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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中见证人与证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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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中见证人与证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林业行政处罚中见证人与证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篇一: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 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和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是如何约定的;各违法行为人在盗伐林木中所起的作用。 6(作案时...
林业行政处罚中见证人与证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林业行政处罚中见证人与证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篇一: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 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和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是如何约定的;各违法行为人在盗伐林木中所起的作用。 6(作案时间、地点。 7(作案方式与手段:盗伐林木的方式与作案工具。 8(危害后果:采伐林木的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 9(林木去向:销赃时间、地点、对象、价格、数量、 1 所获赃款及分赃情况。 10(车型、牌号等) 11(作案经过中的其他情况。 12 13家、集体及他人所有的林木等情形)。 14(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5(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的,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的表现。 16(当事人对行为的认识。 1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被侵害人的控告与陈述。 (三)证人证言 1(承运盗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2(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3(现场目睹人、案件发现人陈述。 4(护林员陈述。 5(当地村委会干部、林场职工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6(其他人员陈述。 (四)书证 1(林木所有权证明。 2 2(林木交易或协议。 3(盗伐林木行为人、承运盗伐林木行为人、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人记账单或木材码单。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未批准采伐林木证明。 5(当地木材市场或木材经营者关于木材价格的调查和证明材料等。 6(林木交易、运输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等。 7(与案件有关的通讯记录。 8(其他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盗伐林木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3(其他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盗伐林木采伐迹地勘验笔录和盗伐林木存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违法行为人或有关证人对采伐现场的指认笔录。 (八)标准或依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价格的鉴定材料。 (十二)其他证据材料。 二、滥伐林木案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记录 3 1(告知执法人身份和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是如何约定的;各违法行为人在盗伐林木中所起的作用。 6(作案时间、地点。 7(采伐林木人员:本人或者雇请他人,采伐协议,工资结付等。 8(作案方式与手段:滥伐林木方式与作案工具;采伐林木是否按采伐许可证(作业设计)要求实施采伐,有无超面积、超范围、超强度、超数量等。 9(危害后果:采伐林木的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 10(林木去向:自用、加工、外销,木材销售价格及获利情况。 11(运输方式:自己运输还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运费。 12(作案经过中的其他情况。 13(林权情况:采伐迹地所有权与有益物权情况、被盗 4 伐林木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 14(许可情况:是否申请批准采伐林木,向什么单位和人申请的;有无采伐林木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林木数量、树种、方式、地点、面积等。 15(采伐监督管理:监督采伐单位和人员、雇主或委托人对采伐林木现场监督管理情况;负责管理实施采伐的林业管理工作人员及监督管理生产情况。 16(主观方面:造成滥伐林木的原因、当事人滥伐林木的动机和目的,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的表现。 17(雇工或帮工情况:雇请他人采伐的,雇主是如何交待被雇请人的,或者在采伐迹地是如何交待采伐要求的;被雇请人是否明知凭证采伐林木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要求、数量等,有无滥伐林木的故意。 18 19(当事人对行为的认识。 (二)被侵害人的控告与陈述。 (三)证人证言 1(被雇请采伐林木人员陈述。 2(护林员、林管员陈述。 3(采伐现场监督人员陈述。 4(当地村委会干部、林场职工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 5 工作人员陈述。 5(采伐迹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陈述。 6(林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林木所有权之前原林木所有权人陈述。 7(被指违法批准采伐林木人陈述。 8(运输滥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9(收购滥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10(其他有关人员陈述。 (四)书证 1(林木权属证明:林权证、承包合同、出售林木合同、租赁拍卖合同与协议等。 2(采伐协议、出售林木协议。 3(办证情况证明: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以及有关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申请材料;或者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未批准采伐林木证明。 4(滥伐林木行为人、承运滥伐林木行为人、收购滥伐林木行为人的记账单或木材码单。 5(采伐林木人员出勤记工簿、采伐林木工资结算依据、收条等。 6(当地木材市场或木材经营者关于木材价格的调查和证明材料等。 7(林木交易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 6 8(与案件有关的通讯记录。 9(其他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滥伐林木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3(其他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滥伐林木采伐迹地勘验笔录和滥伐林木存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违法行为人或有关证人对采伐现场的指认笔录。 (八)有关人员关于滥伐林木蓄积量的计算结果与计算、标准或依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九)鉴定结论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树种和价值难以确认的滥伐林木价格的鉴定材料。 (十二)其他证据材料。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和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 7 系;互相间是如何约定的;各违法行为人在盗伐林木中所起的作用。 6(所收购林木的来源:供应木材人的基本情况,每次所供应木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与木材运输证情况。 7(收购林木的时间、地点。 8(危害后果:收购林木的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收购林木的价格与价款、当地合法来源木材的价格。 9(木材去向:自用、加工或者转手倒卖;转手倒卖地点、对象、价格及获利等。 10(运输方式:自己运输还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 牌号等)情况;是否明知;是否参与分赃或者所得承运费。 11(作案经过中的其他情况。 12(许可情况:收购木材行为人是否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3(当地木材市场设置情况。 14(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5(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的,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明知”或可以推定为“明知”的表现。 16(当事人对行为的认识。 8 1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供应木材人陈述。 2(下一环节收购人或购买人陈述。 3(承运非法收购的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4(装御非法收购的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5(收购现场目睹人陈述。 6(其他人员陈述。 (四)书证 1 2(收购、出售林木协议。 3(林木被采伐前所有权证明。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违法行为人所收购的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 5(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行为人所收购林木的地点为非法木材交易场所的证明。 6(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承运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人的记账单或木材码单。 7(当地木材市场或木材经营者关于木材价格的调查和证明材料等。 8(林木交易、运输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 9(与案件有关的通讯记录。 9 10(其他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2(运输工具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3(其他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盗伐、滥伐林木采伐迹地勘验笔录和收购盗伐滥伐林木存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有关人员关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材积、蓄积量的计算结果与计算方法、标准或 篇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二) (2010-04-27 21:07:33) 转载 教育 ? 标签: 分类: 工作????青阳县木材检查站检查员培训班培训材料 二、调查取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 10 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办案质量是反映林业部门执法质量和检查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1、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受案件的检查员了解情况,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 11 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2、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告知被询问人询问人的身份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依法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等; (2)笔录(包括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力求清晰,容易辨认。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3)询问提纲里列出的问题,无论被询问人如何回答都应当记录。检查员在违法行为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 (4)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这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5)有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首先要问清行为人的姓 12 名、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所从事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是单位行为的要问清单位的基本情况;其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违法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询问清楚。对违法行为人陈述的违法事实、申辩和反证,执法人员都应当认真核查; (6)注意使用法律用语。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或核实,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7)紧扣法律规定,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与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呼应。所以关键字句不要先出现在“问”中,以避“指供”、“诱供”之嫌,关键字句最好在“答”中出现后,在“问”中加以重复和强调。关于重要情节要专门单独发问,由被询问人重述; (8)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制作违法行为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应当有所区别; (9)特殊情况妥善处理。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动脑筋想办法:a.当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依《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8条“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b.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询问地点可以在林业部门,也可以到未成年人 13 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c.询问聋、哑违法行为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违法行为人的聋、哑情况,以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d.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人时,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3、制作笔录后应注意的问题: (1)笔录不仅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捺印,涂改、增删、超出行高列宽、字间距不同(疏密不一)、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打指印确认; (2)笔录的询问人、记录人必须分别签名,杜绝一人办案,交叉询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 (3)填写笔录头,区分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 (4)起止时间填写要准确; (5)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由被询问人亲笔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的相符”的字样。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 14 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人认为法条中的二个“可以”的含义是不同的,第一个“可以”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假如有涉案物品或现场的就必须进行勘验、检查,这是因为勘验、检查笔录是一个重要的证据种类,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第二个“可以”是选择适用条款,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也可以不指派或者聘请,这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根据我们多年的总结,林业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在勘验、检查环节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1、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没有进行勘验、检查; 2、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但没有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3、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不规范: (1)相关项目内容填写错误或漏填 (2)勘验检查项目及结果记录不完整、准确、清楚 (3)指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完整或没有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又没有说明原因 15 那么,规范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怎样制作呢,规范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包括前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2)正文部分:与违法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记载有关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应准确、客观; (3)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暂押木材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指挥人、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还应当使用制式的《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涉案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令其在笔录末页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现场进行多次勘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相主要包括现场方位照、现场概览照、现场中心照和现场细目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现场勘 16 验检查材料体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 1、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证据登记保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合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第二十六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从法条我们不难理解,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须具备二个前提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2)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法人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如何理解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句话,正确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至关重要。“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木材运输到外地等。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 17 证被销毁。对木材检查站来讲,最常见的几类案件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案件,在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时,呈请审批登记的原因是该证据不登记保存“以后难以取得”。在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原因栏时,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 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出具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书单应当规范填写: (1)被登记保存人栏,是公民个人,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 (2)适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3)被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和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4)登记保存执行人为两名执法人员,要分别签名; (5)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具备相应的审批文书以及处理文书。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当解除登记保存;解除或发还后应当有文字记 18 录;对应当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返还物主或销毁的,应当附有相关凭证及说明财物去向书面材料;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和文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附卷说明。 2、暂扣木材 暂扣木材是法律法规赋予有资质的木材检查站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暂扣木材必须出具《暂扣木材通知单》,前提条件是:(1)行为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经检查站站长批准。木材检查站在暂扣木材后要立即上报县林业局。 (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基于调查取证的需要,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精通某种专门知识并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调查、测量、识别、实验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判断后,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书面结论报 19 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根据以上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鉴定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指派或聘请要有相关手续,指派要有局领导批准书,聘请要经局领导批准后开具聘请书; 2、鉴定结论报告书要载明指派人或聘请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3、鉴定结论要明确 3、鉴定部门应盖章,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技术职称; 20 4、要附有鉴定人员资质证书。 篇三: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林立字()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林罚意字()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勘字( )第( )号 勘验、检查地点时间 年 月日 时 分开始 时分止 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 职业 单位 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文 档网:林业行政处罚中见证人与证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当事人:姓名 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书字( )第( )号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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