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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押职工身份证、收取押金合法吗?

2013-04-15 4页 doc 39KB 1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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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押职工身份证、收取押金合法吗? 用人单位扣押职工身份证、收取押金合法吗? 文档简介:身份证是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法律证件,不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扣押公民身份证,用人单位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而扣押员工身份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案例】深圳的一家日资企业以生产玩具为主要经营业务,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人,由于该企业对员工管理十分苛刻,甚至还有工头辱骂、殴打工人的行为,经常要求员工加班,也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因此,很(7.新浪微博(@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腾讯微博(@义贤律师))多工人在工作一段时间以后,都不愿意在该企业上班了,致使该企业的员工队伍很不稳定...
用人单位扣押职工身份证、收取押金合法吗?
用人单位扣押职工身份证、收取押金合法吗? 文档简介:身份证是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法律证件,不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扣押公民身份证,用人单位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而扣押员工身份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案例】深圳的一家日资企业以生产玩具为主要经营业务,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人,由于该企业对员工管理十分苛刻,甚至还有工头辱骂、殴打工人的行为,经常要求员工加班,也不按法定支付加班费。因此,很(7.新浪微博(@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腾讯微博(@义贤律师))多工人在工作一段时间以后,都不愿意在该企业上班了,致使该企业的员工队伍很不稳定。后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所有新录用的员工,在签订劳动的时候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员工一律上缴身份证并向公司交纳1000元的押金,身份证只有在年底放假或合同到期的时候才交还职工,1000元押金在合同到期后才返还职工。虞云成是该公司的员工,中途离开公司,要求该公司退还身份证和押金,但是公司拒绝其要求,理由是中有约定,身份证只有在年底放假或合同到期时才交还职工、押金只有在合同到期时才返还给职工。后虞云成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督促下,公司改正了错误,将违法保管和收取的员工身份证和押金交还给了职工。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身份证是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法律证件,不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扣押公民身份证,用人单位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而扣押员工身份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可以(1.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押金的形式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本案中,公司为了限制员工依法享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扣押了员工的身份证和收取了押金,这(2.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对于公司的此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因公司的此种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依法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新法新规】对于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物),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3.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对交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另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者下岗。因此,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现实中,确实有少(4.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数违法乱纪的劳动者利用工作条件的便利,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由于他们流动性较大,不易于管理和索赔,导致个别用人单位只能通过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等方式来避免损失,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想要避免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离职的风险,应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错误方式。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析】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切莫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非法收取劳动者押金或扣押身份证件,否则,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可以对其作出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0号令) 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1994年3月4日)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1994年8月16日) 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www.51HRlaw.com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HR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HR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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