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法烧碱产品综合能耗和电耗计算标准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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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中型)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电耗指标限额
及计算
The quota&calculation method ofenergy and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for middle factories producingNH3
2007-××-××发布 2007-××-××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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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2007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巨化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喻旭春、程志宏、姚志平、孔令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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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中型)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电耗
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的指标限额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无烟煤(无烟块煤、焦碳、加工型煤)为原料的合成氨(中型)生产工艺所生产的所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GB 536-88液体无水氨》的实物氨成品。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的考核,也是合成氨(中型)企业对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的计算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36-88液体无水氨
中氮协发(2006)第042号《氮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3.1 合成氨(中型)主要生产装置
合成氨(中型)主要生产装置指从原料场、库运料开始及原料预处理、造气煤气炉、脱硫、变换、脱碳、压缩、铜洗(精炼)、合成、冰机到氨罐止的各工序装置。 3.2 生产界区
生产界区是指从原煤、电力、蒸汽等原
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合成氨(中型)生产装置开始,到成品液氨计量入库和合成放空气、氨罐弛放气等送出为止的整个合成氨(中型)生产过程,由生产系统、辅助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组成。
3.3 辅助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是指为合成氨(中型)生产装置配置的如:动力、机修、金工、计控和厂内原料场地和输送等部门以及相应的安全、环保装置系统。
3.3 附属生产系统
附属生产系统是指为合成氨(中型)生产装置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等。
3.4 合成氨产品综合能耗
合成氨产品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中型)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合成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折标准煤)总量。包括生产系统以及分摊到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综合计算后的消耗量和损失量,以及合成氨生产必须的安全、环保
消耗的能源;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生产界区内回收利用的和向外输出的能源量,也不包括专供生活区的煤、气、电等用于生活目的消耗能源量。也即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量与合成氨生产过程输出的全部能源量的差值。
3.5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合成氨(中型)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以每吨合成氨产品
示的综合能耗量(折标准煤)。
3.6 合成氨单位电耗 (kW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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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中型)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以每吨合成氨产品表示的总电力消耗量。
4 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限额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限额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浙江省合成氨(中型)单位能耗和电耗限额
产品规格 综合能耗限额 电耗限额
单位为质量分数(,) kgce/t kWh/t
无水液体氨?99.8 ? 1600 ? 1800
5 计算方法
5.1 合成氨(中型)产量
合成氨(中型)产量统计按照《氮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试行)规定的方法执行。
5.2 合成氨产品能耗范围
5.2.1 输入能源:
合成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量:包括生产系统、分摊到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以及合成氨生产中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消耗的能源消耗量。利用界区外和在合成氨生产界区内耗用的氢气也应计入能源消耗中。回收利用合成氨生产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不计入能源消耗量中,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按其实际回收的能源量作为输出能源量从进界区能源中扣除。
入炉原料煤:是指投入造气炉的无烟煤(无烟块煤、焦炭、加工型煤)。但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或焦粉,以加工型煤为原料的,应扣除其中粘结剂的重量。各种入炉原料煤都应按实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折算成标准煤。
燃料消耗量:指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用来发生蒸汽以满足合成氨工艺耗蒸汽、物料加热、设备管道保温、厂房采暖等所消耗的燃料。合成氨消耗的外购蒸汽按进入本企业时蒸汽的状态参数、汽量和供气锅炉效率来计算燃料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载能工质,如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氢气、二氧化碳、冷凝液等,它们所消耗的能源也应按分摊量折成燃料量计入合成氨综合能耗中;生产加工型煤等所消耗的燃料量也应计入。
5.2.2 输出能源:
合成氨输出能源是指合成氨(中型)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如:造气炉的返焦、返炭、造气吹风气、合成放空气、氨罐弛放气以及转供外系统作为能源的生产气体等,因已不同于投入系统时的状态,不可折标准煤从原料煤单耗中扣除,而应计入合成氨综合能耗的输出能源项中,从合成氨综合能耗中扣减。
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合成氨输出能源有以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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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成氨吹出气、弛放气、解析气作为能源(原料、燃料)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包括作为民用燃料气使用的)计入输出能源,并按实测燃料气组成成分计算热值。
b) 合成氨系统输出的物料(造气排出的炉渣、干灰、湿灰和锅炉排出的炉渣等)作为能源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如制蜂窝煤,煤球,烧制砖瓦,作热电厂燃料等)按实测低位发热值折标准煤计入输出能源。
c)自备电厂全部利用合成氨系统余热(含自产的炉渣、废气、热水)、余压发电、产汽时(不掺烧其它外购燃料),其外供蒸汽和外供电量分别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5.3 合成氨(中氮)联产甲醇生产中原料消耗分摊
合成氨(中型)联产甲醇生产中原料消耗分摊按照《氮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试行)规定的方法执行。
5.4 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Ed)(kgce/ t)
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系指生产单位合成氨产品所消耗的综合能耗量。
计算公式:
Σ(e?k)+Σ(e?k) f Ed= ×1000
W
式中:
e —— 统计报告期合成氨(中型)产品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的数值,单位为吨;
e ——统计报告期合成氨(中型)产品消耗的各种辅助、附属生产系统能源实物量和损f
失量的数值,单位为吨;
k —— 某种能源折标煤系数的数值;
W ——统计报告期合成氨(中型)产品产量的数值,单位为吨。
(注:合成氨(中型)产品综合能耗是指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合成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能源经综合计算后得到的以标准煤量表示的能耗量。)
5.4 合成氨(中型)联产甲醇电耗分摊
合成氨(中型)联产甲醇生产电耗分摊按照《氮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试行)规定的方法执行。
5.5 合成氨(中型)电耗(kWh/t)
计算公式:
合成氨耗电总量kWh,,单位合成氨电耗(kWh/t)= ,,合成氨产量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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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表2 各种能源(含耗能工质)折标系数 名 称 折 标 系 数 原煤 根据实测值 焦炭 根据实测值 电力 0.1229 kgce / kWh 蒸汽 根据实测值 工业水 0.056 kgce /t 软水 0.486 kgce/t 重油 1.4286 kgce/kg 汽油 1.4714 kgce/kg 煤油 1.4714 kgce/kg 柴油 1.4571 kgce/kg
3煤气 0.3714 kgce/ Nm
3压缩空气 0.04 kgce/ Nm
3氧气 0.4 kgce/ Nm
3氮气 0.671 kgce/ Nm
3氢气 0.3686 kgce/ Nm
3二氧化碳 0.214 kgce/ 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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