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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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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1)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1) 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经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1 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提高乡村医生执业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乡村...
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1)
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1) 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经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1 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提高乡村医生执业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最终备案和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备案审核、汇总和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申请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村卫生室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 2 第五条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我省暂允许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经考试合格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医疗工作。有关乡村医生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乡村医生首次申请执业注册~应向申请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四,下列证书之一: 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3、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拟新建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推荐证明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拟批准设臵的证明。 第七条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连 3 续注册时~应当在注册期满前60日内~向申请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重新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八条 乡村医生重新申请执业注册~应向申请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本细则第六条之,一,、,二,、,三,、,五,款所列材料~此外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取得的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出具的《乡村医生考核表》, 第九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给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更不得仿制。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或补发并重新注册。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聘用机构应当在15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终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试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试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试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六,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仿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变更执业地点、辞职、辞退等情形之一的~其聘用机构应当在15日内报原注册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第十四条 聘用机构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 5 门对该机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执业,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卫生室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持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的证明~到变更的执业地点所在注册主管部门重新注册。 第十七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执业注册许可前~不得在拟变更的村卫生室执业。 第十九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档案~对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证明材料妥善保存~并做好有关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 6 业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可以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参加和接受在岗培训考核是乡村医生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凡在我省辖区内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持有《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在岗培训和执业考核。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行学分制~乡村医生每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在岗培训任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平时自学形式。 第二十四条 学分证书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统一要求印制~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验印发放并负责做好培训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集中培训~全市统一使用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规定的教材~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乡村医生应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教学点听课学习~教学点应具备教学必需的师资、场所和设施~授课教师必须具备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参加集中学习每3学时获1学分~全年该形式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 7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应加强平时自学~不断补充和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撰写一篇不少于2000字的自学总结报告~通过这种形式的平时自学可获10学分。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要依托现有医学教育体系~统筹规划并合理利用医学教育资源~健全和完善乡村医生培训与管理网络~结合当地实际和乡村医生需求特点~开展好培训工作。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2008年起~每逢偶数年~对全省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考核、负责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乡村医生同行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乡村医生完成在岗培训任务后方可参加两年一度的乡村医生考核~重新申请执业注册。未参加考核的乡村医生~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执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个人述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8 业务水平测试~学习培训情况~职业道德评议。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一,个人述职 乡村医生个人述职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日常工作、业务水平、学习培训、其它工作等方面~并附《自学总结报告》两篇。考核小组听取考核对象个人述职~检查《自学总结报告》~篇数和字数均达到要求可视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工作量以及服从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各项规章和技术规范、因病施治、合理施治情况,尊重患者人格和权利、保护患者隐私情况,与同行团结与协作情况,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等。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考核小组对所考核的乡村医生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综合评定。乡村医生本次考核前1年内在岗工作天数不足150天的定为不合格,病假、产假除外,。 ,三,业务水平测试 业务水平测试包括两部分。一是理论考试。以试卷笔答的形式进行~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命~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业务水平测试的具 9 体实施工作~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阅卷评分。二是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乡镇卫生院组成技能操作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项目包括处方、门诊记录等医疗文书~接诊、消毒、处臵病人情况等。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实施细则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业务水平测评实行100分制~其中理论考试70分~实践技能考核30分。其中理论考试不低于40分~实践技能考核不低于20分~总分不低于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四,学习培训情况 主要考核乡村医生参加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正规化培训情况~凡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受培训并获取培训证书或在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记录备案的~可视为培训合格~否则定为培训不合格。 ,五,职业道德评议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考核小组收集村由 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及满意度评价情况~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评定。村民满意度随机调查人数不低于30人~满意率低于50%的评定为不合格。村民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且后果严重的评定为不合格。 以上五项考核内容~有一项评定不合格的~即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 10 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发生医疗事故并经最终鉴定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的, ,四,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与执业范围无关、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六,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臵~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七,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扰乱考核秩序的, ,九,违反《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市、区, 11 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三十二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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