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统计范围
第二条科研经费分指令性和非指令性两大类,全部纳入学校的科研经费统计范围。
第三条指令性科研经费包括:
1.学校承担的国际、国家或地区项目经费,如欧盟、中英合作项目、西部高校校园网络建设项目等。
2.借、贷款科研经费:指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向国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贷款并必须偿还的科研经费。如科技创新工程一、二期项目、日元贷款项目等。
3.省、校重点学科及重点研究方向建设经费及配套经费。
4.专项科研经费:各级各类学术带头人配套经费、硕士生、博士生科研启动费及其他专项科研经费。
5.学校评选推荐而获得的校外科研项目经费。如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
、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奖励计划、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教育部资助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教育部科技研究重点项目、省青年教师成才奖配套科研经费等。
6.各种收入转入的科研经费,如各学院发展基金用于科研的经费。
第四条非指令性科研经费指由个人自由申请获得的校外纵向、横向(含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未入学校帐户但有相关
或
等证明材料的科研经费经核实
可纳入学校统计范围,计入学院当年完成经费指标。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非指令性科研经费、学校推荐获得的校外科研经费及校外配套经费需按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提取10%;其它各类纵、横向项目提取5%;项目审批单位对管理费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类科研经费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保证课题完成,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指令性科研项目经费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不提成、不计入科研津贴分数。非指令性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帐户后,除协议外拨经费和设备代购经费外,纯归学校管理使用的经费数,可作为节余提成、计算津贴的基数。
第九条非指令性科研项目经费在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的前提下可放宽使用,范围如下:
1.科研业务费
(1)测试、计算、
费。
(2)上网查询费、数据采集费、电话费(含移动电话费)、邮资费、交通费(含出租车费)。
(3)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劳务费和礼品费等。
(4)国内调研差旅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国内社会调研等活动开支的差旅费(乘坐飞机可不受限制)、住宿费(可实报实销)、会务费、会议资料费票等。
(5)购买、收集资料图书费用、与项目相关的报刊订阅费、购买文化用品等易耗品费用、打印、复印、誊录、翻拍、制图、翻译、胶卷冲洗等费用。
(6)成果印刷费、论文版面费、学术专著出版费、审稿费。
(7)成果评审会、鉴定会费用:含查新费、专家评审费、食宿费、交通费,以及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议费用。
(8)专利申请费、维持费。
2.实验材料费
科研用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和运杂、包装费。
3.仪器设备费
项目专用仪器设备费和运杂、包装、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通讯设备、计算、打印、冷冻、冷藏以及特色专业所需的录音、录(照)像、演奏等设备,如项目主管部门允许购置,也可在科研经费中开支。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本单位、本地区现有条件,一般不得购置。
4.实验室改装费
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可予报销。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装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之内。
5.协作费
指外单位或个人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的开支费用。
第十条按比例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科研处用于历年项目申报的各种活动经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非指令性科研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后,可视节余经费的多少提取最高不超过总经费纵向10%,横向15%的劳务酬金,由课题组负责人进行分配,其中课题组负责人所得不低于50%;若还有节余,全部归课题组进行其他项目研究。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凡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和经费,均列入学校科研项目计划管理,其经费在进入校财务账户后,由财务处按项目设专户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截留或挪用。
第十三条在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其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即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财务处复核即可使用。对于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特殊性开支和外拨经费,需提供有关协议或计划等书面材料,
并事先经科研处、财务处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因课题组不认真执行合同,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而放宽经费使用范围和提取劳务酬金,由此而引起的违约和还款问题,由该课题组负责人承担责任和负责偿还。
第十五条由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型(1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按学校设备购置有关规定进行论证、招标、办理验收、登记建卡等手续,妥善保管,并按学校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所购设备原则上归各单位进行科研活动使用(经费使用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要与任务书(合同书)中的经费开支计划和科研工作进展相一致,即以研究期限为准,经费支出与时间期限、任务完成量同步。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做出经费决算报告,并由财务处出示证明,经所在单位签章后报送科研处存档,纵向科研课题财务决算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需接受资助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学校将每年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受资助者和有关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违反本办法和财务
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若涉及到法律责任的,由法律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天水师范学院
20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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