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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2012-10-22 8页 doc 24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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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南京理工大学 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系)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总体组织和管理,负责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评估和检查,负责公共课程的授课计划安排。 各学院(系)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学院所开设课程的授课计划安排、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按以下方法分类:从教学的组织和管理角度划分,课程体系包括博士研...
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 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系)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总体组织和管理,负责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评估和检查,负责公共课程的授课计划安排。 各学院(系)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学院所开设课程的授课计划安排、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按以下方法分类:从教学的组织和管理角度划分,课程体系包括博士研究生课程和硕士研究生课程,其中又可分为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从研究生培养计划划分,课程体系可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二章 教学计划安排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实行小学期制,每10周为1个小学期,每学年分为四个小学期。 学校每学年集中四次安排研究生课程,课程安排在每个小学期开学前的1周内完成。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安排分为制定教学任务书和编排课表两个阶段,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1、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统一向相关学院(系)下发《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开课任务书》,开课任务书包括本学期需要开设的公共课程名称和听课人数等内容。 各学院(系)根据所要开设的课程,选定授课教师、提出开课时段建议等,将这些内容填入开课任务书并返还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根据开课任务书,排定公共课程的课表,并将排定的公共课程的课表发给各学院(系)。 各学院(系)根据公共课程课表的安排,排定专业课程授课计划,形成本学院(系)的课表并返还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对所有课程进行统一协调,进行必要的调整,最终形成全校研究生开课的课表。 课表制定完成后,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全校课表,在各学院(系)网站上公布本学院(系)的课表。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学院(系)负责审查授课教师的资格。 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授课任务,以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规定,足时完成授课任务,不准缩减授课时数,不准请人代为授课。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课时,应办理书面手续,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经学院(系)分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每门课程每学期调课次数不得超过3次。若确有特殊情况,调课超过3次者,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对于因任课教师不负责任造成缺课、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或其它违反教学规定等情况,有关院(系)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四章 培养计划制定及修改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半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个人培养计划,通过校园网录入个人的培养计划,并打印一份,由导师与研究生本人签字后交学院(系)备案。 第十条 培养计划确定以后,研究生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修改所选的课程,需在课程开课前提交《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修改申请表》,经学院(系)审批并备案,由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员对其培养计划表的电子版进行更改。 第十一条 课程选定以后,研究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规定的各个环节的学习,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五章 免修、重修、缓考 第十二条 对于入学前四年内在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成绩达到430分及以上,或获得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证书的硕士生,或在以英语为主要语言的国家工作两年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硕士生基础英语。 免修硕士生基础英语者,必须选修2学分英语口语课程。 免修硕士生基础英语的成绩按“免修”登记,并取得2个学分。 第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实验课一律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 研究生经过学习,已牢固掌握了某门课程(除上述课程外)的内容,并能够提供该课程学习及水平证明,经本人申请,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由任课教师按课程要求进行单独考核,成绩80分以上者,可以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免修课程申请在各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第十五条 数 理类、力学类公共课考试成绩不通过的研究生,必须在课程结束后的次学期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补考、重修申请表》,由研究 生院在第二周组织补考。补考仍不通过者,必须随下届研究生重修该课程。需要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必须在开课前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 补考、重修申请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条所指的数理类、力学类公共课程名单由研究生院确定。 第十六条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课程外,研究生在其它课程的考核中不及格,必须重修该课。需要重修课程的研究生,需要办理的手续与第十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和学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方可缓考。 被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若一年内该门课程停开,经研究生院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原则上在校内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到外校学习部分课程,须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分管领导签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在外校课程学习所发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负责解决。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核命小组或教师应认真做好命题工作。 对分班且由多名教师授课的课程,由学院(系)组织命题小组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组织考试。 其它研究生课程考试由学院(系)组织出题,也可由主讲教师出题。 所有的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或分管院长审查、核对并签字后,方可交付印刷。 第二十条 英语、政治、数学等全校公共课,在命题时必须有A、B两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同时做出答案,定出各题的评分标准,由研究生院随机选定其中的一套为当次考试试题,另一套备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并组织监考,各专业课程考试由学院(系)组织。 考试时间及地点至少于考试前一周确定,并由主讲教师在课堂上全体研究生,同时在研究生院网上公布,考试时间及地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 如因极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考试时间,必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并由任课教师负责将调整后的考试时间通知每一名研究生。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在总体上保持正态分布,能够区分出相应的层次。 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既可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综合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加以评定,但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在网上填报考核成绩,形成并打印2份成绩单,签字后交开课学院(系),由开课学院(系)交一份至研究生院。教师如不能按时上报成绩,必须事先提交申请,未提交申请且逾期未报成绩者,本门课程不得计入工作量,并取消次年上课资格。 课程成绩一经报出不得更改,若确有充分理由需更改成绩时,由任课教师提交《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改申请表》,由分管院长审核,并将申请表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更改成绩记录。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考试分数有疑问者,必须书面向开课学院(系)提出,由学院(系)组织核查,任课教师不得直接接受研究生提出的核查申请。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等)均由开课单位负责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个人成绩单,由学院(系)研究生教务员负责提供,研究生院加盖“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成绩专用章”后生效。 第八章 教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各学院(系)组织实施。分管院长应随时掌握本学院(系)研究生课程进展情况,每学期组织两次教学检查,并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听课纪录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导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督导委员会的专家根据听课情况,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听课纪录表》,研究 生院根据纪录表提出的问题,向各学院(系)反馈。各学院(系)应积极配合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充分考虑,努力改进。 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在各学院(系)自我检查和督导委员会检查的基础上,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授课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将抽查和评估的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学院(系),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有关学院(系)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http://gs.njust.edu.cn/news_more.asp?id=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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