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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2017-09-26 5页 doc 15KB 1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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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 绿卡借记卡分为普通绿卡、绿卡通卡。 普通绿卡是指对一个活期结算账户进行管理的绿卡借记卡。 绿卡通卡是指对一个活期结算账户和多个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账户同时进行管理的绿卡借记卡。绿卡通卡可申请副卡,绿卡通卡对卡内所有账户具有完全操作权限,副卡在其所属绿卡通卡持有人的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活期账户资金。 第三条 绿卡通卡持有人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 绿卡借记卡分为普通绿卡、绿卡通卡。 普通绿卡是指对一个活期结算账户进行管理的绿卡借记卡。 绿卡通卡是指对一个活期结算账户和多个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账户同时进行管理的绿卡借记卡。绿卡通卡可申请副卡,绿卡通卡对卡内所有账户具有完全操作权限,副卡在其所属绿卡通卡持有人的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活期账户资金。 第三条 绿卡通卡持有人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于绿卡 通卡持有人。 第四条 客户申领绿卡借记卡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开立活期结算账户时,绿卡借 记卡可由他人代为申领,申领时,必须同时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 第五条 客户申领绿卡借记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如实填写《领用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申请书》;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借记卡时,由申领单位与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统一签定领卡合约。客户在《领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 申请书》上签字、申领单位签订领卡合约,即示客户或单位代客户知悉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约定的各 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客户申领绿卡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单位以批量方式申领绿卡借记卡的,客户须 通过更改卡密码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理其他业务。 第七条 客户可凭绿卡借记卡和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和自 动柜员机办理查询余额、存取现金、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 规定,选择其它金融服务。 第八条 客户一日一次性在营业窗口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以上金额的,还应提供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绿卡借记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均视为客户进行的合法交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客户办理交易所产生 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客户 本人负责。 第十条 客户如遗忘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受理网 点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十一条 客户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累计3次输入绿卡借记卡密码不正确,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卡,绿卡客户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指定的受理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二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绿卡借记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 妥,挂失即失效,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如副卡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停用,并及时通知绿卡通卡持有人办理副卡撤销。 停用手续办妥,停用即生效,对停用生效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客户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破损、卡内存储信息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受理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 卡片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五条 客户终止使用绿卡借记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 续。 第十六条 客户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绿卡借记卡被吞没 的,可在规定日内凭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可以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 机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做废卡处理。 第十七条 由于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绿卡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绿卡借记卡所有权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 客户的权利。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终卡 其使用绿卡借记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绿卡借记卡。 第十九条 绿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合法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及计算办法计付 利息,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各类税费。 第二十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绿卡借记卡发展需要,制定和 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客户未办理销卡的,视为同意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凡持卡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公告期满,客户未办理销卡或销户的,视为同意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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