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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通用标准

2020-05-18 5页 xls 133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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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通用标准null医药制造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编号Ⅰ级类别Ⅱ级类别Ⅲ级类别Ⅳ级类别Ⅴ级类别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对应专项编号对应国家标准编号YY0001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nullnull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并确保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YY01A01YY0002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药品生产许可证nullnull企业应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确保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医药制造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通用标准
null医药制造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试行)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编号Ⅰ级类别Ⅱ级类别Ⅲ级类别Ⅳ级类别Ⅴ级类别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对应专项编号对应国家标准编号YY0001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nullnull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并确保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YY01A01YY0002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药品生产许可证nullnull企业应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确保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三条YY01A01YY0003基础管理资质证照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nullnull企业的建设工程应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YY01A01YY0004基础管理资质证照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nullnull企业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方可投入使用。《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YY01A01YY0005基础管理资质证照新、改、扩项目“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nullnull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YY01A01YY0006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nullnull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YY02A02YY0007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nullnull存在职业病危害且劳动者超过100人,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YY02A02YY0008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null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七条YY02A02YY0009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null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六条YY02A02YY0010基础管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null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九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YY03A03YY0011基础管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null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YY03A03YY0012基础管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null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二条YY03A03YY0013基础管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null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3、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4、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9、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2、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4、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6、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YY03A03YY0014基础管理安全规章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null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YY03A03YY0015基础管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nullnull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并严格监督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4.3条YY03A03YY0016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nullnull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订版)第六条YY04A04YY0017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nullnull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订版)第九条YY04A04YY0018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取证null企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订版)第二十条YY04A04YY0019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复审null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四章YY04A04YY0020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复审null《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YY04A04YY0021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订版)第十三条YY04A04YY0022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订版)第十六条YY04A04YY0023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岗前安全培训内容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订版)第十七条YY04A04YY0024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岗前安全培训内容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订版)第十八条YY04A04YY0025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四新”教育岗前安全培训内容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订版)第十九条YY04A04YY0026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null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订版)第十九条YY04A04YY0027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其他其他人员教育培训null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YY04A04YY0028基础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其他教育培训档案null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订版)第二十四条YY04A04YY0029基础管理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提取nullnull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条YY05A05YY0030基础管理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nullnull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工作: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YY05A05YY0031基础管理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nullnull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财企[2012]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YY05A05YY0032基础管理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nullnull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YY05A05YY0033基础管理安全投入工伤保险nullnull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八条YY05A05YY0034基础管理相关方管理相关方资质nullnull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YY06A06YY0035基础管理相关方管理相关方资质nullnull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安全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YY06A06YY0036基础管理相关方管理安全生产协议nullnull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YY06A06YY0037基础管理相关方管理安全教育、监督管理nullnull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YY06A06YY0038基础管理相关方管理安全教育、监督管理nullnull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和告知,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YY06A06YY0039基础管理相关方管理安全教育、监督管理nullnull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YY06A06YY0040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nullnull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七条YY07A07YY0041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备案nullnull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YY07A07YY0042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nullnull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YY07A07YY0043基础管理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个体防护装备配置null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工种、环境和作业者身体条件等,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8.1YY08A08YY0044基础管理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null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YY08A08YY0045基础管理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管理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保养等相关知识的培训null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修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YY08A08YY0046基础管理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管理职业病防护设备定期检、维修null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YY08A08YY0047基础管理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管理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维修null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YY08A08YY0048基础管理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相关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维修null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YY08A08YY0049基础管理职业健康基础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null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YY09A09YY0050基础管理职业健康基础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变更申请null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YY09A09YY0051基础管理职业健康基础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null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YY09A09YY0052基础管理职业健康基础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null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申请换证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YY09A09YY0053基础管理职业健康基础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nullnull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YY09A09YY0054基础管理职业健康基础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null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YY09A09YY0055基础管理职业健康基础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体检null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YY09A09YY0056基础管理职业健康基础管理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null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第51号令)第四条YY09A09YY0057基础管理职业健康基础管理其他职业病患者岗位安排null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十七条YY09A09YY0058基础管理职业健康基础管理其他职业卫生档案null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十二项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YY09A09YY0059基础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救援队伍nullnull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1YY10A10YY0060基础管理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应急预案制定null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八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五条到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YY10A10YY0061基础管理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预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null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备案。《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YY10A10YY0062基础管理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预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null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YY10A10YY0063基础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演练及评估总结应急演练null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YY10A10YY0064基础管理应急管理应急演练及评估总结应急演练评估、总结,记录归档null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YY10A10YY0065基础管理应急管理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nullnull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3YY10A10YY0066基础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排查nullnull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八条YY11A11YY0067基础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排查nullnull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第十条YY11A11YY0068基础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治理nullnull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第十五条YY11A11YY0069基础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上报nullnull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五十六条YY11A11YY0070基础管理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报告事故报告时限null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十三条YY12A12YY0071基础管理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保护null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六条YY12A12YY0072基础管理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和处理nullnull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或根据政府委托开展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按照GB6441和GB6442规定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YY12A12YY0073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nullnull企业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条YY01A99YY0074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nullnull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一、总则:(二)YY01A99YY0075现场管理作业场所选址厂区选址条件及防洪null厂址不应选在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等地质条件不良地段;《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0YY13B01YY0076现场管理作业场所选址厂区选址条件及防洪null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地带,或防洪标准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0YY13B01YY0077现场管理作业场所选址安全卫生防护距离null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11654~GB11666、GB18053~GB18083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1.7YY13B01YY0078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厂区出入口null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2、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堆场,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3、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瞭望条件。《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7.4YY14B01YY0079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消防车道null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1.3YY14B01YY0080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消防车道null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1.3YY14B01YY0081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消防车道null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1.7YY14B01YY0082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消防车道null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1.8YY14B01YY0083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人员密集场所布局null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1.3YY14B01YY0084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设置null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4YY14B01YY0085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人行道布置null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m;沿主干道布置时,不宜小于1.5m。人行道的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数递增;2、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有组织排水时,不宜小于1.0m;当屋面无组织排水时,不宜小于1.5m;3、当人行道的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其靠近铁路线路侧应设置防护栏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6.4.12YY14B01YY0086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null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YY14B01YY0087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null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YY14B01YY0088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总变电站位置null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靠近厂区边缘、且输电线路进出方便的地段;2、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3、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4、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5、宜布置在地势较高地段。《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4.4.5YY14B01YY0089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污水处理站的布置null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布置在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2、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且地势较低的地段;3、与水源地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4、宜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乡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3.10YY14B01YY0090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生产设备设施布置null生产设备设施布置: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2.3YY14B01YY0091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null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2、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罐区;4、当靠近江、河、海岸边时,应布置在临江、河、海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和有防泄漏堤的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海的措施;5、不应布置在高于相邻装置、车间、全厂性重要设施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场地,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漫流的安全措施;6、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6.5YY14B01YY0092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布置null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应布置在易受腐蚀的生产设施或仓储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应在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6.7YY14B01YY0093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管线布置null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8.1.7YY14B01YY0094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内环境管线布置null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表8.2.10~表8.2.12的规定时,可在采取有效措施适当缩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8.1.10YY14B01YY0095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房作业环境厂房安全出口null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7.1YY15B01YY0096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房作业环境厂房安全出口null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7.2YY15B01YY0097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房作业环境厂房安全出口null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4.11YY15B01YY0098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房作业环境厂房内疏散通道null厂房内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7.5YY15B01YY0099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厂房作业环境其他null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5YY15B01YY0100现场管理作业场所仓库作业环境仓库安全出口null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8.1YY16B01YY0101现场管理作业场所仓库作业环境仓库安全出口null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8.2YY16B01YY0102现场管理作业场所仓库作业环境仓库安全出口null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4.11YY16B01YY0103现场管理作业场所仓库作业环境主通道null库区主通道应根据整个库区面积、车流量和装卸作业机械运行要求进行设计,一般为双车道,宽度不小于9m;如主通道设计为单向通行时,其宽度不小于5m。《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2012)4.3.2YY16B01YY0104现场管理作业场所仓库作业环境库区通道及作业区净高null库区通道及作业区上方如需架设管线架或其他障碍物时,其净高应高于运输车辆和消防车辆要求高度的1m以上。《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2012)4.4YY16B01YY0105现场管理作业场所仓库作业环境其他null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9YY16B01YY0106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工业梯台null金属结构件应无变形、腐蚀、裂纹等缺陷《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3.1YY17B02YY0107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工业梯台null固定式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3.2YY17B02YY0108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工业梯台null钢直梯的结构要求为:1、所有的踏棍垂直间距应相等,相邻踏棍垂直间距应为225mm~300mm,梯子下端的第一级踏棍距基准面距离应不大于400mm,顶部踏棍与到达面的步行表面应处于同一水平面;2、梯梁间踏棍供踩踏表面的内侧净宽度应为400mm~600mm,在同一攀登高度上该宽度应相同。由于工作面所限,攀登高度在5m以下时,梯子内侧净宽度可小于400mm,但应不小于300mm;3、高于起程面2200mm~3000mm处应设置安全护笼,其笼箍内径应在650mm~800mm之间;水平笼箍垂直间距应不大于1500mm,立杆间距应不大于300mm,均匀分布,护笼各构件形成的最大空隙应不大于0.4m2;4、护笼顶部在平台或梯子顶部进、出平面之上的高度应不小于1050mm,并有进、出平台的措施或进出口。5、单段梯高宜不大于10m,攀登高度大于10m时宜采用多段梯,梯段水平交错布置,并设梯间平台。《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3.3.1YY17B02YY0109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工业梯台null钢斜梯的结构要求为:1、钢斜梯内侧净宽度:单向通行宜为600mm,经常单向通行及偶尔双向通行宜为800mm,经常双向通行宜为1000mm;2、踏板的前后深度应不小于80mm,相邻两踏板的前后方向重叠应在10mm~35mm之间;踏板间距宜为225mm~255mm;3、由突缘前端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000mm;4、梯宽不大于1100mm两侧封闭的斜梯,应至少一侧有扶手,且设在下梯方向的右侧;梯宽大于1100mm但不大于2200mm的斜梯,无论是否封闭,均应在两侧安装扶手;梯子扶手中心线应与梯子的倾角线平行,梯子扶手的高度由踏板突缘到扶手的上表面垂直测量应不小于860mm,不大干960mm;支撑扶手的立柱应从第一级踏板开始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00mm。《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3.3.2YY17B02YY0110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工业梯台null钢平台的结构要求为:1、通行平台的无障碍宽度应不小于750mm,单人偶尔通行平台的宽度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450mm;梯间平台(休息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2、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000mm;3、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地面应不大于10mm;4、当平台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5、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000mm;在扶手与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杆,其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应不大于500mm。《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3.3.3YY17B03YY0111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工业梯台null活动人字梯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应有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梯子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防滑装置。《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3.4YY17B02YY0112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移动平台null主要受力构件应无变形、腐蚀、裂纹等缺陷《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4.1.2YY18B02YY0113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移动平台null升降台在升降过程中自然偏摆量应不大于0.5%的最大起升高度。《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4.2YY18B02YY0114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移动平台null工作台升降的安全保护1、在动力油路等出现故障时,应设置防止工作台失控下降的安全装置(允许有控下降);2、若工作台能在水平面内旋转,当旋转至某一角度后应设置锁定装置将工作台锁住;在行驶状态时应确保工作台不旋转;3、工作台上升至最大起升高度时,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应自动切断工作台上升动力源。《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4.4YY18B02YY0115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移动平台null升降车和行驶速度大于4km/h的自行式升降台应设置报警装置。《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4.5YY18B02YY0116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移动平台null操作按钮设置合理,显示准确、清晰。《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4.7YY18B02YY0117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砂轮机null单台设备可安装在人员较少的地方,且在靠近人员方向设置防护网;多台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砂轮机房内。《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11.1YY19B03YY0118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砂轮机null有腐蚀性气体,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精密机床的上风侧不应安装砂轮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11.1YY19B02YY0119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砂轮机null确保操作者在砂轮两侧有足够的作业空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11.1YY19B02YY0120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砂轮机null砂轮机防护罩的强度、开口角度及与砂轮之间的间隙应符合GB4674的相关规定。《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11.2YY19B03YY0121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设施砂轮机null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与砂轮圆周表面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6mm。《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11.3YY19B02YY0122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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