ssoc — iates in the l嘴 national law firms are those who serve as aRomeys forlarge corporations.Large corporatefirms have various de- partments that specialize in tax law,real estate law,banking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and labor law.Such corporations are hiring their own salaried attorneys as i . . n . .. - .. h . .. o .. u .. . se . .. . . c . . o . . . u .. n .. . se . .. — l — s. In these corporations,lawyers largely perform the role of! visors,organi — — zers — — and negot8i — — ators in business matters and draft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related to business deals. When it is necessary to represent the company in criminal matters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filed against it.there 8re specialists in these areas as well(杜金榜、张新红,2003: 204). 从这一段中,我们可体会到:lawyer和attorney 是从事律师行业人士的统称。lawyer作为律师,可 以担当公司顾问、组织者以及谈判者等泛律师 (paralega1)事务的职责;但attorney似乎跟代表客户 出庭的职责有更紧密的联系,不过该词在美国更常 使用;counsel与advisor指代的对象比较具体,虽然 也可指代出庭律师,但一般来讲,主要指代为公司提 供顾问或咨询性质服务的律师。而advocate与英国 制的barrister的职能一样:都是指出庭辩护律师(代 讼人)。 被告有了辩护律师之后,就可以由律师出庭代 讼(advocacy)。接着便可进行初审(preliminary hear- ing):原告即控方(plaintiff/prosecutors)须在庭上提 供证词(testimony)和/或物证或证物(evidence/ex. hibit)以证明被告或辩方犯有某项被指控的罪行。 当然,控方和辩方均可对疑犯以及有关证人(wit— ness、deponent)展开质询(interrogation)、问询(exami— nation)。倘若控辩双方都对当事人提出质询,则该 过程称作盘问(Cross—examination)。安排疑犯出庭 称作提审(arraignment)。倘若是在押疑犯,而审讯 不可能一次完成,法官往往会将案件押后(be ad— joumed)审理。疑犯会被押回拘留所(detention cen- tre)。这后一个程序叫还押监房(to be remanded in custody)。 监房、监狱(ward)、牢房(jal1)、看守所或拘留所 (detention centre)、监狱(prison)、囚室(cel1)虽然概 念都相差不远,都是关押疑犯或犯人的地方,但其中 有些词及其功能仍有相当大的差异:刚刚抓捕的疑 犯一般关押在detention centre;已经起诉但尚未定罪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外语与翻译 2005年第2期(总第45期) 的疑犯则关押在jail里;已经定罪或判刑的囚犯则 会送往prison服刑。在美国,jail由县或郡(county) 的治安部门管理;而prison则由州政府或联邦政府 管理。当然,任何一个jail或prison里都会有囚禁疑 犯或犯人的ward和cell。这几个名词的构词法也颇 有意思:warder是典狱吏/看守人;而他们的顶头上 司则叫warden(监狱长);jailer是狱卒、监牢头或看 守人。根据英文的构词法,动词词尾加“er”一般都 成为该动作的行为者或施动者,在此则成了管理人 员。只有prison是例外,加上⋯er反倒成了阶下囚 (prisoner)。当然,监狱的英文口语还有dungeon和 lookup;表达同类概念的、文绉绉一点的还有confine. ment和incarceration。还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班 房”的现代用法并非指内地人士众所周知的“监 狱”,而是指学生上课的“教室”。 上文已经述及:在普通法地区或国家,重大案件 (需判监两年以上的)由陪审团在法官的专业指引 下审理。由陪审团达成的裁决称之为verdict,与法 官的裁定(judgment、sentence或ruling)在名称上有 所区别。在香港,法官称之谓adjudicator,也可以叫 magistrate(裁判官)。如果配得上称judge,中文里一 般都译成大法官,低一级的是地方法官,即地方法院 的法官(District Judge)。当然,在法官的职阶中,裁 判官是最低的。法官判案可以judge、adjudge、adjudi— cate、pass judgement,也可以decide、condemn、convict、 rule、sentence。当然,香港法官用得最多的动词还是 rule,例如,法官会在结案陈词中肃然宣布:“My ruling is⋯”(本席裁定⋯⋯)。如果是初犯而犯的又是轻 罪,法官可以判处对罪犯执行“社会服务令”。当然, 他还可以将罪犯判处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或终身监 禁。在表述犯罪和处罚方面,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在措 词上稍有不同。典型的香港法律会用这样的措辞: Any person who does(something unlawfully)sh—all—be guilty ofan offenceand shal — l — beliabl — e — on conviction uponin- dictment . . . t . o afin — e — ofHK — — $ — — orimprisonmentfor#year orfor (Laws of Hong Kong,Cap.200,Crimes Ordinance, Art.53)“凡是/任何人(做任何违法之事)⋯⋯ 即属犯 罪。一经定罪(一经公诉判决),可处罚款⋯⋯港元或 监禁}f年或终身监禁。”【 】 而内地典型的法律条文的英译文版则会这样去 表述: Whoever does something ! !!! ! ! 塑 than ten years offixed-term imprisonment v or life imprison- ment or death.(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rt.106)“⋯⋯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无期徒刑/死刑。” 内地还有一些独特的刑罚,如拘役(criminal de— tention)、劳动改造(1abour reform)、行政处分(ad. ministrative sanction)、强制劳动(forced labour)、强制 改造(coercive remoulding)、监督劳动改造(1abour re. form under surveillance)、纪律处分(disciplinary action (awatd/trcatment/punishment)、公审 (adjudicate in public)、处决(execute)等等,都很难在普通法的刑 罚中找到对等的概念。 香港的法律制度除了留有部分大清律的痕迹 外,基本上是秉承了英国的司法精神,所以,刑罚中 没有死刑,最重的处罚是终身监禁(imprisonment for llfe)。但在香港的法律典籍里,罪名录中仍然有 caning(鞭刑)以及 hanging(绞刑)。这是两种非常 古老而残忍的处罚,前者除了新加坡、后者除了一些 回教国家,都已经不再实施。 但是,当法官发现案件一时难以裁定时,他或许 会宣布休庭(adjourn);继而一旦发现对疑犯指控的 罪行不成立时,法官或陪审团就不得不撤诉(dismiss or acquit the case);当然控方也可以主动撤诉,但其 英文表述与法官的用词有所不同:drop all charges a- gainst sb.,是也。此时,疑犯会无罪开释:find not guilty。不过,遇到意外情况,疑犯可能越狱潜逃。 这样一来,疑犯就变作fugitive(逃犯)。倘若,该逃 犯恶习难改,继续作案,于是他又变成了ac~ve crim- inal(现行犯)。当一个国家改朝换代或遭遇重大变 故或适逢喜庆节日时,偶尔也会对在押犯人(尤其是 政治犯或良心犯)实行大赦(amnesty)。 在审讯过程中,无论要证明疑犯有罪或为了洗 脱其罪名,都少不了传召辩方或控方的证人出庭。 中文里,无论是传唤疑犯还是证人,都可用“传唤” 或“传召”,该两词没有任何差别。但在英文里,传 唤当事人会用“summon sb.to court”或“serve a sum- mOilS on sb.”;而传唤证人则用“subpoena sb.”或者 “ serve a subpoena on sb.”。证人在法庭作证,首先 必须宣誓。在普通法国家,法庭要求证人手持<圣 经》向神或上帝宣誓(swear an oath),或者以法例准 许或的方式让当事人以非宗教式宣誓代替宗教 式宣誓(afi3rm/take an affirmation)。典型的宗教誓 词是这样的:“I solemnly swear to God that I tell the truth,the wh01e truth.nothing but the truth。”而非宗 教誓词(attldavit)则是:“I,⋯⋯,do solemnly, sincerely and truly affirm and declare that the evidence which I shall give to the court and jury swom between Our Sovereign Lady the Queen and the prisoner at the bar shall be the truth,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7 如果证人作假证,那就犯了另一项刑 事罪:伪证罪(peIjury)。经宣誓作证的人称做“de- ponent”,其所作的证词为“deposition”。另一组同义 2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外语与翻译 2005年第2期(总第45期) 词为“testifier”,动词为“testify”,其所作的证词为 “testimony”。但如果证词是书面陈述,则“affidavit” 是更准确的表达,当然该词也解作“誓章”、“宣誓 书”。 在法官或陪审团对案件作出裁定之后,被告要 么服罪,要么提出上诉(appea1)。但被告一旦提出 上诉,其法律上的称呼即刻改变。他成了上诉人 (appellant);而被上诉人(appellee)并非是原来的控 方或原告,而是政府,即作出判决的有关级别的法 庭。如果上一级法庭认为下级法庭审判程序有错, 或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法律指引有误,而该程序或法 律观点对一般民众又相当重要,那么上级法庭可准 许上诉(grant leave),也可将案件驳回(remand)到下 级法庭或要求重审(retry),就是说:conviction is O. vertumed or reverse appellant’S convl ctiono至此,我 们也走完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 四、结语 本文从从事法律翻译的实际需要出发,去粗取 精、精益求精,从数以万计的英文法律词汇中筛选出 最常用、最重要的数百个。对这几百个法律词汇的 意义,从普通法、各法系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的角度上加以辨析,阐明其法律上的一般概念 及其在某个法律体系中的功用。 具体来讲,笔者将刑事罪名分为轻罪和重罪两 大类型,对各类罪名及其相应的刑罚的有关概念进 行了介绍,从不同司法体系的理念对其中主要的刑 罚作了剖析和比较,并引用了不少经典例子去阐述 一 些较为复杂的法律概念,同时指出了许多看来相 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再以循序渐进 的形式——从拘捕疑犯到法庭聆讯和判决结案,带 出各个司法体系中最主要的司法程序。在这个过程 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几乎所有重要的中英文法 律名词和概念都得到了阐述。在民事程序和概念的 介绍中,笔者主要以民事诉讼的程序为线索,简扼述 及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同时带出有关的民事诉讼的 一 些主要概念。本文所述的所有刑事和民事概念和 程序,虽然未必与法律翻译有直接的关系,但在这一 方面的无知会直接影响译者对法律文献的理解,降 低法律翻译的准确度,阻碍法律翻译的进度。而熟 知这些法律概念、搞清楚基本的法律运作程序,是法 律翻译专业化的第一步,这对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 和速度均有重要意义。 注释: [1]见《新法例速递:释义及通则条例):任何人被裁定犯了 普通法的串谋诈骗罪,可处监禁14年。( ! law-lib.com/lawhtm/ — 1 — 94 — 9-1979/ — 17578.htm)。 [2]见“Bryant Attends Court Hearing in Colo.”《洛杉矶时 报)2003年8月7日,A18。在笔者撰写本段时,美国各 大媒体正在报导洛杉矶湖人队超级篮球球星Kobe Bry. ant被控强奸一案。 [3]原文来自香港的Court Interpreters’Journal,静l1,1995. 本文作过适当改写,修改了其中的语法错误,隐去原文 中的真实姓名。 [4]见香港政府律政司网页:香港的法律制度,2003。( tp://www.info.gov.h e/ /c /k阻l htm)o [5]句式见Laws of Hong Kong,Cap.200.Cr/me~Ord1. //,ance,Art.53。 [6]句式见 Criminal Law ofthe People’5 Republic ofChina, An.106。 [7]见(地望: : . 丝g .口 e 叫 n/ /"如 h — ess. — htm)。以下是上述网址上有关普通法国家,即澳洲 一 个法庭提供的宣誓词范本: ‘I,⋯ ⋯ ,do solemnly,sincerelyandtruly affirmand de- clare that the evidence which I shall give to the court and juryflWOm between our SovereignLadythe Queen andthe prisoner at the bar shall be the truth,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适合刑事程序) When you take an a茁nnation a8 a witness in a civil tria1. you willbe askedto say: ‘I,⋯ ⋯,dosolemnly,sincerelyandtruly affirm and de- elate that the eviderice which I shall give to the court touching the matters in question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shall be the truth,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适合民事程序) 参考文献 Chui,M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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