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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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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ICS 13.220.20 C 81 遏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4287. 1-2005 代替(;13 14287--199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Part 1 : 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05-09-01发布 200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ICS 13.220.20 C 81 遏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4287. 1-2005 代替(;13 14287--199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Part 1 : 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05-09-01发布 200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 14287.1- 2005 目 次 前言 1 范 围 ··················⋯⋯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 义 ·········⋯⋯ 4 一般要求 ············⋯⋯ 5 要求与试验 方法 ···⋯⋯ 6 检验规则 ············⋯⋯ 7 标志 ··················⋯⋯ GB 14287. 1- 2005 月U 吕 本部分的第4,5,6,7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GB 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以下部分组成: —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 一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本部分为GB 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第 1部分,代替GB 14287-1993《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 警器》,与GB 14287-1993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7.本部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人了国际较先进的要求,取消了原对高温贮存环境、低温贮存环 境的适应要求,与国际标准一致; 2.本部分试验方法修改了原标准中基本功能试验、高温试验、低温试验的试验方法;增加了对电气 火灾监控设备基本功能试验的试验方法;取消了高温贮存试验、低温贮存试验、平衡试验、重复动作试验 的试验方法 : 3.本部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标志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利达英杰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玉祥、张颖琼、杨波、赵长征、孙珍慧、周华、王鹏翔、胡少英 。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一-一 (;B 14287- 1993 GB 14287. 1- 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范 围 本部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本部分适用于接收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信号、监控被保护电气线路火灾危险参数的电气火灾监控 设备。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428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9969. 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 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3.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 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3.3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T简称探测器)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4 一般要 求 4. 1 总则 监控设备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42 通用要 求 4.2. 1 监控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 V,50 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人端应设接线端子 4.2.2 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4.2. 3 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4.3 监控报替功能 4. 3. 1 监控设备应 能接收来 自探测 器的监控报警 信号 ,并在 30 s内发 出声、光报警信 号,指示报警 部 GB 14287. 1- 2005 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4.3.2 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人时,应能再次启动。 4.4 控制输出功能 4.4. 1 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其输出接点的容量、数量及参数 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4.4.2 监控设备可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 (键)。 4.4.3 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报警监控设备内部和外部电路 4.5 故障报苦功能 4. 5. 1 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 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 信 号: a) 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b) 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 c)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其中对于a)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于b),c),d)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 4.5.2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人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4.5.3 故障期间,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应受影响。 4.6 自检功能 4,6. 1 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查(以下称自检),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 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 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 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 4.6.2 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功能。 4.7 电源功能 4.7. 1 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 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 换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监控设备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 h: a) 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 状态 ; b) 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20%的回路(但不少于10个回路,且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 报警状态 。 4.7.2 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220 V)的8500^-110%范围变化时,应能正常工作。 4.8 操作级别 监控设备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第一级(最低级别)只允许消除声报警信号和查询信息。进人 二级以上操作级别应采用钥匙、操作密码,用于进人高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可用于进人低级操作级 别,但用于进人低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不能用于进人高级操作级别 4.9 主要部件性能 49.1 通用要求 监控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符合下列各有关章条的要求。 4.9.2 指示灯 4.9.2. 1 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识,红色表示报警,黄色表示故障,绿色表示正常口 4.9.2.2 所有指示灯应清楚地标注出功能。 4.9.2.3 指示灯 占熹 时存其T前 方 3 m朴 。森丧吸度不韶讨 500 lx的环境条件下 .应清晰可 n, GB 14287.1一 2005 4.9.3 音响器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距音响器件正前方lm处的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70dB。 4.9.4 接线端子 4.9.41 接线端子应有护罩。 4.9.4.2 接线端子的功能应清晰标注。 4.9.4.3 强 、弱 电接 线端子应分开设置 4.10 使用说明 书 监控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满足GB9969.1的要求。 5 要求与试验 方法 5.1 试验纲要 5.1., 型式试验程序见表1。 5.1.2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一 温度:15℃一35℃; -— 湿度:25%RH一75%RH; — 大气压力:s6kpa~lo6kpa。 5.1.3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士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 GB16838要求。 5.1.4 试验前,制造商应提供2台监控设备和与其配套的探测器。 5.1.5 监控设备在试验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前检查。 5.1.5.1 监控设备在试验前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述要求: a)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 紧固部位无松动 5.1.5.2 监控设备在试验前应按4.2、4.8一4.11的要求对试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表 1 名 称 项 目序号 试 验 项 目 编 号 1 2 监控设备 5 2 监控报警功能试验 丫 丫 5 3 控 制输出功能试验 丫 丫 5 4 一1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了 丫 5.5 自检功能试 验 丫 了 5.6 电源功能试验 丫 丫 5.7 高温(运行)试验 丫 5.8 低温(运行)试验 了 5 9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丫 ?一 5 10 绝缘电阻试验 了 5‘11 耐压试验 了 5.12 报警信号过输人适应性试验 丫 注:5.12仅适用于监视剩余电流的监控设备 GB 14287.1- 2005 5.2 监控报替功能试验 5.2. 1 目的 检验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功能。 5.2.2 要求 试样应满足4.3的要求 5.2.3 试验方法 5.2.3. 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报警回路中至少二个回路接上真实负载,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 常监视状态。 5.2.3.2 使任一回路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状态和信息显示情况 5.2.3.3 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状态和信息显示 J清况。 5.2.3.4 在试样处于报警状态时,撤销输人的报警信号,然后手动复位,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状态。 5.3 控制输出功能试验 5.3. 1 目的 检验监控设备的控制输出功能。 5. 3.2 要求 试样应满足4.4的要求。 5.3. 3 试验方法 5.3.3. 1 使任一回路处于报警状态,检查试样的控制输出以及其控制接点是否满足其技术文件的相关 要求 。 5.3.3.2 对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的试样,检查其控制输出及手动控制按键。 5.4 故障报替功能 5.4. 1 目的 检验监控设备的故障报警功能。 5.4.2 要求 试样应满足4.5的要求。 5.4.3 试验方法 5.4. 3. 1 使试样任一回路、电源处于故障状态,然后依次操作手动消音和复位按键,观察并记录试样工 作状态和信息显示情况 5.4. 3.2 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时,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动复位按键(自动复位的不进行),观察并记 录试样工作状态和信息显示情况。 5.4.3. 3 在试样的任一回路处于故障状态时,使一非故障回路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状 态和信息显示情 况 5.5 自检功能 5.5. 1 目的 检验监控设备的自检功能。 5.5.2 要求 试样应满足4. 6的要求。 5.5.3 试 验方法 5.5.3. 1 手动操作试样的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及输出接点动作情况;对于 自检时间超过1 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的试样,在自检期间,使任一非自检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5. 3.2 手动操作试样的指示灯、显示器的自检功能,观察并记录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指示情况。 GB 14287.1- 2005 5.6 电源试验 5.6. 1 目的 检验监控设备对电源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及电源的容量。 5.6.2 要求 试样应满足4. 7的要求。 5.6.3 试验方法 5.6.3. 1 使试样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 h; a) 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 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 状态 ; b) 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20%的回路(但不少于10个回路,且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 报警状态 5.6.3.2 恢复到监视状态,随即按6.2条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6.3.3 使主电源先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察并记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况及电源指示情况。 5.6. 3.4 分别将试样电源电压分别调至 187 V和242 V,按5. 2.5. 5进行功能试验 5.7 高温(运行)试验 5.7., 目的 检验监控设备在高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5.7.2 要求 5.7.2., 升温及温度保持期间试样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瘴信号。 5.7.2.2 高温环境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功能应满足5. 2-5. 5的要求。 5.7.3 试验方法 5.7.3. 1 将试样放人试验箱内,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待30 min士5 min。以不 大于10C/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到40℃士2 *C,保持16h,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5.7.3.2 以不大1 0C /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到200C120C,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置于正常 大气条件下保持2h,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外观情况,然后按5. 2-5. 5进行功能 试验。 5,7.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13 16838的要求。 5.8 低温(运行)试验 5.8. 1 目的 检验监控设备在低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5.8.2 要求 5.8.2. 1 降温及温度保持期间,试样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5.8.2.2 低温环境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功能应满足5. 2-5. 5的要求。 5.8.3 试验方法 5.8.3. 1 将试样放人试验箱内,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30 min士5 min。以 不大于1`C/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到。℃士3 0C,保持 16h,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5.8.3.2 以不大于10C/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到20℃士2 0C,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置于正 常大气条件下保持2h,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外观情况,然后按5.2-5.5进行功能 试验 。 5.8.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的要求。 5.9 夺亦湿执(坛杆)试盼 GB 14287. 1- 2005 5.9. 1 目的 检验报警监控设备在恒定湿热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5.9.2 要求 5.9.2. 1 湿热环境期间。试样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5.9.2, 2 湿热环境后,试样应无破坏涂橙和腐蚀现象,其功能应满足5.2-5.5的要求。 5.9.3 试验方法 5. 9.3. 1 将试样放人试验箱内,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30 min士5 min。以不 大于1'C /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到40℃士2'C,再将相对湿度调节到90写士3%,保持96 h,观察 并记录监控设备工作情况。 5.9.3.2 以不大10C/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到200C士20C,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置于正常 大气条件下保持2 11,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外观情况,然后按5. 2-5. 5进行功能 试验 5.9.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的要求。 5. 10 绝缘电阻试验 5.10.1 目的 检验监控设备的绝缘性能。 5. 10.2 要求 与试样机壳绝缘的外部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 Mf2(端子额定电压超过50 V) 或20 MS2(端子额定电压不超过50 V), 5. 10.3 试验方法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用绝缘电阻测试装置,对与试样机壳绝缘的外部接线端子与监控设备机壳之间 施加500V士50V直流电压,持续60 s士5 s,测量其绝缘电阻。 5. 10.4 试验 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 — 试验电压:500 V士50 V ; 一一 测量范围:0 MD-500 Mf2; — 最小分度:0. 1 MC2; — 记时:60 s士5s 5. 11 耐压试验 5.11.1 目的 检验监控设备的耐压性能。 5.11.2 要求 与试样机壳绝缘的外部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应能耐受50X(1士0. 01) Hz、电压有效值为1 50o x (1士。1 1) V(额定电压大于so v)或Sox(1士0.01) Hz、电压有效值为50ox(1士0.1)v(额定电压不 大于50 v)的持续605士5s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现象。试验后,其功能应满足 s. z-5. s的要求。 5. 11.3 试验方法 用耐压试验装置,以100 V/5^ 500 V/,的升压速率,对与试样机壳绝缘的外部接线端子与机壳之 间施加50X(1士0.01) Hz, 1 500X(1士0.1 )V(额定电压超过 5o V),或 50X(1士0.01) Hz, 500X (1士0.1)V(额定电压不超过50v)的交流电压,持续60s士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然后 按5.2一S. 5进行功能试验。 Gs 14287.1- 2005 5. 11.4 试验设备 满足下列技术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 — 试验电源:电压0--1 500 V(有效值)连续可调,试验电压应是正弦波形,频率50X(1士0.01) Hz,试验电源至少应能输出0. 1 A短路电流,试验电路的过流继电器整定在20 mA; — 升压速率:100 V/s-500 V/s; — 记时:60 s士5 so 5. 12 报,信号过输入适应性试验(仅适用于监视剩余电流的监控设备) 5. 12.1 目的 检查监控设备对报警信号过输人的适应能力 5. 12.2 要求 试样应能耐受制造商提供的报警信号上限值的110%. 5. 12.3 试验方法 将试样按图1连接,使试样CA通电。调节主电源GR,使主电流测量装置A的读数为报警信号上 限值的110%,计时5 min,断开主电源GR。多路监控设备的所有报警回路均应进行试验。然后按 5. 2-5. 5进行功能试验 5. 12.4 试验设备 主电流测量装置 A 的精度 至少为 2.5级 。 GR— 主电源; 八— 主电流测量装置; TR- 探测器; CA-一 被试监控设备; TS1, T52— 信号输入端 图1 剩余电流耐受性试验电路 6 检验规则 6. 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监控报警功能试验; b) 控制输出功能试验; c)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d) 自检功能试验; e) 电源功能试验。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7 GB 14287. 1-2005 c) d) e) 6. 2. 3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 正式投产满4年;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7 标志 7.1 产品标志 每台监控设备均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 制造厂名称 、地址 ;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 d) 产 品主要技术参 数; e) 制造 日期及产品编号 ; f) 执行标准号。 7.2 质f检ph标志 每 台监控设备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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