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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田土数额的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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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田土数额的再考察 明代田土数额的再考察 高寿仙 明代官方史籍所载田土数字高低悬殊,起伏极大。《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 年)天下官民田地共 3874746 顷余1[1],而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纂成的《诸司职掌》又谓 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 8496523 顷余2[2]。永乐朝田土数失载。洪熙至隆庆间的田土 数,除弘治一朝外,实录所载基本上都在 400 万顷以上3[3]。《明孝宗实录》所载弘治年间历 年田土数均在 820 万顷以上,其中弘治十七年(1504 年)数额最高,达 8416862...
明代田土数额的再考察
明代田土数额的再考察 高寿仙 明代官方史籍所载田土数字高低悬殊,起伏极大。《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 年)天下官民田地共 3874746 顷余1[1],而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纂成的《诸司职掌》又谓 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 8496523 顷余2[2]。永乐朝田土数失载。洪熙至隆庆间的田土 数,除弘治一朝外,实录所载基本上都在 400 万顷以上3[3]。《明孝宗实录》所载弘治年间历 年田土数均在 820 万顷以上,其中弘治十七年(1504 年)数额最高,达 8416862 顷余,正德《大 明会典》则记载弘治十五年(1502 年)田土数为 4228058 顷余4[4],《后湖志》记载该年田土 数为 4292330 顷5[5],而《万历会计录》、万历《大明会典》却又记载该年田土数为 6228058 顷6[6]。万历《会典》、《会计录》所载万历六年(1578 年)田土数为 7013976 顷余,而《明 神宗实录》所载万历三十年(1602 年)的田土数猛升到 11618948 顷余7[7],至泰昌元年(1620 年)又回落为 7439319 顷余8[8],此一数字天启时历年相沿不变。崇祯时的田土数,据当时《会 计册》所载,为 7837524 顷零9[9]。 面对这些歧异纷杂的田土数字,研究明代社会经济史的学者颇感困惑,曾尝试从各种角度 进行解释,并产生了激烈争论。其中关于《诸司职掌》所载田土数字的解释尤为纷纭,仅作过 专题性论述的学者就不下 20 人。这些论述在阐明有关明代耕地数字和田土统计的一些具体问题 1[1]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条。 2[2] 《诸 司职掌·户部·民科·田土》。不少学者将这项数字视为洪武二十六年田土数,不确。 《诸司职掌》记载这项数字时并未系年,正德《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四》 在转录时亦未系 年。到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转录这项数字时,才标明为“洪武二十六年”, 这乃是因为本次纂修“凡例”规定:“凡《职掌》 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清朝纂修《明 史》时因之。又,《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所记国初田土数,据该书“凡例”的一条小注, 亦是转录自《职掌》和 正德《会典》。至于各书所载数字不尽一致,乃是因为在汇总分区数时 会有误差,在转录时也不免会发生笔误。《职掌》告竣于洪武二十六年三月,所载不可能是该 年 的,从情理上推测,当是洪武二十四年大造黄册后形成的数字。 3[3] 各朝具体数字,可参阅李国祥、杨昶主编:《明实录类纂(经济史料卷)》,武汉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429—515页;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186—199页。 4[4] 正德《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四·田土》。 5[5] 《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 6[6] 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一《旧额见额岁入岁出总数》;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 部四·田土》。 7[7]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条。 8[8] 《明熹宗实录》卷四,泰昌元年十二月条。 9[9]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一三《户部》。《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书中所记为“七百八 十三万七千五百二十四亩”,显系将“顷”误写为“亩”。 方面都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贡献,但也不乏扞格难通、自相矛盾甚至异想天开之处,迄今尚未达 成能 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一致结论,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和分析。本文拟从学术史回顾的角 度,对围绕明代耕地数额的各种异见新说进行梳理和评论,并在此基础上提 出一些尝试性的个 人看法,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关于洪武后期的田土数额 1. 对有关研究成果的综述 对于《明太祖实录》和《诸司职掌》记载的两项相差甚远的田土数字,最早试图作出合理 解释的,是日本学者清水泰次。他认为明代的田土中存在着田、地、山、荡的区别,田土统计 也分两个系统,一个只计算田、地,另一个则是田、地、山、荡的合计;400 万顷以上的田土数 就是只包括田、地,800 多万顷的田土数则是将田、地、山、荡悉数包罗在内10[10]。 清水氏 的主张招致藤井宏的反对。藤井氏通过对大量明代地方志的考索,证实 400 多万顷的田土额中 是包括山、荡在内的,清水氏的解释缺乏根据。藤井氏也认为明代田土统计有两个不同的系统, 一个系统是登记在赋役黄册上并据以征收田赋的“赋田”数,《实录》所记田地数属于此类, 另一系统则是把“赋田”以外有待于 开垦的可耕地也计算在内的田地数,《职掌》所记田地数 属于此类。在肯定《职掌》所记数字有根据的同时,藤井氏还认为该数字有误,并指出问题主 要出在湖广、 河南两布政司以及直隶个别府的数字上。他推断湖广布政司项下的 220 余万顷属 于定位错误,虚增了 10倍,应修正为 22 万顷,河南布政司项下的 140 余万顷 则是由于多写了 个“一”头,虚增了 100 万顷。11[11] 中国学者杨开道用史籍所记湖广、河南田地数除以在册的户口数,认为人均田亩数高得离 奇(如湖广人均 53 亩多),因而是不可靠的,应将湖广田地数修正为 20 多万顷,河南修正为 40多万顷,洪武和万历田地总数修正为 500多万顷12[12]。 在关于数字讹误这一点上,杨氏与 藤井氏的观点相同,但两人对修正后的数字的理解却很不一致:藤井氏认为这一数字中包括待 垦荒田,而杨氏却将这一数字视为在 册的实际垦田数。梁方仲对杨氏的立论基点提出严厉批评, 10[10] [日]清水泰次:《明代田土の总额に就いて》,《社会经济史学》第 11 卷第 11、12号, 1942 年;《明代の田地面积に就いて》,《史学杂志》第 32编第 7号,1921 年;《明代の田 土统计と税粮との关系》,《史潮》第 12 卷第 1号,1942 年。 11[11] [日]藤井宏:《明代田土统计に關する一考察》,《东洋学报》第 30 卷第 3、4号,第 31 卷第 1号,1944、1947 年。并参看和田清编《明史食货志译注》(东洋文库 1957 年版)中由藤 井氏执笔的“田制”部分。 12[12] 杨开道:《明代户口土地统计正误》,1956 年油印本。转引自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 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337—338页。 指责杨氏将明代田土数字视为耕垦田的数字,又把册报的户口数字视作实际的户口数字,从而 得出湖广、 河南人均亩数偏高的结论,是完全不明了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登记数字的性质;他并 指出,如果依照杨氏修改后的数字计算,则湖广的人均亩数仅 4.7 亩,又未免过 低了13[13]。 梁氏认为造成明代册籍登记数字歧异的主要原因是各地亩法的不同,但并未依据自己的假说对 《职掌》所记全国田地数及湖广、河南田地数的可信性问题从正面进行 具体分析。顾诚认为梁 氏的意思是说“近四百万顷的数字来源于有的地方按大亩计算,而八百多万顷的数字则主要是 因为把大亩折成小亩”14[14]。 藤井宏的观点发表后,在日本及西方学术界产生了较大影响15[15]。不过,从中国 20世纪 50 年代以降发表的有关论著看,其说法在中国学术界并未受到广泛关注;杨开道和梁方仲的见 解因为没有及时正式发表,知者亦少16[16]。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无人专门探讨此一课题, 只有个别学者曾对 800 多万顷的数字表示过怀疑,惜未深究17[17]。 至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 这一问题才重新受到学术界重视,不断有论著发表。其中多数学者支持册文讹误说。如马小鹤、 赵元信认为,洪武二十六年数字比二十四年数字高出一倍多,且与此后数额相比明显过高,不 合情理;他们断言湖广、河南数字高出实际甚多,南、北直隶及山东等省也都偏高18[18]。王 其榘通过比勘方志中的有关数字,重申了湖广、河南、凤阳数字有误的说法,并估计明初田土 数字当为 450 万顷19[19]。彭雨新比较了南直隶、湖广、河南、北直隶和山东五省洪武二十六 年、弘治十五年、嘉靖二十一年(1542 年)三个年份的田土额和赋粮额,认为赋粮额三个年份 相近,而田土额则洪武远超,由此断言这五省都有田土超额的误植,应将洪武二十六年数字削 13[13]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 337页。 14[14] 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 年第 4期。 15[15] 如珀金斯(Dwight H.Perkins)发表于 1969 年的中国农业史专著和黄仁宇发表于 1974 年 的明代税收与财政史专著,基本上都接受了藤井氏的观点。参见[美]德·希·珀金斯:《中国农 业的发展,1398—1968》,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300—301页;Ray Huang, Taxar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 -Century Ming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60. 16[16] 梁氏在 1935 年发表的《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 3 卷第 1期)一文中,并未讨论洪武田土数字歧异问题。其《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 虽于 1962 年脱稿,但到 1980 年才由上海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梁氏在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 年 出版的《明代粮长制度》一书中,认为“洪武一朝的全国田额为八百五十万八千余顷,居明代 各朝之冠”,并谓河南、山东及凤阳田额很高,“可见移民垦荒的成 绩”,“但其后在弘治、 万历年间,凤阳府的田额突然减少了许多,参证以其他史料,知为由于开垦出来的额田已为豪 强所隐没所致”(见第 110页)。此种沿袭旧说的观点对学界影响较大。 17[17] 如李剑农在谈到洪武时田地数额时,实际上沿用了梁方仲因袭旧说的观点,但对湖广、 四川数字提出怀疑,疑前者过高,后者过低。见所著《宋元明经济史稿》,三联书店 1957 年版, 第 205页。 18[18] 马小鹤、赵元信:《明代耕地面积析疑》,《复旦学报》1980 年第 6期。 19[19] 王其榘:《明初全国土田面积考》,《历史研究》1981 年第 4期。 去 500 万顷20[20]。此外,樊树志、赵冈、何炳棣、龚胜生、高王凌、吕景琳、马丁·黑德拉 (Martin J.Heijdra)等学者在谈论明初土地数字时,也都支持册文讹误说,且大多认为致误 原因是因统计或抄写时出现数字增衍21[21]。 顾诚则不同意将《职掌》所记高额数字归于册籍讹误。他认为洪武年间对田地的统计相当 严格,《职掌》是遵照朱元璋的指示编纂的重要法典,不可能出现这样明显的重大错误。他提 出了一种新的解释,认为按洪武年间定下的原则,全国的土地由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分别管辖, 《实录》中的 400 万顷上下的数字仅仅是户部综合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的有司管辖的耕地数, 而《职掌》以及其他史册所载的 850 万顷耕地数则是把有司和卫所分别掌管的田地汇总而成的。 他还猜测,在编制《职掌》时,一方面要反映全国耕地的确数,另一方面又要保住军事机密, 于是便把五军都督府掌握的“屯田黄册”数挂在湖广、河南等布政司名下,对此当时的人心照 不宣,但天长日久就弄不清楚了。顾氏考察了军屯情况,认为《会典》中所记屯田数不可靠, 并根据《明太宗实录》所记永乐元年 (1403 年)官民田赋税数为 31299704石,而屯田子粒数 亦高达 23450799石的事实,推断属有司系统和属军事系统的田土大致各占一半。22[22] 顾氏的新见解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较大反响,有关意见可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意见对顾 氏新说持否定态度。如张德信、林金树指出,顾氏所谓出于保密将军事系统数字挂到湖广、河 南名下的说法不合情理,明代屯田黄册与赋役黄册一样都要解入后湖收藏,田土管理总于户部, 根本不存在《明实录》记载的是行政系统管辖区内的田土数,《职掌》等记载的是行政、军事 两个系统管辖区内田土总和的问题;顾氏依据永乐元年赋税粮数与屯田子粒数相接近断定两大 系统管辖田地数大约各占一半也无道理,因为民田的租赋比军田要轻得多。他们认为,没有设 立行政机构地区的都司或行都司虽然兼理民事,但管辖区极其有限,洪武二十六年军屯田地当 在 42.5 万顷上下,最多不超过 50 万,全国田地在 500 万顷上下,最多不超过 600 万。23[23] 20[20] 彭雨新:《明清两代田地、人口、赋额的增长趋势》,《文史知识》1993 年第 7期。 21[21] 参见樊树志:《万历清丈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 年第 2期;Kang Chao, Man and Land in Chinese History: An Economic Analysi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82-84;何炳 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01—102页; 龚胜生:《明代湖广布政司田亩考实》,《中国农史》1992 年第 3期;高王凌:《明清时期的 耕地面积》,《清史研究》1992 年第 3期;吕景琳:《明代耕地与人口问题》,《山东社会科 学》1993 年第 5期;Denis Twitchett and Frederick W.Mote ed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ume 8,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444-445. 22[22] 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 年第 4期。顾氏在《明帝国的疆 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 年第 3期)一文中,对军事系统管辖的疆土进行了更加细致 的探讨。 23[23] 张德信、林金树:《明初军屯数额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87 年第 5期;《关 于明代田土管理系统问题》,《历史研究》1990 年第 4期。 马雪芹也同意张、林二氏的批评意见,认为关于田土管理存在两个系统以及将大量屯田地寄挂 在一些布政司名下的说法都无根据24[24]。 第二种意见对顾氏新说持肯定态度。如秦新林认为, 顾氏的观点是可信的,从唐、宋时期的田地数来看,明初耕地完全有可能达到 800 多万顷;洪 武二十六年以前,今辽宁、吉林的几乎全部,内蒙古的大部,河北、山西的北部地区,宁夏和 甘肃的全部,四川的一部,青海的西藏的全部及贵州的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在都司、 卫所的军 事系统管辖之下,这些地区除大批卫所屯田外,还有大量的民田25[25]。 第三种意见认为顾氏 的思路可以成立,但具体结论需作修正。如曹树基一方面支持顾诚提出的《职掌》不可能存在 如此重大错误和“两大管辖系统”的观点,认为屯军黄册虽呈入后湖库中,但不一定会计入总 数中,另一方面又证实了林金树、张德信对顾诚将军屯和民籍人口耕种土地数估计过高的批评, 并推断致误原因是军卫土 地在上报汇总过程中出现将部分按“分”和“亩”统计的数字误认为 “顷”26[26]。 也有不少学者沿袭藤井宏提出的《职掌》所载田土数包含待垦荒地的思路,对这一问题作 进一步探索,但所得结论相当歧杂。如商岘认为,洪武二十六年田地数字是经清丈产生的包括 可开垦的荒地在内的可耕地数字,但这一数字有误,他考察了关于湖广多了个“二”字头、河 南多了个“一”字头的说法,以为这样修正两省数字又过小了;他推测是其他位数写错了,认 为应将河南田地数由 1449469 顷修正为 1049469 顷,湖广数由 2202175 顷修正为 1002175 顷, 凤阳府数应由 417493 顷修正为 47493 顷,淮安数应由 193330 顷修正为 93330 顷,这样洪武二 十六 年田地数应为 6457827 顷,除去待垦荒地外,实际耕地数大致为 505 万余顷,此外还应补 入 8.4 万顷军屯地以及边境民屯地。27[27]马雪芹也认为河南的高田土数是包括荒地在内,但 她又注意到,即使包括荒地在内,河南的田土数仍然偏高,因而设想洪武二十六年河南真实的 耕地数,包括屯田在内,应为 27 万顷左右,144 万多顷的高数额,可能是将这 27 万顷与元朝时 的 118 万多顷叠加在一起得出的。28[28]田 培栋也主张《职掌》出现相差 10 位的定位错误是 不可能的,他考察了一些地方志,认为宋元明初时期田土内涵十分庞杂,其中包含了大量的荒 田、荒地,这些田地 常被计入田土总数中,统称“荒熟田”。他据此主张明初政府对田土总数 的登记有两个系统,一是由户部负责根据全国黄册统计的数字,亦即《明实录》记载洪武二 十 四年的 387 万余顷,这一部分土地称为“额田”或“赋田”,系实际纳税的土地,另一个系统 24[24] 马雪芹:《对明初全国田土数字的再认识》,《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0 年第 4期。 25[25] 秦新林:《也论明初耕地数和卫所制度——与张德信、林金树二同志商榷》,《晋阳学 刊》1998 年第 2期。 26[26] 曹树基:《对明代初年田土数的新认识》,《历史研究》1996 年第 1期。另外,秦新林 亦曾发表《也论明初耕地数和卫所制度》(《晋阳学刊》1998 年第 2期)一文,全面支持顾诚 观点。 27[27] 商岘:《明代田亩计量中的几个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 年第 3期。 28[28] 马雪芹:《河南省洪武二十六年耕地面积数字考实》,《中国农史》1995 年第 3期。 是由吏部负责编纂的《职掌》所记载的洪武二十六年的 849 万余顷,即额田和全国可垦荒地的 合计,其来源一是吏部保存的大量地方官朝觐时上交的事迹文册中的原始田土统计数字,二是 宋元时期的地方志。29[29]另外,王兴亚在对明初河南耕地面积进行考察时认为,所谓《职掌》 所载河南田土数开头多了个“一”的说法没有根据也,但这一数字不只是包括待垦荒地,而是 对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等项土地的清丈总和30[30]。 此外,郑克晟还提出了一种看法,认为明初 800 多万顷的田土数并不是册籍错误,但也不 可据信。他推测,高数字的形成,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朱元璋一味追求土地数字,造成许 多地方官吏虚报邀功;二是明 初以小弓量地,从而增加了亩数;三是地方册籍中的田亩数往往 随意捏写,并无实际根据;四是明初田土名目繁多,包罗万象,既含有军屯、草场以及其他各 种官 田,也含有山林、溪塘、海荡等非耕地31[31]。 2. 对重要学术观点的评论 综上所述,学者们对洪武时期田土数字歧异问题的阐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认 为《明实录》所载的 380 余万顷和《职掌》所载的 850 余万顷都是有实据的,两者是不同类别 的田土数字;第二类认为《职掌》所记数字毫无实际意义,纯属册籍讹误;第三类实际上是将 前两类熔为一炉,一方面主张《职掌》所载数字有实际根据,另一方面又认为该数字存有讹误。 顾诚是册文讹误论最坚决的反对者,但他却未能为自己的主要论点找到充分的史料根据,且论 证方式不无自我矛盾之处。比如,顾氏认为,若《职掌》真得出现了这样 大的错误,湖广、河 南有关官员必会上疏要求更改,其他布政司也会因不满于两省地多赋少而以负担不均入告。这 一说法,与他关于朝廷为保守军事机密将军卫系统 田地挂到湖广、河南名下的观点相矛盾。因 为如若保守军事机密,就不能将寄挂之事让湖广、河南及其他布政司知道,否则就谈不上保守 秘密了;但如果上述人等都 不知道此事,按照顾氏的推理方式,则湖广、河南就会要求更正, 其他布政司也会以负担不均入告,既然未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此事乃为众所周知,也就谈不上 军事 机密了。事实上,顾氏关于保守军卫系统田地秘密的设想得不到史料支持,正如林金树、 张德信、马雪芹等人所说,管理军屯事宜本就是户部的职掌之一,并不存在 军卫系统田地不让 户部知晓的问题,明太祖、成祖两朝实录中就屡见户部涉及军屯事宜的例证32[32]。顾氏解释 29[29] 田培栋:《明初耕地数额考察》,《历史研究》1998 年第 5期。 30[30] 王兴亚:《明初河南耕地面积辨正》,《河南大学学报》1987 年第 4期。 31[31] 郑克晟:《试析明初土田数字增长之原因》,《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 年第 2期。 32[32] 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条;《明太宗实录》卷二七,永 乐二年正月己未条、己巳条;卷四 O,永乐三年三月甲寅条;卷五三,永乐四年四月壬戌条; 卷八二,永乐六年八月壬午条;卷一四四,永乐十一年十月癸丑条。 中存在的最大缺陷,是提供不出明初军卫系统田地达到 400 多万顷的证据。尽管他关于存在两 套管辖系统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但他以边卫管辖地域之广阔来印证军卫管辖田数之庞大,这种 论证方式却是不科学的,因为正像批评者们所指出的,管辖范围和耕地面积并不是一回事,在 地广人稀的边境地区,垦殖指数是很低的33[33]。 曹树基根据顾氏的研究思路,对边卫所辖的 民籍人口数额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考察,估算出边卫带管的民籍人口大约为 50 万人左右,以每人 平均耕种 50亩土地计, 可耕种田地 25 万顷,若以平均每人耕种 100亩土地计,也只不过耕种 田地 50 万顷,而军卫士卒耕种的土地数最高也就 50 万顷,两者相加也远远达不到顾诚所说的 400 万顷34[34]。正因如此,曹氏虽然赞同顾氏的寄挂说,又不得不承认寄挂的军卫土地数字存 在严重错误,彻底推翻了顾氏认为《职掌》不可能存在重大纰漏的立论根基。这样一来,也就 否定了《职掌》所载数字的意义和价值。 顾诚的主要观点虽站不住脚,但他认为《明太祖实录》所载田土数字只是行政系统管辖的 田地,而不包括军事系统管辖的田地数字,却是可信的。林金树、张德信在这一问题上对顾氏 的反驳,理由不太充分。其一,洪武时期后湖库中是否有完整的军卫系统田土册籍,还值得进 一步探讨。关于明初屯册造报情况,史籍未见明确记载。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令“凡各布政 司及直隶府州县并各土官衙门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后湖收架”,委官比对查驳35[35],并 未提及屯田黄册。弘治年间,马文升曾要求“咨行南京户部于后湖库内检查洪武、永乐、洪熙 年间屯田黄册”36[36],似乎后湖库中存有洪武年间的屯田黄册;但核查结果,却是“后湖并 南京户部及各卫所俱无屯册”37[37],倘若确有大量屯册藏入后湖库中,有可能残缺不全,但 不可能荡然无存。其二,林、张二氏从正统十一年(1446 年)朝廷敕令“各卫所类造屯田坐落 33[33] 秦新林《也论明初耕地数和卫所制度》(《晋阳学刊》1998 年第 2期)一文试图全面维 护顾氏的结论,但并未提出有价值的新论据,且其论证方式颇多谬误。比如,他认为明初耕地 完全有可能达到 800多万顷,并援引唐、宋等朝代垦田数字以为佐证,实际上那些数字是不能 盲目使用的,如所谓唐玄宗天宝十四年(755 年)高达 1430多万顷的田地数,并非实有田地面 积,只是依据均田法令推算出的全国登记在册的丁男女口“应授田”数字(参见汪篯《隋唐耕 地面积问题研究》,载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中心编:《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史学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版)。再如,秦氏认为,在洪武二十六年前,在军事系统管辖之下的 极其辽阔的边境地区除大批卫所屯田外,还有大量的民田。这种说法显然忽视了明朝直接管辖 地 区和羁縻少数民族地区的差别。在明初,中央政府在主观意图和客观条件上都不可能把西藏 等地区的田地纳入全国土地册籍统计中,而且在这些以牧业经济为主的地 区,实际耕地也不会 像秦氏想像得那样多。 34[34] 曹树基:《对明代初年田土数的新认识》,《历史研究》1996 年第 1期。曹氏对边卫带 管民籍人口的估算有些偏高(详见拙文:《明代人口数额的再认识》,《明史研究》第七辑)。 退一步说,即使边卫带管民籍人口确实达到了 50 万人,其中也应当包括老幼病残,不可能全部 投入耕种。 35[35] 《后湖志》卷四《事例一》;万历《大明会典》卷四二《户部二十九·南京户部·黄册》。 36[36] 马文升:《清屯田以复旧制疏》,《明经世文编》卷六三。 37[37]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 地方四至、顷亩、子粒数目文册,一本缴合于上司,一本发该管州县,以备查考”38[38], 推 论卫所屯田在州县的管辖之下,恐亦可商。因为军民田地混杂不清,很容易导致赋役混乱,将 屯田数据告知有关州县,可使他们比较清楚地掌握辖区内官民田地情况,但这并不表示屯田归 州县管辖。万历时由各处督抚主持对民地和屯地等统一清丈,但在上报时民地和屯地是区分得 很清楚的,民地隶属于布政司,屯地隶属于都司,这是两个不同的系统39[39]。从《会典》的 记载看,军屯虽列于户部职掌中,但具体数字却是分列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田土数字列于“田 土”项,而军屯田数列于“屯田”项并分系于各都司。 与顾诚及其支持者的看法相比,田培栋等人的见解从表面上看似乎更合理一些。下表是《职 掌》所载洪武后期分省田土数与《后湖志》所载弘治十五年分省田土数的百分比,从中可以看 出,即使撇开相差极为悬殊的湖广、河南的田土数不论,除广东外,其他布政司以及南、北直 隶弘治十五年的田土数都比洪武时期要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明初刚经过长期战乱,荒 地较多,而到弘治时期已经过 100 多年的垦殖,耕地面积肯定要比洪武时期为多。一些地方志 记载的明初田土数额,也比《职掌》记载的要少。如《职掌》所载江西洪武二十四年田土数为 431186 顷、弘治十五年田土数为 402465 顷,而康熙《西江志》卷二三所载洪武时江西共有田 地 392833 顷,两相比较,《西江志》所载当更可信。因此,倘若《后湖志》所载洪武二十四年 的田土数出自不同的统计系统,那么这类田土统计便肯定将许多荒地包含在内。 表一 洪武后期与弘治后期分省田土数百分比对照表 地 区 年 代 南直 隶 北直 隶 浙 江 江 西 山 东 山 西 福 建 河 南 广 东 湖 广 陕 西 四 川 广 西 洪武后期 100 100 10 0 10 0 10 0 10 0 10 0 10 0 10 0 10 0 10 0 10 0 10 0 弘治十五 年 55 47 92 93 77 94 92 29 10 8 9 84 96 90 说明:1.以洪武后期田土数为 100。 2.洪武后期数字据《诸司职掌·户部·民科·田土》,弘治十五年数字据《后湖志》卷 二《黄册事产》。 3.云南缺洪武年间数字,贵州洪武年间和弘治年间数字皆缺,故未列入。 38[38]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 39[39] 参见张海瀛:《明代山西万历清丈与地亩、税粮总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 年第 3期;《张居正改革与山西万历清丈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七章、九章。 但是,必须指出,即便如此,也不能排除《职掌》所载田土数存有讹误的可能。因为湖广、 河南的数字与其他省份的数字太缺乏内在一致性,而且即使把荒熟田都包括在内,这两个布政 司的田土数仍然过大,这只要与元朝的田土数比较一下就可明显看出。元朝未对全国荒熟田地 进行过全面统计,只是曾在元仁宗延祐时派人对江浙、江西、河南三个行省田地作过清查。清 查后河南行省总计官民荒熟田 1180769 顷,而当时河南行省的辖区面积为 473400平方公里;《职 掌》所记河南田土数为1449469.82顷,而明朝河南布政司辖区面积只有147090平方公里40[40]。 也就是说,明朝时的河南辖区面积仅为元朝的 31%,而田地数额却是元朝的 123%。由此可见明 初河南田地数字不可能是沿袭元朝的,而且即使包括荒地在内,这一数字也令人难以相信41[41]。 正是有鉴于此,商岘才建议将河南田地数由 1449469 顷修正为 1049469 顷,王兴亚则认为明初 河南数字所包括的项目不限于熟田和荒田,还包括沙、卤等难以垦耕的土地,马雪芹则推测是 将明初的实在耕地数与元朝时的荒熟田数叠加到了一起。商、马二氏的猜测太过异想天开,王 氏的说法似不失为一家之言,但在地方志中找不到可资证明的数据,也无资料可以证明河南在 明初进行过这样全面、系统的田土清查。 此外,田培栋对其观点所提供的主要论据,尚有难以令人信服之处。田氏认为《明实录》 的数字来源于户部掌管的黄册,《职掌》数字则来源于吏部保存的事迹文册和 宋元时期的地方 志,这种说法大可怀疑。没有任何确实史料可以证明当时各地方官府有两套土地册籍,一套专 载熟田,上报于户部,一套记载荒、熟田之总额,上报于吏部。而且,编纂《职掌》的翰林儒 臣们在记录田土数字时,不采用主管部门户部的现成数字,却到残缺不全、规格不一的事迹文 册和宋元方志中去费力搜求,这 也有点不合常情。尽管明初有些方志确有因袭宋元旧额的现象, 但恐怕不能据此推断儒臣们在编纂以记录当时情况为宗旨的《职掌》时,会撇开已有的统计数 字不 用,而沿袭宋元时期的陈旧数额。而且,元朝各地田土统计中的确有些包括荒地在内,但 这种情况一般都予以说明,《元史·食货志》记载的延祐清查数字也明确标 明“荒熟田”字样, 明初沿用的元朝数字若包括荒田,自然应当有所说明。 梁方仲用折亩解释洪武时期田土数字,也存在同样问题。折亩之例明初在一些地方确实存 在,唐顺之曾谓“尝观国初折亩定税之法,腴乡必窄,瘠乡田必宽”42[42]。 但是,折亩在明 40[40] 元延祐清查河南荒熟田地数,见《元史》卷九三《食货一·经理》。元、明河南辖区面 积,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 185、207页。 41[41] 郑克晟认为元代河南田土数为 118 万余顷,洪武二十六年达到 144 万多顷,增长并不多, 河南是朱元璋恢复农业生产的重要省份,田土数较元代有所增多并不奇怪(《试析明初土田数 字增长之原因》,《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 年第 2期)。这种看法似是而非,忽视了明朝 时河南辖地面积较元朝时大为缩小这一事实。 42[42] 唐顺之:《荆川先生文集》卷一二。 初并不普遍,而且即使实行折亩的地方一般也都是将小亩折成大亩,而将大亩折成小亩的现象 恐怕很少见。倘若《职掌》的高数字是因将大亩折成小亩造成的,那也只能说是湖广、河南等 地进行了以大折小的换算,而其他地方并未折算。也就是说,以大折小的换算不可能是户部统 一进行的,中央也不可能有这样的统一要求,只能理解为是湖广、河南地方官的自主行为,《职 掌》田土数字是在未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杂凑起来的数字,没有实际价值。但是,两省地方官似 乎并没有这样做的动机,地方志中也没有留下关于这一点的任何痕迹,说明梁氏的推测于史无 据。况且,即使以小亩(240步为亩的标准亩)为单位,湖广耕地数在明初也达不到 220多万顷 之巨。至于郑克晟提出的观点,亦属推测,未能解释载于《实录》与《职掌》的两个田土数何 以高下悬殊,即使其推测有一定可信度,也只能证明《职掌》所载高数字是弄虚作假、胡乱拼 凑的产物,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综括言之,迄今为止所有关于《职掌》所载田土数字之合理性的推论,似都经不住推敲。 笔者认为,在没有发现有助于破解这一谜团的新资料的情况下,与其穿凿附会,强作解人,不 如以《明实录》记载的田土数为基础,参照地方志提供的相关数据,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 明初田地数字进行推测估算。此外,在讨论明初分省田地数时,也不能以《职掌》为据,应参 照《后湖志》所载弘治、嘉靖时期的分省田地数额43[43];在“原额”观念的主导下,弘治、 嘉靖时的分省田地数额,与国初数额应当相差不多。 二、关于明代中后期的田土数额 史籍中关于弘治时期田土数字的记载有三个,也比较混乱,不过学者们对于这些数字的理 解相对说来较为一致,当然也存有一些争议。前面提到的那些主张明代田土统计存在两个系统 的学者,一般也都主张弘治时期高低悬殊的田土数字是由不同的统计方法造成的,有的认为高 数字中包括了山荡,有的认为包括了荒地,有的认为包 括了屯田。其他学者则基本上都认为《明 孝宗实录》所载高数字乃是因袭旧文,凭空估量,并无实际意义。查宪、孝、武三朝实录,成 化元年(1465 年)至十七年(1481 年)田土数均在 470多万顷以上,十八年始升至 480多万顷 上,其中二十二年(1486 年)数为 4881900 顷,二十三年(该年 孝宗继位)数为 1253821 顷, 弘治元年(1488 年)数为 8253881 顷,二年、三年数为 8254881 顷,至十七年(1504 年)数为 8416862 顷,十八年(该年武宗继位)数为 4697233 顷,正德历年田土额则均与弘治十八年数相 同。成化二十三年田土数奇低,与前后各年数字相比, 开头一位数显系将“八”误写为“一”。 可见,800多万顷的高数字,是随着孝宗即位突然开始,又随着孝宗去世突然终结的,且其间各 43[43] 应当注意的是,不能以《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分省田土数为参照,说详下节。 年数字在因袭之中又略有上升浮动。很显然,这些数字是虚构而成,而且有可能是以《职掌》 所载国初田土数字为基准编造的。至于《万历会计录》、万历《大明会典》记载的 6228058 顷, 若与正德《大明会典》相比对,只有湖广数字定位相差 10倍,前者所记为 2236128 顷,后者所 记为 236128 顷,可见万历《会典》 是将正德《会典》记载的比较接近实际的数字,又依照《职 掌》等典籍的错误记载给改回去了,不足为凭44[44]。 因此,正德《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田 土数,一向被大多数学者视为弘治年间比较可信的税亩数额。正德《会典》虽刊刻于正德四年, 其实早在弘治十五年就已脱稿,其中所载弘治十五年田土数,与其前后各朝实录所记田土数具 有很高的内在一致性,且有分区数作依据,表面看来的确比较合理。 但是,倘若将正德《会典》所记弘治十五年分区田土数字与其他记载相对照,就会发现, 这一数字实际上也不是毫无问题。与《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所载数字相比较,《会典》 比《后湖志》多的有南直隶多 113461.59 顷,湖广多 27101.88 顷,广西多 15375.13 顷,其他 地区《会典》比《后湖志》数字均少,北直隶少 4319.09 顷,浙江少 1553.28 顷, 江西少 112.80 顷,福建少 93.74 顷,山东少 12936.74 顷,山西少 745.13 顷,河南少 193.93 顷,陕西少 3054.72 顷,四川少 87.33 顷,广东少 183464.03 顷,云南少 13647.77 顷。两相比较,有的布政司相差 不大,有的相差却达一、二十万顷之多。全国总数《会典》 也比《后湖志》少 64271.44 顷。 弘治十五年正是大造黄册之年,《会典》和《后湖志》所载田土数字均应来源于本年黄册。两 书出现歧异的原因,我推测 《会典》所载乃是汇总黄册而未经驳正的数字,《后湖志》所载乃 是经驳正后确定的数字。据《后湖志》卷首“凡例”夹注,弘治十五年田土数“据本湖奏缴之 数”, “奏缴册”正是指驳查改正后的黄册45[45]。以广东为例,《会典》所载数为 72324 顷,《后 湖志》所载为 255788 顷,相差竟达 183464 顷。《后湖志》所载,不但与该书所载国初的 237340 顷相近,也与《广东通志》所载嘉靖十五年的 256704.75 相近46[46],足证《会典》不确。因 此,《后湖志》所载弘治十五年田土数及其分区数,比正德《会典》更可靠。这一差异,对于 正确了解分区田地情况,对于测算分区人均土地面积,都有很大影响,不可忽视47[47]。 44[44] 参见[日]清水泰次:《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大安 1968 年版,第 6—7、514—516页。 45[45] 各 地黄册送交后湖库后,例由官员、监生以旧册比对清查,将查出差错造册具奏,转发 原造衙门改造,原造衙门应在半年以内缴册回报,仍解后湖,称为“奏缴册”, 此即《后湖志》 所本。查《御制明会典序》,撰于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该书此前已辑成进呈于皇帝,而 此时还不可能有驳正黄册数字。关于黄册驳查,参见栾 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第 33—35 页。 46[46] 雍正《广东通志》卷二 O《贡赋》。 47[47] 清代所修的一些省志,如乾隆《江南通志》卷六七《田赋》、雍正《陕西通志》卷二六 《贡赋》、雍正《畿辅通志》卷三二《田赋》、乾隆《云南通志》卷一 O《田赋》等,所载弘 治十五年数字并非据本省旧籍,而是从万历《大明会典》、《续文献通考》等书抄录的,不可 据信。像雍正《湖广通志》卷一八《田赋》,所抄还不是正德《会典》较近实际的数字,而是 万历《会典》奇高的错误数字。 此外,还应注意,无论是《会典》还是《后湖志》所载分区田土数字,都不可机械地理解为当 时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实有税亩数额。如《后湖志》所载河南田土数为 416293 顷(《会典》为 416099 顷),而康熙《河南通志》卷一二所记全省田土数,洪武时为 275313 顷,永乐时为 277052 顷,成化十八年为 286979 顷。嘉靖之前,河南并未进行大规模的田地清丈,照理说弘治时的数 字应与成化时相近,不可能是因清丈骤然增额。而且,省志所载田地数字,往往与赋役佥派有 直接关系,应当是当地政府掌握的实际税亩数。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因史无明文,尚难确知, 我个人的推测是,由于明代典籍在记载田地、户口、赋课等数字时,往 往受“原额”观念的支 配,河南地方官在造报黄册时,只能以国初数额――这又说明洪武后期河南田土数额确实应为 40 多万顷――为基准这上下浮动,且浮动幅度不能太大,而不能据实在税亩额造报,否则必被 视为埋没田粮而遭驳查,而且最终也须依驳查意见改正才会被接受。可见,在研究区域经济史 时,应尽量从各种文献 中搜集有独立来源的数字,庶几可以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明代中叶以后,由于赋役不均,矛盾丛生,有些县、府为了均平赋役,进行了田地丈量48[48]。 河南布政司还开展了全省性的田地清查,因有人认为丈量“纷更成法,无益于民”,朝廷通令 各地抚按官“不许一概丈量,致生劳扰”49[49]。到万历初年,张居正炳政,才在全国范围内 进行了田土清丈,这也是洪武之后明朝政府开展的惟一一次全国性的田土统计50[50]。关于张 居正开展丈量的时间,诸书记载不一,或说万历五年(1577 年),或说六年、七年,以《明神 宗实录》考之,虽然自万历六年至八年福建就进行了通省丈量,但这只是特例,户部在万历八 年十一月才制定了清丈条例,全国性的丈量运动在这之后才全面展开51[51]。对于这次田地丈 量的成果,学者们评价不一,不少人认为对于了解全国耕地面积助益不大。如唐文基认为,丈 田后明代全国耕地面积并无完整资料可供统计,即使上报有具体数字的省份,因为不少地方官 为争功邀宠,不惜弄虚作假,其数字的可靠性也颇可怀疑52[52]。何炳棣则评论说,万历清丈 相当尊敬保持原额的观念,目的在于均税,在使田额不受亏损,而不是在索求耕地精确的亩数, 48[48] 参见[日]清水泰次:《明の世宗朝に於ける苏州地方の丈量》,《东亚经济研究》第 26 卷第 1号,1942 年;[日]铃木正:《嘉靖万历の年代土地丈量にっぃて》,《史学杂志》第 62 编第 12号,1953 年;铃木正:《明代华北に於ける土地丈量》,《史学杂志》第 63编第 12 号,1954 年;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二章第四节;韦庆远:《张居正和明代中后期 政局》,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86—596页。 49[49] 《明世宗实录》卷一八二,嘉靖十四年十二月戊子条。 50[50] 参见[日]清水泰次:《张居正の土地丈量にっぃて》,《东洋学报》第 29 卷第 2号,1942 年;[日]藤井宏:《明代田土统计に關する一考察》(三),《东洋学报》第 31 卷第 1号,1947 年;[日]西村元照:《张居正の土地丈量》,《东洋史研究》第 30 卷第 1—3号,1971 年;樊 树志:《万历清丈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 年第 2期;张海瀛:《张居正改革与 山西万历清丈研究》,第 119—134页;韦庆远:《张居正和明代中后期政局》,第 596—617 页。 51[51] 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一 O 六,万历八年十一月丁卯条。 52[52] 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 325页。 因而对原来田额并没有发生多少影响53[53]。 何氏的评论有其恰当的一面。在朝廷颁布的清丈 条例中,明确规定“额失者丈,全者免”,有些地方可能因此而未履亩丈量,而且清丈后各地 方汇总上报的数字大多仍经折亩而不是耕地的实有亩数。但何氏的评论并不全面。万历清丈的 目的固然在于均税,但这与索求精确的田地数并不矛盾,丈量的目的就是为了掌握比较确切的 田地数以摊派赋役,折亩也须在掌握实有耕地数和田地质量的基础上进行才不失客观公正。从 结果看,清丈后多数地方田地数额都有所增长,有的地方增长幅度还是相当大的。 《明史·食货志》谓:“万历六年,帝用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总计 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这一数字抄自万历《会典》。有些学者据此认为《会典》 所载万历六年田土数是张居正清丈的结果,当然不确,因为此时大规模田地丈量尚未开展54[54]。 将《会典》所载万历六年田土数和《后湖志》所载嘉靖二十一年(1542 年)田土数加以对比, 就会发现,有的布政司极为接近,有的布政司却相差极大。前者以广东为例,嘉靖二十一年田 地数为 256965.34 顷,万历六年为 256865.14 顷,又据万历十年两广总督奏报数推算清丈开始 前原额为 259505.72 顷,可见此前广东一直未重新进行田地统计。后者以河南为例,嘉 靖二十 一年数为 416321.79 顷,万历六年数为 741579.52 顷,又据万历十年河南巡抚奏报数推算清丈 开始前原额为 941400.57 顷,这是因 为河南自嘉靖中叶以降,陆续进行了土地清查,将起科、 不起科田地通行清丈科征,故田地数大增。所以,我认为,《会典》所载万历六年田土数,反 映了嘉靖后期至万历初期部分地区所进行的田地清查的成果。另外,《会典》所列万历六年湖 广田土数仍高达 220多万顷,比万历十年清丈后的实在数还多 130多万顷,显然 是沿袭旧错而 未加更正,应如一些学者所说,姑以《后湖志》所载嘉靖二十一年湖广田数 249593.91 顷替代 《会典》所载万历六年数。这样,《会典》所载 万历六年田土数应修正为 5047370.79 顷。当 然,应当注意,这一数字并不全面,因为它并非是在全国性清查的基础上重新汇总的田土数。 此外,还应注 意,这一数字也不能视为清丈前的田地原额。《明神宗实录》所载各地督抚的清 丈,提到丈前原额或可以推知丈前原额的,有山东、河南、陕西、湖广、广东、 贵州和南 直隶江南 11 府州,与《会典》所载万历六年田土数相比,除贵州略少外,其他皆有增加,有的 布政司还超出很多(见下表)。因此,倘若将估算出的丈后 田地数与万历六年田土数相比较, 以证明万历清丈之实绩,是有失于客观准确的。 53[53] 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 64—65页。 54[54] 田培栋就认为《明史》所载数字是清丈后田地数额,并将这一数字的时间定于万历十年。 奇怪的是,他同时又认为《会典》所载万历六年田土数中湖广的数字过大,应减去近 200 万顷。 他似乎没有注意到,《会典》和《明史》所载的两个数字本来就是一回事。 表二 部分省份万历六年田地数与清丈前田地额对照表 地 区 山 东 河 南 陕 西 湖 广 广 东 贵 州 南直隶江南 11 府州 万历六年田 地数(顷) 61749 8.99 74157 9.52 29292 3.85 24959 3.91 25686 5.14 5166 .86 424261.36 清丈前田地 原额(顷) 76385 8.00 94140 0.57 47259 1.49 31791 7.40 25950 5.72 4165 .55 442040.50 说明:1.万历六年田地数见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田土》,其中湖广数字以《后湖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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