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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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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南省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1 目的 为提高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的编制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关于开展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30号)、《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8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管辖范围内,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的编制。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资源...
湖南省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南省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1 目的 为提高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的编制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开展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30号)、《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8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管辖范围内,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的编制。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布局规划应同时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要求。 1.3 规划编制主要依据 1.3.1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 1.3.2 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 镇(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 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 1.4 规划编制原则 1.4.1 因地制宜,合理定位。依据各村镇自身区位、资源状况、地质条件和地形地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安排,妥善处理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布局集中与分散的关系。丘陵地区要适度集中,依山傍水;平原地区要尽量集中,少占耕地;山区要相对集中,力求向交通便捷区域选址布局,形成“宜聚尽聚,聚散相宜”的村镇空间格局。 1.4.2 集约高效,节约用地。突出镇区、集镇和中心村的选址布局,合理控制基层村的数量。对现状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撤并整合,以及规划布局新的集镇和村庄,要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作出合理的安排。村庄和集镇的规划选址要尽量利用好荒坡地、废弃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设紧凑型集镇和村庄。布局规划中集镇和村庄数量应比现状农村居民点、集镇数量有一定幅度减少。 1.4.3 有利生产,改善生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业生产耕作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范围,规避洪涝、干旱区、有毒有害区及地质灾害区,优先在供水排水条件良好、交通便捷的区域选址布局。 1.4.4 保护文化遗存,突出地方特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突出历史文化资源、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发展传统产业,合理适度保留传统民居、特色民俗,延续村镇历史文脉,强化村镇特色塑造。 1.5 规划期限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的期限与镇、乡规划一致,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1.6 规划编制单位要求 承担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2、规划编制 2.1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的基本内容 2.1.1 综合评价镇(乡)域发展条件,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2.1.2 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以及镇区、集镇和各建制村人口规模。 2.1.3 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等空间管制的分区范围及界线,制定具体的空间管制措施。 2.1.4 调查明确镇(乡)域现状农村居民点、集镇、镇区、非农产业园区的分布;统筹规划镇(乡)域镇区、集镇、村庄、非农产业园区以及交通网络和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选址布局,明确镇区、集镇、非农产业园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明确镇(乡)域行政区划,划定镇(乡)域村镇规划区范围,明确中心村和基层村。 2.1.5 对现状农村居民点和规划中的村庄,按照改扩建型、新建型、保留型、迁移型等四大类型作出分类,制定整治与建设的总体。分别确定镇区、集镇、村庄内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1.6 统筹配置镇区、集镇、村庄、非农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供水、排水以及垃圾、污水、粪便处理方案。制定镇(乡)域农田水利建设的专项规划。 2.1.7 明确镇(乡)域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林地、草地、矿产资源、河湖水面、生态环境与水源地、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的保护内容、范围,提出保护要求。 2.1.8 明确镇(乡)域防洪排涝、地质灾害防护的地域,提出防洪、消防、抗震的设防标准,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2.1.9 从空间格局、景观环境、建筑风貌等方面提出村容村貌建设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提出2-4套新建村民住宅的参考建筑图。 2.1.10 提出规划实施的时序安排和近期重要的设施建设、环境治理与保护、历史文化和景观资源保护的内容,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与建议。 2.2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2.1 村镇规划区范围,空间管制分区范围及界线,空间管制的限制措施。 2.2.2 镇区、集镇、非农产业园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镇区、集镇、村庄内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2.3 镇(乡)域交通网络及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2.4 基本农田、林地、草地、水源地、河湖水面、矿产资源、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及内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防灾减灾的重点内容和措施。 3、编制内容说明 3.1 现状农村居民点和规划中的村庄的分类 3.1.1 改扩建型是指规划中对发展条件优越且具备发展空间的现状农村居民点,确定对其提质改造和扩大规模成为规划中的村庄。改扩建型村庄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1.2 新建型是在现状农村居民点以外另行规划选址建设的村庄。新建型村庄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要求,尽量利用好荒坡地、废弃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规避地质灾害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3.1.3 保留型是指因客观原因需维持现状,以及发展潜力一般且在规划期内难以搬迁的现状农村居民点,规划确定予以保留成为规划中的村庄。纳入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进行整体保护的现状农村居民点,应划为保留型。 3.1.4 迁移型是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与环境等因素后,规划确定需要迁移的现状农村居民点。各类保护区、自然灾害严重的区域、基础设施难以配套的区域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人居住的区域内的现状农村居民点应划为迁移型。 3.2 选址、规模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3.2.1 村庄应根据自然资源条件、合理耕作半径等,因地制宜确定选址与发展规模,宜聚尽聚、聚散相宜,村庄最小集聚户数一般应达到10户(35人)以上。 3.2.2 镇区、集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国家《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进行确定,最高不应超过140㎡/人。 3.3 村民住宅建设 3.3.1 新建村民住宅参考建筑设计图应包括住宅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效果图等。 3.3.1.1 住宅平面设计要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厨房、卫生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1.2 住宅风貌设计要吸取优秀传统做法,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住宅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坡屋顶结合方式的运用,增强适用性与多样性;住宅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3.3.1.3 住宅设计应结合生产需求特点,配置相应的辅助用房和附属设施。 3.3.1.4 住宅底层层高不宜超过3.6m,其余层高不宜超过3.3m,净高不宜低于2.6m;风景名胜和古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村镇,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3.3.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标准:镇区、集镇内,城镇郊区以及人均耕地不足776m2的建制村,每户用地不超过120m2;人均耕地超过776m2的建制村,每户用地不超过140m2;山区、丘陵区利用荒山荒地每户用地不超过180m2。 3.3.3 村民住宅建设建筑面积标准:4人以下小户不超过200m2,超过4人的大户不超过300m2。 3.3.4 传统保留住宅的整治方案应包括立面整治、平面优化、安全加固与实施措施。 3.4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4.1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点是社会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集贸市场,并优先设置在镇区、集镇和中心村,实现区域共享。 3.4.1.1 教育设施包括幼儿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等,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局。 3.4.1.2 医疗卫生设施应在乡镇设卫生院,中心村设立卫生室。 3.4.2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水平应与所服务的人口规模相适应,满足国家和省配置标准要求。 3.5 基础设施建设 3.5.1 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道路交通、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电力、燃气、信息网络、综合防灾、加油充气、园林绿化等。各类设施应进行区域统筹,尽可能实现区域共享或者局部共享。镇区、集镇基础设施配置按照国家《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行。 3.5.1.1 确定镇区、集镇的供水方式和水源位置,制定包括水源地、水厂的选址和规模、制水工艺、供水主次干管网设计等内容的专项规划设计。分类提出村庄供水方案,村庄综合用水量指标选取:近期为100-150升/人?日;远期为150-250升/人?日。 3.5.1.2 确定镇区、集镇的排水体制、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方式,布置排水系统,一般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和运行成本低的污水处理方式。制定包括排水体制、污水处理厂选址及规模、污水处理方式和工艺、排水管网设计等内容的专项规划设计。分类提出村庄排水系统及污水处理方案,优先采用化粪池或沼气池初级处理后加常规湿地处理、生态处理的污水处理工艺,充分利用村庄地形地势、生态资源,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 3.5.1.3 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根据需要确定区域范围内中转站、收集点的数量、位置和容量。 3.5.2 山区村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山洪的危害,对可能造成滑坡的山林、坡地,应提出防护加固措施;防洪、消防、抗震等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重点安排在镇区、集镇和中心村。 4、规划成果要求 4.1 成果组成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文本应当内容完整、用词规范、含义清晰,并明确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图纸内容应当与文本一致。附件包括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 4.2 文本内容 4.2.1 前言。主要包括规划工作背景与过程简述,委托单位、具体任务和规划组织。 4.2.2 现状分析。综合分析镇(乡)域自然条件、资源基础、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展潜力及制约因素,调查明确镇(乡)域内现状农村居民点、集镇、镇区、非农产业园区的分布现状。 4.2.3 总则。主要包括规划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规划期限。 4.2.4 发展预测。明确镇(乡)域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以及镇区、集镇和各建制村人口规模。 4.2.5 空间管制规划。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的分区范围及界线,制定各区空间管制及资源利用措施。 4.2.6 空间布局规划。确定镇区、集镇、村庄、非农产业园区、交通网络和交通枢纽的空间规划布局,明确数量及具体位置,明确镇(乡)内行政区划界线,划定镇(乡)域村镇规划的规划区范围,确定镇区、集镇、非农产业园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明确村民在镇区、集镇内进行住宅建设的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对现状农村居民点和规划中的村庄,按照改扩建型、新建型、保留型、迁移型四种类型列表分类,制定整治与建设总体方案,分别确定各村庄内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根据建制村内各村庄的空间条件、发展潜力和辐射能力,选定中心村,明确基层村。 4.2.7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等级和空间布局。 4.2.8 基础设施规划。重点对道路交通、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燃气、电力、信息网络、环卫设施、加油充气、园林绿化等明确空间布局,提出建设标准、要求和方案。 4.2.9 综合防灾规划。确定消防、防洪、地质灾害和地震灾害等防灾减灾设施的设置标准、规模、空间布局,提出相应的建设和治理措施。 4.2.10 生态环境保护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明确耕地资源尤其是基本农田,水源地及河湖水面,森林资源及林地、草地,矿产资源,历史文化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重点保护内容、范围,提出保护和利用措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4.2.11 规划实施时序及措施与建议。重点从镇区、集镇建设,镇(乡)域重大交通网络和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大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重要历史文化资源和风景名胜保护等方面,提出规划实施时序及措施与建议。 4.3 规划图纸 4.3.1 图纸一般采用1:10000-1:20000的地形图进行绘制。 4.3.2 村镇现状分布图 标明镇(乡)域区位、行政区划,山脉水系,现状农村居民点、镇区、集镇、非农产业园区的分布,交通网络和交通枢纽的现状分布;标明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主要矿产,主要水源地,主要历史文化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等的现状分布和内容。 4.3.3 空间管制规划图 标明镇(乡)域区位、行政区划、规划区范围,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和界线。划定镇(乡)域防洪、消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标明重大灾害防护设施的位置、规模。 4.3.4 规划布局图 标明镇(乡)域区位、行政区划;标明镇区、集镇、村庄、非农产业园区以及交通网络和交通枢纽,标明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空间规划布局;标明中心村、基层村。 4.3.5 村民住宅参考建筑设计图 4.4 附件按照实际情况提供 5、附则 5.1 本《导则》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5.2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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